發布日期,案件編號,案件名稱,案件標題,案件內容
1994/12/24,19-84-04,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之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之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暨財政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台財關第八三一六六四二四一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之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依財政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台財關第八三一六六四二四一號函,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進行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 二、意見陳述會:本會除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下列意見陳述會: (一)時間:八十四年元月六日下午二時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第四會議室 (三)主持人:本會魏委員啟林 (四)擬出席意見陳述會者,請於八十四年元月四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人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本會傳真:(○二)七二五二九○八,住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展覽大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意見陳述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三、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一五或五二七分機。
1994/12/24,19-84-04,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之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之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暨財政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台財關第八三一六六四二四一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關於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之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依財政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台財關第八三一六六四二四一號函,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進行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 二、意見陳述會:本會除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下列意見陳述會: (一)時間:八十四年元月六日下午二時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第四會議室 (三)主持人:本會魏委員啟林 (四)擬出席意見陳述會者,請於八十四年元月四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人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本會傳真:(○二)七二五二九○八,住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展覽大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意見陳述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三、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一五或五二七分機。
1994/12/30,19-84-04,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延長對自巴基斯坦進口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延至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有關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之棉紗課徵反傾銷稅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展開調查),因調查之必要,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1995/02/09,19-84-04,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初步調查國內棉紗產業因受巴紗進口而遭受損害,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本(八十四年二月九)日舉行第六次委員會議,就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之審議工作,會中決議本案於調查期間顯示國內棉紡業受巴紗進口之影響,致遭受實質損害。 二、根據貿委會之調查: (一)進口量方面:巴紗進口量於八十一年大幅提昇,並持續維持其既有之進口水準,於八十三年其進口相對數量雖稍有下降趨勢,惟其進口絕對數量仍增加中, (二)對國內貨品市價影響方面:巴紗價格較總進口平均價水準為低,其進口價格於八十一年大幅下跌,八十二年則稍趨緩和,惟仍呈下跌走勢,而八十三年則因棉花欠收影響,巴紗進口價格大幅竄升惟其價格仍較國產紗為低, (三)對國內有關產業影響方面:國內棉紡業於八十一年一月迄八十三年十月期間可得資料顯示,棉紡業之生產量、生產設備利用率、內銷量、外銷量、國內市場占有率、內銷價格、外銷價格、獲利狀況、僱用員工人數等經濟因素,於八十一年及八十二年均呈大幅下跌,此一趨勢,部分係由於全球經濟不景氣及國內大環境之轉換如勞力不足、薪資上漲等因素影響,另係由於巴基斯坦棉紗進口量大幅增加,抑制國內棉紗價格所致。八十三年因受全球棉花欠收之影響,上述各項經濟指標雖有回升之趨勢,惟其改善之程度尚未及八十年之水準。因此,就涉案國進口棉紗數量之變化,國內棉紗市價所受影響及國內棉紡業各項經濟因素之既有資料初步分析,顯示國內棉紡業受巴紗進口影響,致遭受實質損害。
1995/03/22,19-84-05,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鏽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已就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將於四月七日舉行意見陳述會,一、關於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案,貿調會等依財政部八十四年三月十日台財關第八四一七二二三六一號函,自八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該會將於案件送達翌日起四十五日內(必要時可延長二分之一)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依該條之規定,貿調會就產業是否遭受損害之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將是財政部是否進行傾銷調查之依據。 二、本案調查產品之規格對應鋼種為SUS 304、SUS304L、SUS316、SUS316L,直徑由15mm至80mm;稅則號別為七二二二.一○.○○、七二二二.二○.○○、七二二二.三○.○○;第一欄稅率10%,第二欄率7.5%。 三、針對本案,該會除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讚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將於八十四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假台北市松壽路二號台北凱悅大飯店一樓嘉賓廳,舉行意見陳述會,由蔡委員英文主持。 四、欲出席意見陳述會者,請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人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該會(該會傳真:(○二)七二五二九○八,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展覽大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資料,亦請一併提出。
1995/05/01,19-84-05,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鏽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榮剛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初步認定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榮剛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乙案,所進行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業已完成調查報告,並於成(一)日提請第八次委員會議,審議結論:「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不銹鋼條桿數是之變化、國內不銹鋼條桿市價所受影響及國內不銹鋼條桿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綜合評估顯示,涉案傾銷進口之日貨對國內產業造成事實損害。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終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貿委會本次所調查之產品範圍如下: (一)名稱:不銹鋼條及桿(Stainless Bars and Rods) (二)品質規格:直徑由15mm至80mm,圓形條狀或桿狀之不銹鋼,鋼種為SUS 304,SUS 304L,SUS 316,SUS 316L。 (三)稅則號別:7222、10007222、20007222、3000 (四)輸出國:日本 三、本案係由榮剛公司於今年元月指陳日本以低於其國內售價之不合理價格,對我國輸出不銹鋼條桿,致我國相關產業遭受損害,申請財政部對之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決定進行調查,爰於八十四年三月十日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是否遭受損害之調查與認定。經貿調會在調查過程中除依規定進行工廠訪查等各項調查工作外,為求公正與客觀,專案工作小組特別邀請工業技術研究院指派鋼鐵專家提供專業技術之協助,調查期間並召開意見陳述會,讓各方關係人均有充分發言之機會。案件之調查均秉持中立、客觀、公開透明之原則處理。 四、依「平衡稅及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之規定,經貿調會初步認定產業有損害之案件,將移請財政部進行傾銷部份之調查,若經調查確有傾銷,經濟部貿調會將繼續於四十五天內完成產業損害之最終調查認定。
1995/08/30,19-84-04,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巴紗傾銷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將延期至十月十一日,一、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之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產業損害的調查認定工作,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需在財政部通知書送達四十五日內,完成該傾銷行為是否危害中華民國產業損害的最後調查認定,惟因各利害關係人所補提資料甚多,有再加以深入分析、調查的必要,該會乃依據上開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決定將該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十月十一日止。 二、巴紗案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財政部通知進行調查後,經濟部貿委會隨即依據法定程序開始進行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並於該會第六次委員會議審議,初步認定國內棉紡業受到實質損害。貿委會將上項產業損害初步認定通知財政部由該部進行傾銷之調查後,仍繼續蒐集該案之相關資料,除於八十四年六月下旬寄發調查問卷至國內棉紡業者、進口廠商及巴國涉案廠商外,亦配合財政部派員至巴基斯坦實地訪查該國之棉紡廠商。此外並於八月十五日舉行公聽會,會中由申請人、涉案國廠商、進口廠商及下游業者等利害關係人,分別就其立場充分陳述意見,為後並陸續就本案再提補充意見及更新相關資料。 三、該會現正綜合調查問卷、公聽會等調查過程所發掘之事實,對本案進行分析,將於期限內召開委員會議審議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並作成妥適之決定,該審議結果將於十月十一日前函知財政部,以作為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該課徵反傾銷稅 之依據。
1995/10/12,19-84-04,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對於巴紗案最後調查認定無充分證據顯示國內棉紗業遭受實質損害,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八十四年十月九日舉行第十次委員會議,就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之審議工作,會中決議由於對國內棉紡業者所發出之問卷回收率甚低,因此無充分證據顯示國內棉紡業因巴紗傾銷而遭受實質損害。 二、對於巴紗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繼第六次委員會議初步認定國內棉紡業受到實質損害後,仍就本案進行最後調查工作,除於八十四年六月下旬寄發調查問卷至國內棉紡業者、進口廠商及巴國涉案廠商外,亦配合財政部派員至巴基斯坦實地訪查該國之棉紡廠商。此外並於八月十五日舉行公聽會,會中由申請人、涉案國廠商、進口廠商及下游業者等利害關係人,分別就其立場充分陳述意見,會後並陸續就本案再提補充意見及更新相關資料。 三、該會綜合調查問卷、公聽會等調查過程所發掘之事實,對本案進行分析,並將調查結果提該會十月九日第十次委員會議審議。本案經委員會討論後,認為調查工作小組調查報告所蒐集分析之資料,雖然來自官方統計及申請人所提供,但該等資料所涵蓋之產品範圍較涉案產品為大,亦即所有蒐集分析之資料並非針對八至三十支之棉紗,而係包括其他支數之紗種,以此較大產品範圍之資料進行產業損害之認定,無論作出客觀公正之判斷,爰認為本案無充分證據顯示國內棉紗業遭受實質損害。據悉貿調會在調查期間曾依反傾銷協定、各國作法及我國法令之規定,針對申請人所屬一二○家廠商寄發調查問卷,其中十七家回復,惟所回復之調查問卷中,僅有一家填答部分問題,二家提供簡略之資料,其餘十四家因調查期間未生產涉案產品而未予填答,致該會僅能盡力蒐集前述較大產品範圍資料供委員會討論。 四、該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之結果將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送達財政部,如果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後無其他意見,預料將作成不課徵反傾銷稅之決定。
1995/10/23,19-84-05,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鏽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進行日本不銹鋼條桿涉及傾銷乙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針對榮剛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所組成之產業損調查小組,已依第三次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事項,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程序,並於近日通知本案原申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補充數據資料。 二、有關本案傾銷事實之調查,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已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初步認定日貨進口有傾銷事實,應繼續最後調查認定,惟尚無暫行保護國內有關產業之緊急必要,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為配合進一步審核資料之必要,將傾銷最後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並已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召開第五十九次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本案傾銷事實最後調查結果,認定仍有傾銷事實,決議繼續調查,並將於近日通知經濟部就該傾銷事實是否造成國內產業實質損害,進行最後調查認定。 三、本案後續之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經濟部於收受財政部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必要時得延長二分之一),應完成該傾銷是否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預估本案至遲將於八十四年底完成全部調查程序。
1995/11/21,19-84-05,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鏽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舉行榮剛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公聽會,一、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案,已進入產業損害最後認定之調查程序。經濟部貿易調查委會為廣泛聽取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不同立場之意見,並提供雙方面對面溝通之機會,定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一D室舉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公聽會,由該會蔡委員英文親自主持。 二、榮剛案自八十四年三月十日財政部通知經濟部進行調查後,經濟部貿調會隨即依據法定程序開始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經該會第八次委員會議審議,初步認定國內不銹鋼條桿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佳通知財政部,由該部進行傾銷之調查。在財政部調查期間貿調會仍繼續蒐集本案相關資料,除函請申請人、各利害關係人繼續提供書面資料外,並赴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公司所在地進行訪查。由於財政部已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第五十九次關稅稅率委員會會議中最後認定日本不銹鋼條桿確有傾銷之事實,經濟部貿調會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將在財政部通知經濟部四十五日內,完成該傾銷行為是否危害中華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 三、經濟部貿調會未於期限內向該會申請出席上述公聽會而仍欲出席者,請即與該會人員連絡,該會電話(○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一二或五一三,或傳真(○二)七二五二九○八。
1995/12/09,19-84-05,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鏽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榮剛公司控訴日本傾銷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將延長至八十五年元月二日,一、榮剛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工作,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原預定在財政部傾銷最後認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即八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完成,惟目前為應大量調查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調查報告之撰擬,該會爰依據上開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決定將該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五年元月二日止。 二、榮剛案自八十四年三月十日財政部通知進行調查後,經濟部貿調會隨即依據法定程序展開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並於該會第八次委員會議審議,初步認定國內不銹鋼條桿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貿調會將上項產業損害初步認定通知財政部由該部進行傾銷之調查後,仍繼續蒐集該案之相關資料,除函請申請人、各利害關係人提供更新的書面資料外,並赴本案申請及利害關係人公司所在地進行訪查。此外並在前述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階段中於十一月二十三日舉行公聽會,惟涉案國廠商、進出口廠商均未派員出席,會中僅由申請人相關公會代表,分別就其立場充分陳述意見。 三、貿調會現正綜合實地訪查、調查問卷、公聽會等調查過程所發掘之事實,對本案進行分析,將於延長期限內召開委員會議審議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並將審議結果函送財政部,由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四、貿調會預定於本(十二)月十八日召開第十一次委員會議,會中將就本案進行審議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根據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第五十九次會議之決議,傾銷事實認定之傾銷差率除山陽特殊鋼株式會社向財政部提出具結申請,依課徵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停止傾銷最後差率之調查,其他涉案廠商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為大同公司63.53%~77.26%,住友公司59.46%~77.26%,日本國內其他廠商63.53%~77.26%。
1995/12/18,19-84-05,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鏽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之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榮剛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乙案,所進行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業已完成調查報告草案,並於今(十八)日提第十一次委員會議審議,結論如下:「本案依最後調查階段所查得之進口資料及實地查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後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不銹鋼條桿數量之變化,國內不銹鋼條桿市價所受影響及國內不銹鋼條桿產業各項經濟因素法定調查事項綜合評估顯示,涉案傾銷進口之日貨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二、貿調會調查產品範圍如下: (一)名稱:不銹鋼條及桿(Bars and Rods of Stainless Steel) (二)品質規格:直徑由15mm至80mm,圓形條狀或桿狀之不銹鋼,鋼種為SUS 304,SUS 304L,SUS 316,SUS 316L。 (三)稅則號別:7222.10007222.20007222.3000 (四)輸出國:日本。 三、本案係由榮剛公司於八十三年十一月指陳日本以低於其國內售價之不合理價格,對我國輸出不銹鋼條桿,致我國相關產業遭受損害。向財政部申請對之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決定進行調查,爰於八十四年三月十日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是否遭受損害之調查與認定,經本會初步調查認定國內產業因涉案傾銷之日貨致遭受實質損害,並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於進行傾銷事實之初步及最後調查後,認有傾銷事實,傾銷差率為: 涉案廠商 涉案產品 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 大同(DAIDO) SUS 304 六三.五三% SUS 316 七七.二六% 住友(SUMIT OMO) SUS 304 五九.四六% SUS 316 七七.二六% 日本國內其他廠商 SUS 304 五九.四六% SUS 316 七七.二六% 備註:一、涉案廠商之一山陽特殊製鋼公司向財政部提出具結申請,依課徵辦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停止傾銷差率最後調查。其初步認定之傾銷差率為: SUS 304 三四.○九% SUS 316 五○.七六% 二、所列SUS 304含SUS 304L,SUS 316含SUS 316L 四、經濟部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接獲財政部傾銷事實最後調查認定結果後,即交由貿調會續行危害國內產業最後調查認定,貿調會於法定延長期限內依序完成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繼續提供資料、調閱及統計進口資料、舉辦公聽會及實地訪查等調查程序,各程序之進行,貿調會均秉持中立、客觀、公開透明之原則處理。 五、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財政部對於經最後調查認定有實質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應於經濟部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
1998/01/16,19-86-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西班牙、印度、韓國進口預力鋼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自西班牙、印度、韓國進口預力鋼線反傾銷案初步認定產業損害成立,貿委會於本(元)月六日召開第十四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西班牙、印度、韓國進口預力鋼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 果進行討論,決議本案產業損害成立。其結論如下:「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 涉案國進口預力鋼線數量之變化、國內預力鋼線市價所受之影 響及國內預力鋼線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產業 特性、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貿委會已將上述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繼續進行傾銷之初步及最後調查認定,如未延長調查期間,是項最後調查認定將於135天內,即五月廿一日完成。貿委會目前仍繼續就本案產業損害情形進行資料蒐集與查證,如財政部之最後傾銷認定成立,在不延長調查期間之前提下,貿委會將於45天內,即七月五日完成產業損害最後之認定。 有關本案相關情形,有興趣者可電洽本會:(02)27589566-527
1998/01/16,19-86-02,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初步認定產業損害之虞成立,貿委會於本(元)月六日召開第十四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討論,決議本案產業損害成立。其結論如下:「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預力鋼絞線數量之變化、國內預力鋼絞線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預力鋼絞線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產業特性、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 理跡象顯示,涉案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貿委會已將上述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繼續進行傾銷之初步及最後調查認定,如未延長調查期間,是項最後調查認定將於135天內,即五月廿一日完成。貿委會目前仍繼續就本案產業損害情形進行資料蒐集與查證,如財政部之最後傾銷認 定成立,在不延長調查期間之前提下,貿委會將於45天內,即七月五日完成產業損害最後之認定。 有關本案相關情形,有興趣者可電洽本會:(02)27589566-515
1998/04/03,19-87-01,對自日本進口之保險粉課徵反傾銷稅課徵原因檢討案,貿委會於本(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舉行對自日本進口之保險粉課徵反傾銷稅課徵原因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公聽會,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調查:關於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保險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台財關第八七二○四三○三九號函,自八十七年一月九日起進行課徵原因是否消滅或變更之產業損害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二亞硫磺酸鈉(SODIUM DITHIONITE),俗名保險粉。純度八十五%及八八‧九○%係以蟻酸鈉法製造之白色結晶粉末,用於紡織染整過程之強力還原劑及造紙工業之漂白劑、安定劑等,稅則號別:二八三一‧一○一○,現行稅率第一欄七‧五%,第二一欄五%。 三、公聽會:本會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準用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舉行公聽會,時間地點如下: (一)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正。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二室。 (三)主持人:吳委員榮義。 (四)擬出席公聽會者,請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展覽大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本會得視欲於公聽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三或五一四。
1998/04/03,19-87-01,對自日本進口之保險粉課徵反傾銷稅課徵原因檢討案,貿委會於本(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告舉行對自日本進口之保險粉課徵反傾銷稅課徵原因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公聽會,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調查:關於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保險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台財關第八七二○四三○三九號函,自八十七年一月九日起進行課徵原因是否消滅或變更之產業損害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二亞硫磺酸鈉(SODIUM DITHIONITE),俗名保險粉。純度八十五%及八八‧九○%係以蟻酸鈉法製造之白色結晶粉末,用於紡織染整過程之強力還原劑及造紙工業之漂白劑、安定劑等,稅則號別:二八三一‧一○一○,現行稅率第一欄七‧五%,第二一欄五%。 三、公聽會:本會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準用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舉行公聽會,時間地點如下: (一)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正。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二室。 (三)主持人:吳委員榮義。 (四)擬出席公聽會者,請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展覽大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本會得視欲於公聽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三或五一四。
1998/04/28,19-87-02,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公告貿委會就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暨財政部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台財關八七二○四四九九一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台財關八七二○四四九九一號函,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鋼珠(steel shot)及鋼礫(steel grit);海關進口稅則號別:七二○五、一○、二○、○○-三;現行稅率:第一欄稅率二‧五%;第二欄稅率為○。 三、意見陳述會:本會除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下列意見陳述會: (一)時間:八十七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二室。 (三)主持人:蔡委員英文。 (四)申請人、對本案涉案產品具產業利益者及所有利害關係人擬出席意見陳述會者,請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中心展覽大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本會得視欲於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意見陳述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四。
1998/05/29,19-87-02,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延長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至六月二十三日,有關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因調查之必要,貿委會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六月二十三日止。
1998/06/14,19-87-02,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易調查委員會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南非進口之鋼珠鋼礫反傾銷案初步認定產業損害成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本(六)月十二日召開第十五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討論,決議本案產業損害成立。其結果將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續行傾銷之初步及最後調查,並視傾銷調查認定結果(如未延長調查期間,則將於135天內,即十月廿五日)再配合進行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如未延長調查期間,則將於45天內,即十二月九日完成最後認定)。 貿易調查委員會係依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就鋼珠鋼礫反傾銷案進行調查之移案,於今(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展開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該會經由問卷調查、資料收集、實地訪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等調查程序發現,就自涉案進口鋼珠鋼礫數量之變化、國內鋼珠鋼礫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鋼珠鋼礫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其理由如次: 一、國內產業狀況不佳:八十六年生產量、內銷量、市場占有率、設備利用率較八十五年減少,存貨量相對於生產量比例升高;內銷價格、產業之稅前淨利占淨銷貨比率、投資報酬率等均降低。八十七年起,情況雖有好轉,惟因內銷價格繼續下跌,以及存貨大量增加等因素,產業之獲利狀況仍然不佳。 二、涉案進口量具影響市場之地位,並取代國產品:涉案進口產品最近三年之市場占有率為四三%至五二%,以此居高之市場占有率,其行銷策略足以影響整個市場。另國內鋼珠鋼礫產業市場需求穩定,八十六年涉案進口產品再三調降價格,使其進口數量驟增,市場占有率躍升,除小部分取代非涉案國進口量外,大部分則取代國產品。 三、涉案進口價對國內市價具削價及價格跌落之效果:涉案進口國在八十五年、八十六年間多次削價及未反映匯率變動之變相削價,造成國產品內銷價格自八十五年下半年國內廠商擴廠完成後一直被迫降價。 四、涉案進口價量間交互影響,國內產業減產降價以玆因應,銷售喪失招致損害:自國內鋼珠鋼礫產業於八十五年五月擴廠後,在面對涉案國外廠商之低價競爭,除一方面調整產量,另一方面亦隨其降價以爭取交易,而導致收益減少。此外國內產業除承受降價虧損外,更喪失許多主要客戶導致產業遭受損害。 貿委會同時表示,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1998/07/29,19-87-01,對自日本進口之保險粉課徵反傾銷稅課徵原因檢討案,貿委會公佈對自日本進口之保險粉課徵反傾銷稅課徵原因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貿委會於本(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第十六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對自日本進口之保險粉課徵反傾銷稅課徵原因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報告,調查認定結果如下: 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實地訪查所得之相關資料,綜合考量對自日本進口之保險粉課徵反傾銷稅前、後保險粉進口數量、價格之變化與國內產業狀況,目前國內保險粉產業因政府對日課徵反傾銷稅而未繼續受到損害,且已具備國際競爭力。鑒於日貨保險粉尚有大量剩餘產能並積極尋求亞太出口市場等事實,若停止對日貨保險粉課徵反傾銷稅,在我國具備保險粉相當規模消費市場下,日貨保險粉若以正常價格或高於國際價格輸入國內市場,基於國內保險粉產業已具國際競爭力,當可促進市場之競爭;惟日貨若再以低於正常價格且低於國際價格傾銷時,則將可能導致我國保險粉產業損害再度發生。 經濟部已於本年七月十七日以經貿調(87)字第87260803號函,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本案將由財政部併同其傾銷調查結果,提交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1998/08/14,19-86-02,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預力鋼線及預力鋼絞線反傾銷二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西班牙、印度、韓國進口預力鋼線及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二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十二、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十三條,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財關第八七二○四七七二七及八七二○四七七一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 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西班牙、印度、韓國進口預力鋼線及對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二案,經財政部認定傾銷事實存在,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財關第八七二○四七七二七及八七二○四七七一九號函,自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 涉案產品說明: (一) 案一: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Uncoated Stress-Relieved Steel Wires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 ),簡稱預力鋼線,海關進口稅財號別為七二一七‧三一○○‧○○(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適用新稅號七二一七‧一○三○‧○○),第一欄稅率一○%。第二欄稅率七‧五%。 (二) 案二: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絞線(Uncoated Stress-Relieved Steel Strands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簡稱預力鋼絞線,海關進口稅財號別為七三一二‧一○九○‧一○。第一、二欄稅率均為一二‧五%。 三、 公聽會: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規定進行本二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公聽會: (一) 時間: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卅分(預力鋼線案)、三時卅分至五時卅分(預力鋼絞線案)。 (二) 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二室。 (三) 主持人:周委員添城。 (四) 擬出席公聽會者,請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中心展覽大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 本會得視欲於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 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 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七(預力鋼線)、五一五(預力鋼絞線)。
1998/08/14,19-85-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澳洲、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H型鋼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主旨:公告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澳洲、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本會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十二、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十三條,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財關第八七二○四七七三五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關於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澳洲、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茲因波蘭、俄羅斯及韓國廠商違反價格具結並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事實存在,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財關第八七二○四七七三五號函,自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起對上述三國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熱軋型H型鋼(鐵或非合金鋼製H型),英文名稱為H-BEAM (H SECTION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 ,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為七二一六‧三三‧○○,現行稅率為一○‧二%。 三、公聽會: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特舉行左列公聽會: (一)時間: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二室。 (三)主持人:陳委員添枝。 (四)擬出席公聽會者,請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中心展覽大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本會得視欲於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一四。
1998/08/14,19-86-02,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預力鋼線及預力鋼絞線反傾銷二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西班牙、印度、韓國進口預力鋼線及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二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十二、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十三條,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財關第八七二○四七七二七及八七二○四七七一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西班牙、印度、韓國進口預力鋼線及對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二案,經財政部認定傾銷事實存在,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財關第八七二○四七七二七及八七二○四七七一九號函,自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一) 案一: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Uncoated Stress-Relieved Steel Wires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 ),簡稱預力鋼線,海關進口稅財號別為七二一七‧三一○○‧○○(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適用新稅號七二一七‧一○三○‧○○),第一欄稅率一○%。第二欄稅率七‧五%。 (二) 案二: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絞線(Uncoated Stress-Relieved Steel Strands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簡稱預力鋼絞線,海關進口稅財號別為七三一二‧一○九○‧一○。第一、二欄稅率均為一二‧五%。 三、公聽會: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規定進行本二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公聽會: (一) 時間: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卅分(預力鋼線案)、三時卅分至五時卅分(預力鋼絞線案)。 (二) 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二室。 (三) 主持人:周委員添城。 (四) 擬出席公聽會者,請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世貿中心展覽大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 本會得視欲於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 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 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七(預力鋼線)、五一五(預力鋼絞線)。
1998/09/11,19-85-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澳洲、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延長對H型鋼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至本(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止,關於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澳洲、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波蘭、俄羅斯及韓國廠商違反價格具結進行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本(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止。
1998/09/11,19-86-02,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延長對預力鋼線及預力鋼絞線反傾銷二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至本(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止,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西班牙、印度、韓國進口預力鋼線及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二案,貿委會進行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本(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止。
1998/10/21,19-85-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澳洲、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自波、俄、韓等三國進口之H型鋼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成立,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澳洲、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因波、俄、韓等三國違反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執行之價格具結,前經行政院核定本(八十七)年六月九日起對該三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本年七月九日最後認定該三國傾銷成立後,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本年十月六日召開第十七次委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本件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認定自波、俄、韓等三國進口H型鋼之傾銷造成我國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本案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財政部將於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並於決定課徵反傾銷稅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開徵。 二、前項調查報告中指出,國內H型鋼產業於八十三年下半年量產上市後,八十四年尚能因應外貨競爭,整體而言國內產業之經營可為順利,尤以神戶大地震引發之市場行情翻升為一大助力。然續見八十五年,國內產業在持續面臨涉案進口品低價競爭下,經營景況呈現逆轉局勢。泰利工業公司於八十四年十二月至八十五年五月停產H型鋼長達半年,並在不堪虧損下以整廠外賣而於八十五年第四季正式退出市場。東和鋼鐵公司則為維持高開工率以降低投資金額龐大之固定成本攤銷,生產量及設備利用率雖續追求成長,惟在國內需求衰退下僅得迫以降價與涉案國低價品競逐市場佔有率,亦因此造成營業利益劇降並使稅前損益出現鉅額虧損。觀諸八十五年間東和鋼鐵公司及泰利工業公司之經營困境,國內H型鋼產業以因涉案國之低價競爭而遭受實質損害。在八十五年下半年東和鋼鐵公司提起本案反傾銷控訴,並於八十六年上半年經財經兩部初步調查認定成立及開始執行價格具結後,其經營環境即因反傾銷案之嚇阻作用而減少低價競爭壓力,並在八十六年下半年銷售價格得以較八十五年調升下轉虧為盈,且為獲利最豐之一年。惟在波、俄、韓等三國違反價格具結及日貨加入低價競銷下,八十七年上半年之經營情況又見惡化,在銷售價格較八十六年下半年降低下再現虧損,雖此亦部份與亞洲金融風暴後市況不佳及亞洲國家匯率相對貶值因素有關,惟波、俄、韓之低價業經財政部最後認定確為傾銷,顯示在價格具結失效後,國內產業在又須直接因應傾銷競爭下,使產業損害有回復之勢。
1998/10/21,19-86-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西班牙、印度、韓國進口預力鋼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自印度、韓國進口之預力鋼線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成立,西班牙因符合微量進口終止其調查,一、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西班牙、印度、韓國進口預力鋼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本(八十七)年七月九日最後認定該三國傾銷成立,並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本年十月六日召開第十七次委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本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認定自印度、韓國傾銷進口預力鋼線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至於西班牙因符合微量進口,故終止其調查。本案於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該部將於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其審議結果如決議課徵反傾銷稅時,財政部應即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前項調查報告中指出,國內預力鋼線屬自由開放市場,除關稅外並無任何貿易障礙,由於國內市場需求有限,交易機會少且量大,交易之取得影響國內同類貨品銷售量與進口量之消長甚鉅。從進口量方面觀察,自印度、韓國進口之預力鋼線於八十三至八十五年間雖逐年遞減,惟八十六年卻大幅提升,成長七四‧四%,市場占有率亦由八‧八%提高為一七‧六%;同期間國產品內銷量下降二二‧五%,市場占有率亦下跌一○‧六%。顯見進口量增加,對國內產業之負面影響。從進口價方面觀察,自印度、韓國進口之貨物,於調查期間均有明顯之削價現象,致國內產業被迫減價因應,並產生無法適時反應成本之抑價等效果。從國內產業觀察,預力鋼線產業於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間,生產量、內銷量、設備利用率、市場占有率、僱用員工人數均呈往上之走勢,惟內銷平均價格自八十四年起即走跌;八十六年情況更形惡化,除價格繼續下跌外,銷售量、生產量、設備利用率、市場占有率等與量有關之經濟指標亦均呈下滑趨勢。另就其獲利狀況觀之,八十三至八十四年間,價格所受之損失,因有量方面之彌補(降低固定成本之攤提),故國內生產廠商獲利狀況不一;但八十六年,因國內產業同時遭受價與量之雙重衝擊,除一家廠商外,其餘均呈虧損或衰退現象。依據上述各項經濟因素,貿委會遂認定印度、韓國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預力鋼線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1998/10/21,19-86-02,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之預力鋼絞線反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一、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印度、阿根廷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本(八十七)年七月九日最後認定該三涉案國傾銷成立,並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本年十月六日召開第十七次委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該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認定自巴西、印度、阿根廷傾銷進口之預力鋼絞線並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依據我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本案於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該部將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二、前項調查報告在產業實質損害之評估方面指出,國內預力鋼絞線產業各項經濟指標,實質上均呈現逐年成長之趨勢,獲利雖有虧損,惟於八十四年之後已逐年改善,因此國內產業狀況未顯示明顯不利之情形。涉案進口影響部分,由於歷年來涉案進口產品市場占有率有限,涉案國進口之絕對數量及市場占有率於八十六年起已趨緩和、市場占有率降至僅3.9%,八十七年第一季則再降為0,因此量的影響已極有限。而國內產業各廠商間之內銷價與主要涉案進口價之走勢均不一致,且非涉案進口產品之加權平均價格亦低於涉案進口價;以較低價格在國內得標之進口貨,亦僅少部分來自涉案國廠商。故涉案進口價格並非影響國內市價之主要因素,更未達全面價格壓抑之效果。此外,將涉案進口之數量及削價幅度之走勢與國內產業獲利率及投資報酬率之走勢比較可知,二者變化趨勢並不一致,顯示涉案進口與國內產業損益之負面指標並無因果關係。基於上述理由,故認定國內產業並未因涉案進口產品而達實質損害之程度。 三、在產業實質損害之虞的評估方面,涉案之印度、巴西及阿根廷廠商並無於短期內立即且相當程度擴充產能之計畫,且阿根廷及巴西已二年未再出口涉案產品至我國,印度於八十七年迄今為止亦未出口涉案產品至我國;而涉案廠商及進口商亦無大量庫存之情形。因此,各項因素並未顯示涉案進口將造成國內產業立即而明顯之威脅。此外,八十七年初以來,國內市場出現較大量且甚低價之進口貨,亦幾乎全來自非涉案國之韓國,故國內產業若有損害之疑慮,亦與涉案國之出口無關。再者,涉案進口產品輸入我國一向有限,且未來亦無明顯大量傾銷之跡象,故預計未來國內預力鋼絞線需求增加後,涉案進口對國內產業之威脅將更形有限。基於上述理由,涉案產品並未達「進一步的傾銷出口具有立即性、而且除非採取保護措施否則將造成實質損害」之情況,故認定國內產業亦未因涉案產品之進口而有實質損害之虞。
1998/12/02,19-87-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展開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工作,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業經財政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函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對有無造成國內產業損害進行初步調查。該會將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後,作出有無危害國內產業之初步調查認定,並將結果通知財政部。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接獲本案後,即擬定調查計畫並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除該會調查組外,另包括財政部關稅總局、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際貿易局等單位所指派之專家。本案之調查工作,由該會羅委員昌發負責督導,並於十一月二十六日召開產業損害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對整個調查之重點、方法及時程等進行討論,除決議立即展開書面調查工作外,並預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初實地訪查廠商及相關業者,同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舉行意見陳述會。整個初步產業損害調查工作預計將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底完成。
1998/12/24,19-87-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延長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延至本(八十八)年元月二十四日止,關於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並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元月二十四日止。
1999/01/09,19-88-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展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非塗佈紙暨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及舉行意見陳述會,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非塗佈紙暨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二案,業經財政部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函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對有無造成國內產業損害進行初步調查。貿委會已於本(八十八)年元月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貿委會接獲本二案後,即擬定調查計畫並組成調查工作小組展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除該會調查組外,另包括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灣省林業試驗所、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際貿易局等單位所指派之專家。本二案之調查工作,由該會曾委員巨威負責督導,業於八十八年元月八日召開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對整個調查之重點、方法及時程等進行討論,並決議立即展開書面調查工作。該會除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將於本(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整(非塗佈紙案)及十點三十分(銅版紙案),假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O一A室舉行意見陳述會,由貿委會曾委員巨威主持。 擬出席前項意見陳述會者,請於本年元月二十二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貿委會(傳真號碼:(O二)二七二五二九O八或二七二三二二八一,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1999/01/18,19-87-02,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鋼珠、鋼礫反傾銷稅案公告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暨財政部八十八年元月八日台財關第八八二○一四一六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關於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元月八日台財關第八八二○一四一六九號函,自民國八十八年元月四日起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鋼珠(steel shot)及鋼礫(steel grit);海關進口稅則號別:七二○五、一○、二○、○○三;現行稅率:第一欄稅率二‧五%,第二欄稅率為○。 三、公聽會:本會除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下列公聽會: (一)時間:八十八年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三室。 (三)主持人:蔡委員英文。 (四)申請人、對本案涉案產品具產業利益者及所有利害關係人擬出席公聽會者,請於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三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九○八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本會得視欲於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者,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四。
1999/02/11,19-88-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之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延長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至本(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止,關於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止。
1999/02/11,19-88-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延長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至本(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止,關於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止。
1999/02/22,19-87-02,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將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延長至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有關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止。
1999/03/05,19-87-02,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南非進口之鋼珠鋼礫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最後認定不成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三)月一日召開第十九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討論,決議本案產業損害不成立。其結果將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將於收到經濟部通知後提交其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本案係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於去(八十七)年二月間向財政部申請,財政部於四月七日決議就本案展開財、經兩部兩階段之傾銷及損害調查。貿委會依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就鋼珠鋼礫反傾銷案進行最後調查之移案,於今(八十八)年元月十四日起展開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該會經由最終問卷調查、資料收集、實地查證及舉行公聽會等調查程序發現,就自涉案進口鋼珠鋼礫數量之變化、國內鋼珠鋼礫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鋼珠鋼礫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產業特性、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顯示,涉案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貿委會鑒於鋼珠鋼礫產業之特性,同時決議將密切觀察該產業之發展,將來產業狀況若發生變化,申請人得依法再提申請,本會在已有前案之調查基礎上,當加速案件之處理儘早完成產業損害之調查認定。"
1999/03/05,19-88-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之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對自印尼、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反傾銷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三)月一日召開第十九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初步認定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上述認定結果,貿委會將於法定調查期限(三月十二日)內通知財政部,由該部繼續進行傾銷之初步及調查認定,如未延長調查期間,是項調查認定將於一三五天內,即七月廿五日前完成。貿委會目前仍繼續就本案產業損害情形進行資料蒐集與查證,如財政部之最後傾銷認定成立,在不延長調查期間之前提下,貿委會將於四十五天內,即九月八日前完成產業損害之最後認定。 貿委會係於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就非塗佈紙反傾銷案進行調查後,依財政部移送,於本(88)年元月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貿委會經問卷調查、資料收集、實地訪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等調查程序,就自涉案國進口非塗佈紙數量之變化、國內非塗佈紙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非塗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從市場競爭狀況方面觀察:國產品與涉案進口品間,銷售通路相同、產品品級重疊性高,售價係決定購買行為之關鍵因素。 (二)、從進口量方面觀察:涉案產品進口絕對數量於八十六年起大量增加,特別是八十七年;同時其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從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之不及四%,增加至五%,至八十七年前三季則更達接近一○%之水準。顯示涉案進口產品自八十六年起在我國非塗佈紙市場大幅擴張,逐漸取代國產品,八十七年以後更盛,並部分取代非涉案國產品,使其在我國市場上取得不可忽視之影響力。 (三)、從進口價方面觀察:整體而言,除八十四年外,涉案進口產品價格均低於國產品;國內價格在涉案國降價銷售之競爭下,亦呈現逐漸下跌趨勢;在價格競爭之市場特性下,國內產業非塗佈紙銷售價格不得不隨著涉案國之降價而調整,以致國內產品價格與製造成本差距逐漸縮小,甚至有國內產品售價與製造成本幾乎相等之情形。 (四)、綜合觀察:國內非塗佈紙產業係以內銷為導向之產業。於八十五年涉案國尚未傾銷涉案產品至我國時,由於國際紙價下跌,國內非塗佈紙市場價格不論是國產品或涉案進口產品均一致下跌,且在涉案國跌幅高於國內產品三%之情況下,國內非塗佈紙產業營運狀況處於較為不利之大環境,造成營業利益、投資報酬等下降。此種情形於八十六年國內表面需求大幅增加,國內產業內銷量隨之成長,價格亦止跌回升之情況下,營利狀況漸獲改善。惟自八十七年,由於前述涉案國進口產品先後削價,並在絕對數量及市場占有率上均大幅成長,使得國內產業內銷量未能與國內需求達到相同之成長幅度,價格亦受到涉案產品削價競爭之影響,而未能隨著漿價之上漲調升售價,造成價格受到抑制之現象。國內非塗佈紙產業,在受此涉案進口產品量、價雙重影響下,其營運狀況轉為惡化,而達實質損害之程度。 (五)綜上所述,貿委會認定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業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貿委會同時表示,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1999/03/05,19-88-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反傾銷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三)月一日召開第十九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初步認定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上述認定結果,貿委會將於法定調查期限(三月十二日)內通知財政部,由該部繼續進行傾銷之初步及最後認定,如未延長調查期間,是項調查認定將於一三五天內,即七月廿五日前完成。貿委會目前仍繼續就本案產業損害情形進行資料蒐集與查證,如財政部之最後傾銷認定成立,在不延長調查期間之前提下,貿委會將於四十五天內,即九月八日前完成產業損害之最後認定。 貿委會係於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就銅版紙反傾銷案進行調查後,依財政部移送,於本(88)年元月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貿委會經問卷調查、資料蒐集、實地訪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等調查程序,就自涉案國進口銅版紙數量之變化、國內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銅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其理由如下: (一)從市場競爭狀況方面觀察:歷年來國內銅版紙市場雖主要以國產品為主,惟涉案進口貨品之市場占有率於八十七年前三季亦已達十九%以上而占有一定比率之市場。而國產銅版紙與涉案進口產品之銷售管道並無不同。大體上而言,在國產品與涉案進口品在銷售通路相同,產品品級重疊性高之情況下,價格競爭情形頗為明顯。 (二)從進口量方面觀察:涉案進口絕對數量於八十六年起大量增加,並使其市場占有率從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之不及七%,增加至八十七年前三季之接近二○%。而國內產業之市場占有率,則從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之超過八○%降至八十七年前三季之七二%;非涉案國於各年之市場占有率則僅在約三%幅度範圍內增減。因此,涉案進口產品自八十六年起在我國銅版紙市場之大幅擴張,主要係取代國產品。 (三)從進口價方面觀察:八十五年第二季,印尼進口產品大幅削價,並降至低於國產品價格,惟因量少,影響尚屬有限;而當日貨於八十六年第三季價格亦降至與印尼進口貨同為遠低於國產品價格之水準,且二涉案國市場占有率合計達約一五%之情況下,其削價行為之影響已相當顯著。其結果造成此後雖漿價上漲、國內生產廠商製造成本增加,且非涉案國進口價亦一路爬升之情況下,國產品價格卻必須調降,以縮短與涉案國之價差幅度。因此,涉案日本及印尼進口產品削價競爭,而於八十六年第三季起對國產品產生價格抑制,甚至價格跌落之現象,已至為明顯。 (四)綜合觀察:由上述可知,自八十六年第三季起,由於涉案國進口產品先後大幅削價,並在絕對數量及市場占有率上均大幅成長,使得國內產業內銷量未能與國內需求達到相同之成長幅度,價格亦受到抑制;因此,營運轉趨惡化。自八十七年起,更由於受到涉案進口產品價及量的持續雙重影響,使國內產業內銷量下降,漿價及製造成本上升而售價卻反而下降,以致以內銷為主的銅版紙產業營運狀況持續惡化,終至接近損益平衡甚至虧損。因此,國內產業所受之損害確與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具因果關係。 (五)綜上所述,貿委會認定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業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貿委會同時表示,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1999/04/28,19-88-03,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之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就鋼板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暨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六二三四號函。 公告事項: 一. 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其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六二三四號函,自民國八十八四月二十二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 涉案產品說明: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熱軋鋼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厚度六公厘及以上與所有寬度,即一般市場上習稱之「厚板」。海關進口稅則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七二0八.四0.一0.00;七二0八.五一.一0.一0;七二0八.五一.一0.二0;七二0八.五一.一0.三0;七二0八.九0.一0.00;七二一一.一三.一0.00;七二一一.一四.一0 .一0;七二一一.一四.一0.二0;七二一一.一四.一0.三0;七二0八.九0.二0.00;七二0八.九0.三0.00;七二0八.九0.四0.00;七二0八.四0.二0.一0;七二0八.五一.二0.00;七二0八.五一.三0.00;七二0八.五一.四0.00;七二0八.五二.一0.二0;七二0八.五二.二0.二0;七二0八.五二.三0.二0;七二一一.一三.三0.二0;七二一一.一三.四0.二0;七二一一.一四.三0.二0;七二一一.一四.四0.二0;七二一一.一三.二0.二0;七二一一.一四.二0.二0。 三. 意見陳述會:本會除依干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意見陳述會: (一) 時間: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 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四0二室。 (三) 主持人:陳委員再來。 (四) 擬出席意見陳述會者,請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 (傳真號碼:(0二) 二七二五二九0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0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 ,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 本會得視欲於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 意見陳述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七) 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 (0二) 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七。"
1999/04/28,19-88-03,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之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公告就鋼板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暨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六二三四號函。 公告事項: 一. 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其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六二三四號函,自民國八十八四月二十二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 涉案產品說明: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熱軋鋼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厚度六公厘及以上與所有寬度,即一般市場上習稱之「厚板」。海關進口稅則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七二0八.四0.一0.00;七二0八.五一.一0.一0;七二0八.五一.一0.二0;七二0八.五一.一0.三0;七二0八.九0.一0.00;七二一一.一三.一0.00;七二一一.一四.一0 .一0;七二一一.一四.一0.二0;七二一一.一四.一0.三0;七二0八.九0.二0.00;七二0八.九0.三0.00;七二0八.九0.四0.00;七二0八.四0.二0.一0;七二0八.五一.二0.00;七二0八.五一.三0.00;七二0八.五一.四0.00;七二0八.五二.一0.二0;七二0八.五二.二0.二0;七二0八.五二.三0.二0;七二一一.一三.三0.二0;七二一一.一三.四0.二0;七二一一.一四.三0.二0;七二一一.一四.四0.二0;七二一一.一三.二0.二0;七二一一.一四.二0.二0。 三. 意見陳述會:本會除依干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意見陳述會: (一) 時間: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 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四0二室。 (三) 主持人:陳委員再來。 (四) 擬出席意見陳述會者,請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 (傳真號碼:(0二) 二七二五二九0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0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 ,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 本會得視欲於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 意見陳述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 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 (0二) 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七。"
1999/04/30,19-88-04,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保留申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權利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主旨:公告本會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保留申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權利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暨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六一九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保留申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權利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六一九六號函,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英文名稱為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簡稱DRAM,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為八五四二.一九.九0.二0.(八十六年七月之前為八五四二.八0.九0.一0);八五四二.一九.一0.00;八四七三.二一.00;八四七三.二九.00;八四七三.三0.一0;八四七三.三0.二一;八四七三.三0.二九;八四七三.五0.一0;八四七三.五0.二0;八四七三.五0.九0;八五二九.九0.六0;八四七三.四0.九0;八五二九.九0.九0。 三、意見陳述會:本會除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意見陳述會: (一) 時間: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 地點:台北市松壽路二號,台北凱悅大飯店一樓嘉賓廳。 (三) 主持人:陳委員添枝。 (四) 擬出席意見陳述會者,請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0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 本會得視欲於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 意見陳述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一五。
1999/04/30,19-88-04,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保留申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權利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主旨:公告本會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保留申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權利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暨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六一九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關於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保留申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權利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六一九六號函,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英文名稱為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簡稱DRAM,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為八五四二.一九.九0.二0.(八十六年七月之前為八五四二.八0.九0.一0);八五四二.一九.一0.00;八四七三.二一.00;八四七三.二九.00;八四七三.三0.一0;八四七三.三0.二一;八四七三.三0.二九;八四七三.五0.一0;八四七三.五0.二0;八四七三.五0.九0;八五二九.九0.六0;八四七三.四0.九0;八五二九.九0.九0。 三、意見陳述會:本會除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意見陳述會: (一) 時間: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 地點:台北市松壽路二號,台北凱悅大飯店一樓嘉賓廳。 (三) 主持人:陳委員添枝。 (四) 擬出席意見陳述會者,請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0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 本會得視欲於會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 意見陳述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一五。
1999/06/01,19-88-03,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之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鋼板反傾銷案初步認定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五)月二十九日召開第二十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討論,決議: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之鋼板數量之變化、國內鋼板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鋼板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經濟部將於近日內將貿委會之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函知財政部,由財政部續行傾銷之調查,該部依法將於七十五日內完成傾銷之初步認定,在不延長之情況下最快將於八月中旬作成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另依法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初步認定後六十日內(預估於十月中旬)完成傾銷最後調查認定,若經該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貿委會始續 於四十五日內(預估十一月底)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該會亦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則財政部將報請行政院定課徵反傾銷稅。
1999/06/01,19-88-04,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初步認定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於本(五)月二十九日召開第二十次委員會議,會中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課徵反傾銷稅暨保留申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權利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討論,決議: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數量之變化、國內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經濟部將於近日內將貿委會之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函知財政部,由財政部續行傾銷之調查,該部依法將於七十五日內完成傾銷之初步認定,在不延長之情況下最快將於八月中旬作成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另依法財政部於完成傾銷初步認定後六十日內(預估於十月中旬)完成傾銷最後調查認定,若經該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貿委會始續於四十五日內(預估於十一月底)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該會亦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則財政部將報請行政院核定課徵反傾銷稅。
1999/08/07,19-87-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公告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主旨:公告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銳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十二、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十三條,財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一八三五○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關於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 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一八三五○號函,自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熱軋H型鋼(鐵或非合金鋼製H型,H. Section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 ), 高度八十公厘及以上,但不超過八○○公厘者,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為七二一六.三三.○○.一○、七二一六.三三.○○.二 ○,第一欄稅率一四%,第二欄稅率九.五%。 三、公聽會: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公聽會: (一) 時間:八十八年八月九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卅時分。 (二) 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三室。 (三) 主持人:羅委員昌發。 (四) 擬出席公聽會者,請於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 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公聽會召開前三十分鐘抵達會場,俾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 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 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七。"
1999/08/25,19-88-05,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腈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月青]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主旨:公告本會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月青]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暨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九0一二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月青]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九0一二號函,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丙烯[月青],英文名稱為Acrylonitrile或Acrylonitrile Monomer,簡稱AN,化學式為CH2=CHCN,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別為二九二六‧一○○○‧○○。現行稅率:第一欄二‧五%,第二欄為一%。 三、意見陳述會:本會除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意見陳述會: (一)時間:八十八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三室。 (三)主持人:周委員添城。 (四)擬出席意見陳述會者,請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陳述會召開前三十分鐘抵達會場,俾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意見陳述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五。
1999/08/25,19-88-05,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腈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公告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月青]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主旨:公告本會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月青]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暨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九0一二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月青]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財關第八八二0一九0一二號函,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丙烯[月青],英文名稱為Acrylonitrile或Acrylonitrile Monomer,簡稱AN,化學式為CH2=CHCN,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別為二九二六‧一○○○‧○○。現行稅率:第一欄二‧五%,第二欄為一%。 三、意見陳述會:本會除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意見陳述會: (一)時間:八十八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三室。 (三)主持人:周委員添城。 (四)擬出席意見陳述會者,請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陳述會召開前三十分鐘抵達會場,俾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意見陳述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五。
1999/08/26,19-87-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有關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1999/08/26,19-87-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公告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有關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1999/08/29,19-88-05,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腈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延長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月青]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至本(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止,關於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月青]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止。
1999/09/28,19-87-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發布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產業損害最後認定結果,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成立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乙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本(八十八)年七月三日第八十二次會議審議,最後認定該國傾銷成立後,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本年九月十八日召開第二十一次委員會議,作成認定自日本傾銷進口H型鋼已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後續程序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財政部即於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如決議課徵反傾銷稅時,財政部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前項調查報告中指出,H型鋼產業以價格競爭為市場導向,八十七年第二季至八十八年第一季,日貨傾銷進口價格降低達一三‧一%。國內H型鋼產業在面臨此日貨傾銷進口壓力,為取得交易以維持較高之銷售水準,國產同類貨物內銷價被迫調降七‧九%;因此傾銷競價關係,東和鋼鐵公司獲利狀況轉趨下降九三‧九%,桂裕企業公司亦呈虧損狀況;影響所及導致東和鋼鐵公司暫停高雄煉鋼廠擴建計畫、無法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員工減薪、三班生產減為二班生產;桂裕企業公司投資計畫延後。顯示日本H型鋼傾銷進口,對國內價格造成減價及抑價效果,導致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
1999/10/06,19-88-05,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腈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初步認定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月青]未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十)月二日召開第二十二次委員會議,會中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丙烯[月青]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討論,決議本案產業損害不成立,結果將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將於收到經濟部通知後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二、貿委會於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就丙烯[月青]反傾銷案進行調查後,依財政部通知於今(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起展開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貿委會經問卷調查、資料蒐集、實地訪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等調查程序,就自涉案國進口丙烯[月青]數量之變化、國內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丙烯[月青]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認定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其理由如下: (一)涉案進口貨品之進口量雖自八十五年起逐年增加,惟自八十八年起即減少,其市場占有率亦有相同之狀況;相對地,國產品之內銷量則從八十六年下半年起才開始降低,並持續至八十八年,其市場占有率雖有相同之狀況,惟八十八年後,因市場不景氣而反而提高。顯示涉案進口貨品並未對國內產銷造成不利之影響。 (二)涉案進口貨品及國產品價格均隨著國際價格趨勢變動,特別是隨著國際丙烯[月青]價格行情之下跌,於八十七年起逐年降低。因此,涉案進口貨品並未對國產品有削價、減價及抑價效果。 (三)雖然國內丙烯[月青]產業於八十六年下半年起,生產量減少、內銷量降低、存貨增加、設備利用率低、市場占有率衰退及內銷價格降低,而使營業利益大幅減少,獲利呈現虧損;惟由於國內丙烯[月青]市場係國際市場之一部分,且其供需及價格變動完全受到國際景氣之影響,因此無法將國內丙烯[月青]產業之損害歸諸於傾銷進口因素,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並未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1999/11/01,19-88-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之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及對自 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稅二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及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二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O二O一四二號函及第八八二O二O一二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一)案一,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O二O一四二號函,停止對涉案印尼廠商PT. INDAH KIAT PULP AND PAPER Tbk之調查,並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對除前開廠商外之涉案印尼及泰國廠商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二)案二,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O二O一二六號函,停止對涉案印尼廠商之調查,並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對涉案日本廠商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一)案一:非塗佈紙,英文名稱為Uncoated Printing and Writing Pap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四八○二‧五二‧九○‧一○、四八○二‧五二‧九○‧九○、四八○二‧六○‧一九‧○○,現行第一欄稅率七‧五%,第二欄稅率五%。(二)案二:銅版紙,英文名稱為Art Pap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四八一○‧一一‧○○及四八一○‧一二‧○○,現行第一欄稅率八‧五%,第二欄稅率七%。 三、公聽會: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二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公聽會:(一)時間: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非塗佈紙案)、四時整(銅版紙案)。(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O三室。(三)主持人:曾委員巨威。(四)擬出席公聽會者,請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O二)二七二五二九O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五)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各場次公聽會召開前十五分鐘抵達會場,俾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六)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O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一五或五二五。
1999/11/01,19-88-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之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及對自 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稅二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及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二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O二O一四二號函及第八八二O二O一二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案一,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O二O一四二號函,停止對涉案印尼廠商PT. INDAH KIAT PULP AND PAPER Tbk之調查,並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對除前開廠商外之涉案印尼及泰國廠商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案二,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財關第八八二O二O一二六號函,停止對涉案印尼廠商之調查,並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對涉案日本廠商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一)案一:非塗佈紙,英文名稱為Uncoated Printing and Writing Pap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四八○二‧五二‧九○‧一○、四八○二‧五二‧九○‧九○、四八○二‧六○‧一九‧○○,現行第一欄稅率七‧五%,第二欄稅率五%。 (二)案二:銅版紙,英文名稱為Art Pap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四八一○‧一一‧○○及四八一○‧一二‧○○,現行第一欄稅率八‧五%,第二欄稅率七%。 三、公聽會: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二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公聽會: (一)時間: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非塗佈紙案)、四時整(銅版紙案)。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O三室。 (三)主持人:曾委員巨威。 (四)擬出席公聽會者,請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O二)二七二五二九O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五)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各場次公聽會召開前十五分鐘抵達會場,俾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六)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七)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O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一五或五二五。
1999/11/25,19-88-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之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1999/11/25,19-88-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1999/11/25,19-88-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之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1999/11/25,19-88-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1999/12/23,19-88-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銅版紙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成立,一、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本(八十八)年十月一日第八十五次審議,作成傾銷成立,惟涉案印尼廠商傾銷差額係屬微小,應停止對其調查之最後認定後,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依財政部之移案,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先後於本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二十一日分別召開第二十三次及第二十四次委員會議審議後,認定自日本進口銅版紙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於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如決議課徵反傾銷稅時,財政部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前項調查結果指出,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數量於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約略維持每年一萬噸之水準,惟其進口量於八十六年大量增加至二萬四仟噸,成長超過二倍,且其後亦均維持在相當之水準;而其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亦由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之六%以下提高至八十六年以後之一○%以上,故其進口絕對數量及相對量之增加至為明顯,其結果使得國內產業之市場占有率,從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之超過八○%降至八十六年以後之不及七六%。價格方面,日貨進口價於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均高於國產品價格,且走勢與國內主要生產廠商之走勢相同,惟八十六年在國產品價格持平情況下,日貨價格卻呈持續下降現象,並於申請人指陳傾銷開始之八十六年第二季起,出現低於國產品價格之低價銷售現象。且此後其價格幾乎均低於國產品價格而僅高於印尼貨價格。 三、又指出,自八十六年第三季起,由於日本及印尼進口產品先後大幅削價,並在絕對數量及市場占有率上均大幅成長,使得國內產業內銷量未能與國內需求達到相同之成長幅度,價格亦受到抑制;因此,營運轉趨惡化。自八十七年起,更由於受到涉案進口產品價及量的持續雙重影響,使國內產業內銷量下降,漿價及製造成本上升而售價卻反而下降,以致以內銷為主的銅版紙產業營運狀況持續惡化,終至接近損益平衡甚至虧損;八十八年前三季,日貨之進口雖出現量稍跌而價回升之現象,且國內產業各項經濟指標大都已見好轉趨勢,惟傾銷進口之價量改善情形仍極有限,且國內產業之營運狀況仍處於盈虧邊緣。綜上所述,認定自日本進口產品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
1999/12/24,19-88-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之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發布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工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認定結果,貿委會就非塗佈紙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 一、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本(八十八)年十月一日第八十五次審議,作成傾銷成立,惟涉案印尼廠商 PT INDAH KIAT公司傾銷差額係屬微小,應停止對其調查之最後認定後,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依財政部之移案,對自印尼及泰國涉案廠商進口之非塗佈紙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本年十二月十八日召開第二十三次委員會議,認定自印尼及泰國涉案廠商進口非塗佈紙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二、前項調查結果指出,國內非塗佈紙產業在八十六年雖有涉案及非涉案進口產品之大幅增加,且分別取代部分之國產品市場,惟內銷量仍因市場需求擴大而增加,且價格已止跌回穩,因此,國內產業經濟指標均回升。八十七年,涉案進口產品以低價傾銷進口並因而提高其市場占有率,以致於國內產業內銷量微幅減少,加上市場需求不振及價格低迷,造成國內產業營業利益虧損等之不利情況。八十八年上半年,國內產業雖在涉案國進口仍微幅增加及非涉案國進口數量大幅增加下,國產品市場被非涉案國所取代;但由於國內市場需求之擴大,國產品內銷量仍相對地增加,加上價格微跌與製造成本大減,國內產業均呈現好轉之現象。顯見國內產業不論在營運不利或營運好轉時期,涉案進口國之影響似皆不明顯。因此涉案傾銷之印尼及泰國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另依據WTO反傾銷協定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規定,經檢視涉案進口產品之增加速度、涉案國輸入我市場之能力、涉案進口價格對國內市價壓低或抑制之影響、涉案國之庫存量等因素,發現涉案國進口量及市場占有率之增加速度尚小、印尼涉案廠商進口量接近微量及涉案國之庫存量逐年減少等現象,再加上涉案進口產品之價格於八十八年第一季後及國產品內銷價於八十七年第四季後均有回升之情況,顯示涉案進口產品並未立即造成國內非塗佈紙產業實質損害之可能性。故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無實質害之虞。
2000/01/06,19-88-04,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公聽會定結果,"事由:公告本會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關字第○八八○五五○○七三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關於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八十六次委員會議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本會配合上開認定繼續就產業損害部分進行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英文名稱為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簡稱DRAM,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八五四二‧一九‧九○‧二○(八十六年七月之前為八五四二‧八○‧九○‧一○); 八五四二‧一九‧一○‧○○;八四七三‧二一‧○○;八四七三‧二九‧○○;八四七三‧三○‧一○;八四七三‧三○‧二一;八四七三‧三○‧二九;八四七三‧五○‧一○;八四七三‧五○‧二○;八四七三‧五○‧九○;八五二九‧九○‧六○ ;八四七三‧四○‧九○;八五二九‧九○‧九○。 三、公聽會: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公聽會: (一)時間: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整。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O一EF室。 (三)主持人:陳委員添枝。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 (五)選任代理人: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公聽會。 (六)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公聽會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公聽會之人員,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 (七)公聽會之程序會議: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公聽會召開前三十分鐘抵達會場,俾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並提供經其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正本乙份、影本十五份。 (八)缺席公聽會之處理:缺席公聽會並不因此而影響其對本案表達意見之權益,缺席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有意見,可於會後七日內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儘速以傳真或書面資料寄達本會,以利於調查時限許可下納為調查參考。 (九)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O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七。 四、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其地址如次: 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之4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科學園區園區三路123號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研新一路1號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蘆竹鄉南坎路一段336號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力行一路12號 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科學園區研新二路6號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科學園區園區三路121號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三路3號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科學園區研新三路4號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力行路16號 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科學園區園區二路11號8樓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科學園區力行路19號 美光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10樓第1010室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30樓3001室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重陽路223號4樓 普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汐止鎮新台五路一段75號7樓 勁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新莊市建中街44-1號二樓 東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土城市中華路二段105巷6號5樓 Micron Technology, Inc.:P.O. Box 6, 8000 South Federal Way, Boise, Idaho 83707-0006, U.S.A. Samsung Austin Semiconductor 12100 Samsung Boulevard, Austin, Texas, 78754, U.S.A. Hyundai Electronics America 3101 North First Street, San Jose, CA 95134, U.S.A. Micron Semiconductor Products, Inc.:P.O. Box 6, 8000 South Federal Way, Boise, Idaho 83707-0006, U.S.A. Chip Supply, Inc.:7725 N. Orange Blossom Trail, Orlando, FL 32810-2696, U.S.A. 理律法律事務所: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博欽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8樓 新時代經貿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丹陽街27號4樓 義信會計師事務所:台北市復興北路333號7樓之四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松江路350號7樓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 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 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中山二路472號4樓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號3樓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五段609巷10號10樓 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新安路2號 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忠孝一路456號11樓 台中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台中縣豐原市中山路252號 台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開山路92號 新竹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新竹市林森路204號 台北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民權西路19號9樓 桃園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中山路387-8號9樓"
2000/01/06,19-88-04,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公聽會定結果,事由:公告本會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關字第○八八○五五○○七三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關於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八十六次委員會議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本會配合上開認定繼續就產業損害部分進行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英文名稱為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簡稱DRAM,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八五四二‧一九‧九○‧二○(八十六年七月之前為八五四二‧八○‧九○‧一○); 八五四二‧一九‧一○‧○○;八四七三‧二一‧○○;八四七三‧二九‧○○;八四七三‧三○‧一○;八四七三‧三○‧二一;八四七三‧三○‧二九;八四七三‧五○‧一○;八四七三‧五○‧二○;八四七三‧五○‧九○;八五二九‧九○‧六○ ;八四七三‧四○‧九○;八五二九‧九○‧九○。 三、公聽會: 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公聽會: (一)時間: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整。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O一EF室。 (三)主持人:陳委員添枝。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 (五)選任代理人: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公聽會。 (六)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公聽會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公聽會之人員,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 (七)公聽會之程序會議: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公聽會召開前三十分鐘抵達會場,俾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並提供經其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正本乙份、影本十五份。 (八)缺席公聽會之處理:缺席公聽會並不因此而影響其對本案表達意見之權益,缺席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有意見,可於會後七日內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儘速以傳真或書面資料寄達本會,以利於調查時限許可下納為調查參考。 (九)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O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七。 四、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其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0/01/11,19-88-03,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之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就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發文字號:貿委(八九)調字第八九○○七九號 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關第0八八0五五00七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關於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關第0八八0五五00七0號函,自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熱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厚度六公厘及以上與所有寬度,即一般市場上習稱之﹁厚板﹂。海關進口稅則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七二○八‧四○‧一○‧○○;七二○八‧五一‧一○‧一○;七二○八‧五一‧一○‧二○;七二○八‧五一‧一○‧三○;七二○八‧九○‧一○‧○○;七二一一‧一三‧一○‧○○;七二一一‧一四‧一○‧一○;七二一一‧一四‧一○‧二○; 七二一一‧一四‧一○‧三○;七二○八‧九○‧二○‧○○;七二○八‧九○‧三○‧○○;七二○八‧九○‧四○‧○○; 七二○八‧四○‧二○‧一○;七二○八‧五一‧二○‧○○;七二○八‧五一‧三○‧○○;七二○八‧五一‧四○‧○○; 七二○八‧五二‧一○‧二○;七二○八‧五二‧二○‧二○;七二○八‧五二‧三○‧二○;七二一一‧一三‧三○‧二○; 七二一一‧一三‧四○‧二○;七二一一‧一四‧三○‧二○;七二一一‧一四‧四○‧二○;七二一一‧一三‧二○‧二○; 七二一一‧一四‧二○‧二○。 三、公聽會: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公聽會: (一) 時間: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 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四0二室。 (三) 主持人:陳委員再來。 (四) 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 (五) 選任代理人: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公聽會。 (六)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公聽會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公聽會之人員,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一一0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0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七) 公聽會之程序會議: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公聽會召開前三十分鐘抵達會場,俾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並提供經其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其及摘要正本乙份、影本十五份。 (八) 缺席公聽會之處理:缺席公聽會並不因此而影響其對本案表達意見之權益,缺席之當事人如有意見,可於會後七日內即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前儘速以傳真或書面資料寄達本會,以利於調查時限許可下納為調查參考。 (九) 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 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四。 四、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其地址如次: 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九號十樓 中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小港區八一二三三中鋼路一號 博欽法律事務所吳綏宇律師:台北市仁愛路四段八十五號八樓 COSIPA ( Companhia Siderurgica Pains SA):Avenida Gabriel Passos 102, 35500 Divinopolis, MG, Brazil USIMINAS (Usinas Siderurgica de Minas Gerais SA):Rua Prof. Jose Vieira de Mendonca 3011, Eng Nogueira, Belo Horizonte, MG 31310260, PO Box 806, Brazil ILYICH (Mariupol Iron & Steel Works):1 Levchenko Street, 341004 Mariupol, Donetsk Region, Ukraine MAGISTER & PARTNERS ATTORNEYS-AT-LAW:4-B P-Lumumba Str, Suite 200 Kyiv 252042, Ukraine AZOVASTAL IRON & STEEL WORKS:1 Leporsky Street, GSP-211 Mariupol, Donetsk Region 341000, Ukraine Mr. Martin J. Lewin:AITKEN IRVIN LEWIN BERLIN VROOMAN & COHN,LLP 666 Eleventh St., NW, 3rd Floor,Washington, DC 20001,USA ORSK-KHALILOVO IRON & STEEL WORKS:1 Zavodskaya Street, 462362 Norotroitsk, Orenburg region, Urals, Russia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九號六樓 亞太隆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鎮區鎮港路七號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四段九十七號二十五樓之一 暘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三重市信義西街四十九號 群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橋頭鄉中崎路三十六號 佑佳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三十七號十四樓 尚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三十號十二樓之一 列支敦斯登商德富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台北市敦化北路二O七號八樓之七 斯德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七十七號四樓之一 中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八號三十一樓 香港商德建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高雄市三多四路一一O號十四樓之四 旺峰貿易有限公司:高雄市中華一路三三六號四樓之三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村一六二號 宇信鋼鐵有限公司:高雄市左營區文府路四一九之一號 陸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一六五號八樓"
2000/01/11,19-88-03,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之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公告就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發文字號:貿委(八九)調字第八九○○七九號 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公聽會。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關第0八八0五五00七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關於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關第0八八0五五00七0號函,自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熱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厚度六公厘及以上與所有寬度,即一般市場上習稱之﹁厚板﹂。海關進口稅則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七二○八‧四○‧一○‧○○;七二○八‧五一‧一○‧一○;七二○八‧五一‧一○‧二○;七二○八‧五一‧一○‧三○;七二○八‧九○‧一○‧○○;七二一一‧一三‧一○‧○○;七二一一‧一四‧一○‧一○;七二一一‧一四‧一○‧二○; 七二一一‧一四‧一○‧三○;七二○八‧九○‧二○‧○○;七二○八‧九○‧三○‧○○;七二○八‧九○‧四○‧○○; 七二○八‧四○‧二○‧一○;七二○八‧五一‧二○‧○○;七二○八‧五一‧三○‧○○;七二○八‧五一‧四○‧○○; 七二○八‧五二‧一○‧二○;七二○八‧五二‧二○‧二○;七二○八‧五二‧三○‧二○;七二一一‧一三‧三○‧二○; 七二一一‧一三‧四○‧二○;七二一一‧一四‧三○‧二○;七二一一‧一四‧四○‧二○;七二一一‧一三‧二○‧二○; 七二一一‧一四‧二○‧二○。 三、公聽會: 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公聽會: (一)時間: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四0二室。 (三)主持人:陳委員再來。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 (五)選任代理人: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公聽會。 (六)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公聽會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公聽會之人員,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本會﹙傳真號碼:﹙○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一一0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0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七)公聽會之程序會議: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公聽會召開前三十分鐘抵達會場,俾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並提供經其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其及摘要正本乙份、影本十五份。 (八)缺席公聽會之處理:缺席公聽會並不因此而影響其對本案表達意見之權益,缺席之當事人如有意見,可於會後七日內即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前儘速以傳真或書面資料寄達本會,以利於調查時限許可下納為調查參考。 (九)公聽會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會﹙○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轉五二四。 四、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其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0/01/18,19-88-04,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已就美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將舉行公聽會,一、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乙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已於本(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該會除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將於本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假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O一EF室舉行公聽會,由貿委會陳委員添枝主持。 二、本案前經貿委會於去(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展開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同年五月二十九日該會第二十次委員會議初步認定本案產業損害成立,並函知財政部,由該部進行傾銷之調查。於財政部調查期間,貿委會仍繼續蒐集與本案有關之資料,並函請申請人、各利害關係人繼續提供書面資料。財政部於去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八十六次關稅稅率委員會就美國DRAM反傾銷案,作成有傾銷事實之最後認定,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貿委會將在財政部最後認定結果送達經濟部之翌日(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四十五日內(必要時,得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完成該傾銷行為是否危害中華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 三、擬出席前項公聽會者,請於本年一月十一日前將擬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貿委會(傳真號碼:(O二)二七二五二九O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公聽會召開前三十分鐘抵達會場,俾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並提供經其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正本乙份、影本十五份。
2000/01/26,19-88-03,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之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鋼板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將舉行公聽會,一、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已於本(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該會除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他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將於本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四O二室舉行公聽會,由貿委會陳委員再來主持。 二、本案前經貿委會於去(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展開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同年五月二十九日該會第二十次委員會議初步認定本案產業損害成立,並函知財政部,由該部進行傾銷之調查。於財政部調查期間,貿委會仍繼續蒐集與本案有關之資料,並函請申請人、各利害關係人繼續提供書面資料。財政部於去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八十六次關稅稅率委員會就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鋼板反傾銷案,作成有傾銷事實之最後認定,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貿委會將在財政部最後認定結果送達經濟部之翌日(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四十五日內(必要時,得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完成該傾銷行為是否危害中華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 三、擬出席前項公聽會者,請於本年一月十九日前將擬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並註明是否欲於會中陳述意見等,傳真或寄達貿委會(傳真號碼:(O二)二七二五二九O八或二七二五一二七四,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登記於會中陳述意見者,請於公聽會召開前三十分鐘(即是日下午二時整)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並提供經其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正本乙份、影本十五份。
2000/02/15,19-88-03,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之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就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有關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止。
2000/02/15,19-88-04,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有關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止。
2000/02/15,19-88-03,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之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貿委會公告就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有關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止。
2000/02/15,19-88-04,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有關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止。
2000/03/01,19-88-03,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之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鋼板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一、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八十六次會議審議,作成傾銷成立之最後認定後,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依財政部之移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本(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召開第二十六次委員會議審議後,認定自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進口之鋼板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二、前項調查結果指出,涉案國進口量雖於八十六年大量增加,惟於八十七年之後已逐年減少,而市場占有率亦有相同之趨勢;而在傾銷期間國產品內銷量之減少係受非涉案進口之增加及國內總需求因素之影響;故涉案進口量於傾銷期間並無顯著增加,其對國產品並無顯著之影響。價格方面,涉案進口價格不論於傾銷前或傾銷期間均低於國產品,且呈現逐年先上升後下降之現象;傾銷期間涉案國進口價格雖有較之國產品為大之漲跌幅度,惟非涉案國之漲跌幅度更高於涉案國,因此尚難謂國產品因涉案進口產品在我國市場銷售而減價;此外,國產品內銷價格之漲跌雖隨製造成本增減而調整,惟調整幅度並不一致,故涉案進口產品並未顯著影響國產品之內銷價格。在國內產業之相關經濟因素方面,國內產業於八十五至八十七年間由於總需求逐年增加,國內各項經濟指標均維持營運良好之狀況;八十八年市場占有率、外銷量、存貨量、僱用員工人數雖呈現有利現象,惟因國內總需求之減少及非涉案國進口之增加,致使生產量、內銷量、設備利用率、內銷價、外銷價、獲利狀況、投資報酬率之經濟指標轉呈不利之現象。另中鋼公司獲利狀況雖不佳,惟較之同業仍屬良好,故僅能稱謂國內產業獲利因鋼板需求之減少不如過去榮景時期,尚難稱其因涉案國之進口致國內產業呈現不利。以上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又依據WTO反傾銷協定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規定,經檢視涉案進口產品之增加速度、涉案國輸入我市場之能力、涉案進口價格對國內市價壓低或抑制之影響、涉案國之庫存量等因素,發現涉案進口產品進口量在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分別較前一年減少,故涉案產品並未顯示對進口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就涉案國擴大出口至我市場之可能性觀之,巴西自USIMINAS公司及COSIPA公司之產能及產量降低;烏克蘭AZOVSTAL公司產能維持一定;俄羅斯OAO公司之產能約維持一定,且其進口量在國內市場占有率最近二年均相當低,故涉案國對我國傾銷出口並未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八十八年第四季以後之巴、烏、俄鋼板之進口價格已回升,故涉案進口價格下降之可能性有限,未來涉案國進口價格應不致對國內市價產生壓低或抑制之影響。此外,涉案國之庫存量,巴西USIMINAS公司逐年減少,烏克蘭AZOVSTAL公司亦有減少之狀況,俄羅斯OAO公司當年生產量與銷售量之差額雖大幅增加,但其八十八年出口至台灣之數量卻反而減少,故尚難認定涉案國之庫存量將有立即出口至我國之可能。以上顯示涉案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並無實質損害之虞。
2000/03/01,19-88-04,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一、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八十六次會議審議,作成傾銷成立之最後認定後,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依財政部之移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本(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召開第二十六次委員會議審議後,認定自美國進口DRAM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二、前項調查結果指出,在數量方面,涉案進口產品以顆計及以值計之數量於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均較八十六年為高,惟均低於傾銷前之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之水準,且其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自八十六年起均已降至七%以下,而低於日本及韓國,故涉案進口對國產品之影響應屬有限。價格方面,涉案進口之4 Mb及64 Mb產品各季價格均高於國產品內銷價,而其16 Mb產品於傾銷期間之價格除個別一至二個單季外,亦均未低於國產品內銷價,且亦見部份非涉案國以顆計之進口價格低於涉案進口價及國產品內銷價之情形,故並未顯示涉案進口價顯著影響國產品內銷價。在國內產業之相關經濟因素方面,產業生產量、內銷量、市場占有率、出口能力以及僱用員工人數均呈現逐年明顯增加現象,主要DRAM生產廠商之設備利用率雖於八十七年下降,惟八十八年則又回升;存貨量相對生產量之比率於八十六年後亦逐年下跌。綜合而言,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由於我國市場受全球DRAM景氣之影響而價格持續大幅滑落,國內生產廠商之營利日趨衰退,並於八十七年達全面鉅額虧損,惟此現象並非我國獨有;且進口與國產DRAM在技術層次、產品容量、規格及類型,以及主要之銷售對象與銷售產品種類之比例方面,存有差距,市場有所區隔,故國內產業之虧損尚難謂係由涉案進口產品造成。此外,自八十八年起國產品及涉案進口品價格隨國際DRAM景氣復甦而大幅翻升,國內業者之獲利狀況亦多已大幅改善;部份廠商仍處於虧損則與其個別營運之不利因素有關,故難歸咎於涉案進口產品之傾銷。以上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又依據WTO反傾銷協定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規定,經檢視涉案進口產品之增加速度、涉案國輸入我市場之能力、涉案進口價格對國內市價壓低或抑制之影響、涉案國之庫存量等因素,發現涉案進口值八十八年較八十七年之成長幅度遠低於國內總需求之成長,且涉案國八十八年以顆計及以值計之市場占有率與八十七年相較之成長幅度均不及國產品,故涉案產品並未顯示對進口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就涉案國擴大出口之可能性來看,主要涉案廠商至八十八年已無閒置之產能,近期亦未於涉案國增加產能、擴產或建廠,且涉案國DRAM未曾受他國反傾銷稅之課徵或調查,出口至他國並未受限,故涉案國對我國傾銷出口並未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八十八年DRAM價格大幅回升,且一般均預期DRAM景氣復甦非短期現象,故涉案進口價格下降之可能性有限,短期內涉案進口價格應不致對國內市價產生壓低或抑制之影響。此外,部份涉案廠商八十八年底在市況榮景下雖增加存貨,但其八十八年出口至台灣之比例已呈降低之現象,故尚難認定其庫存將有立即出口至我國之可能。以上顯示,涉案進口對國內產業並無實質損害之虞。
2001/01/08,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南韓、泰國、馬來西亞)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 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 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關第○八九○五五○五七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關第○八九○五五○五七七號函,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絞線,簡稱預力鋼絞線。英文名稱為Uncoated Stress-Relieved Steel Strand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簡稱PC Strand。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七三一二‧一○‧九○‧一○(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以後改列七三一二‧一○‧九○‧一二)。涉案產品範圍為直徑12.7mm及15.2mm之七線預力鋼絞線。 三、聽證: 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 (二)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一D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最後進行相互詢答。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 (六)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格式請洽本會),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七)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八)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九)本會得視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復興北路369號6樓之7理 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18號5樓A區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復興北路369號5樓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永康市中正北路317巷16號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17號12樓 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北港鎮民樂路221號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北港鎮民樂路221號 菖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北路207號8樓之2 楠友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84號 鄭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84號 九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大寮鄉鳳屏一路462號 盈發五金有限公司: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3號9樓 盛雄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107號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24巷3號 anho Rope & Wire Ltd.:14th Floor, Dongwoo Bldg.,708, Yeoksan-Dong, Kangnam-Du, Seoul, South Korea Kiswire Co.:475, Mangmi-dong, Sooyoung-ku, Busan, South Korea The Siam Industrial Wire Co., Ltd.:1 Siam Cement Road, Bangsue, Bangkok 10800, Thailand SCT Co., Ltd.:1 Siam Cement Road, Bangsue, Bangkok 10800, Thailand Kiswire SDN BHD:Plot 475, Jalan Keluli 2, P.O. Box 101, 81700 Pasir Gudang, Johor, Malaysia Southern Wire Industries SDN BHD:Lot 4808, Jalan Utas 15/7, 40000 shah Alam, Selangor Darul Ehsan, Malaysia"
2001/01/08,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南韓、泰國、馬來西亞)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關第○八九○五五○五七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關第○八九○五五○五七七號函,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絞線,簡稱預力鋼絞線。英文名稱為Uncoated Stress-Relieved Steel Strand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簡稱PC Strand。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七三一二‧一○‧九○‧一○(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以後改列七三一二‧一○‧九○‧一二)。涉案產品範圍為直徑12.7mm及15.2mm之七線預力鋼絞線。 三、聽證: 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 (二)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一D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最後進行相互詢答。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 (六)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格式請洽本會),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七)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八)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九)本會得視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者人數多寡,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1/01/17,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止。
2001/01/17,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止。
2001/02/15,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初步認定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之預力鋼絞線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於二月九日召開第三十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主持。會中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討論。該案之相關調查作業(包括實地訪查、聽證及調查報告之撰擬等)係由貿委會委員,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廖義男負責督導。委員會議經討論後決議: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預力鋼絞線數量之變化、國內預力鋼絞線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預力鋼絞線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惟無暫行保護國內產業之緊急必要。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貿委會指出,前項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1. 數量方面:涉案三國進口之絕對數量八十九年前三季幾為八十八年全年之四倍,而為八十八年同期十倍之多。相較之下,非涉案國進口量及國產品內銷量八十九年前三季較八十八年同期則僅分別成長三○%及一○%以下。此情形使得同期間國內需求量約達三○%之成長絕大部份由涉案國所取得,以致涉案國產品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由八十八年之四%大幅擴張為八十九年前三季之一九%。同期間,在非涉案國市場占有率仍維持在一三%之水準下,國內產業之市場占有率由八三%萎縮至六八%,下降達一五%。顯見涉案進口數量對國內產業造成顯著之影響。 2. 價格方面: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泰國及馬來西亞CIF加計進口關稅後之進口價格為我國市場中較低者。其中泰國進口價格除八十九年前三季外,各年均為最低水準,低價銷售行為明顯。馬來西亞進口價格則於八十九年前三季有大幅削價行為,並達所有貨品之最低水準,其降價行為甚為明顯。至於南韓進口價格部分,其於八十八年之前均為市場之最高價格,惟八十九年前三季與先前各年相較卻出現明顯之降價行為。整體而言,涉案三國之泰國及馬來西亞之進口價格處於我國市場之較低價位,而馬來西亞及南韓則於八十九前三季較八十八年平均價格有明顯之降價行為。國產品則因應市場之一般走勢,呈現下降之趨勢。顯見涉案傾銷之進口價格影響國產品之內銷價格。 3. 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方面:由於八十八年下半年至八十九年前三季涉案進口數量大量增加,並取代國產品,使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大幅下降一六%。同時,涉案進口產品相對較低之報價亦使得國產品喪失交易機會,致國產品報價往下調整因應,以維持其基本之交易量。此種情形使得國內需求量雖有三○%以上之高成長,惟國內產業生產量及銷售量卻僅有不及一○%之成長,設備利用率亦維持在僅約五○%之低水準,且存貨顯著增加。因此,自涉案國進口之預力鋼絞線已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之影響。 三、本案由於國內市場需求增加之影響,國內產業之生產及銷售數量並未減少,且國內二家生產廠商之營業利益亦尚未達虧損之地步。再者,國內生產廠商估計之九十年銷售數量亦均呈現成長之情形,國外涉案廠商預定於九十年銷售至我國之數量及價格則僅約略持平。爰建議財政部無暫行保護國內產業之緊急必要,而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四、經濟部將於近日內將貿委會之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函知財政部,由財政部續行傾銷之調查。在不延長之情況下,該部依法將於七十五日內(約為五月初)完成傾銷之初步認定。另依法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初步認定後六十日內(約為七月初)完成傾銷最後調查認定,若經該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貿委會始續於四十五日內(約為八月底)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該會亦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則財政部將報請行政院核定課徵反傾銷稅。
2001/08/09,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案(韓國、菲律賓)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 公告本會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 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O九OO五五O三九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關於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O九OO五五O三九七號函,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卜特蘭水泥之第I型水泥、第II型水泥暨其第I型、第II型熟料,英文名稱為Type I and Type II of Portland Cement and of its Clink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二五二三‧二九‧九O‧OO‧二及二五二三‧一O‧九O‧OO‧三。 三、聽證: 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 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二) 地點: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O一A、B、C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三)主要程序: 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最後進行相互詢答。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 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 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一一O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O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 itc@mail.moeaitc.gov.tw) (六)本案因涉案利害關係人甚多,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九時整加開程序會議,請註明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 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 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檔案格式為Microsoft Word)請至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自行下載。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其地址如次: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北路二段207號30樓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13號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江路237號15樓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寶慶路37號7樓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19號8樓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0樓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五福三路21號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仁愛路四段376號14樓 欣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江路121號6樓 正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楠梓區屏山巷3號 南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7號31樓 油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4號8樓 環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0樓 兆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仁路89號18樓B室 東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一段94號23樓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4樓3376室 巴拿馬商創信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復興北路101號8樓之1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35樓 禎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鳳山市光華東路39號 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85號6樓 欣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鄭州路139號5樓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西路370號3樓 富豐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40號5樓 華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仁愛路四段107號14樓 南勝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43號6樓之1 Ssangyong Cement Industrial Co., Ltd.:Ssangyong Bldg., 24-1, 2-GA, Jeo-dong, Jung-Gu, Seoul---C.P.O. Box 4106 Seoul Tong Yang Corp.:23-8, Yoido-Dong, Youngdeungpo-Gu, Seoul 150-010 Alsons Cement Corp.:2F, Alsons Bldg., 2286 Pasong Tamo Extention, Makati City Apo Cement Corp.:Tina-An, Naga 6307, Metro Cebu Bacnotan Cement Corp.:Phinma Bldg., 166 Salcedo St.,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Continental Cement Corp.:2F, Triumph Bldg., 1610 Quezon Ave., Quezon City)Davao Union Cement Corp.:Phinma Bldg., 166 Salcedo St.,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Fortune Cement Corp.:2F., BPI, Paseo de Roxas Condominium, 8753 Paseo de Roxas, Salcedo Village, Makati City FR Cement Corp.:E. Rodriguez Jr. Ave., Brgy. Ugong, Pasig City Grand Cement Mfg. Corp.:6F, Insular Life Bldg., Gorordo Avenue, Cebu City Hi Cement Corp.:5F, Kalayaan Bldg., 164 Salcedo St.,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Iligan Cement Corp.:3F, Solidhouse Bldg., 2285 Pasong Tamo Extension, Makati City Limay Grinding Mill Corp.:2F, Eurovilla Condominium, Legaspi corner Herrera Sts.,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M.M. Lloyds Richfield Industrial Corp.:17 F Chatham House Condominium, 116 Valero Cor. Herrera Sts., Salcedo Village, Makati City Mindanao Portland Cement Corp.:1004 Antel Corporate Centre, 139 Valero Street, Salcado Village, Makati City Northern Cement Corp.:5F, ECJ condominium, Real Cor. Arsobispo Sts., Intramuros, Manila Pacific Cement:29F Chatham House, 116 Valero Cor. Company Inc. Herrera Sts., Salcedo Village, 1227 Makati City MCPO Box 1895 Republic Cement Corp.:Retelco Drive, Cor. E. Rodriguez Jr. Ave., Bagong Ilog, Pasig City Rizal Cemet Company Inc.:25F, Petron Mega Plaza, 358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Solid Cement Corp.:25F, Petron Mega Plaza, 358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Titan Cement Mfg. Corp.:3F, Enzo Bldg., 399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2001/08/09,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案(韓國、菲律賓)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90年8月7日貿委(90)調字第090000208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會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O九OO五五O三九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O九OO五五O三九七號函,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卜特蘭水泥之第I型水泥、第II型水泥暨其第I型、第II型熟料,英文名稱為Type I and Type II of Portland Cement and of its Clink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二五二三‧二九‧九O‧OO‧二及二五二三‧一O‧九O‧OO‧三。 三、聽證: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二) 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O一A、B、C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最後進行相互詢答。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一一O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O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 (六)本案因涉案利害關係人甚多,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九時整加開程序會議,請註明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 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其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1/09/06,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南韓、泰國、馬來西亞)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90年9月4日貿委(90)調字第0900002362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九○○五五○四七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九○○五五○四七九號函,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絞線,簡稱預力鋼絞線。英文名稱為Uncoated Stress-Relieved Steel Strand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簡稱PC Strand。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七三一二‧一○‧九○‧一○(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以後改列七三一二‧一○‧九○‧一二)。涉案產品範圍為直徑12.7mm及15.2mm之七線預力鋼絞線。 三、聽證: 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整。 (二)地點:震旦國際大樓多功能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二號三樓。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接著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mailto:itc@mail.moeaitc.gov.tw〉 (六)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八時四十五分先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自行下載。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369號6樓之7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中山區敦化南路二段218號5樓A區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369號5樓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永康市中正北路317巷16號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7號12樓 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北港鎮民樂路221號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北港鎮民樂路221號 菖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北路207號8樓之2 楠友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84號 鄭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84號 九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大寮鄉鳳屏一路462號 盈發五金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號9樓 盛雄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107號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24巷3號 新時代經貿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中正區丹陽街27號3樓 義信會計師事務所: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333號 Manho Rope & Wire Ltd.:14th Floor, Dongwoo Bldg.,708,Yeoksan-Dong, Kangnam-Du, Seoul, South Korea Kiswire Co.:475, Mangmi-dong, Sooyoung-ku, Busan, South Korea The Siam Industrial Wire Co.,Ltd.:1 Siam Cement Road, Bangsue,Bangkok 10800, Thailand SCT Co., Ltd.:1 Siam Cement Road, Bangsue, Bangkok 10800, Thailand Kiswire SDN BHD:Plot 475, Jalan Keluli 2, P.O. Box 101, 81700 Pasir Gudang, Johor, Malaysia Southern Wire Industries SDN BHD:Lot 4808, Jalan Utas 15/7, 40000 shah Alam, Selangor Darul Ehsan, Malaysia"
2001/09/06,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件,(南韓、泰國、馬來西亞) 本案係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於89年10月11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之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就本案進行調查後,即移請本部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本會依法自89年12月15日正式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工作,並由廖委員義男負責督導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 案經本會問卷調查、實地訪查國內生產廠商及舉行聽證,並完成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報告提交90年2月9日第30次委員會議審議,認定有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惟無暫行保護國內產業之緊急必要。本部於90年2月20日函知財政部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財政部接獲通知後,先後完成傾銷事實之初步及最後調查,並經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90年8月21日第93次會議審議,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 本會將俟財政部近日移案本部後,正式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印尼) 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於90年7月25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印尼進口之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於90年8月21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完成形式審查,並決議提交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就本案展開調查。 本案如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展開調查,本會將配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2001/09/06,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南韓、泰國、馬來西亞)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90年9月4日貿委(90)調字第0900002362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九○○五五○四七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九○○五五○四七九號函,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絞線,簡稱預力鋼絞線。英文名稱為Uncoated Stress-Relieved Steel Strand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簡稱PC Strand。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七三一二‧一○‧九○‧一○(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以後改列七三一二‧一○‧九○‧一二)。涉案產品範圍為直徑12.7mm及15.2mm之七線預力鋼絞線。 三、聽證: 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整。 (二)地點:震旦國際大樓多功能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二號三樓。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接著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 (六)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八時四十五分先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自行下載。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1/09/27,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初步認定自菲律賓、韓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一、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於九月二十六日召開第三十二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主持。會中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討論。該案之相關調查作業(包括實地訪查、聽證及調查報告之撰擬等)係由貿委會委員,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吳青松負責督導。委員會議經討論後決議: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卜特蘭水泥數量之變化、國內卜特蘭水泥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卜特蘭水泥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 貿委會指出,前項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1. 數量方面: 調查期間八十七年至九十年上半年,韓國及菲律賓兩涉案國之絕對進口量均成倍數成長,其中八十八年成長一.四倍,八十九年為二.八倍,九十年上半年則高達四.六倍,並已等同八十九年全年之進口量。同期間,涉案國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由八十七年之○.六%大幅擴張為八十九年之六.四%,九十年上半年甚至達一三%。反觀國內產業之市場占有率則由八十七年之八四.九%,萎縮至九十年上半年之七九.五%,減少五個百分點。顯見涉案進口數量已對國內產業造成顯著之影響。 2. 價格方面: 調查期間,涉案國進口涉案貨物之CIF加計進口關稅及貨物稅後之進口價格均低於國產品內銷價。其中韓貨與國產品之價差八十八年每公噸六六二元,八十九年每公噸五○○元。加之,菲貨於八十九年起即以低於國產品每公噸四五五元之價格進入我國市場。反觀國產品內銷價格則呈持續下跌走勢,其跌幅分別為八十八年一○.六%,八十九年六.八%。至於九十年上半年,國產品內銷價下跌一七.九%,價差縮減,惟涉案進口產品售價仍低於國產品內銷價。顯見涉案傾銷產品之低價傾銷已對國產品內銷價格造成不利之影響。 3. 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方面: 傾銷期間,國內產業除在銷售量方面,因面臨涉案貨物大量進口攫取國內市場,而使其銷售量相對下降外,同時在價格方面亦因遭受涉案貨物低價傾銷之影響,使國產品內銷價產生大幅持續跌落之現象;因此國內廠商中,營業利益呈虧損狀態之家數高達七家,且存貨水準顯著增高。另傾銷期間,國內廠商為紓解因傾銷進口所喪失內銷量之影響,俾減緩設備利用率之下降幅度,分別採取擴增外銷方式以玆因應。因此,自涉案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之影響。 三、 本案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自菲律賓、韓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雖呈現逐年大幅成長之趨勢,惟據調查可得資料顯示,本反傾銷稅案於九十年六月提出後,涉案國傾銷產品進口量已呈減緩趨勢,進口價格並有回升之走向。另國內產業方面,鑒於卜特蘭水泥係一價格敏感性產品,國產品內銷價格於本反傾銷稅案提出後,在涉案進口價格帶動,以及國內需求進入旺季等因素影響下,已有止跌回升之跡象。爰建議財政部無暫行保護國內產業之緊急必要,而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四、 經濟部將於近日內將貿委會之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函知財政部,由財政部續行傾銷之調查。在不延長之情況下,該部依法將於七十五日內(約為十二月中)完成傾銷之初步認定。另依法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初步認定後六十日內(約為明年二月中)完成傾銷最後調查認定,若經該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貿委會始續於四十五日內(約為明年四月中)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該會亦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則財政部依現行辦法將報請行政院核定課徵反傾銷稅;惟如屆時我國已加入WTO,則財政部即可逕行依法核定課徵反傾銷稅。
2001/10/05,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止。
2001/10/05,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將四十五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止。
2001/10/12,19-90-02,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印尼)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台財關字第0九00五五0五四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台財關字第0九00五五0五四六號函,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絞線,簡稱預力鋼絞線。英文名稱為Uncoated Stress-Relieved Steel Strand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簡稱PC Strand。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七三一二‧一0‧九0‧一0(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以後改列七三一二‧一0‧九0‧一二)。涉案產品範圍為直徑12.7mm及15.2mm之七線預力鋼絞線。 三、聽證: 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整。 (二)地點:震旦國際大樓多功能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二號三樓。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接著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 (六)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先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369號6樓之7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中山區敦化南路二段218號5樓A區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369號5樓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永康市中正北路317巷16號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7號12樓 楠友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84號 鄭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84號 盈發五金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號9樓 盛雄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107號 PT Walsin Lippo Industries:Bloc A1 No.1 Delta Silicon, JLMH Thamrin, Bekasi 17550, West Java, Indonesia PT Sumiden Sekasi Wire Products:Jalan Pahlawan, Desa Karang Asem Timur, Bogor 16810, Indonesia"
2001/10/12,19-90-02,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印尼)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90年10月9日貿委(90)調字第0900002741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台財關字第0九00五五0五四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關於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台財關字第0九00五五0五四六號函,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絞線,簡稱預力鋼絞線。英文名稱為Uncoated Stress-Relieved Steel Strand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簡稱PC Strand。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七三一二‧一0‧九0‧一0(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以後改列七三一二‧一0‧九0‧一二)。涉案產品範圍為直徑12.7mm及15.2mm之七線預力鋼絞線。 三、聽證: 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整。 (二)地點:震旦國際大樓多功能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二號三樓。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接著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 (六)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先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1/10/25,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之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一、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之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本(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九十三次會議審議,作成傾銷成立之最後認定後,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依財政部之移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十月二十五日召開第三十三次委員會議審議,認定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二、前項調查結果指出: 1. 在數量方面,涉案三國進口絕對數量於八十九年大幅成長,國產品之內銷量卻成長有限,致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由先前超過八0%下降至不及七二%。惟九十年起涉案進口數量已降低,而國產品之內銷量則有較顯著之成長,致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回升至七八%以上。顯見涉案國產品雖於八十九年在我國市場擴張而取得一定之地位,涉案進口數量對國產品之內銷固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惟由其後之變化趨勢觀之,其對國內產業之銷售尚未達長期不利之程度。 2. 在價格方面,涉案國進口產品價格於八十九年低於國產品內銷價,惟九十年前二季除馬來西亞貨低於國產品價格外,其餘均高於國產品價格,涉案進口價格未持續低於國產品價格。此外,涉案進口產品價格雖於八十九年與國產品同為下降趨勢;惟其後涉案進口產品價格調升,國內二家生產廠商為因應國內需求擴張,且降低售價仍有利潤可圖,乃降價競爭以獲取交易機會。由於國內產業此種競爭效果逐漸顯現,使得九十年前二季國產品與涉案進口品價格有不同走勢,故涉案傾銷之進口並非影響國產品內銷價格持續降低之原因。 3. 在國內產業之相關經濟因素方面,雖然涉案進口產品於八十九年大幅成長,惟由於國內總需求量於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前二季有顯著之提昇,因此國內預力鋼絞線各項經濟指標於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前二季並未出現不利之情況。 綜合而言,國內產業無論在生產量、設備利用率、存貨量、內銷量或市場占有率均先後於八十九年下半年及九十年前二季獲得改善。加上國內二家生產廠商之內銷價格雖與進口價格走勢不同,而持續歷年來之下跌趨勢;惟由於其成本亦為下跌之走勢,且內銷量亦成長,致二家生產廠商均有相當之獲利,九十年更大幅提升。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又依據WTO反傾銷協定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規定,經檢視涉案進口產品之增加速度、涉案國輸入我市場之能力、涉案進口價格對國內市價壓低或抑制之影響及涉案國之庫存量等因素,發現: 1. 九十年前二季起涉案國貨品無論在進口數量或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均已下跌,涉案產品並未明顯將對進口有立即而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 2. 涉案廠商之設備利用率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均達七0%,高於國內產業歷年之水準,且涉案各國出口至其他國家並未受到限制,顯示涉案國對我國傾銷出口並未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 3. 涉案進口產品與國產品之價格趨勢並未一致,且九十年前二季涉案進口價均回升,而短期內下降之可能性有限,預期不致對國內市價產生壓低或抑制之影響。 4. 涉案廠商存貨量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大致持平,其九十年之預估存貨量亦將維持往常之水準,故尚難認定涉案廠商庫存將有立即出口至我國之可能。 顯示涉案進口對國內產業並無實質損害之虞。
2001/12/05,19-90-02,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自印尼進口之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於十二月四日召開第三十四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主持。會中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進口之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討論。該案之相關調查作業(包括實地訪查、聽證及調查報告之撰擬等)係由貿委會委員,台灣經濟研究院洪副院長德生負責督導。委員會議經討論後決議: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預力鋼絞線數量之變化、國內預力鋼絞線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預力鋼絞線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涉案國進口產品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二、貿委會指出,前項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一)實質損害部分 1. 在數量方面:印尼進口數量八十九年維持於八十八年相當的數量,非涉案國進口數量於八十九年大幅上升至一萬多公噸,相較之下,八十九年國產品內銷量之增加卻有限,其市場占有率由先前超過八○%下降至不及七二%,此主要係由於八十九年非涉案國進口量大量增加所致,非導因於印尼之進口。至九十年前二季則印尼與非涉案國之進口量均減少,國產品內銷量也因而有較顯著之成長,其市場占有率亦回升至八二‧五%以上。顯見申請人指陳之傾銷期間,八十九年進口量之增加主要來自非涉案國,惟不論是涉案貨物或非涉案貨物進口量,於九十年前二季已有衰退之現象。 2. 在價格方面:涉案進口價雖持續低於國產品內銷價,另國產品於八十九年似因涉案之進口而無法提高售價,然由於國內生產廠商為因應國內需求擴張,且降低售價仍有利潤可圖,乃延續歷年之降價競爭以獲取交易機會,故國產品價格走勢主要應係國內生產廠商彼此間競爭之結果。由於國內產業此種競爭效果逐漸顯現,使得九十年前二季國產品與涉案進口品價格有不同走勢。顯示涉案傾銷之進口並非影響國產品內銷價格持續降低之原因。 3. 在國內產業之相關經濟因素方面:雖然國內產業於八十九年因非涉案國貨物之擴張而流失市場,惟由於國內市場總需求於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前二季有顯著之提昇,因此國內預力鋼絞線產業之銷售及各項經濟指標於此期間並未出現不利之情況。國內產業無論在生產量、設備利用率、存貨量、內銷量或市場占有率均先後於八十九年下半年及九十年前二季獲得改善。國內二家生產廠商之內銷價格雖持續下跌趨勢;惟由於其成本亦為下跌走勢,且在其內銷量為成長下,致二家生產廠商均能獲利,其八十八年起營業利益二家合計亦維持在五仟萬元以上之水準,九十年更大幅提昇。即以單位銷售量之營業利益而言,不僅於八十九年超過八十七年每公噸三‧三千元之水準,九十年前二季更提高至歷年最高每公噸四‧四千元。 4. 以上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二)實質損害之虞部分 1. 依據WTO反傾銷協定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規定,經檢視涉案進口產品之增加速度、涉案國輸入我市場之能力、涉案進口價格對國內市價壓低或抑制之影響及涉案國之庫存量等因素,發現: (1)在國內市場需求逐年擴大下,其進口數量並未隨之增加,以致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呈現遞減的現 象,涉案產品並未明顯將對進口有立即而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 (2)涉案廠商之設備利用率雖維持在較低之水準,惟因預期其國內市場之需求數量日增,屆時外銷至我國市場將減少,顯示涉案國對我國傾銷出口並未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 (3)涉案進口產品與國產品之價格趨勢並未一致,且九十年前二季涉案進口價均回升,因此短期內下降之可能性有限,預期不致對國內市價產生壓低或抑制之影響。 (4)涉案廠商存貨量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大致維持在較低之水準,遠低於國內產業之存貨量,故尚難認定涉案廠商庫存將有立即出口至我國之可能。 2. 以上顯示涉案進口對國內產業並無實質損害之虞。 三、經濟部將於近日內將貿委會之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函知財政部,由財政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2002/05/02,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案(韓國、菲律賓)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91年4月29日貿委調字第0910001405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會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一七二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關於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一七二號函,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卜特蘭水泥之第Ⅰ型水泥、第Ⅱ型水泥暨其第Ⅰ型、第Ⅱ型熟料。英文名稱為Type I and Type II of Portland Cement and of its Clink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二五二三.二九.九0.00(其他卜特蘭水泥)及二五二三.一0.九0.00(其他水泥熟料)。 三、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本會將於五月二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上(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四、聽證: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 (二)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0三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接著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ail.moeaitc.gov.tw) (六)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八時四十分先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自行下載。 五、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北路二段207號30樓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13號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江路237號15樓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寶慶路37號7樓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19號8樓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0樓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五福三路21號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32號5樓 欣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江路121號6樓 正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楠梓區屏山巷3號 南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7號31樓 油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4號8樓 環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0樓 兆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仁路89號18樓B室 東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一段94號23樓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4樓3376室 巴拿馬商創信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復興北路101號8樓之1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小港區亞太路35號(73號碼頭) 禎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鳳山市光華東路39號 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85號6樓 欣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鄭州路139號5樓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西路370號3樓 富豐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40號5樓 華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70巷10號2樓之2 南勝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43號6樓之1 sangyong Cement Industrial Co., Ltd.:Ssangyong Bldg., 24-1, 2-GA, Jeo-dong, Jung-Gu, Seoul(C.P.O. Box 4106 Seoul), Korea 110-050 Tong Yang Cement Corp.:23-8, Yoido-Dong, Youngdeungpo-Gu, Seoul 150-010, Korea 110-050 Lafarge-Halla Cement Corp.:Rm18-1th,ASEM Tower,World Trade Center,159-1, Samsung-dong, Kangnam-ku, Seoul 135-090, Korea 110-050 Alsons Cement Corp. 2F, Alsons Bldg.,:2286 Pasong Tamo Extention,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Apo Cement Corp.:Tina-An, Naga 6307, Metro Cebu, Philippines Bacnotan Cement Corp.:Phinma Bldg., 166 Salcedo St.,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Continental Cement Corp.:2F, Triumph Bldg., 1610 Quezon Ave., Quezon City, Philippines Davao Union Cement Corp.:Phinma Bldg., 166 Salcedo St.,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Fortune Cement Corp.:2F., BPI, Paseo de Roxas Condominium, 8753 Paseo de Roxas, Salcedo Villag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FR Cement Corp.:E. Rodriguez Jr. Ave., Brgy. Ugong, Pasig City, Philippines Grand Cement Manufacturing Corp.:6F, Insular Life Bldg., Gorordo Avenue, Cebu City, Philippines Hi Cement Corp.:5F, Kalayaan Bldg., 164 Salcedo St.,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Iligan Cement Corp.:3F, Solidhouse Bldg., 2285 Pasong Tamo Extension,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Limay Grinding Mill Corp.:2F, Eurovilla Condominium, Legaspi corner Herrera Sts.,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Lloyds Richfield Industrial Corp.:17 F Chatham House Condominium, 116 Valero Cor. Herrera Sts., Salcedo Villag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Mindanao Portland Cement Corp.:1004 Antel Corporate Centre, 139 Valero Street, Salcado Villag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Northern Cement Corp.:5F, ECJ condominium, Real Cor. Arsobispo Sts., Intramuros, Manila, Philippines Pacific Cement Company, Inc.:29F Chatham House, 116 Valero Cor. Herrera Sts., Salcedo Village, 1227 Makati City MCPO, Box 1895,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Republic Cement Corp.:Retelco Drive, Cor. E. Rodriguez Jr. Ave., Bagong Ilog, Pasig City, Philippines Rizal Cement Company, Inc.:25F, Petron Mega Plaza, 358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Solid Cement Corp.:25F, Petron Mega Plaza, 358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Titan Cement Mfg. Corp.:3F, Enzo Bldg., 399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2002/05/02,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一、 案名: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 二、 目的:揭露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依據之基本事實(可公開部分),以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參考。 三、 基本事實: (一)涉案進口產品說明:卜特蘭水泥之第Ⅰ型水泥、第Ⅱ型水泥暨其第Ⅰ型、第Ⅱ型熟料。英文名稱為Type I and Type II of Portland Cement and of its Clink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二五二三.二九.九0.00(其他卜特蘭水泥)及二五二三.一0.九0.00(其他水泥熟料)。 (二)卜特蘭水泥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參閱表一)。 (三)卜特蘭水泥相關價格(參閱表二)。 (四)國內卜特蘭水泥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參閱表三)。 四、本基本事實揭露後,得依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2002/05/02,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案(韓國、菲律賓)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91年4月29日貿委調字第0910001405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會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一七二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關於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一七二號函,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卜特蘭水泥之第Ⅰ型水泥、第Ⅱ型水泥暨其第Ⅰ型、第Ⅱ型熟料。英文名稱為Type I and Type II of Portland Cement and of its Clink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二五二三.二九.九0.00(其他卜特蘭水泥)及二五二三.一0.九0.00(其他水泥熟料)。 三、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本會將於五月二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上(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四、聽證: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 (二)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0三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接著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ail.moeaitc.gov.tw) (六)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八時四十分先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自行下載。 五、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2/05/22,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調查期限延長,關於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將四十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
2002/05/22,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調查期限延長,關於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將四十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
2002/06/13,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自菲律賓、韓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91年6月13日召開第36次委員會議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審議,認定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該部於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二、貿委會指出,前項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一)在進口數量方面,韓國及菲律賓兩涉案國之絕對進口量均呈倍數成長。涉案國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由87年之0.7%大幅擴張為90年之8.0%;國內產業之市場占有率則由87年之84.0%,減少至89年之78.1%,90年因受日本進口量降低之影響提升為85.0%。在排除日本進口異常及景氣衰退等因素後,仍可見涉案國產品對國產品國內市場占有率所產生之排擠效果。顯見涉案進口數量已對國內產業造成顯著之影響。 (二)在價格方面,涉案貨物之進口價格均低於國產品內銷價。韓貨進口價格先降後升,菲貨於89年起以每公噸低於國產品465元之價格進入我國市場,90年下降1.4%;國產品內銷價格則呈持續下跌之走勢,其跌幅分別為88年8.1%,89年11.2%,90年8.7%。國產品內銷價各年之下降幅度均遠大於該期間製造業躉售物價指數平均下降幅度,甚至與長期製造業躉售物價指數平均年增率呈相反之走勢。顯見涉案產品之低價傾銷已對國產品內銷價格造成不利之影響。 (三)在國內產業之相關經濟因素方面,國內產業因涉案貨物大量進口而使其銷售量相對下降,內銷價亦因低價傾銷之影響,而大幅持續跌落,以致於國內廠商營業利益呈現虧損、存貨水準顯著增高。另為減緩設備利用率之下降,乃分別採取擴增外銷方式以資因應。因此,自涉案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之影響。 三、 本案係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國內卜特蘭水泥生產廠商於90年6月4日聯合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本會於90年9月26日完成產業損害初步認定,財政部於91年1月15日及4月15日分別完成傾銷事實初步及最後認定(菲律賓傾銷差率42﹪至104.48%;韓國傾銷差率110.99%至126.81%),並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經濟部於91年4月22日接獲財政部移案後,交由該會於4月23日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過程為求慎重,調查工作小組於91年4月30日赴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實地查證;5月2日將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揭露於該會網站上;5月9日舉辦聽證。 四、卜特蘭水泥國內產業及進口概況 (一)90年卜特蘭水泥國內產業概況 1.國內生產廠商家數:12家。 2.國內生產廠商廠址:台灣省花蓮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嘉義縣、台中縣及高雄縣。 3.僱用員工數:約2,911人(以國內主要6家生產廠商計)。 4.總需求量:約1,667萬公噸。 5.國產品市場占有率:85%。 (二)90年度卜特蘭水泥進口概況 1.自涉案國韓、菲進口卜特蘭水泥之數量:約125萬公噸。 2.自非涉案國進口卜特蘭水泥之數量:約108萬公噸。 3.主要進口國:菲律賓、日本、韓國。"
2002/07/08,19-88-02(91-C1),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將針對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之原因已消滅或變更案進行調查,貿委會表示,合一紙業公司於90年11月15日向財政部關政司提出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申請情勢變更檢討案,業經財政部於91年7月1日召開第99次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進行調查。貿委會將於接獲財政部移案後,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及「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包括寄發調查問卷,召開工作小組會議、進行實地訪查、舉辦聽證等,依規定將於9個月內完成調查認定。 貿委會表示,本案前係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87年底申請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經財經兩部調查認定並經行政部核定後,自89年7月20日起,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8.21%至44.58%之反傾銷稅,至今課徵年限已逾一年,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課徵滿1年後可提出具體事證,申請調查課徵反傾銷稅之原因已消滅或變更。 貿委會表示,依合一紙業提供之資料,課徵反傾銷稅後日本銅版紙進口數量較課稅前減少,進口品價格較國產品價格高,因此主張該案課徵原因已消滅或變更。相關訊息請上貿委會網站查詢:http://www.moeaitc.gov.tw。
2002/07/10,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菲律賓、韓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將課徵反傾銷稅,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表示,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肯定認定後,財政部於七月一日召開第九十九次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核課反傾銷稅,課稅期間為五年。該部並將於近日內公告課徵範圍、對象、稅額、開徵日期等,並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之。 二、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六月四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本案分別經貿委會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本會完成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及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分別完成傾銷事實初步及最後調查認定。 三、本案之產銷資料如附件。
2002/08/05,19-88-02(91-C1),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就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主旨:公告本會就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暨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四三0號公告、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四三二號函及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四七二號函。 公告事項: 一、 案件緣起: (一)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法定調查認定後,財政部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請參考經濟部公報第三十一卷第十一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八調字第八八0八三三號函、第三十二卷第四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八調字第八八三九五五號函,財政部公報第三八卷第一九一七期台財關第0八九00四三七三三號函)。 (二)嗣經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業於本(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公告進行課徵原因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本會爰就停止或變更反傾銷稅後,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進行調查。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查。進行上述調查時將另行通知。 三、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本會除於調查問卷中提供專節供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填答外,另對本案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四、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以下列方式洽詢相關資料:電話號碼為(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科長淑卿或五二一 張專員碧鳳。電傳號碼為(0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ail.moeaitc.gov.tw 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2002/08/05,19-88-02(91-C1),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本會就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一號),主旨:公告本會就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暨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四三0號公告、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四三二號函及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台財關字第0九一0五五0四七二號函。 公告事項: 一、 案件緣起: (一)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法定調查認定後,財政部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請參考經濟部公報第三十一卷第十一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八調字第八八0八三三號函、第三十二卷第四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八調字第八八三九五五號函,財政部公報第三八卷第一九一七期台財關第0八九00四三七三三號函)。 (二)嗣經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業於本(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公告進行課徵原因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本會爰就停止或變更反傾銷稅後,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進行調查。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查。進行上述調查時將另行通知。 三、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本會除於調查問卷中提供專節供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填答外,另對本案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四、本案若有任何疑問,請以下列方式洽詢相關資料:電話號碼為(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科長淑卿或五二一 張專員碧鳳。電傳號碼為(0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ail.moeaitc.gov.tw 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
2002/08/09,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案(韓國、菲律賓)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90年8月7日貿委(90)調字第09000020800號公告),"主旨: 公告本會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 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O九OO五五O三九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關於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O九OO五五O三九七號函,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卜特蘭水泥之第I型水泥、第II型水泥暨其第I型、第II型熟料,英文名稱為Type I and Type II of Portland Cement and of its Clink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二五二三‧二九‧九O‧OO‧二及二五二三‧一O‧九O‧OO‧三。 三、聽證: 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 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二) 地點: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O一A、B、C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三)主要程序: 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最後進行相互詢答。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 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 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一一O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O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 (六)本案因涉案利害關係人甚多,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九時整加開程序會議,請註明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 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 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檔案格式為Microsoft Word)請至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自行下載。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其地址如次: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北路二段207號30樓)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13號)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江路237號15樓)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寶慶路37號7樓)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19號8樓)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0樓)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五福三路21號)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仁愛路四段376號14樓) 欣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江路121號6樓) 正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楠梓區屏山巷3號) 南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7號31樓) 油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4號8樓) 環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0樓) 兆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仁路89號18樓B室) 東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一段94號23樓)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4樓3376室) 巴拿馬商創信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復興北路101號8樓之1)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35樓) 禎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鳳山市光華東路39號) 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85號6樓) 欣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鄭州路139號5樓)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西路370號3樓) 富豐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40號5樓) 華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仁愛路四段107號14樓) 南勝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43號6樓之1) Ssangyong Cement Industrial Co., Ltd. (Ssangyong Bldg., 24-1, 2-GA, Jeo-dong, Jung-Gu, Seoul---C.P.O. Box 4106 Seoul) Tong Yang Corp. (23-8, Yoido-Dong, Youngdeungpo-Gu, Seoul 150-010) Alsons Cement Corp. (2F, Alsons Bldg., 2286 Pasong Tamo Extention, Makati City) Apo Cement Corp. (Tina-An, Naga 6307, Metro Cebu) Bacnotan Cement Corp. (Phinma Bldg., 166 Salcedo St.,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Continental Cement Corp. (2F, Triumph Bldg., 1610 Quezon Ave., Quezon City) Davao Union Cement Corp. (Phinma Bldg., 166 Salcedo St.,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Fortune Cement Corp. (2F., BPI, Paseo de Roxas Condominium, 8753 Paseo de Roxas, Salcedo Village, Makati City) FR Cement Corp. (E. Rodriguez Jr. Ave., Brgy. Ugong, Pasig City) Grand Cement Mfg. Corp. (6F, Insular Life Bldg., Gorordo Avenue, Cebu City) Hi Cement Corp. (5F, Kalayaan Bldg., 164 Salcedo St.,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Iligan Cement Corp. (3F, Solidhouse Bldg., 2285 Pasong Tamo Extension, Makati City) Limay Grinding Mill Corp. (2F, Eurovilla Condominium, Legaspi corner Herrera Sts., Legaspi Village, Makati City, M.M.) Lloyds Richfield Industrial Corp. (17 F Chatham House Condominium, 116 Valero Cor. Herrera Sts., Salcedo Village, Makati City) Mindanao Portland Cement Corp. (1004 Antel Corporate Centre, 139 Valero Street, Salcado Village, Makati City) Northern Cement Corp. (5F, ECJ condominium, Real Cor. Arsobispo Sts., Intramuros, Manila) Pacific Cement (29F Chatham House, 116 Valero Cor. Company Inc. Herrera Sts., Salcedo Village, 1227 Makati City MCPO Box 1895) Republic Cement Corp. (Retelco Drive, Cor. E. Rodriguez Jr. Ave., Bagong Ilog, Pasig City) Rizal Cemet Company Inc. (25F, Petron Mega Plaza, 358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Solid Cement Corp. (25F, Petron Mega Plaza, 358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Titan Cement Mfg. Corp. (3F, Enzo Bldg., 399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2002/08/09,19-90-01,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公告就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案(韓國、菲律賓)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90年8月7日貿委(90)調字第090000208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會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O九OO五五O三九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O九OO五五O三九七號函,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卜特蘭水泥之第I型水泥、第II型水泥暨其第I型、第II型熟料,英文名稱為Type I and Type II of Portland Cement and of its Clink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二五二三‧二九‧九O‧OO‧二及二五二三‧一O‧九O‧OO‧三。 三、聽證: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二) 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O一A、B、C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最後進行相互詢答。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一一O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O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 (六)本案因涉案利害關係人甚多,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九時整加開程序會議,請註明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 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其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2/09/09,19-88-02(91-C1),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銅版紙情勢變更檢討案問卷下載,一、產業損害調查問卷(進口商)。 二、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國內生產商)。 三、產業損害調查問卷(購買者)。 四、INJURY INVESTIGATION QUESTIONNAIRE(FOREIGN PRODUCERS)。
2002/09/27,19-88-02(91-C1),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辦理「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最新進展,貿委會表示,進口商合一紙業有限公司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於90年11月向財政部主張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課徵原因已消滅,申請停止課徵。財政部於91年7月11日公告進行課徵原因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並移請經濟部貿委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貿委會業於8月5日公告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規劃於3個月內﹙91.09.26﹚進行問卷調查,6個月內﹙92.01.09﹚揭露基本事實及舉行聽證,8個月內﹙92.02.27﹚召開委員會作成產業危害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認定,全案依規定將於9個月內﹙92.04.29﹚完成調查認定。 貿委會表示,87年10月31日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經財政部認定,印尼涉案廠商之傾銷差額係屬微小,故停止對其調查。嗣財政部公告自89年7月20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依日本涉案廠商之不同,課徵8.21%至44.58%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間為5年。 貿委會為進行情勢變更檢討案件產業損害調查,已研訂「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情勢變更檢討案件產業損害調查暫行作業規範」,作為進行調查作業及實體調查事項等之依據。相關調查進度及產業損害調查問卷等訊息請上貿委會網站查詢:http://www.moeaitc.gov.tw
2003/01/10,19-88-02(91-C1),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時。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0一C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一)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合一紙業有限公司:台北市興寧街26號 瀚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德路171號20樓之2 台灣伊藤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9號8樓 台灣丸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3樓 日友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市松江路152號10樓之11(1016室) 華芳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161號10樓 祥有紙品有限公司:台北縣五股鄉五工五路12號1樓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重南路二段51號5樓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板橋市民生路一段1號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10樓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二林鎮廣興里廣興巷一之一號 大昭和製紙:日本靜岡縣富士市今井4-1-1 王子製紙:日本東京都104-0061中央區銀座5-12-8 大王製紙:日本東京都104中央區八重洲2-7-2 三菱製紙:Shin Nisseki Bldg., 4-2, Marunouchi 3-chome Chiyoda-ku, Tokyo 100-0005 日本製紙:日本東京都100-0006千代田區有樂町1-12-1 北越製紙:日本東京都中央區日本橋本石町3-2-2 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0號5樓 台灣區印刷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仁愛路二段71號6樓A室 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41號12樓之3 台北市商業雜誌同業公會: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333號18樓A棟 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2巷1-1號1樓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份: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03/01/10,19-88-02(91-C1),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時。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0一C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一)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份: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03/01/14,19-88-02(91-C1),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銅版紙,英文名稱為Art Pap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4810.11.00.00及4810.12.00.00。 (二)國內同類貨物說明:本案之涉案產品係涵蓋雪面與亮面、各種不同規格、品級之銅版紙。而國內銅版紙之材質、用途與涉案產品相同,故國內銅版紙與涉案產品為同類貨物,在國內市場上具相互替代與競爭關係。 (三)國內產業範圍: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日本進口銅版紙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參閱表一)。 (五)日本進口銅版紙相關價格(參閱表二)。 (六)國內銅版紙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參閱表三)。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經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之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四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八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本會網站。
2003/01/21,19-9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0二八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0二八號函,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熱軋不銹鋼黑皮鋼捲(簡稱黑皮鋼捲),係指熱軋後未施以熱處理、酸洗或同等表面加工處理之不銹鋼鋼捲。英文名稱為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hot-rolled, without annealed and pickled, in coils(簡稱Hot Rolled Stainless Steel Sheet in Coil Black)。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7219.12.10.10、7219.12.10.90、7219.12.90.11、7219.12.90.12、7219.12.90.19、7219.12.90.90、7219.13.10.10、7219.13.10.90、7219.13.90.11、7219.13.90.12、7219.13.90.19、7219.13.90.90、7219.14.10.10、7219.14.10.90、7219.14.90.11、7219.14.90.12、7219.14.90.19、7219.14.90.90。涉案產品範圍為寬度600公厘(含)以上,厚度10公厘(含)以下,200系列、300系列及400系列之熱軋不銹鋼黑皮鋼捲。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0五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樓八0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109-511號,電傳號碼為(02)2725-2908、(02)2725-1274,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八時四十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一)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岡山鎮嘉興里興隆街600號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二路4號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1號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學甲鎮宜民里4鄰中山路144號1樓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麻豆鎮小埤里工業路222號 Krupp Thyssen Nirosta GmbH: Kaiser-Wilhelm-Strasse 100, D-471 66 Duisburg, Germany Thyssen Acciai Speciali Terni SpA Viale Benedetto Brin 218, I-05100Terni, TR, Italy"
2003/01/21,19-9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二0000二三0一號),"主旨:公告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0二八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0二八號函,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熱軋不銹鋼黑皮鋼捲(簡稱黑皮鋼捲),係指熱軋後未施以熱處理、酸洗或同等表面加工處理之不銹鋼鋼捲。英文名稱為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hot-rolled, without annealed and pickled, in coils(簡稱Hot Rolled Stainless Steel Sheet in Coil Black)。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7219.12.10.10、7219.12.10.90、7219.12.90.11、7219.12.90.12、7219.12.90.19、7219.12.90.90、7219.13.10.10、7219.13.10.90、7219.13.90.11、7219.13.90.12、7219.13.90.19、7219.13.90.90、7219.14.10.10、7219.14.10.90、7219.14.90.11、7219.14.90.12、7219.14.90.19、7219.14.90.90。涉案產品範圍為寬度600公厘(含)以上,厚度10公厘(含)以下,200系列、300系列及400系列之熱軋不銹鋼黑皮鋼捲。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0五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樓八0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109-511號,電傳號碼為(02)2725-2908、(02)2725-1274,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八時四十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一)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3/01/22,19-9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反傾銷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10月11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於92年1月13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交由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就危害中華民國產業部分進行調查。該案之國內生產廠商包括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涉案產品為所有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寬度600公厘(含)以上,厚度10公厘(含)以下,200、300及400系列之熱軋不銹鋼黑皮鋼捲。 貿委會已依法自92年1月16日起展開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工作,並將於40天內,即於2月24日前完成產業損害之初步認定,若延長調查期限,則將於3月17日前作成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如產業損害初步認定成立,將由財政部續行傾銷之調查,該部依法將於70日內完成傾銷之初步認定,在不延長之情況下將於5月上旬作成初步調查認定,另該部將於完成傾銷初步認定後60日內(預估於7月上旬)完成傾銷最後調查認定。若該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貿委會將繼續於40日內(預估於8月底)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該會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則將由財政部審議是否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如傾銷或產業損害認定不成立,則將以不課徵反傾銷稅結案。 貿委會已於1月13日召開該案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目前正進行問卷調查及資料蒐集,並排定於1月23日赴燁聯公司進行實地訪查,2月11日舉行聽證,貿委會將就我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所規定之各項法定調查事項,作出最客觀、公正之認定結果。
2003/02/13,19-9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聽證更改日期及地點,(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二0000四六一一號) 主旨:更正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貿委調字第0九二0000二三0一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日期及地點,因處理調查相關資料及調整調查時程整體考量之必要,延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A4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二樓)舉行,聽證前程序會議於聽證當日下午二時十分舉行。擬出席聽證者請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等資料送達本會。
2003/02/13,19-9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聽證更改日期及地點,(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二0000四六一一號) 主旨:更正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貿委調字第0九二0000二三0一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日期及地點,因處理調查相關資料及調整調查時程整體考量之必要,延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A4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二樓)舉行,聽證前程序會議於聽證當日下午二時十分舉行。擬出席聽證者請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等資料送達本會。
2003/02/20,19-9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延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止,(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二0000五六一一號) 主旨:「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因調查之必要,將四十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
2003/02/20,19-9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延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止,(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二0000五六一一號) 主旨:「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因調查之必要,將四十日調查期限延長二分之一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
2003/03/11,19-9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討論對自德國、義大利進口之熱軋不銹鋼捲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於三月十日召開第三十九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主持。會中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討論。 二、貿委會表示,由於委員會議中各委員對於國內同類貨物之定義,涉案進口價格與國產品價格之比較,國產品自用與外售之情況,以及其他牽涉產業損害因果關係判定之因素等,熱烈討論,並提出需進一步查證之重點,爰請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再蒐集相關資料提供委員裁決。 三、若產業損害成立,後續將由本部將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七十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若產業損害不成立,仍將由本部將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2003/03/26,19-9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就自德國、義大利進口之熱軋不銹鋼捲反傾銷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於三月十日由陳次長瑞隆召開第三十九次委員會議,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決議:「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熱軋不銹鋼捲數量之變化、國內熱軋不銹鋼捲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熱軋不銹鋼捲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涉案國進口產品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二、經濟部將上項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函知財政部,財政部將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2003/03/28,19-88-02(91-C1),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決議「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無積極證據證明課徵原因已消滅或變更,一、經濟部貿委會於3月28日召開第40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主持。會中就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討論。該案經討論後決議:本案經就我國銅版紙產業損害情形調查發現,自89年7月20日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後,由日本進口數量、對國內同類貨物價格之影響及國內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指標顯示,其所受損害程度確有改善,足證課稅效果;惟自91年開始前述指標之變化趨勢,無法呈現此一產業損害改善為一持續現象。復由市場競爭狀況、未來日本銅版紙進口數量、對國內同類貨物可能造成之價格效果及對國內產業影響之分析顯示,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後,難以排除繼續或再度發生國內產業損害之可能。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無積極證據證明課徴原因業已消滅或變更。 二、貿委會指出,前項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一)日本銅版紙進口量及其影響:日本進口量於89年課稅後大幅下降,市場占有率遠低於前案調查期間;國產品內銷量雖下降,但係隨國內需求而變動,市場占有率亦回復至約80%左右。惟91年前三季日本貨之進口量、市場占有率及相對於國內生產量與90年同期比較再度呈大幅成長的趨勢,因此無法證明課徵原因已消滅,更無法排除日本銅版紙將再度大量進口之可能,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日本廠商在課稅後持續維持一定經銷管道;日本銅版紙產業產能利用率偏低;目前日本銅版紙遭中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我國很可能成為日本過剩產能之主要出口市場;93年關稅稅率將降為零,對反傾銷稅稅率較低之日本廠商尚具出口相對利益。 (二)日本銅版紙對價格之影響:日貨進口價於課稅後上漲,90年下降,惟高於國產品價格。國產品價格於課稅後略有上升,90年下降係反映製造成本,不需以減價與日貨競爭,顯示課稅效果。惟91年起日貨再度降價進口,且降價幅度為國內銅版紙市場中最大者,因此無法證明課徵原因已消滅,更無法排除日本銅版紙將再度以低價進口之可能,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日本貨與國產品係以價格競爭;若國內需求增加,日貨將再度以價格競爭取得市場占有率;日本低價進口品將再度對國產品造成價格下跌之壓力。 (三)日本進口銅版紙對國內產業之影響:課稅後各項產業狀況資料顯示,89年及90年間國內生產量及內銷量係隨國內需求呈下降趨勢;市場占有率90年雖下降,但較課稅前好轉;存貨量90年度起大幅下降,生產力及產業開工率也有成長;內外銷價格方面則回復與製造成本一致方向之變動,亦大致隨紙漿價格趨勢變動。大致而言,課稅後國內產業有好轉跡象;惟以91年之進口量資料觀察,日本銅版紙進口量有再度增加跡象,降價幅度為所有產品之最,故並無證據顯示產業之好轉為一持續及穩定現象,主要考量因素為:在日貨可能以低價大量進口之情況下,將再度以價格競爭取得市場占有率,使國產品內銷量無法隨國內需求增加達到同樣成長幅度,並被迫減價銷售,或無法反映製造成本,進而對國內產業生產、存貨及獲利等皆有不利影響。 三、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併傾銷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認定,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後,決議是否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2003/05/05,19-87-03(92-C1),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就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二000一四九一一號) 主旨:公告本會就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暨財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五號公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八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法定調查認定後,財政部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請參考經濟部公報第三十一卷第六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八)調字第八八0一八六號函、第三十一卷第三十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八)調字第八八三0六一號函、財政部公報第三七卷第一八八五期台財關第0八八0000七五五號函)。 (二)嗣經利商股份有限公司向財政部主張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後,國內產業已無損害情事,申請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會調查認定應考量停止或變更課徵反傾銷稅後,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時將另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人,請於本年五月十三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九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本案洽詢方式如下:電話(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科長淑卿或五一三林專員馨山;電傳(0二)二七二五二九0 八;電子郵件帳號itc@ 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
2003/05/05,19-89-01,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針對「南韓、泰國、馬來西亞預力鋼絞線反傾銷行政訴訟案」擬提起上訴,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判決「南韓、泰國、馬來西亞預力鋼絞線反傾銷行政訴訟案」產業損害認定有瑕疵,財政部不課徵反傾銷稅處分違法一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針對產業損害部分,擬請財政部提起上訴。 二、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向財政部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貿委會產業損害最後認定國內產業無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並經財政部九十年十一月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不課徵結案。申請人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及國內二家生產廠商不服處分,於九十一年一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年四月八日判決,貿委會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有遞延效果評估基礎矛盾、資料比較方式之理由不備且評價基礎不足等瑕疵,故財政部據以決定不課徵反傾銷稅之處分違法。 三、根據前項判決,財政部不課徵反傾銷稅之處分應予撤銷,並送經濟部交由貿委會依判決之法律見解,再行調查有無危害國內產業後,由財政部對原告之反傾銷稅申請案作成適法處分。該會經專案小組研商後,業已決定依據行政訴訟法,透過原處分機關財政部於法定期間(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並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結果辦理相關事宜。
2003/05/05,19-87-03(92-C1),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本會就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二000一四九一一號) 主旨:公告本會就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暨財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五號公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八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法定調查認定後,財政部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請參考經濟部公報第三十一卷第六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八)調字第八八0一八六號函、第三十一卷第三十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八)調字第八八三0六一號函、財政部公報第三七卷第一八八五期台財關第0八八0000七五五號函)。 (二)嗣經利商股份有限公司向財政部主張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後,國內產業已無損害情事,申請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會調查認定應考量停止或變更課徵反傾銷稅後,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時將另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人,請於本年五月十三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九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本案洽詢方式如下:電話(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科長淑卿或五一三林專員馨山;電傳(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電子郵件帳號itc@ 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
2003/08/28,19-87-03(92-C1),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H型鋼,英文名稱為H-Beam (H Section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7216.33.00.10及7216.33.00.20。 (二)國內同類貨物說明:本案涉案產品係普通材質一般結構用鋼(日規JIS G3101 SS 400或美規ASTM A36)及高強度低合金結構用鋼(日規JIS G3106 SM 490或美規ASTM A572 ),高度在80~800公釐者。國內H型鋼之材質及用途與涉案產品相同,且在國內市場上具相互替代及競爭關係,與涉案產品為同類貨物。 (三)國內產業範圍: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日本進口H型鋼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參閱表一)。 (五)日本進口H型鋼相關價格(參閱表二)。 (六)國內H型鋼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參閱表三)。 (七)日本H型鋼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四)。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四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八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本會網站。
2003/09/04,19-87-03(92-C1),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聽證,"(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9200028681號) 主旨:公告就「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二時。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0五室,台北市110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一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之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北市長安東路一段9號6樓 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龍井鄉麗水村龍昌路100號 利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北市民生東路二段176號8樓 Tokyo Steel Manufacturing Co., Ltd.:Fukokuseimei Bldg. 2-2-2 Uchisaiwaicho, Chiyodaku, Tokyo, Japan Sumikin Steel and Shape Industries Ltd.:日本和歌山縣和歌山市湊1850番地 Godo Steel Ltd.:日本大阪市北區堂島濱二丁目2番8號 Yamato Industry Ltd.:日本姬路市大津區吉美380番地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已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03/09/04,19-87-03(92-C1),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聽證,(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9200028681號) 主旨:公告就「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二時。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0五室,台北市110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一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九之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 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已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03/10/30,19-85-01(92-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 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 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主旨:公告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 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 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暨財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五號公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八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 波蘭、俄羅斯、澳洲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 案,經財經兩部完成法定初步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 一日同意接受該四國價格具結之申請並暫停調查。嗣因波蘭、俄羅斯及 韓國違反價格具結,財經兩部續對該三國進行最後調查後,財政部自八 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 銷稅。對澳洲之價格具結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屆滿五年後停止實施。 (請參考經濟部公報第三0卷第三十四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七)調字第八七二七0五號函、財政部公報第三六卷第一八三三期台 財關第八七0九二一三三0號函)。 (二)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五年之公告,向該 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公告展 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 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會應調查認定國內產業是否已無 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八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 ,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 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另 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 人,請於本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 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九十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本案洽詢方式如下:電話(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淑卿或五二五蔡佳雯;電傳(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電子郵件帳號 itc@ 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
2003/10/30,19-85-01(92-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公告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 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 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主旨:公告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 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 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暨財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五號公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八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 波蘭、俄羅斯、澳洲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 案,經財經兩部完成法定初步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 一日同意接受該四國價格具結之申請並暫停調查。嗣因波蘭、俄羅斯及 韓國違反價格具結,財經兩部續對該三國進行最後調查後,財政部自八 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 銷稅。對澳洲之價格具結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屆滿五年後停止實施。 (請參考經濟部公報第三0卷第三十四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七)調字第八七二七0五號函、財政部公報第三六卷第一八三三期台 財關第八七0九二一三三0號函)。 (二)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五年之公告,向該 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公告展 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 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會應調查認定國內產業是否已無 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 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八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 ,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 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另 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 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 人,請於本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 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 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九十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本案洽詢方式如下:電話(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淑卿或五二五蔡佳雯;電傳(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電子郵件帳號 itc@ 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2003/12/05,19-87-03(92-C1),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決議「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無具體事證證明課徵原因業已消滅或變更,一、經濟部貿委會於12月5日召開第43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主持。會中就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討論。該案經討論後決議:本案經調查我國H型鋼產業損害情形,發現自88年12月10日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後,由日本H型鋼進口數量、對國內同類貨物價格之影響及國內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指標顯示,其所受損害程度確有改善,足證課稅效果。復由市場競爭狀況、日本H型鋼潛在之進口情形及其對國內產業影響之分析顯示,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日本H型鋼將再度以低價大量進口,並導致國內產業損害繼續或再發生。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尚無具體事證證明課徵原因業已消滅或變更。 二、貿委會指出,前項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一)課徵反傾銷稅後產業損害程度確有改善,惟仍處於易受傾銷損害之狀態:課徵反傾銷稅後日本進口量雖大幅降低,惟仍維持一定進口量,以保有經銷管道。進口貨CIF價格自88年我國展開反傾銷調查後亦大幅降低,期能於課徵反傾銷稅後仍有與國產品進行價格競爭之空間。國內產業狀況顯示,國內市場占有率已大幅提升,內銷價格可反映廢鋼原料成本而與其呈一致方向之變動,獲利狀況亦獲得改善,顯示課稅已有效果;惟在國內需求無顯著提升下,致國內產業生產量及內銷量亦無法成長,產能利用率無法提升,投資報酬率仍然偏低,必須外銷以去化產能,顯見國內產業仍處於易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後之傾銷重現而受損害狀態。 (二)停止或變更課徵反傾銷稅後,國內產業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在國內市場競爭方面,未來仍將維持供過於求及價格競爭之狀況。在潛在進口方面,日本H型鋼近年來設備產能約為700萬公噸,91年閒置產能仍達150萬公噸,產能嚴重過剩。另由我國、美國因產業遭受損害而相繼對其課徵反傾銷稅來看,日本有以傾銷手段來解決產能過剩問題之可能。其次,日本將持續出口政策以調節過剩產能,並仍有再度搶攻我國市場之企圖。此外,我國關稅稅率將於93年降為零,對日貨之進口將更具吸引力。以上顯示,日本H型鋼潛在進口相當高。 若停止或變更課徵反傾銷稅,日本H型鋼將再度以低價大量進口,引發進口品與國產品之價格競爭,使得經營環境不佳之國內產業,面臨再次減價銷售,無法反映製造成本,產銷失調之不利影響將再度重現。 三、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後,決議是否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2004/04/07,19-85-01(92-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0三室,台北市110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一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0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0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0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九時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龍井鄉麗水村龍昌路100號 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吉林路24號一二樓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三重市光復路二段3號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新平路5號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112號10樓 誠鋼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08號9 盈發五金有限公司: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3號9樓 豐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伸港鄉興工路63號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大寮鄉鳳林二路902號 泰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一段92號8樓 明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信箱第43-103號 中華民國型鋼支撐工程協會:台北市林口街80巷89號1樓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1號 長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小港區台機路16號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復興北路502號7樓 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9號10樓 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21號10樓 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懷寧街110號2樓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 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號3樓之2 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松江路350號7樓 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中山二路472號4樓 Hyundai Corporation(現代綜合商事(株)台灣分公司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44號1425室 Polskie Huty Stali SA:40-121 Katowic, ul. Chorzowska 50, Poland CMC Fareast Limited. :Unit C, 12th Floor,128 Gloucester Road Hong Kong Nizhny-Tagil Iron & Steel Plant :15, 4-5 Dolgroukovskaya St. Moscow 1 03006, Russia Starwood Trading(Asia Pacific)Ltd. : Room 1706-7, Hang Lung Centre, 2-20 Pacterson Street, Hong Kong INI Steel Company :No. 1, Songhyun-dong, Dong-ku, Incheon, Korea Dongkuk Steel Mill Co., Ltd. :50, Suha-dong, Chung-ku, Seoul, Korea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04/04/07,19-85-01(92-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公告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0三室,台北市110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一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0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0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0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 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九時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04/04/14,19-85-01(92-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H型鋼,英文名稱為H-Beam (H Section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7216.33.00.10、7216.33.00.20及7216.33.00.30。 (二)國內同類貨物說明:本案涉案產品係普通材質一般結構用鋼(日規JIS G3101 SS 400或美規ASTM A36)及高強度低合金結構用鋼(日規JIS G3106 SM 490或美規ASTM A572 ),高度在80公釐及以上者。國內H型鋼之材質及用途與涉案產品相同,且在國內市場上具相互替代及競爭關係,與涉案產品為同類貨物。 (三)國內產業範圍: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H型鋼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一)。 (五)H型鋼相關價格表(參閱表二)。 (六)國內H型鋼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三)。 (七)波蘭H型鋼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四)。 (八)俄羅斯H型鋼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五)。 (九)韓國H型鋼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六)。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四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八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本會網站。
2004/05/13,19-85-01(92-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經濟部貿委會決議「波、俄及韓H型鋼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國內H型鋼產業已無損害且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一、經濟部貿委會於5月13日召開第45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主持。會中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進行討論決議: (一)本案調查結果為國內H型鋼產業已無損害,且前案傾銷行為對國內H型鋼產業所造成之損害,將不致因停止對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而再發生。 (二)為避免國外H型鋼進口擾亂國內市場秩序,將繼續監視國外H型鋼進口狀況,一旦有異常情形發生,將依申請或依職權發動反傾銷調查。 二、貿委會指出,前項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一)課徵反傾銷稅後國內產業已無損害對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後,國內產業狀況顯示國內市場占有率已大幅提升,內銷價格可反映廢鋼原料成本,且其漲價幅度已遠超過製成品成本之成長率,獲利狀況大幅成長;此外,產能利用率提高,存貨量減少。以上顯示課徵反傾銷稅具效果,國內H型鋼產業狀況已獲顯著改善,因此國內H型鋼產業已無損害。 (二)國內產業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再發生財政部業就傾銷情事作成不致因停止對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而再度發生之認定,據此國內產業損害不論是否再發生,與傾銷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在。因此前案傾銷行為對國內H型鋼產業所造成之損害,將不致因停止對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而再發生。 三、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將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併傾銷調查認定結果,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後,決議是否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2004/07/30,19-87-03(93-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主旨:公告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暨財政部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三九四0號公告、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三九四一號函、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三九四二號函及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四一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鋼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依個別廠商課徵一0.二四%至二四.二四%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限五年。嗣經東鋼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申請對傾銷差率變更之檢討,利害關係人進口商利商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申請對國內產業損害已消滅或變更之檢討,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本(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公告繼續對日本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日本住金製鐵(Sumikin Steel and Shape Inc.)反傾銷稅率由一0.二四%提高為四四.一五%,其餘涉案廠商維持原反傾銷稅率(一九.六三%至二四.二四%),至原課徵期限屆滿(本年十二月九日)為止。(請參考財政部公報第三七卷第一八八五期台財關第0八八0000七五五號函、第四二卷第二一00期台財關第0九三0五五00三二號函)。 (二)東鋼公司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五年之公告,向該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年七月十五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會應調查認定國內產業是否已無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八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另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人,請於本年八月三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洽詢方式:電話(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淑卿或五一三林馨山;電傳(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2004/07/30,19-87-03(93-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公告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三000二三五六0號),主旨:公告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暨財政部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三九四0號公告、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三九四一號函、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三九四二號函及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四一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鋼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依個別廠商課徵一0.二四%至二四.二四%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限五年。嗣經東鋼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申請對傾銷差率變更之檢討,利害關係人進口商利商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申請對國內產業損害已消滅或變更之檢討,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本(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公告繼續對日本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日本住金製鐵(Sumikin Steel and Shape Inc.)反傾銷稅率由一0.二四%提高為四四.一五%,其餘涉案廠商維持原反傾銷稅率(一九.六三%至二四.二四%),至原課徵期限屆滿(本年十二月九日)為止。(請參考財政部公報第三七卷第一八八五期台財關第0八八0000七五五號函、第四二卷第二一00期台財關第0九三0五五00三二號函)。 (二)東鋼公司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五年之公告,向該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年七月十五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會應調查認定國內產業是否已無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八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另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人,請於本年八月三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洽詢方式:電話(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淑卿或五一三林馨山;電傳(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2004/08/09,19-87-03(93-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經濟部貿委會就日本H型鋼反傾銷落日檢討案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正式展開調查,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財政部於本(93)年7月15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交由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就產業損害部分進行調查。貿委會業依委員輪案順序,由洪委員德生督導,柯委員承恩協助督導,許顧問忠信、廖顧問珮真協助調查,並會同金屬工業發展研究中心、財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際貿易局派員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該小組已於7月29日由洪委員召開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確定調查計畫,正式展開調查。 本案貿委會依法應自本年7月15日財政部公告展開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完成產業損害調查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12個月。貿委會將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及「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包括問卷調查、實地訪查、舉辦聽證等,以調查國內產業是否已無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再發生。
2004/12/06,19-87-03(93-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3條及第45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3年12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5室,台北市110信義區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3年12月1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國際貿易大樓809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109-511號,電傳號碼為(02)27252908、27251274,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長安東路1段9號6樓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縣龍井鄉麗水村龍昌路100號利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2段176號8樓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112號10樓盈發五金有限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3號9樓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三民區金鼎路297巷9號煥益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高雄市三民區正忠路466號豐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伸港鄉興工路63號昆泰鋼鐵有限公司 雲林縣斗南鎮小東里大同路444巷15號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縣三重市光復路2段3號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市新平路5號泰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1段92號8樓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吉林路24號12樓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1號Tokyo Steel Manufacturing Co., Ltd. Fukokuseimei Bldg.22F., 2-2-2 Uchisaiwaicho,Chiyoda-ku, Tokoyo100, Japan Sumikin Steel and Shape Industries Ltd. 日本和歌山縣和歌山市湊1850番地Godo Steel Ltd. 日本大阪市北區堂島濱2丁目2番8號東洋紡Bldg.8階Yamato Steel co., Ltd. P.O.Box 8 Hirohata, 380 Kibi, Otsu-ku, Himeji, Hyogo, Japan Daiwa Steel Corp. 日本神戶市中央區北本町通1丁目1番28號 Topy Industries Ltd. 5-9, Yonban-cho, Chiyoda-Ku, Tokyo, Japan Toa Steel Co., Ltd Homat Horizon Bldg.,6-2 Gobacho, Chiyoda-ku, Tokyo, Japan 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日本大阪市中央區北濱四丁目5番33號Nippon Steel Corp. 6-3 Otemachi 2-chome, Chiyoda-ku, Tokyo, Japan JFE Steel Corp. 日本東京都千代田區內幸町2丁目2番3號 Likei Industry Co., Ltd. Hanzomon House 302, 2-5-2, Kojimachi Chiyodaku, Tokyo 102-0083, Japan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93年12月8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04/12/06,19-87-03(93-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公告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9300036961號),主旨:公告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3條及第45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3年12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5室,台北市110信義區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3年12月1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國際貿易大樓809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109-511號,電傳號碼為(02)27252908、27251274,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93年12月8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04/12/09,19-87-03(93-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H型鋼,英文名稱為H-Beam (H section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普通材質一般結構用鋼(日規JIS G3101 SS 400或美規ASTM A36)及高強度低合金結構用鋼(日規JIS G3106 SM 490或美規ASTM A572 ),高度在80~800公釐者。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7216.33.00.10及7216.33.00.20。 (二)國內同類貨物說明:國內H型鋼之材質及用途與涉案產品相同,且在國內市場上具相互替代及競爭關係,與涉案產品為同類貨物。 (三)國內產業範圍: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H型鋼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一)。 (五)H型鋼相關價格表(參閱表二)。 (六)國內H型鋼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三)。 (七)日本H型鋼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四)。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10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本會網站。
2005/02/18,19-88-02(94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本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發文字號:94年2月15日貿委調字第09400004341號公告),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6條、第23條、第45條,暨財政部94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180號公告、94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181號函、94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183號函及94年1月31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58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源起: (一)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87年10月31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89年7月20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依個別廠商課徵8.21%至44.58%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嗣經進口商合一紙業有限公司向財政部主張課徵原因已消滅,申請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之檢討,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92年5月6日公告原案課徵原因並未消滅或變更,仍應依財政部原處分繼續對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請參考財政部89年第38卷第1917期公報之台財關字第0890043732號函、92年第41卷第2063期公報之台財關字第0920502217號公告)。 (二)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5年之公告,向該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94)年1月19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本會應調查認定國內產業是否已無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12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另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人,請於本年2月19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5月31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洽詢方式:電話(02)27589566,分機527邱照仁先生或524郭妙蓉小姐;電傳(02)27252908;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2005/02/18,19-88-02(94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發文字號:94年2月15日貿委調字第09400004341號公告),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6條、第23條、第45條,暨財政部94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180號公告、94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181號函、94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183號函及94年1月31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58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源起: (一)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87年10月31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89年7月20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依個別廠商課徵8.21%至44.58%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嗣經進口商合一紙業有限公司向財政部主張課徵原因已消滅,申請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之檢討,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92年5月6日公告原案課徵原因並未消滅或變更,仍應依財政部原處分繼續對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請參考財政部89年第38卷第1917期公報之台財關字第0890043732號函、92年第41卷第2063期公報之台財關字第0920502217號公告)。 (二)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5年之公告,向該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94)年1月19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本會應調查認定國內產業是否已無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12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另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人,請於本年2月19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5月31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洽詢方式:電話(02)27589566,分機527邱照仁先生或524郭妙蓉小姐;電傳(02)27252908;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
2005/02/21,19-87-03(93-S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案,經濟部貿委會就「日本H型鋼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決議國內H型鋼產業已無損害且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一、經濟部貿委會於2月21日上午召開第47次委員會議,由該會主任委員經濟部何部長美玥主持。會中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討論,決議: (一)本案經調查我國H型鋼產業損害情形,發現88年12月10日起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後,由日本H型鋼進口數量、對國內同類貨物價格之影響及國內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指標顯示,國內H型鋼產業已無損害;且國內H型鋼產業將不致因停止對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而再發生損害。 (二)為避免國外H型鋼進口擾亂國內市場秩序,將繼續監視國外H型鋼進口狀況,一旦有異常情形發生,將依申請或依職權發動反傾銷調查。 二、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反傾銷稅課徵滿5年,其經調查認定傾銷事實已不存在且國內產業已無損害,或傾銷及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者,應停止課徵。貿委會指出,前項「國內H型鋼產業已無損害;且國內H型鋼產業將不致因停止對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而再發生損害」調查結論主要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一)課徵反傾銷稅後國內產業已無損害涉案日本產品於我國市場之占有率已由88年之4.0%大幅下降至93年前2季之0.1%;價格雖仍較國產品售價低,惟因數量少,價格影響已屬有限。國內2家生產廠商有效產能利用率、市場占有率大幅提升,內銷價93年前2季較88年大漲9成,而同期間製造成本漲幅僅約6成。其結果使得國內產業營業利益93年僅前2季即超過歷年整年之水準,且體質亦已獲大幅改善。顯見國內H型鋼產業已無損害,且非處於易受損害之狀態。 (二)國內產業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再發生 93年起日本H型鋼需求增加,價格大幅上漲,生產過剩之情況改善,出口大幅衰退。預計未來需求應不致大幅衰退,不易發生生產過剩情況,內銷價格應可維持相當之水準。又近年來中國大陸、韓國及香港等已成為日本主要出口對象,日本出口至該等地區之比率接近9成,且該等地區均未對日本採取反傾銷措施。以上顯示日本H型鋼低價出口至我國之潛在可能性已降低。此外,如前所述國內產業非處於易受損害之狀態,且國內H型鋼市場需求未來應不致大幅衰退。綜上所述,國內H型鋼產業損害,將不致因停止對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而再發生。 三、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將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併傾銷調查認定結果,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後,決議是否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2005/04/19,19-88-02(94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本會為進行「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請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及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下載,並於5月20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日本銅版紙落日檢討案問卷下載
2005/06/20,19-88-02(94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發文字號:94年6月16日貿委調字第09400018091號),"主旨:公告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4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貿易調查委會會議室,10483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玉豐大樓8樓。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4年7月4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10483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玉豐大樓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02)25010220,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八德路3段20號5樓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板橋市民生路1段1號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建國北路1段96號10樓 合一紙業有限公司:台北縣中和市中正路910號7樓 瀚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德路171號20樓之2 台灣伊藤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1段9號8、9樓 台灣丸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96號3樓 日友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市松江路152號10樓之11 華芳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市建國南路1段161號10樓 敦榮紙業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53巷8弄9號1樓 大永紙通商株式會社:台北事務所台北市松江路80號9樓D室 大永紙通商株式會社(DaiEi Papers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日本104-0044東京都中央區明石町6番24號 日本伊藤忠商社(Itochu Corporation):日本103-8415東京都中央區日本橋本町2-7-1 日本丸紅商社(Marubeni Corp., Ltd.):4-2, ohtemachi 1-chome,chiyoda-ku, Tokyo, JAPAN 日本漿與紙商社(Japan Pulp and Paper Company Limited ):日本東京都中央區日本橋本石町4丁目6番11號 日本製紙(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日本東京都千代田區有樂町1-12-1 王子製紙(Oji Paper Co.,Ltd.):日本東京都中央區銀座4-7-5 三菱製紙 (Mitsumishi Paper Mills, Ltd.):日本東京都千代田區丸之內3-4-2 北越製紙(Hokuetsu Paper Mills, Ltd.):日本東京都中央區日本橋本石町3-2-2 大王製紙(Diao Paper Co., Ltd.):日本東京都中央區八重洲2-7-2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94年6月28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2005/06/20,19-88-02(94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公告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發文字號:94年6月16日貿委調字第09400018091號),主旨:公告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4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貿易調查委會會議室,10483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玉豐大樓8樓。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4年7月4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10483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玉豐大樓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02)25010220,電子郵件帳號為: 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94年6月28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2005/06/28,19-88-02(94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銅版紙,英文名稱為Art Paper,主要構成材質為化學紙漿或機械紙漿與表面塗佈用塗料,規格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總號13140,包括捲筒及各種不同規格之平張銅版紙,主要用途為印刷高級彩色書籍、型錄、廣告傳單、月曆、海報、專刊、封面用紙、一般書籍、期刊雜誌、彩色宣傳品、仿古畫、圖冊、兒童書刊等。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為4810.13.20、4810.19.10、4810.19.90。 (二)國內同類貨物說明:本案調查產品涵蓋雪面與亮面、各種不同規格、品級之銅版紙。而國內銅版紙之材質、用途與前述調查產品相同,故國內銅版紙與調查產品為同類貨物,彼此在國內市場上具相互替代與競爭關係。 (三)國內產業範圍: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銅版紙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 [註1](參閱表1-1 [註2],及表1-2 [註3])。 (五)銅版紙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註4])。 (六)國內銅版紙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七)日本銅版紙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10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本會網站。 註1:表1-1及表1-2均為銅版紙相關進口數量表;惟表1-1之進口數據係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貿易統計月報」統計資料推估而得(詳如註2說明),表1-2之進口數據則依據「日本製紙連合會統計年報」統計資料整理及推估而得(詳如註3說明)。本案究應以表1-1或表1-2為調查資料之依據,請各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 註2: 表1-1進口數據之推估方式之相關背景說明如下: ●原案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之參考稅則號別為4810.11.00及4810.12.00計2項;93年1月1日稅則號別修訂後,相對應之稅則號別為4810.13.20、4810.19.10及4810.19.90計3項(下含共15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惟該等稅則號別產品範圍可能涵蓋非屬銅版紙產品,故無法直接據以統計出銅版紙進口數量及價格。 ●依據本案調查問卷回覆結果,國內生產廠商及進口商一致認為稅則號別修訂後,符合CNS定義銅版紙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4810.13.20.30、4810.13.20.40、4810.19.10.30、4810.19.10.40、4810.19.90.30、4810.19.90.40等6項;4810.13.20.20、4810.19.10.20、4810.19.90.20等3項尚含其他非本案定義之銅版紙產品;其餘6項則不含銅版紙。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提供93年實際被課徵反傾銷稅之日本銅版紙數量資料,上述含非銅版紙產品之3項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進口量中,銅版紙僅占1.22%;若以前述3項稅則號別(計15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總進口量而言,則銅版紙占40.32%。 ●基於上述理由且假定課稅期間日本及其他國家進口銅版紙占相關稅則號別或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比率與日本93年之情形相同,本案89年至92年日本及其他國家之銅版紙進口量均以當時2項參考稅則號別之進口量乘以40.32%推估而得。至於93年日本以外國家及94年第1季所有國家銅版紙進口量則以(符合銅版紙定義之6項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進口量+上述含非屬銅版紙產品之3項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進口量×1.22%)推估而得。 註3:表1-2進口數據之推估方式:日本進口量採用「日本製紙連合會統計年報」A0、A1、A2(即CNS定義之銅版紙,惟不含B2)出口至台灣之數量;日本以外國家之進口量則採用表1-1之推估數據。 註4:由於「日本製紙連合會統計年報」並無價格資料,故表2相關價格資料悉比照表1-1之方式(如註2說明)推估而得,亦即(以表1-1方式推估得各年度之銅版紙進口值)÷(表1-1當年度之銅版紙進口量)作為價格資料。
2005/09/19,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決議進行調查,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於本(94)年8月24日向經濟部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經本年9月19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第48次委員會議審議,認定申請書內容已具備「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簡稱貨品辦法)第8條規定之申請要件並達合理懷疑,因此決議進行調查。 本案後續將由貿委會主任委員(經濟部部長兼任)指定之委員,邀集業務相關之顧問、專家學者,並請有關機關派員,組成調查工作小組展開調查。調查方式包括問卷調查、實地訪查、舉行聽證等。 依據貨品辦法第18條規定,貿委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60日。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貿委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經濟部,如同意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輸入配額)。總計展開調查至採行措施約需210日。另如經初步調查顯示市場擾亂存在,在延遲將造成產業難以彌補損害之緊急情況下,得於展開調查後70日內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實施期間最長不得逾200日)。 根據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承諾,WTO會員如因自中國大陸進口貨品數量增加而對該會員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造成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之虞時,得單獨對中國大陸特定產品採行防衛措施。我國已據其承諾及參酌其他會員之法規,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增訂大陸貨品及大陸紡織品專章,俾國內產業遭受大陸產品進口威脅時得以因應。此次申請人即依據大陸貨品專章(貨品辦法第4章之1)提出本申請案。
2005/09/19,19-88-02(94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產業損害調查暫未作成認定並決議予以延長調查期限,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於94(本)年9月19日上午召開第48次委員會議,由該會主任委員經濟部何部長美玥主持。會中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討論。決議:暫無法完成本案之認定,將再提下次委員會議討論。 貿委會爰根據上開決議,並按「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5項規定,本案可延長調查期間至95年1月18日(延長期限為自財政部於94年1月19日公告調查之日起算12個月內作成認定),惟貿委會表示將於近日內儘速再召開委員會議並完成認定。
2005/09/26,19-88-02(94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貿委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延長產業損害調查期限制95年1月18日止,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貿委會對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因調查之必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5項規定,將調查期間延長至95年1月18日止。
2005/09/27,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本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進行調查。,"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發文字號:經調字第09402614930號 主旨:公告本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進行調查。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第9條及本(94)年9月19日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第48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於本年8月24日向本部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並於9月8日補提臨時措施之申請,經9月19日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第48次委員會議決議進行調查。 二、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品說明: (一)名稱:毛巾、浴巾、方巾、童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之成品或半成品。 (二)用途:家庭用品、休閒、洗臉、游泳、餐廳…等。 (三)品級及規格:所有品級及規格。 (四)涉案輸入貨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主要為6302.60.00.00(盥洗及廚房用,棉質毛巾織物或類似毛圈織物製品)及6302.91.00.00(棉製盥洗及廚房用織物製品)。我國於91年2月15日起開放自中國大陸進口,進口關稅稅率為10.5%。 三、進行調查之理由: (一)申請人資格經審查符合「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受害國內產業所屬相關團體。 (二)申請書內容及檢附資料經審查符合「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 (三)申請人主張近3年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品大幅增加,自91年之3,708公噸增加至93年之6,804公噸,導致國內生產相同產品之產業遭受市場擾亂。經審查已達合理懷疑程度。 四、調查時程:本案應自本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60日。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應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本部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另如經初步調查顯示市場擾亂存在或有市場擾亂之虞時,在延遲將造成產業難以彌補損害之緊急情況下,得於展開調查後70日內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實施期間最長不得逾200日)。 五、登記為利害關係人及意見表達: (一)除第七項所列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外,具有利害關係人身分而欲就本案提供相關意見者,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向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登記。 (二)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表達意見,包括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等意見,請將書面資料送交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如欲查閱申請書公開版本,亦請逕洽該會。 六、聯絡方式: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地址為臺北市松江路317號8樓,電話(02)25066670,分機513(林馨山)或515(邱光勛);電傳(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 itc@ mail.moeaitc.gov.tw;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七、已知利害關係人: (一)申請人: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 (二)國內生產商:佳門實業有限公司、一如股份有限公司、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宏吉毛巾工業有限公司、和成織造股份有限公司、銘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有棉織工業有限公司、駿鶴企業社、怡浴企業有限公司、仲帥企業有限公司、捷麗明有限公司、銘俊實業有限公司、丸一企業有限公司、森鳴實業有限公司、元森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明興織造廠、和信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冠軍毛巾股份有限公司、利昱織造廠、偉榮棉織廠、榮州棉織廠、保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千元棉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興隆紡織廠、協和棉織廠、皓偉棉織廠、豐成織造廠、麒麟棉織廠、好家庭毛巾股份有限公司、壹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達興織造廠、美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國榮紡織廠、永鵬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多多興業有限公司、每日棉織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詮益棉織有限公司、合懋紡織廠、芳賓實業有限公司、二清棉織廠有限公司、丸新企業有限公司、天惠棉織廠、昌和毛巾工廠、偉富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松大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新菊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貴玉企業有限公司。 (三)進口商:美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永達昌股份有限公司、銘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森鳴實業有限公司、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大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好家庭毛巾股份有限公司、皇后股份有限公司。 (四)輸出國:中國大陸。"
2005/09/27,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公告本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進行調查。,"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發文字號:經調字第09402614930號 主旨:公告本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進行調查。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第9條及本(94)年9月19日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第48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於本年8月24日向本部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並於9月8日補提臨時措施之申請,經9月19日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第48次委員會議決議進行調查。 二、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品說明: (一)名稱:毛巾、浴巾、方巾、童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之成品或半成品。 (二)用途:家庭用品、休閒、洗臉、游泳、餐廳…等。 (三)品級及規格:所有品級及規格。 (四)涉案輸入貨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主要為6302.60.00.00(盥洗及廚房用,棉質毛巾織物或類似毛圈織物製品)及6302.91.00.00(棉製盥洗及廚房用織物製品)。我國於91年2月15日起開放自中國大陸進口,進口關稅稅率為10.5%。 三、進行調查之理由: (一)申請人資格經審查符合「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受害國內產業所屬相關團體。 (二)申請書內容及檢附資料經審查符合「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 (三)申請人主張近3年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品大幅增加,自91年之3,708公噸增加至93年之6,804公噸,導致國內生產相同產品之產業遭受市場擾亂。經審查已達合理懷疑程度。 四、調查時程:本案應自本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60日。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應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本部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另如經初步調查顯示市場擾亂存在或有市場擾亂之虞時,在延遲將造成產業難以彌補損害之緊急情況下,得於展開調查後70日內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實施期間最長不得逾200日)。 五、登記為利害關係人及意見表達: (一)除第七項所列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外,具有利害關係人身分而欲就本案提供相關意見者,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向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登記。 (二)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表達意見,包括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等意見,請將書面資料送交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如欲查閱申請書公開版本,亦請逕洽該會。 六、聯絡方式: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地址為臺北市松江路317號8樓,電話(02)25066670,分機513(林馨山)或515(邱光勛);電傳(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 itc@ mail.moeaitc.gov.tw;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 七、已知利害關係人: (一)申請人: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 (二)國內生產商:佳門實業有限公司、一如股份有限公司、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宏吉毛巾工業有限公司、和成織造股份有限公司、銘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有棉織工業有限公司、駿鶴企業社、怡浴企業有限公司、仲帥企業有限公司、捷麗明有限公司、銘俊實業有限公司、丸一企業有限公司、森鳴實業有限公司、元森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明興織造廠、和信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冠軍毛巾股份有限公司、利昱織造廠、偉榮棉織廠、榮州棉織廠、保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千元棉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興隆紡織廠、協和棉織廠、皓偉棉織廠、豐成織造廠、麒麟棉織廠、好家庭毛巾股份有限公司、壹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達興織造廠、美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國榮紡織廠、永鵬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多多興業有限公司、每日棉織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詮益棉織有限公司、合懋紡織廠、芳賓實業有限公司、二清棉織廠有限公司、丸新企業有限公司、天惠棉織廠、昌和毛巾工廠、偉富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松大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新菊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貴玉企業有限公司。 (三)進口商:美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永達昌股份有限公司、銘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森鳴實業有限公司、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大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好家庭毛巾股份有限公司、皇后股份有限公司。 (四)輸出國:中國大陸。"
2005/10/11,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利害關係人可逕下載調查問卷電子檔填答,大陸毛巾進口救濟案問卷下載
2005/10/19,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參加「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調查登記申請書,參加「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調查登記申請書。
2005/12/05,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經濟部貿委會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決議不採行臨時措施,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類產品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經本(94)年12月5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第49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尚無明確證據顯示國內產業狀況已達延遲採行措施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的緊急情況,爰決議不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涉案貨品採行臨時措施。 貿委會將持續進行後續調查,同時密切觀察市場變化,如調查期間發現自中國大陸進口產品有急遽增加之現象,將儘速完成調查,採取救濟措施,防止國內產業受到損害。另外,經濟部將由工業局持續推動輔導措施,以改善業者之營運狀況。 本案係申請人於本年8月24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經9月19日貿委會第48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進行調查,該部於9月26日公告進行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本案雖不採行臨時措施,惟仍將繼續完成市場擾亂之調查認定。依貨品辦法規定,貿委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即95年1月24日)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貿委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經濟部。如經濟部同意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輸入配額)。總計展開調查至採行措施約於210日內(即95年4月24日)完成,但必要時得延長60日。
2005/12/05,19-88-02(94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經濟部貿委會就「日本銅版紙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決議國內銅版紙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一、經濟部貿委會於本(94)年12月5日上午召開第49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討論,決議:本案經調查我國銅版紙產業損害情形,若停止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由日本銅版紙進口趨勢,以及該進口對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及對我國產業可能造成之影響分析顯示,損害我國產業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二、貿委會表示,造紙公會於87年10月31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89年7月20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依個別廠商課徵8.21%至44.58%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本案造紙公會於93年10月15日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於本年7月26日通知經濟部,傾銷調查結果:「基於日本涉案廠商於調查期間仍繼續對我傾銷,且傾銷差率有擴大跡象,我如停止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涉案貨物將可能繼續對我傾銷。」 三、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5年,應停止課徵。但經調查認定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在此限。貿委會指出,前述「若停止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損害我國產業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結論主要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一)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日本銅版紙進口量將再度增加:日貨於課稅期間輸往我國之銅版紙雖不超過其出口量之1.5%,惟同期間我國仍為日本塗佈紙之主要出口市場,而塗佈紙機透過製程改善,即可轉換生產較高利潤之銅版紙,若停止課稅,日貨將再增加A2品級出口與國產品競爭以擴張其市占率。又企業為追求利潤,必調降存貨量以提高現金週轉率,因此日本會選擇位置接近、零關稅、經濟成長相對較高及停課反傾銷税後具成本優勢之我國為出口標的。若日本回復至89年存貨量占生產量之比,則須去化之庫存量已達課稅前損害我國產業之進口數量水準。 (二)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日貨進口價格將回復至課稅前之低價,對國產品內銷價造成不良影響:課稅期間日貨A2品級銅版紙每公噸進口 C.I.F.價格僅略高於國產品。國內生產廠商生產銅版紙有相當大比例屬A2品級,產業已接近全能生產,若停止課稅,國產品將同時面臨與日貨A2品級及其他國家進口品之雙重競價壓力,在相同的通路下,國產品將被迫降價因應。又財政部認定日本王子製紙傾銷差率仍擴大,故未來如停止課稅,日貨將回復課稅前以低價A2品級奪回市場;至未進口者,亦將復以低於國產品售價方式進口,致對國產品內銷價格造成不利影響。 (三)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日本銅版紙進口將再度損害我國產業:如停止課稅,日本將選定地域接近、零關稅、經濟成長較高且停課反傾銷稅具成本優勢之我國增加出口,加上財政部認定:「我如停止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涉案貨物將可能繼續對我傾銷」,致其進口將回復至課稅前低價銷售將使國產品隨之被迫降價與日貨競爭,進而影響我產業產銷及獲利狀況,使我國銅版紙產業再度受到損害。 四、本案後續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併傾銷調查認定結果,提交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是否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2005/12/08,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貿委會澄清經濟日報94年12月7日刊載「毛巾業申請貿易救濟被駁回」案,一、有關「申請貿易救濟被駁回」之澄清 大陸毛巾進口救濟案本(94)年12月5日經濟部貿委會委員會議的決議是不採行臨時措施,並不是駁回全案。事實上,貿委會仍將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繼續完成市場擾亂之調查認定,並決定最後是否採行救濟措施。 依貨品辦法規定,貿委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即95年1月24日)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貿委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經濟部。如經濟部同意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輸入配額)。總計展開調查至採行措施約於210日內(即95年4月24日)完成,但必要時得延長60日。 貿委會在進行後續調查的同時,將密切觀察市場變化,如調查期間發現自中國大陸進口產品有急遽增加之現象,將儘速完成調查,採取救濟措施,防止國內產業受到損害。 另外,經濟部工業局目前正針對毛巾業者規劃辦理教育訓練課程及國產毛巾促銷活動,建請國防部所屬單位優先採購國產毛巾。工業局將持續推動輔導措施,以改善業者之營運狀況。 二、有關「毛巾協會總幹事指出,貿委會應到雲林實地參觀毛巾廠以瞭解現況」之澄清 貿委會鑒於進口救濟、平衡稅及反傾銷相關法規極具專業性,國內一般業者短期間不易了解,致使許多業者在貿易救濟案件申請過程中,經常發生申請書反覆補件情形,影響案件申請及處理時效,延宕受害產業及時獲得救濟之時機,遂於87年5月1日聯合財政部關政司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共同組成跨部會的「貿易救濟聯合諮詢服務小組」(貿易救濟張老師)之單一服務窗口,目前由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專責輔導貿易救濟案件之申請(聯絡電話:02-27074339,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號3樓之2)。為協助業界申請毛巾進口救濟案件,除配合業者實際需求安排3次個案輔導(其中2次赴雲林到廠服務)。貿委會辦理大陸毛巾進口救濟案的專案小組成員亦於94年11月14日赴雲林縣虎尾鎮與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會員廠相關人員進行座談,並說明問卷填答重點,同時為使業者有較充分之時間配合填答問卷,貿委會亦已同意廠商回覆問卷之期限由11月14日寬延至12月15日。
2006/01/02,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產業損害聽證,(發文字號:94年12月30日貿委調字第09400037961號) 主旨:公告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之6準用第11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5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B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5年1月11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02)25010220,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40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33-2號 二清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33-2號 三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汕尾2-2號 千元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75-3號 中興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84號 元維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100號 台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頂竹圍3-24號 平凡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25-30號 正大漿紗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79號 永紡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171-15號 全益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468號 尾園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尾園21-1號 協明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5鄰36號 明興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溪25-32號 東發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新吉里74號 建瑋棉織廠:雲林縣土庫鎮興新里下店12-2號 美源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159號 茂原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崁腳1-28號 恒裕棉織廠:雲林縣西螺鎮公館里公館256號 晉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溪25-31號 偉盛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255-31號 偉榮公司: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99-1號 國榮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01號 喜帥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122-1號 壹會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4-2號 皓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堀頭95-5號 進和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100號 鈞展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竹圍21-3號 裕祥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179號 詮益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28號 嘉輝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485號 榮州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56-11號 榮輝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41-15號 德昌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26號 興隆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84-1號 錦美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140號 耀裕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11-2號 麒麟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263號 永鵬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97號 大新棉織廠: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497巷47號 達興公司:雲林縣斗南鎮田頭里105-1號 三大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97-2號 丸一企業有限公司:雲林縣大埤鄉尚義村尚義路7-1號 如峰企業: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汕尾19-6號 宏祥印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62號 宏鑫整理部:雲林縣虎尾鎮芳草里2鄰15-23號 協發公司: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36號 東億工業社:雲林縣虎尾鎮平和里46號 信義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汕尾21-1號 家樂印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610號 國芳繡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德興里西平路25巷16-1號 順發整理部: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崁腳27號 嘉帝整理部: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尾園20號 廣泰企業社:彰化縣甲中鎮復興里三腳路四段十巷148號 德豐企業社: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路36-31號 龍浩漂染公司: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大庄130號 雙鶴織造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61號 麗馳網版印花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南鎮新崙里新崙南路23-2號 義和泰印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847號 佳門實業有限公司:台北縣三重市中山路290巷15號 一如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苗栗市福星里16鄰中華路686號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草湳里自立路339號 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草湳里梧南路6-2號 宏吉毛巾工業有限公司:台中縣清水鎮下湳里中山路480-1號 和成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南簡里中央路2段381號 維有棉織工業有限公司: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4路15號 駿鶴企業社:彰化縣田中鎮梅州里斗中路1段627號 元森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19號 冠軍毛巾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南鎮德業路25巷8號 利昱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過溪39-12號 保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保庄里建興路140號 豐成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26-1號 每日棉織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7號 詮益棉織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堀頭28號 合懋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頂溪100-3號 芳賓實業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6號 昌和毛巾工廠:台南縣柳營鄉士林村柳營路1段491巷151號 偉富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香山區內湖里中華路6段335號 美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民族西路193號4樓 永達昌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興農路210號 銘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沙鹿鎮鎮南路2段342號 森鳴實業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84號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2號5樓 中大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林森北路119巷55號2樓 好家庭毛巾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1段63巷35號 皇后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北寧路20號 多多興業有限公司:雲林縣西螺鎮公館里三源15號 昆山森鳴紡織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江蘇省昆山市石浦鎮仁成路68號 保定新高新進出口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河南省保定市高開區翠園街449號 湖北誠意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大陸湖北省武漢市漢口精武路168號 曲阜騰龍棉紡織品有限公司:中國大陸山東省曲阜城開發區1號 武漢金林紡織貿易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湖北省武漢市上海路16號聲直大廈A座903室 岳陽華美巾被織造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湖南省華容縣三封寺開拓路 浙江雙燈家紡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浙江省蘭溪市溪溪西下龍灘 淄博天裕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大陸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鄭家社區中紡 河南棉花進出口公司:中國大陸河南省鄭州市文化路115號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95年1月9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主任委員 何美玥
2006/01/02,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公告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產業損害聽證,(發文字號:94年12月30日貿委調字第09400037961號) 主旨:公告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之6準用第11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5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B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5年1月11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02)25010220,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40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95年1月9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主任委員 何美玥
2006/01/12,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展延產業損害聽證日期,(發文字號: 95年1月11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1261號) 主旨:更正本會94年12月30日貿委調字第09400037961號函有關「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產業損害聽證公告之公告事項第一、(二)項,聽證日期因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爰予以取消,並將另行擇期召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6條。
2006/01/12,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公告「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展延產業損害聽證日期,(發文字號: 95年1月11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1261號) 主旨:更正本會94年12月30日貿委調字第09400037961號函有關「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產業損害聽證公告之公告事項第一、(二)項,聽證日期因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爰予以取消,並將另行擇期召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6條。
2006/01/24,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展延產業損害調查日期,(發文字號: 95年1月23日經調字第09502601320號) 主旨:有關「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產業損害調查,因調查之必要,將120日調查期限延長60日至95年3月25日止。 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18條第2項。
2006/01/24,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公告「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展延產業損害調查日期,(發文字號: 95年1月23日經調字第09502601320號) 主旨:有關「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產業損害調查,因調查之必要,將120日調查期限延長60日至95年3月25日止。 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18條第2項。
2006/02/06,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產業損害聽證時間及地點。,發文字號:94年1月27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3032號 主旨:公告「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產業損害聽證時間及地點。 依據:本會94年12月30日貿委調字第09400037961號公告及95年1月11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1261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聽證時間:95年3月2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另訂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欲參加聽證者請於2月27日前報名。 二、聽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AB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三、其他事項:本次聽證其他相關事項請參閱本會94年12月30日貿委調字第09400037961號公告及95年1月11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1261號公告。
2006/02/06,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公告「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產業損害聽證時間及地點。,發文字號:94年1月27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3032號 主旨:公告「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產業損害聽證時間及地點。 依據:本會94年12月30日貿委調字第09400037961號公告及95年1月11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1261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聽證時間:95年3月2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另訂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欲參加聽證者請於2月27日前報名。 二、聽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AB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三、其他事項:本次聽證其他相關事項請參閱本會94年12月30日貿委調字第09400037961號公告及95年1月11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1261號公告。
2006/02/22,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毛巾、浴巾、方巾、童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之成品或半成品(以下簡稱毛巾)。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主要為6302.60.00(盥洗及廚房用,棉質毛巾織物或類似毛圈織物製品)及6302.91.00(棉製盥洗及廚房用織物製品)。 (二)國內同類貨物說明:國產毛巾之材質及用途與涉案產品相同,且在國內市場上具相互替代及競爭關係,與涉案產品為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 (三)國內產業範圍:申請書所列染色、漿紗、織造、漂染、整理、印花、繡花、包裝各步驟之國內生產廠商為調查產業範圍。(參閱表4) (四)毛巾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五)毛巾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六)國內毛巾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10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進口救濟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本會網站。
2006/03/07,19-88-02(9401),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業經公告繼續課徵反傾銷稅5年,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於94年7月13日及94年12月5日完成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本(95)年2月16日召開第118次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決議:鑒於傾銷及損害之調查結果,符合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構成要件認定,並衡酌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並無負面影響,爰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課徵辦法)第4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繼續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5年之反傾銷稅。 本年3月3日財政部已公告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利害關係人得於課徵期滿1年後,依課徵辦法第43條第1項提出具體之事證,向財政部申請進行課徵原因有無消滅或變更。
2006/03/08,19-95-01,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自95年3月3日起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主旨:公告本會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自95年3月3日起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9條、第11條及第22條,暨財政部95年3月1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0960公告及台財關字第09505500963號函。 公告事項: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針對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表示意見,請於95年3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正本送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10483台北市松江路317號8樓)。
2006/03/08,19-95-01,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利害關係人可逕下載調查問卷電子檔填答,中國毛巾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問卷下載
2006/03/08,19-95-01,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本會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自95年3月3日起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主旨:公告本會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自95年3月3日起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9條、第11條及第22條,暨財政部95年3月1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0960公告及台財關字第09505500963號函。 公告事項: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針對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表示意見,請於95年3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正本送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10483台北市松江路317號8樓)。
2006/03/17,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經濟部貿委會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認定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5)年3月17日上午召開第51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政務次長瑞隆主持。會中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數量之變化、國內毛巾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毛巾產業各項經營狀況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數量之增加、產業實質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中國大陸毛巾輸入數量急速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 二、貿委會表示,本案係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於94年8月24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另要求提供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調整措施。經濟部於94年9月26日公告進行調查。為辦理本案,貿委會邀集有關機關派員組成「產業損害調查暨調整措施專案小組」,專案小組經資料蒐集、實地訪查及舉行聽證等調查程序,將調查報告提交本次委員會議審議。 三、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一)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數量增加之評估 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後,在 絕對進口量部分,92年、93年、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52.2%、20.6%、-0.8%,94年與91年比較增加80%左右;在進口量相對於國內產業生產量部分,92年、93年、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80.7%、40.9%、19.7%,94年與91年比較約增為2.8倍左右。以上分析顯示,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產品進口後,不論其絕對進口量或相對於國內產業生產量均呈現急速增加現象。 (二)產業實質損害之評估 自90年起國內產業各項經營狀況除銷售價格、存貨狀況、工資外,其餘指標均呈現不利趨勢。自91年至94年生產量、產能利用率之衰退幅度均呈逐年加劇之趨勢。市場占有率之衰退幅度雖趨緩,但94年較91年已下降5成;銷售量94年較91年已衰退3成;因此,在銷售價格有所上漲之情況下,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均呈衰退趨勢。僱用員工人數90年至94年減幅達3成。工資為先跌後漲;存貨狀況下降係由於市場展望不佳,廠商不敢生產過量所致。另部份廠商關閉生產線、關廠或轉而至其他國家生產。由上述各項指標綜合研判,國內產業已達實質損害程度。 (三)因果關係之評估: 1、涉案進口量之影響在國內總需求仍穩定成長之情況下,國產品銷售量自92年、93年及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20.9%、-9.3 %及-2.3 %。同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由91年之45.5%大幅增加為94年前3季之70%,增幅達5成;而非涉案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90年之83.4%大幅減少為94年前3季之22.5%,降幅達6成;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則由90年之16.6%大幅減少為94年前3季之8.2%,降幅達5成。顯見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對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造成不利影響。 2、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之影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價格自91年起均低於國產品銷售價格,價差呈現擴大趨勢,國產品平均價格於91年至93年尚未受其影響而減價, 94年前3季國產品已無法反應成本之上漲而須減價銷售。因此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進口對國產品銷售價格造成影響。 3、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對產業之影響 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於開放進口後短短3年內已取得近7成之國內市場占有率,不但取代其他國家之進口成為國內市場主要供應者,亦使國產品市場占有率大幅下降。由於其低價銷售,迅速取代國產品價格較低之部分,因此國產品之平均售價反呈上升,但銷售量卻大幅減少,以致獲利狀況減少之情形無法改善,國內產業僅能減少僱用員工,以降低營運成本。影響所及,國內產業機台設備閒置情形日益嚴重,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均呈下降,關廠或外移之情事陸續發生。因此,自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大量進口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更不利之影響。 4、綜上各節所述,中國大陸涉案進口產品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四)結論:本案依上述分析綜合評估,中國大陸毛巾輸入數量急速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 四、本案產業損害成立後,貿委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措施提報經濟部。經濟部如同意後,則將於60日內與中國大陸進行諮商,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輸入配額)。
2006/03/17,19-95-01,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5)年3月17日上午召開第51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政務次長瑞隆主持。會中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毛巾數量之變化、國內毛巾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毛巾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貿委會表示,該會辦理「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時,發現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涉有傾銷情事,即於本年1月3日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8條之規定通知財政部及申請人。財政部於本年3月1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依職權展開反傾銷調查。 三、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涉案進口量及其影響: 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後,涉案產品便以低價進口,以致其絕對進口量逐年呈現大幅成長,非涉案國進口量則呈現負成長。91年至93年國內總需求逐年成長,但國產品內銷量卻呈現衰退趨勢,非涉案國之市場占有率亦大幅減少。顯見涉案產品在我國市場之擴張除取代非涉國產品外,同時亦取代國產品,在我國取得大部分市場占有率,成為主要之進口來源。(毛巾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趨勢請參閱表1) (二)涉案進口對價格之影響: 依調查可得資料顯示,涉案產品進口價格自91年起均低於國產品內銷價,國產品與涉案產品價差持續擴大,至94年前3季始略縮小。國產品於傾銷初期未因涉案進口影響而減價,但於94年前3季國產品內銷價已受傾銷進口而減價。另國產品於傾銷初期未因涉案進口影響而無法提高售價,但於94年前3季國產品內銷價已無法反應成本上漲反呈下跌之現象。以上顯示,涉案進口對國產品售價顯具影響效果。(毛巾相關價格趨勢請參閱表2) (三)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 綜合國內毛巾產業狀況,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毛巾國內市場需求穩定增加,但涉案產品持續低價,並逐步擴大價差,於開放進口後3年內已取得近7成之國內市場,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持續下降,其中價格較低之國產品及其他非涉案國進口品更逐漸為涉案產品所取代。91年至93年間國內產業在不降低內銷價下面對低價涉案產品,訂單陸續減少甚至僅能倉促接單,生產量降低,產能利用率下降。國產品雖試圖於高價市場避開與涉案產品競爭,惟仍難以抵擋涉案產品持續大量低價,以致國產品內銷量持續減少,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等獲利減少情形未改善。 國內產業為因應涉案產品大量低價之競爭,於94年前3季只得捨持續上漲之織造成本,配合降低工資、減少工時等,以降低售價策略增加銷售量,惟生產量、內銷量仍無法突破,以致市場占有率進一步下跌,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等獲利狀況減少之情形更為惡化,國內產業陸續降低工時,部份廠商因而關閉生產線、關廠或轉而至其他國家生產。因此,自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傾銷進口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更不利之影響。(國內毛巾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請參閱表3)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辦法」第12條規定,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五、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95)年3月27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該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25蔡佳雯。
2006/03/27,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擬採救濟措施聽證,主旨:公告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擬採救濟措施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之6準用第20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事由: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業經本(95)年3月17日本會第51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中國大陸毛巾輸入數量急速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前述決議,本會將另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20條之規定,於決議後15日內將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提報本部,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爰先行公告舉行聽證。 二、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申請人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並要求提供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調整措施。 三、聽證時間:95年4月3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四、聽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AB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五、聽證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5年3月31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02)25010220,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40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33-2號 二清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33-2號 三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汕尾2-2號 千元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75-3號 中興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84號 元維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100號 台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頂竹圍3-24號 平凡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25-30號 正大漿紗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79號 永紡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171-15號 全益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468號 尾園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尾園21-1號 協明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5鄰36號 明興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溪25-32號 東發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新吉里74號 建瑋棉織廠:雲林縣土庫鎮興新里下店12-2號 美源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159號 茂原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崁腳1-28號 恒裕棉織廠:雲林縣西螺鎮公館里公館256號 晉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溪25-31號 偉盛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255-31號 偉榮公司: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99-1號 國榮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01號 喜帥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122-1號 壹會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4-2號 皓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堀頭95-5號 進和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100號 鈞展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竹圍21-3號 裕祥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179號 詮益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28號 嘉輝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485號 榮州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56-11號 榮輝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41-15號 德昌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26號 興隆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84-1號 錦美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140號 耀裕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11-2號 麒麟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263號 永鵬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97號 大新棉織廠: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497巷47號 達興公司:雲林縣斗南鎮田頭里105-1號 三大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97-2號 丸一企業有限公司:雲林縣大埤鄉尚義村尚義路7-1號 如峰企業: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汕尾19-6號 宏祥印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62號 宏鑫整理部:雲林縣虎尾鎮芳草里2鄰15-23號 協發公司: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36號 東億工業社:雲林縣虎尾鎮平和里46號 信義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汕尾21-1號 家樂印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610號 國芳繡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德興里西平路25巷16-1號 順發整理部: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崁腳27號 嘉帝整理部: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尾園20號 廣泰企業社:彰化縣甲中鎮復興里三腳路四段十巷148號 德豐企業社: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路36-31號 龍浩漂染公司: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大庄130號 雙鶴織造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61號 麗馳網版印花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南鎮新崙里新崙南路23-2號 義和泰印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847號 佳門實業有限公司:台北縣三重市中山路290巷15號 一如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苗栗市福星里16鄰中華路686號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草湳里自立路339號 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草湳里梧南路6-2號 宏吉毛巾工業有限公司:台中縣清水鎮下湳里中山路480-1號 和成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南簡里中央路2段381號 維有棉織工業有限公司: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4路15號 駿鶴企業社:彰化縣田中鎮梅州里斗中路1段627號 元森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19號 冠軍毛巾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南鎮德業路25巷8號 利昱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過溪39-12號 保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保庄里建興路140號 豐成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26-1號 每日棉織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7號 詮益棉織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堀頭28號 合懋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頂溪100-3號 芳賓實業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6號 昌和毛巾工廠:台南縣柳營鄉士林村柳營路1段491巷151號 偉富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香山區內湖里中華路6段335號 美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民族西路193號4樓 永達昌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興農路210號 銘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沙鹿鎮鎮南路2段342號 森鳴實業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84號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2號5樓 中大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林森北路119巷55號2樓 好家庭毛巾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1段63巷35號 皇后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北寧路20號 多多興業有限公司:雲林縣西螺鎮公館里三源15號 昆山森鳴紡織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江蘇省昆山市石浦鎮仁成路68號 保定新高新進出口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河南省保定市高開區翠園街449號 湖北誠意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大陸湖北省武漢市漢口精武路168號 曲阜騰龍棉紡織品有限公司:中國大陸山東省曲阜城開發區1號 武漢金林紡織貿易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湖北省武漢市上海路16號聲直大廈A座903室 岳陽華美巾被織造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湖南省華容縣三封寺開拓路 浙江雙燈家紡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浙江省蘭溪市溪溪西下龍 灘淄博天裕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大陸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鄭家社區中紡河南棉花進出口公司:中國大陸河南省鄭州市文化路115號
2006/03/27,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公告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擬採救濟措施聽證(發文字號:95年3月17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8162號),主旨:公告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擬採救濟措施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之6準用第20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事由: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業經本(95)年3月17日本會第51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中國大陸毛巾輸入數量急速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前述決議,本會將另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20條之規定,於決議後15日內將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提報本部,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爰先行公告舉行聽證。 二、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申請人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並要求提供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調整措施。 三、聽證時間:95年4月3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四、聽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AB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五、聽證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5年3月31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02)25010220,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40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6/03/28,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擬採救濟措施聽證更正後之時間及地點,主旨:公告「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擬採救濟措施聽證更正後之時間及地點。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之6準用第20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時間:95年4月7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另訂於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欲參加聽證者請於4月4日前報名。 二、聽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CD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三、相關公告:本次聽證其他相關事項請參閱本會95年3月17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8162號公告。 四、請欲於本次聽證中表達意見者,於會前先行準備發言摘要並簽名蓋章後連同電子檔交本會工作同仁,以利作成聽證記錄。
2006/03/28,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公告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擬採救濟措施聽證更正後之時間及地點(發文字號:95年3月28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9351號),主旨:公告「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舉行擬採救濟措施聽證更正後之時間及地點。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之6準用第20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時間:95年4月7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另訂於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欲參加聽證者請於4月4日前報名。 二、聽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CD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三、相關公告:本次聽證其他相關事項請參閱本會95年3月17日貿委調字第09500008162號公告。 四、請欲於本次聽證中表達意見者,於會前先行準備發言摘要並簽名蓋章後連同電子檔交本會工作同仁,以利作成聽證記錄。
2006/04/06,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本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發文字號:經調字第09509006700號 主旨:公告本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 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20條規定及本(95)年3月17日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第51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調查認定結果:本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之輸入數量、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之影響,及對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產業之影響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數量之增加、產業實質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中國大陸毛巾輸入數量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 二、緣起及調查經過:本案係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於94年8月24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另要求提供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調整措施。本部於94年9月26日公告進行調查。為辦理本案,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邀集有關機關派員組成「產業損害調查暨調整措施專案小組」,經資料蒐集、實地訪查及舉行聽證等調查程序,將調查報告提交本(95)年3月17日貿委會第5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三、理由: (一)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數量增加之評估: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後,在絕對進口量部分,92年、93年、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52.2%、20.6%、-0.8%,94年與91年比較增加80%左右;在進口量相對於國內產業生產量部分,92年、93年、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80.7%、40.9%、19.7%,94年與91年比較約增為2.8倍左右。以上分析顯示,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產品進口後,不論其絕對進口量或相對於國內產業生產量均呈現急速增加現象。 (二)產業實質損害之評估:自90年起國內產業各項經營狀況除銷售價格、存貨狀況、工資外,其餘指標均呈現不利趨勢。自91年至94年生產量、產能利用率之衰退幅度均呈逐年加劇之趨勢。市場占有率之衰退幅度雖趨緩,但94年較91年已下降5成。銷售量94年較 91年已衰退3成,在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取代國產品價格較低之部分,使國產品之平均售價反呈上升之情況下,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仍均呈衰退趨勢。僱用員工人數90年至94年減幅達3成。工資為先跌後漲;存貨狀況下降係由於市場展望不佳,廠商不敢生產過量所致。另部份廠商關閉生產線、關廠或轉而至其他國家生產。由上述各項指標綜合研判,國內產業已達實質損害程度。 (三)因果關係之評估: 1、涉案進口量之影響:在國內總需求仍穩定成長之情況下,國產品銷售量自92年、93年及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20.9%、-9.3%及-2.3%。同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由91年之45.5%大幅增加為94年前3季之70%,增幅達5成;而非涉案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90年之83.4%大幅減少為94年前3季之22.5%,降幅達6成;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則由90年之16.6%大幅減少為94年前3季之8.2%,降幅達5成。顯見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對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造成不利影響。 2、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之影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價格自91年起均低於國產品銷售價格,價差呈現擴大趨勢,國產品平均價格於91年至93年所受影響並不顯著,但從國產品銷售數量持續減少來看,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係取代國產品價格較低之部分,因此國產品之平均售價反呈上升。94年前3季國產品已無法反應成本之上漲而須減價銷售。因此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進口對國產品銷售價格造成影響。 3、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對產業之影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於開放進口後短短3年內已取得近7成之國內市場占有率,不但取代其他國家之進口成為國內市場主要供應者,亦使國產品市場占有率大幅下降。由於其低價銷售,迅速取代國產品價格較低之部分,因此國產品之平均售價反呈上升,但銷售量卻大幅減少,以致獲利狀況減少之情形無法改善,國內產業僅能減少僱用員工,以降低營運成本。影響所及,國內產業機台設備閒置情形日益嚴重,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均呈下降,關廠或外移之情事陸續發生。因此,自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大量進口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更不利之影響。 4、綜上所述,中國大陸涉案進口產品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四、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可於本年4月4日起至貿委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貿委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貿委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3林馨山。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貿委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救濟措施舉行聽證(貿委會業於95年3月17日以貿委調字第09500008162號公告及95年3月28日以貿委調字第09500009351號公告訂於本年4月7日就擬採行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擬採措施之建議提報本部。經本部同意後,通知中國大陸進行諮商,並給予60日之諮商期限,最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輸入配額)。
2006/04/06,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公告本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發文字號:經調字第09509006700號 主旨:公告本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 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20條規定及本(95)年3月17日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第51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調查認定結果:本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之輸入數量、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之影響,及對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產業之影響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數量之增加、產業實質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中國大陸毛巾輸入數量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 二、緣起及調查經過:本案係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於94年8月24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另要求提供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調整措施。本部於94年9月26日公告進行調查。為辦理本案,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邀集有關機關派員組成「產業損害調查暨調整措施專案小組」,經資料蒐集、實地訪查及舉行聽證等調查程序,將調查報告提交本(95)年3月17日貿委會第5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三、理由: (一)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數量增加之評估: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後,在絕對進口量部分,92年、93年、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52.2%、20.6%、-0.8%,94年與91年比較增加80%左右;在進口量相對於國內產業生產量部分,92年、93年、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80.7%、40.9%、19.7%,94年與91年比較約增為2.8倍左右。以上分析顯示,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產品進口後,不論其絕對進口量或相對於國內產業生產量均呈現急速增加現象。 (二)產業實質損害之評估:自90年起國內產業各項經營狀況除銷售價格、存貨狀況、工資外,其餘指標均呈現不利趨勢。自91年至94年生產量、產能利用率之衰退幅度均呈逐年加劇之趨勢。市場占有率之衰退幅度雖趨緩,但94年較91年已下降5成。銷售量94年較 91年已衰退3成,在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取代國產品價格較低之部分,使國產品之平均售價反呈上升之情況下,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仍均呈衰退趨勢。僱用員工人數90年至94年減幅達3成。工資為先跌後漲;存貨狀況下降係由於市場展望不佳,廠商不敢生產過量所致。另部份廠商關閉生產線、關廠或轉而至其他國家生產。由上述各項指標綜合研判,國內產業已達實質損害程度。 (三)因果關係之評估: 1、涉案進口量之影響:在國內總需求仍穩定成長之情況下,國產品銷售量自92年、93年及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20.9%、-9.3%及-2.3%。同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由91年之45.5%大幅增加為94年前3季之70%,增幅達5成;而非涉案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90年之83.4%大幅減少為94年前3季之22.5%,降幅達6成;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則由90年之16.6%大幅減少為94年前3季之8.2%,降幅達5成。顯見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對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造成不利影響。 2、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之影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價格自91年起均低於國產品銷售價格,價差呈現擴大趨勢,國產品平均價格於91年至93年所受影響並不顯著,但從國產品銷售數量持續減少來看,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係取代國產品價格較低之部分,因此國產品之平均售價反呈上升。94年前3季國產品已無法反應成本之上漲而須減價銷售。因此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進口對國產品銷售價格造成影響。 3、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對產業之影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於開放進口後短短3年內已取得近7成之國內市場占有率,不但取代其他國家之進口成為國內市場主要供應者,亦使國產品市場占有率大幅下降。由於其低價銷售,迅速取代國產品價格較低之部分,因此國產品之平均售價反呈上升,但銷售量卻大幅減少,以致獲利狀況減少之情形無法改善,國內產業僅能減少僱用員工,以降低營運成本。影響所及,國內產業機台設備閒置情形日益嚴重,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均呈下降,關廠或外移之情事陸續發生。因此,自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大量進口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更不利之影響。 4、綜上所述,中國大陸涉案進口產品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四、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可於本年4月4日起至貿委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貿委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貿委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3林馨山。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貿委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救濟措施舉行聽證(貿委會業於95年3月17日以貿委調字第09500008162號公告及95年3月28日以貿委調字第09500009351號公告訂於本年4月7日就擬採行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擬採措施之建議提報本部。經本部同意後,通知中國大陸進行諮商,並給予60日之諮商期限,最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輸入配額)。
2006/04/14,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經濟部貿委會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作成擬採行調整關稅之進口救濟措施建議,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5)年4月14日下午召開第53次委員會議,由該會洪委員德生主持。會中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建議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貨品辦法)第4章之1大陸貨品進口救濟專章之規定及產業損害調查結果,並參酌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建議除相關機關持續或儘速推動申請人所提之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救濟措施外,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為期3年提高關稅邊境救濟措施,以彌補或防止國內產業因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所受之市場擾亂。提高關稅之課徵方式為採行措施之第1年每公斤課徵42元,第2年每公斤課徵32元,第3年每公斤課徵20元;惟如前述稅額低於依現行稅率10.5%課徵之稅額,則以10.5%課徵。 二、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係於94年8月24日向本部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以及提供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救濟措施。案經本年3月17日該會第51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市場擾亂成立。嗣申請人於3月29日變更邊境救濟措施之請求,將原主張變更為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189%之進口關稅、設定輸入配額或關稅配額。貿委會另依據貨品辦法相關規定,於4月7日就擬採救濟措施舉行聽證後,經提交本年4月11日該會第52次委員會議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建議進行審議,決議採行提高關稅之建議,惟對設算方式仍有疑慮,請專案小組補充資料後,再提交本日委員會審議提高關稅措施之具體內容。該會爰請利害關係人就提高關稅措施建議表達意見,並於彙整後併提本次委員會審議。 三、依據貨品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20條第2項、第22及第23條等規定,貿委會應將本案進口救濟措施建議提報經濟部。經濟部經斟酌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併同與中國大陸之諮商結果,作出救濟措施之決定,嗣後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另根據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16條,本案救濟措施實施前,應通知中國大陸進行諮商,並給予60天之諮商期限。
2006/06/05,19-95-01,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率』案,業經財政部核定自95年6月1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將於95年7月28日前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調查認定。,有關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業經財政部核定自95年6月1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將於95年7月28日前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調查認定。
2006/07/10,19-95-01,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利害關係人可逕下載調查問卷電子檔填答,中國毛巾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問卷下載
2006/07/28,19-95-01,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本會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22條,暨財政部95年7月24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3920公告及台財關字第0950550392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95年7月24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3922號函,自本(95)年7月26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一)名稱:方巾、浴巾、枕巾、童巾、毛巾被、餐巾、茶巾、床巾、腳踏布及桌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之成品或半成品(總稱毛巾產品)。 (二)用途:所有用途,主要用於清潔、盥洗及廚房使用。 (三)品級及規格:所有品級及規格。 (四)涉案輸入貨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主要為6302.60.00.00(盥洗及廚房用,棉質毛巾織物或類似毛圈織物製品)及6302.91.00.00(棉製盥洗及廚房用織物製品)。我國於91年2月15日起開放自中國大陸進口,進口關稅稅率為10.5%。 三、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本會將於本年8月11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上(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8月18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聽證: (一)事由: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5年8月21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CD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5年8月1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02)25010220,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http://www.moeaitc.gov.tw。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40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www.moeaitc.gov.tw。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二清織造廠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33-2號 三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汕尾2-2號 千元棉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75-3號 中興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84號 元維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100號 台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頂竹圍3-24號 平凡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25-30號 正大漿紗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79號 永紡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171-15號 全益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468號 尾園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尾園21-1號 協明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5鄰36號 明興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溪25-32號 東發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新吉里74號 建瑋棉織廠:雲林縣土庫鎮興新里下店12-2號 美源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159號 茂原行: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崁腳1-28號 恒裕企業社:雲林縣西螺鎮公館里公館256號 晉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溪25-31號 偉盛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255-31號 偉榮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99-1號 國榮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01號 喜帥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122-1號 壹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4-2號 皓偉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堀頭95-5號 進和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100號 鈞展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竹圍21-3號 裕祥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179號 嘉輝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485號 榮州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56-11號 榮輝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41-15號 德昌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26號 興隆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84-1號 錦美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140號 耀裕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11-2號 麒麟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263號 永鵬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97號 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南鎮大同路497巷47號 達興織造廠:雲林縣斗南鎮田頭里105-1號 三大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97-2號 丸一企業有限公司:雲林縣大埤鄉尚義村尚義路7-1號 如峰企業: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汕尾19-6號 宏祥印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62號 鴻鑫企業社:雲林縣虎尾鎮芳草里2鄰15-23號 協發漿織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36號 東億工業社:雲林縣虎尾鎮平和里46號 信義棉織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汕尾21-1號 家樂印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610號 國芳繡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德興里西平路25巷16-1號 順發整理部: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崁腳27號 嘉帝整理部: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尾園20號 廣泰藝線社:彰化縣甲中鎮復興里三腳路四段十巷148號 德豐企業社: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路36-31號 龍浩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大庄130號 雙鶴織造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61號 麗馳網版印花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南鎮新崙里新崙南路23-2號 義和泰印花廠: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847號 佳門實業有限公司:台北縣三重市中山路290巷15號 一如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苗栗市福星里16鄰中華路686號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草湳里自立路339號 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草湳里梧南路6-2號 宏吉毛巾工業有限公司:台中縣清水鎮下湳里中山路480-1號 和成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南簡里中央路2段381號 維有棉織工業有限公司: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4路15號 元森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19號 冠軍毛巾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南鎮德業路25巷8號 利昱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過溪39-12號 保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保庄里建興路140號 豐成織造廠: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溪埔26-1號 每日棉織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7號 詮益棉織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堀頭里堀頭28號 合懋紡織廠: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頂溪100-3號 芳賓實業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1-6號 昌和毛巾工廠:台南縣柳營鄉士林村柳營路1段491巷151號 偉富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香山區內湖里中華路6段335號 好家庭毛巾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1段63 巷35號 瑪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社頭鄉張厝村大圳巷16之6號 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56-60號 美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民族西路193號4樓 永達昌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興農路210號 森鳴實業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84號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2號5樓 中大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林森北路119巷55號2樓 皇后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北寧路20號 多多興業有限公司:雲林縣西螺鎮公館里三源15號 優的實業有限公司:台北縣新莊市五股工業區五工1號 得興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路2段170號5樓之1 蒲公英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路2段170號5樓之1 葦慶興業有限公司:雲林縣荊桐鄉中正路2之10號 銘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沙鹿鎮鎮南路2段342號 駿鶴企業社:彰化縣田中鎮梅州里斗中路1段627號 友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左營區文奇路115號 昆山森鳴紡織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江蘇省昆山市石浦鎮仁成路68號 保定新高新進出口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河南省保定市高開區翠園街449號 南京佳友紡織品公司:中國南京市中山南路327號華美大廈2606室 上海卡璐達家居紡織品有限公司:中國上海市嘉定區華亭高石路2727號 湖北誠意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大陸湖北省武漢市漢口精武路168號 曲阜騰龍棉紡織品有限公司:中國大陸山東省曲阜城開發區1號 武漢金林紡織貿易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湖北省武漢市上海路16號聲直大廈A座903室 岳陽華美巾被織造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湖南省華容縣三封寺開拓路 浙江雙燈家紡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浙江省蘭溪市溪溪西下龍灘淄 博天裕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大陸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鄭家社區 中紡河南棉花進出口公司:中國大陸河南省鄭州市文化路115號 中國南通元福紡織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路55號 江蘇銘滿公司:中國大陸江蘇同里高陽縣 金風華紡織品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東趙堡村 保定惜紅紡織品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東趙堡村 武漢宇凱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大陸武漢市漢陽區翠微路1號 湖北荊州風冠毛巾製造有限公司:中國大陸湖北荊州孚 日家紡有限公司:中國大陸山東省高密市孚日街1號 長沙毛巾集團公司:中國大陸長沙市黑石渡李家沖2號 山東飛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陸山東省淄博市江蘇吳江佳英公司山東濰坊湧通公司 廣西梧州光華毛巾有限公司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中國大陸北京朝陽區潘家園南里12號樓
2006/07/28,19-95-01,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本會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本會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22條,暨財政部95年7月24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3920公告及台財關字第0950550392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95年7月24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3922號函,自本(95)年7月26日起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一)名稱:方巾、浴巾、枕巾、童巾、毛巾被、餐巾、茶巾、床巾、腳踏布及桌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之成品或半成品(總稱毛巾產品)。 (二)用途:所有用途,主要用於清潔、盥洗及廚房使用。 (三)品級及規格:所有品級及規格。 (四)涉案輸入貨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主要為6302.60.00.00(盥洗及廚房用,棉質毛巾織物或類似毛圈織物製品)及6302.91.00.00(棉製盥洗及廚房用織物製品)。我國於91年2月15日起開放自中國大陸進口,進口關稅稅率為10.5%。 三、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本會將於本年8月11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上(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8月18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聽證: (一)事由: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5年8月21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CD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5年8月1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02)25010220,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40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一)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二)本案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06/08/11,19-95-01,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方巾、浴巾、枕巾、童巾、毛巾被、餐巾、茶巾、床巾、腳踏布及桌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之成品或半成品(總稱毛巾產品)。涉案輸入貨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主要為6302.60.00.00及6302.91.00.00。我國於91年2月15日起開放自中國進口,進口關稅稅率為10.5%。 (二)國內同類貨物說明:國產毛巾與涉案產品具有相同特徵、特性且由相同物質所構成,與涉案產品為同類貨物。 (三)國內產業範圍:包含染色、漿紗、織造、漂染、整理、印花、繡花、包裝各步驟之國內生產廠商為調查產業範圍。 (四)毛巾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五)毛巾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六)國內毛巾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10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本會網站。
2006/08/21,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經濟部對毛巾業者與立法委員賴幸媛要求立即實施進口救濟措施之回應,"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於本(21)日下午2時就中國毛巾反傾銷案舉行聽證。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29名成員報名參加,並於上午11時由立法委員賴幸媛率領至經濟部陳情,要求針對已完成調查之中國毛巾進口救濟案立即實施進口救濟措施。 二、有關中國毛巾進口救濟案,我方及中國於本(95)年6月21日假日內瓦WTO總部進行之雙邊諮商確實未達成任何協議。依據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6條第3項之規定,我方爰已取得針對中國毛巾採行特別防衛措施之權利。但我方另案同時針對中國毛巾進行反傾銷之調查,並自本年6月1日起對中國毛巾臨時課徵高額之反傾銷稅(稅率自107.3%至237.7%不等)。日前財政部已完成肯定之傾銷最後認定(稅率自86.6%至204.1%不等),現正由貿委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預計將於本年9月3日前完成),如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為確有損害,則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將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因此,屆時政府將一併考量進口救濟及反傾銷措施2種貿易救濟措施之採行方式,提供國內產業適當之保護,並非賴委員所懷疑我方曾對中國有任何暗中承諾。 三、有關中國毛巾反傾銷案,自本年6月1日起針對中國毛巾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成效相當顯著。據海關統計,6、7月已徵反傾銷稅額達220餘萬元,其進口量連續2個月劇減,至 7月份僅有2,470公斤,較去年同期668,540公斤大幅降低,進口平均價格每公斤回升至129.74元,較去年同期之64.40元,大幅上漲101.45﹪。因此,目前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措施已足以暫時保護國內產業;暫未採行進口救濟措施應不致影響業者權益。另有關業者疑慮「價格具結」可能消除反傾銷措施效果部分,鑒於財政部接受廠商所提具結之價格,已能有效消除傾銷,與直接課徵反傾銷稅之效果相當,因此應無「價格具結」可能消除反傾銷措施效果之疑慮。"
2006/08/29,19-95-01,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5)年8月29日下午召開第56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部長瑞隆兼主任委員主持。會中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進口毛巾數量之變化、國內毛巾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毛巾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中國進口毛巾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 二、貿委會表示,該會辦理「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時,發現中國進口毛巾涉有傾銷情事,即於本年1月3日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8條之規定通知財政部及申請人。財政部於本年3月1日公告依職權進行調查,經經濟部貿委會初步認定產業損害成立,財政部初步及最後認定有傾銷情事,並由貿委會續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財政部已於本年6月1日起對自中國進口毛巾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於7月24日公告最後傾銷差率:昆山森鳴為88.5﹪、浙江雙燈86.6﹪及其他涉案廠商為204.1﹪,並核定配合調查廠商昆山森鳴、浙江雙燈,以及未被選樣廠商上海卡璐達、南京佳友等4家公司所提之價格具結。 三、貿委會指出,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作成肯定之認定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涉案進口量及其影響:自91年開放中國涉案產品進口後,涉案產品便以低價進口至我國,絕對進口量逐年呈現大幅成長, 94年雖呈現略減現象,惟經查不排除係受中國毛巾進口救濟案於94年9月展開調查之影響,該年第4季進口量驟減所致。顯見中國涉案進口產品自91年起進口量逐年大幅增加,其增加幅度大於國內市場需求之增加幅度,以致非涉案國產品進口量及國產品內銷量不增反降,中國涉案進口產品在我國市場占有率逐步擴張,取代大部分之非涉國產品及部分國產品市場占有率,並於92年已成為國內市場主要供應來源,94年甚至已占據將近70﹪之國內市場。以上顯示,中國涉案進口數量對國內產業造成顯著之不利影響。 (二)涉案進口對價格之影響: 依調查可得資料顯示,中國涉案產品進口價格自91年起均低於國產品內銷價格,且價差甚大, 93年達每公斤新台幣93.2元。95年第1季因受中國毛巾進口救濟案件調查之影響,使部分國內生產廠商重獲較低價位產品訂單,價差縮減為每公斤新台幣58.9元。中國涉案產品開放進口後立刻取代較低價位之國產品,國產品因而被迫於價格較高之市場競爭,致91年至92年未能顯示出國產品價格受到抑制之現象,93年至94年間國產品價格因無法反映織造成本上漲幅度,顯示國產品內銷價格因中國涉案產品進口而無法提高售價之現象。95年第1季國產品價格下降幅度超過織造成本下降幅度,而中國涉案產品進口價格則受中國毛巾進口救濟案之影響而開始上漲。以上顯示,涉案傾銷之進口已對國產品內銷價格造成影響。 (三)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90年至93年間國內毛巾市場需求呈成長趨勢,但中國涉案產品持續低價,大量進口我國市場,於開放進口後3年內已取得7成之國內市場占有率,不但取代其他國家之進口成為國內市場主要供應者,亦使國產品市場占有率由90年16.6%降至93年之8.4%。其中價格較低之國產品及其他非涉案國進口品更是逐漸為中國涉案產品所取代,因此國產品之銷售呈現價漲量縮之現象。91年至93年間國內產業在不降低內銷價之情況下,訂單陸續減少甚至僅能倉促接單,降低生產量。國產品雖試圖以高價市場避開與中國涉案產品競爭,惟仍難以抵擋其持續大量低價之競爭,以致國產品內銷量持續減少,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等獲利減少情形無法獲得改善。 94年起國內產業為因應中國涉案產品大量低價之競爭,在織造成本上漲之壓力下,除採取降低工資、減少雇用員工人數、減少工時等因應措施外,並以降低售價策略獲取增加銷售之機會,致內銷量略增加,國內產業市場占有率略為提升,惟面對中國涉案產品價差仍高達每公斤90.9元,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等獲利狀況減少之情形更為惡化。 95年第1季產業市場占有率、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等獲利狀況雖略為回升,惟國產品價格下跌、生產量減少、內銷量減少、僱用員工減少,內銷價之降幅大於織造成本之降幅等,國內產業顯然仍受到中國涉案產品傾銷之不利影響。 四、本案後續將由本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委員會議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五、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可於本(95)年9月8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該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25蔡佳雯。
2006/08/30,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行政院就「中國毛巾進口救濟補採行臨時措施案之訴願」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行政院於95年8月18日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訴願人)針對中國毛巾進口救濟案本部94年12月13日決定不採臨時措施之訴願」做出不受理之決定,行政院前述不受理決定之理由係因訴願人委任律師之委任書未於要求期限內提供正本並補充正確資料。
2006/10/18,19-95-03,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下載並於95年10月28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下載並於95年10月28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06/10/18,19-95-03,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發文字號:95年10月16日貿委調字第09500031300號公告),主旨: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95年10月13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5720號公告與台財關字第0950550572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95年10月13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5723號函,自95年10月15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鞋靴產品,為所有尺寸、規格、款式、用途與底材之皮面與膠面紳士鞋、女高跟鞋、童鞋、休閒鞋、涼鞋及馬靴產品,不包含運動鞋、工作鞋及拖鞋。 (二)本案6種涉案貨物之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如下:1、紳士鞋:6402.99.00.21、6403.59.00.10、6403.99.00.11。2、女高跟鞋:6402.99.00.23、6403.59.00.30、6403.99.00.13。3、馬靴:6402.91.00.00、6403.51.00.00、 6403.91.00.00。4、童鞋:6402.99.00.26、6402.99.00.27、6403.59.00.61、6403.59.00.62、6403.99.00.16、 6403.99.00.17。5、涼鞋:6402.20.00.00、6402.99.00.31,6403.20.00.00、6403.59.00.64、6403.99.00.21。6、休閒鞋:6402.99.00.10、6402.99.00.22、6402.99.00.24、6402.99.00.39、6403.59.00.20、6403.59.00.40、6403.59.00.90、6403.99.00.12、6403.99.00.14、 6403.99.00.90。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5年10月27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中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5年10月2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二)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後附。主任委員陳瑞隆
2006/10/18,19-95-03,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發文字號:95年10月16日貿委調字第09500031300號公告),主旨: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95年10月13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5720號公告與台財關字第0950550572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95年10月13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5723號函,自95年10月15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鞋靴產品,為所有尺寸、規格、款式、用途與底材之皮面與膠面紳士鞋、女高跟鞋、童鞋、休閒鞋、涼鞋及馬靴產品,不包含運動鞋、工作鞋及拖鞋。 (二)本案6種涉案貨物之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如下:1、紳士鞋:6402.99.00.21、6403.59.00.10、6403.99.00.11。2、女高跟鞋:6402.99.00.23、6403.59.00.30、6403.99.00.13。3、馬靴:6402.91.00.00、6403.51.00.00、 6403.91.00.00。4、童鞋:6402.99.00.26、6402.99.00.27、6403.59.00.61、6403.59.00.62、6403.99.00.16、 6403.99.00.17。5、涼鞋:6402.20.00.00、6402.99.00.31,6403.20.00.00、6403.59.00.64、6403.99.00.21。6、休閒鞋:6402.99.00.10、6402.99.00.22、6402.99.00.24、6402.99.00.39、6403.59.00.20、6403.59.00.40、6403.59.00.90、6403.99.00.12、6403.99.00.14、 6403.99.00.90。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5年10月27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中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5年10月2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 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二)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後附。主任委員陳瑞隆
2006/10/24,19-95-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下載並於95年10月3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下載並於95年10月3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06/10/25,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經濟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決定予以暫時結案公告,主旨:「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因財政部已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反傾銷措施,爰予以暫時結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8條及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2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案件處理經過: (一)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依據貨品辦法第4章之1,於94年8月19日向本部提出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95年3月29日函請變更為提高至189%),另要求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調整措施。 (二)本部於94年9月26日公告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現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涉有傾銷情事,爰於本(95)年1月3日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於3月1日依職權進行反傾銷調查。 (三)嗣後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繼續進行進口救濟調查程序,本年3月17日貿委會第51次委員會議決議產業損害成立,並於本年4月14日第53次委員會議中作成決議:「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為期3年提高關稅邊境救濟措施,以彌補或防止國內產業因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所受之市場擾亂。提高關稅之課徵方式為採行措施之第1年每公斤課徵42元,第2年每公斤課徵32元,第3年每公斤課徵20元;惟如前述稅額低於依現行稅率10.5%課徵之稅額,則以10.5%課徵。」另該次委員會議亦建請相關機關持續或儘速推動申請人所提之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救濟措施,即係在回應我業者之要求。 (四)反傾銷案經財政部及本部分別完成傾銷及損害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業於本年9月19日公告溯自6月1日起採行臨時反傾銷措施,除接受6家具結廠商(昆山森鳴、浙江雙燈、南京佳友、上海卡璐達、上海千賀及UCHINO INTERNATIONAL)價格具結外,其餘中國大陸廠商一律課徵204.1%之反傾銷稅。因此,我對中國大陸毛巾進口課徵反傾銷之案件已告成立。 二、結案之理由: (一)本案我毛巾業者所提採行進口救濟措施案之要求,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已於本年4月14日完成調查,並已決議採行相關措施,本案已視同成立。惟由於在同一時段財政部及本部已分別完成傾銷及損害調查認定,並已回溯自6月1日起對中國大陸進口毛巾實施反傾銷措施,已足以對我業者所承受之損害提供足夠之救濟。 (二)查本案有關之進口救濟及反傾銷兩者之調查程序,除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因兩項調查時程之差距而未完全相同外,其他在涉案進口來源、調查產品範圍及國內產業範圍等方面均完全一致,因此兩種程序認定之產業損害並無不同。此產業損害既經調查認定係因中國大陸毛巾傾銷致其進口至我國之數量增加,並對我國同類貨物市價造成影響所致,我方實施之反傾銷措施應足以對我業者之損害提供有效之救濟。 (三)查財政部已公告採行反傾銷措施,且該等措施無論從提高中國大陸進口毛巾價格之幅度、措施之實施期間而言,已可涵蓋本部貿委會建議之進口救濟措施,對國內產業提供適切之保護,同時亦可矯正中國大陸毛巾對我傾銷之行為。 (四)基於上述理由,本部爰決定將進口救濟部分暫時予以結案。惟本部將繼續密切注意觀察中國大陸毛巾之進口情形,未來如再度發生進口急遽增加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而且現行反傾銷措施無法有效遏止此等情況時,政府隨時可以主動重新啟動調查程序。此外,有關政府目前正在進行中之相關產業輔導措施,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政府將繼續積極推動,不會因為進口救濟案暫時結案而受到任何影響。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及訴願法第90條之規定,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旨揭決定,得於本部公告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6/10/25,18-94-0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經濟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決定予以暫時結案公告(95.10.24經調字第09502620210號),主旨:「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因財政部已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反傾銷措施,爰予以暫時結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8條及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2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案件處理經過: (一)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依據貨品辦法第4章之1,於94年8月19日向本部提出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95年3月29日函請變更為提高至189%),另要求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調整措施。 (二)本部於94年9月26日公告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現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涉有傾銷情事,爰於本(95)年1月3日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於3月1日依職權進行反傾銷調查。 (三)嗣後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繼續進行進口救濟調查程序,本年3月17日貿委會第51次委員會議決議產業損害成立,並於本年4月14日第53次委員會議中作成決議:「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為期3年提高關稅邊境救濟措施,以彌補或防止國內產業因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所受之市場擾亂。提高關稅之課徵方式為採行措施之第1年每公斤課徵42元,第2年每公斤課徵32元,第3年每公斤課徵20元;惟如前述稅額低於依現行稅率10.5%課徵之稅額,則以10.5%課徵。」另該次委員會議亦建請相關機關持續或儘速推動申請人所提之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救濟措施,即係在回應我業者之要求。 (四)反傾銷案經財政部及本部分別完成傾銷及損害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業於本年9月19日公告溯自6月1日起採行臨時反傾銷措施,除接受6家具結廠商(昆山森鳴、浙江雙燈、南京佳友、上海卡璐達、上海千賀及UCHINO INTERNATIONAL)價格具結外,其餘中國大陸廠商一律課徵204.1%之反傾銷稅。因此,我對中國大陸毛巾進口課徵反傾銷之案件已告成立。 二、結案之理由: (一)本案我毛巾業者所提採行進口救濟措施案之要求,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已於本年4月14日完成調查,並已決議採行相關措施,本案已視同成立。惟由於在同一時段財政部及本部已分別完成傾銷及損害調查認定,並已回溯自6月1日起對中國大陸進口毛巾實施反傾銷措施,已足以對我業者所承受之損害提供足夠之救濟。 (二)查本案有關之進口救濟及反傾銷兩者之調查程序,除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因兩項調查時程之差距而未完全相同外,其他在涉案進口來源、調查產品範圍及國內產業範圍等方面均完全一致,因此兩種程序認定之產業損害並無不同。此產業損害既經調查認定係因中國大陸毛巾傾銷致其進口至我國之數量增加,並對我國同類貨物市價造成影響所致,我方實施之反傾銷措施應足以對我業者之損害提供有效之救濟。 (三)查財政部已公告採行反傾銷措施,且該等措施無論從提高中國大陸進口毛巾價格之幅度、措施之實施期間而言,已可涵蓋本部貿委會建議之進口救濟措施,對國內產業提供適切之保護,同時亦可矯正中國大陸毛巾對我傾銷之行為。 (四)基於上述理由,本部爰決定將進口救濟部分暫時予以結案。惟本部將繼續密切注意觀察中國大陸毛巾之進口情形,未來如再度發生進口急遽增加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而且現行反傾銷措施無法有效遏止此等情況時,政府隨時可以主動重新啟動調查程序。此外,有關政府目前正在進行中之相關產業輔導措施,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政府將繼續積極推動,不會因為進口救濟案暫時結案而受到任何影響。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及訴願法第90條之規定,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旨揭決定,得於本部公告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6/10/30,19-95-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委會辦理非塗佈紙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實地訪查中華紙漿公司,經濟部貿委會為辦理「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訂於10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實地訪查中華紙漿公司以釐清產業相關損害事宜。
2006/10/30,19-95-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變更非塗佈紙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期日至95年11月20日(發文日期:95年10月27日;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9500032860號),主旨:更正本會95年10月19日貿委調字第0950003175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三之(二)、(七)及(八)項,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期日,基於多數報名參加之利害關係人申請,延至95年11月20日(星期一)下午2時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D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行,聽證前程序會議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舉行。擬出席聽證者請於95年11月15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等資料送達本會。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6條。
2006/10/30,19-95-03,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展延至本(95)年11月8日止。,有關「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展延至本(95)年11月8日止。
2006/10/30,19-95-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變更非塗佈紙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期日至95年11月20日(發文日期:95年10月27日;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9500032860號),主旨:更正本會95年10月19日貿委調字第0950003175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三之(二)、(七)及(八)項,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期日,基於多數報名參加之利害關係人申請,延至95年11月20日(星期一)下午2時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D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行,聽證前程序會議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舉行。擬出席聽證者請於95年11月15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等資料送達本會。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6條。
2006/11/02,19-95-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基於多數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至本(95)年11月10日止,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基於多數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至本(95)年11月10日止。
2006/11/21,19-95-03,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5)年11月21日上午召開第57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進口特定鞋靴數量之變化、國內特定鞋靴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特定鞋靴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涉案進口量及其影響: 自91年中國涉案產品傾銷進口後,其各年進口量均呈現成長之情形,以致非涉案產品進口量及國產品內銷量均呈下降趨勢,影響所及中國涉案產品在我國市場除取代小部分之中國以外國家產品市場占有率外,同時取代大部分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繼而在95年前3季於國內市場之占有率已達53.0%。 (二)涉案進口對價格之影響: 自91年中國涉案產品傾銷進口至95年第3季止,涉案產品進口價格均低於國產品銷售價格且加權平均之價差均高於每雙351.3元。另同期間中國涉案產品C.I.F.價格均呈現13.6%以上之成長幅度,中國以外國家進口品C.I.F.價格亦為上升之趨勢,而國產品內銷價格則未見顯著之提升,各年成長率最高時亦不超過6.5%。顯示國產品價格因受中國涉案產品進口影響而展現減價或無法提高售價之現象。 (三)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 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國內特定鞋靴市場之需求相當穩定,但由於中國涉案產品持續大量傾銷進口至我國市場,雖其與國產品之價差逐步縮小,惟每雙價差均大於351.3元,致91年起短短5年內已取得53.0%之國內市場占有率,使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由90年75.3%降為95年前3季之37.4%。中國涉案產品於國內市場除已明顯取代價格較低之國產品及中國以外國家進口產品外,並搶占較高價位之國產品,造成國產品之銷售價格並未呈現大幅降價之現象。惟在低價訂單與部分高價訂單大量流失下,生產量及產能利用率隨之下降。影響所及,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等獲利指標呈現大幅減少。國內產業為因應中國涉案產品大量傾銷之競爭,在工資與各項成本無法下降下,僅能以減少工時或裁員等方式以為因應,此具體呈現於僱用員工人數之減少,部分廠商因而關閉生產線、甚至關廠或轉而至其他國家生產。因此,中國涉案產品之大量傾銷進口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更不利之影響。 三、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該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四、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年12月1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該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4梁明珠。"
2006/11/24,19-95-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延長非塗佈紙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至95年12月16日,主旨: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延期舉行聽證及展延問卷填覆期限,爰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95年12月16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辦理。
2006/11/24,19-95-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延長非塗佈紙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限至95年12月16日(公告日期:95年11月23日;公告字號:貿委調字第09500035990號),主旨: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延期舉行聽證及展延問卷填覆期限,爰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95年12月16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辦理。
2006/12/15,19-95-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5)年12月15日上午 召開第58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如下: (一)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數量之變化(詳附表1)、國內非塗佈紙市價所受之影響(詳附表2)及國內非塗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詳附表3)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傾銷之進口涉案貨物依目前既有資料,尚未能直接證明對國內產業造成立即之實質損害;惟從其進口增加率、國外生產者之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等方面綜合評估(詳附表4),有合理跡象顯示,進口涉案貨物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包括產業製造產品特性之分析等,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該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續行調查於6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濟部於接獲財政部傾銷最後認定後,續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40日內將調查結果送財政部,由該部經審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後,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二、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進口增加率:涉案國於我國進口市場之消長,印尼消而日本長,中國則於傾銷年大幅成長。以涉案國全體目前之進口增加率,雖無立即增加跡象,惟日本持續維持之進口增加率,以及各涉案貨物彼此間存在之市場競爭性,將對國內產業之市場占有率、生產量、內銷量、庫存等造成直接顯著影響。 (二)產能:涉案國產業生產能力逐年遞增,惟仍存在產能過剩壓力,尤其中國之產能持續擴充中。以涉案國非塗佈紙產業規模、持續增加之產能與庫存及該等國家之出口導向觀察,涉案國極可能以剩餘產能出口至我國,則以我國市場規模及目前國內產業處於需求不振及成本持續上漲等易受傾銷損害之狀態下,顯將對我國非塗佈紙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存貨:鑒於涉案國日本產業之存貨由92年303,994公噸增至95年324,731公噸,增加6.8%;存貨量占生產量之比例則由92年之8%增至95年之 9.5%,顯示涉案國日本產業生產能力逐年遞增,而產業存貨亦呈現逐漸增加情勢,涉案國日本產業因供給過剩顯有庫存去化不易之跡象。以國內年需求40萬公噸計,涉案國日本極可能持續藉減價以增加對我國之出口,而造成我國產業實質損害。 (四)出口能力:鑒於涉案國產業之淨進口減少,生產量增幅大於同期產業表面需求量之增加,復由涉案期間日本及中國涉案貨物對我國之進口量及進口成長率之增長趨勢可窺知,涉案國顯有以增加外銷方式消化庫存之跡象,同時從92年涉案國印尼及中國出口Uncoated Woodfree Paper遭韓國展開反傾銷調查,並課徵2.8%至8.99%不等反傾銷稅,以及地理位置臨近與銷售通路已完善建立等優勢,涉案國為陸續去化多餘庫存,顯可預見將增加出口至我國,對目前易受損害之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五)進口價格:由於涉案貨物價格具敏感性,從日本涉案貨物價格下跌與國際漿價呈反向走勢之跡象顯示,日本涉案貨物極可能藉由降價並挾其品質上之優勢,持續增加進口量,造成國內同類貨物減價及抑價壓力。中國及印尼涉案貨物之C.I.F.價雖呈現上漲趨勢,惟幅度不若全球漿價及非涉案國價格之上漲幅度,呈現其為占據我國市場而對抗日本涉案貨物降價之現象,因而對國內同類貨物價格造成不利之影響。 (六)本案從進口增加率、國外生產者之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進口涉案貨物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之虞。 三、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年12月29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該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63陳俊佑。 新聞聯絡人:2506-6670分機563,陳俊佑"
2007/05/11,19-90-01(96S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第Ⅰ型、第Ⅱ型卜特蘭水泥暨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經濟部就「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第Ⅰ型、第Ⅱ型暨其第Ⅰ型、第Ⅱ型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是否繼續課徵一案」,通知利害關係人展開產業損害調查(發文字號:96年5月11日經授調字第09600014440號函),主旨:本部就「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第Ⅰ型、第Ⅱ型暨其第Ⅰ型、第Ⅱ型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是否繼續課徵一案」,自96年5月2日展開產業損害調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6年5月2日台財關字第09605502131號函辦理。 二、案件緣起: (一)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6月4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 91年7月19日起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依個別廠商分別課徵42.00%至至104.48於及110.99%至126.81%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 (二)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及信大水泥等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5年之公告,向該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96)年5月2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本部應進行有關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前項之調查,應交由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為之。 三、調查時限: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12個月。 四、調查程序:本部貿委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由該會另行通知。 五、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實施辦法第 16條第2項斟酌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8月31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部貿委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六、洽詢方式:經濟部貿委會,電話(02)25066670,分機521張碧鳳科長或分機560何維敦專員;電傳(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itc@ mail.moeaitc.gov.tw。 另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2007/05/21,19-95-03,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為進行「對自中國進口特定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利害關係人可逕下載調查問卷電子檔填答,交卷截止日為96年6月1日,以本會收受問卷為憑。,為進行「對自中國進口特定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利害關係人可逕下載電子檔填答,交卷截止日為96年6月1日,以本會收受問卷為憑。
2007/05/28,19-95-02,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為進行「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利害關係人可逕下載調查問卷電子檔填答,交卷截止日為96年6月20日,以本會收受問卷為憑。,為進行「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利害關係人可逕下載調查問卷 電子檔填答,交卷截止日為96年6月20日,以本會收受問卷為憑。
2007/05/31,19-95-03,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部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96年5月23日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旨揭案件財政部於96年5月22日公告確有傾銷情事之最後認定,並於96年5月22日台財關字第09605502632號函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本部爰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14條辦理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期限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96年5月23日起40日內即96年7月2日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 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為之。本部貿委會業於96年5月18日以貿委調字第0960001514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並將擇期舉行聽證,必要時派員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由本部貿委會另行通知。 本部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消費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部貿委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機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 洽詢方式:本部貿委會電話號碼為(02)25066670,分機504(梁視察明珠)、513(林技正馨山)或515(邱科長光勛);傳真號碼為(國碼為886):(02)25029557;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
2007/06/01,19-95-03,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發文字號:96年5月31日貿委調字第09600016230號公告),主旨: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本部96年5月30日經授調字第096000161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及便利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6年6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6年6月13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ail.moeaitc.gov.tw )。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itcweb/ic/wfrmDisClose.aspx。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本會將於96年6月13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上(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1頁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 十三、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www.moeaitc.gov.tw/ITCWEB/ic/wfrmDisClose.aspx。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後附。
2007/06/01,19-95-03,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發文字號:96年5月31日貿委調字第09600016230號公告),主旨: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本部96年5月30日經授調字第096000161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及便利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6年6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6年6月13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ail.moeaitc.gov.tw )。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本會將於96年6月13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上(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1頁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 十三、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後附。
2007/06/13,19-95-03,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中國特定鞋靴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所有尺寸、規格、款式、用途與底材之皮面與膠面紳士鞋、女高跟鞋、童鞋、休閒鞋、涼鞋及馬靴產品,不包含運動鞋、工作鞋及拖鞋。 (二)涉案產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0項如下(均為第1欄稅率,畫底線者13項稅率為5.0%,其餘17項稅率為7.5%。我國於91年2月15日起開放自中國進口。) 1.紳士鞋:6402.99.00.21、6403.59.00.10、6403.99.00.11; 2.女高跟鞋:6402.99.00.23、6403.59.00.30、6403.99.00.13; 3.馬靴:6402.91.00.00、6403.51.00.00、6403.91.00.00; 4.童鞋:6402.99.00.26、6402.99.00.27、6403.59.00.61、6403.59.00.62、6403.99.00.16、6403.99.00.17; 5.涼鞋:6402.20.00.00、6402.99.00.31、6403.20.00.00、6403.59.00.64、6403.99.00.21 6.休閒鞋:6402.99.00.10、6402.99.00.22、6402.99.00.24、6402.99.00.39、6403.59.00.20、6403.59.00.40、6403.59.00.90、6403.99.00.12、403.99.00.14、6403.99.00.9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產業範圍: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家公(協)會所屬鞋靴製成品會員廠商。 (五)特定鞋靴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特定鞋靴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特定鞋靴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10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1頁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portal.moeaitc.gov.tw/icweb/webform/wFrmWeb0403.aspx。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320號12樓 無錫市東泰精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江蘇省無錫市通江大道889號 無錫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省無錫市錫澄路274號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省株州市北區清水塘 APEX ACHIEVE LTD. P.O.Box 1239,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Victoria Mahe, Republic of Seychelles GLOWEAVE GROUP CO. LTD. Room 209, The Centre Mark, 287-299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NEUTRAL WAY INTERNATIONAL LTD. Offshore Chambers P.O.Box 217, APIA SAMOA K*STORE CO.LTD. P.O.Box 961, 30 Decastro Street, Roadtown, Tortorla, Bitish Virgin Islands. 台灣三旺有限公司 台北市北平東路30號13樓之2 冠響企業有限公司 台南縣永康市永康工業區興工路13號 台灣千旺有限公司 台北市北平東路30號13樓之2 亨昌社有限公司 台北縣新莊市新樹路244巷6弄15號 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6號12樓 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西路22號10樓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95號18樓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縣仁德鄉三甲村6鄰59-1號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1段268號14樓"
2010/10/11,19-99-0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主旨:公告就「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本部99年10月5日經授調字第0990002772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部前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99年10月5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本會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及便利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99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三、地點:本會會議室(台北市松江路317號8樓)。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99年10月21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99年10月21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1頁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10/10/21,19-99-0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一)涉案產品說明:甲醛合次硫酸氫鈉(SODIUM FORMALDEHYDE SULFOXYLATE,SFS;稅則號別2831.1020),為強力還原劑及漂白劑。(二)涉案產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2831.1020及2831.9000(僅供參考)。第1欄關稅稅率為3.4%。(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四)國內生產廠商: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五)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六)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七)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9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
2010/10/21,19-99-0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甲醛合次硫酸氫鈉(SODIUM FORMALDEHYDE SULFOXYLATE,SFS;稅則號別2831.1020),為強力還原劑及漂白劑。 (二)涉案產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2831.1020及2831.9000(僅供參考)。第1欄關稅稅率為3.4%。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生產廠商: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五)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9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2010/11/11,19-99-0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就「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9)年11月11日上午召開第69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甲醛合次硫酸氫鈉數量之變化、國內甲醛合次硫酸氫鈉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甲醛合次硫酸氫鈉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本案之涉案產品為甲醛合次硫酸氫鈉(SODIUM FORMALDEHYDE SULFOXYLATE,SFS),為強力還原劑及漂白劑,主要供給染整業者作為漂白脫色用以及合成橡膠、ABS 塑膠類等聚合時之促進劑。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涉案進口量及其影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於91年開放進口後,進口絕對數量大幅增加,且進口量之增加幅度超過國內總需求量之增加幅度,在我國市場占有率91年至98年增加為7倍;同期間國產品內銷量下滑,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91年至98年下降一半。涉案產品進口量,不但排擠非涉案國之進口,亦搶占國產品之市場。 (二)涉案進口對價格之影響: 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中國大陸涉案貨品進口價格均顯著低於國產品內銷價,甚至曾低至僅約國產品價格的一半。國產品內銷價因涉案進口貨品之低價競爭而未能適當反映成本之增加,甚至98年起尚須持續降價以為因應,致其由91年之尚有盈餘至96年反為虧損,因此國產品因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而有無法提高內銷售價及減價之情形。 (三)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 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大量低價傾銷進口,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快速萎縮,95至97 年適逢原物料大漲,涉案與非涉案進口產品均大幅調漲價格,國產品為爭取國內市場卻無法適當提高售價以反映成本,直至國產品與涉案進口產品間價差占涉案進口產品價格之相對比例逐年縮小,國產品才得以提高內銷量及市場占有率,惟因毛利下降致國內產業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等獲利指標大幅降低,即便穩定之外銷收益仍無法彌補內銷之虧損,更無法進行擴充產能及進一步改良製程之計畫。96年國內產業國泰化工廠公司遷廠後試車運轉所增加成本並不會改變該段期間因受涉案進口低價傾銷競爭而無法隨原物料成本大漲適當調漲售價致獲利受損之事實。綜上,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傾銷進口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二、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如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成立,應將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可於本年11月21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該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6,謝愛玲。 新聞發言人:阮全和代執行秘書 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2506-6670分機516,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發布
2010/12/10,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9)年12月8日起針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預定於明(100)年1月16日前作成初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該部將併同傾銷初步認定結果,對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作出決定。 申請人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主張,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傾銷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財政部係於本年12月6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若經濟部產業損害及財政部傾銷之最後調查均作成肯定認定,將由財政部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涉案產品為卜特蘭水泥第I、II型及其熟料(Portland Cement Type I 、 II and its Clinker)。經濟部貿委會已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將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舉辦聽證等。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黃如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301
2010/12/10,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99)年12月6日台財關字第0990591072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0990591072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12月6日台財關字第09905910722號函,自本年12月8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卜特蘭水泥依我國國家標準分為八型,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市場之水泥,需符合我國CNS標準,其添加物應不得超過5%。本案以卜特蘭水泥第Ⅰ、Ⅱ型及其熟料(Portland Cement Type Ⅰ、Ⅱ and its Clinker)為涉案貨物範圍。 (二)涉案貨物參考稅則號別:2523.29.90及2523.10.90。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0年1月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2月31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1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10/12/22,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至本(99)年12月30日止。,有關「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同時考量損害調查作業之法定期限,展延至本(99)年12月30日止。
2010/12/22,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至本(99)年12月30日止。,有關「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同時考量損害調查作業之法定期限,展延至本(99)年12月30日止。
2010/12/29,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及調查期限延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9)年12月28日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展延聽證日期至明(100)年1月18日,並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明年2月5日止。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 :黃如雲 聯絡電話:02-2506667分機301
2010/12/29,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變更本會本(99)年12月9日貿委調字第09900034030號公告第三項有關「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日期相關事宜,並延長調查期間。,主旨:變更本會本(99)年12月9日貿委調字第09900034030號公告第三項有關「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日期相關事宜,並延長調查期間。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6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日期相關事宜變更:旨揭案件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填復期限、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及調整調查時程之需要,聽證日期延至明(100)年1月18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行,聽證前程序會議配合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舉行;擬出席聽證者請於明年1月11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等資料送達本會。 二、調查期間延長:基於前述理由,調查期間延長二分之一至明年2月5日止。
2011/01/26,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0)年1月26日上午召開第70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數量之變化、國內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本案之涉案產品為卜特蘭水泥第Ⅰ、Ⅱ型及其熟料(Portland Cement Type I、II and Its Clinker),卜特蘭水泥第Ⅰ型水泥適用於無特殊要求之一般建築、工程使用,卜特蘭水泥第Ⅱ型水泥適用於水庫工程、巨積混凝土、道路舖裝、地下構造物、港灣、碼頭、濱海、高樓之基礎及柱樑建築等。熟料則為水泥之半成品,在水泥之製造過程中必先形成熟料,再混入4%的石膏,經過粉碎研磨等簡單程序即可製成水泥。 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涉案進口量及其影響: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持續增加,自96年之156萬公噸上升至98年之214萬公噸,99年前3季則為182萬公噸,高於98年同期之138萬公噸。96年至98年間國內水泥需求量趨緩,然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在我國市場占有率仍持續上升,且占進口市場比例持續上升至90.3%。因此,涉案進口之絕對數量及相對數量皆呈持續增加之勢。 (二)涉案進口對價格之影響: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進口產品之價格始終低於國產品售價,96年至99年前3季國產品內銷價格與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價格之價差占涉案進口貨物價格之比率分別為24.8%、18.5%、25.9%及25.1%。導致國產品國內市場占有率持續下滑,國內產業為挽回市場占有率,至99年前3季始調降價格。因此,中國大陸涉案產品確實對國產品內銷價格造成影響。 (三)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96年至98年國內需求下降,涉案產品價格始終低於國產品,致使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及內銷量持續下滑。99年前3季國內產業為搶回市場占有率,始採降價措施因應。惟國產品降價幅度高於製造成本下降幅度,國內產業營業利益下降,甚至出現虧損現象。整體而言,國內產業之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內銷量、市場占有率、營業利益、稅前損益等經濟指標均下降。綜上,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傾銷進口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二、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該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三、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年2月25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該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301,黃如雲。 新聞發言人:阮全和副執行秘書 聯絡人:黃如雲 聯絡電話:2506-6670分機301,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發布
2011/03/29,19-95-01(100-S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是否繼續課徵案進行產業損害調查,本案財政部業於本(100)年3月21日公告展開調查,經濟部爰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及財政部函,自該日起就「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進行調查。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將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之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傾銷調查認定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亦即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必要時得予延長至12個月)完成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承辦單位: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劉建宏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 570
2011/05/05,19-95-01(100-S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本會為進行「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生產廠商等利害關係人下載並於本(100)年5月3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並於本年8月31日前以書面表達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 本會為進行「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生產廠商等利害關係人下載並於本(100)年5月3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並於本年8月31日前以書面表達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 一、本案相關背景如下: (一)前案:財政部於95年3月1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調查,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95年6月1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除「昆山森鳴紡織有限公司」、「浙江雙燈家紡有限公司」、「上海卡璐達家居紡織品有限公司」、「南京佳友紡織品有限公司」、「上海千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UCHINO INTERNATIONAL PTE LTD」等6家廠商核定價格具結外,其餘廠商核課稅率204.1%。 (二)本案:財政部依據94年2月23日公告發布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99年10月21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將屆滿5年,請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爰於99年11月17日檢具申請書向該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經財政部於100年3月21日以台財關字第10005902330號公告對本案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本部爰依實施辦法第44條及第19規定,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答覆調查問卷,並提供有關資料。另將擇期舉行聽證,必要時派員實地訪查,日期將由本部另行通知。 二、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傾銷調查認定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亦即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必要時得予延長至12個月)作成產業損害認定。 三、請國內生產廠商填答所附生產廠商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如自95年6月1日起至答卷日止,曾進口涉案貨物,請即與貿委會連絡索取或逕至本會網站下載進口商問卷電子檔,於填答後一併以掛號寄回本會。 四、請進口商填答所附進口商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 五、請中國大陸生產商或出口商填答所附中國大陸生產商或出口商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 六、本案各項產業損害調查問卷請於本年5月31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問卷電子檔可至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下載。 七、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消費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於本年8月31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 八、為求時效,前開各項資料可以電子郵件方式先傳送至本會,紙本請以掛號郵寄。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傳真號碼(國碼為886):(02)25029557,電子郵件:itc@mail.moeaitc.gov.tw。各項資料若有無法提供者,請說明理由;所提供資料如須保密,請於資料中適當處註明「機密」字樣,並提供公開版本。 九、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會調查組,電話號碼為(02)25066670,分機570(劉建宏)、504(梁明珠);本會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
2011/05/05,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委會召開第71次委員會議,貿委會於本(100)年5月5日上午10時召開第71次委員會議,由王委員葳代理施部長兼主任委員顏祥主持,會中除報告目前各項業務辦理情形外,另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國內產業在調查期間是否繼續遭受損害一節進行討論。 該次會議報告各項業務包括:辦理「中國大陸毛巾反傾銷落日檢討案」在內之貿易救濟案件調查;配合「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中之「體質調整」機制進行之進口異常預警監測執行情形;提供業界有關反傾銷稅、平衡稅及進口救濟法令規章即時之專業諮詢服務情形;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依業務、人力、廳舍、資訊、檔案等推動新單位組織調整事宜。 至討論案部分,會中作成「無明顯證據顯示目前國內產業之損害狀況將有顯著之變化,爰合理推估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之決議。該項決議將函送財政部,該部將於傾銷初步認定併同產業損害初步認定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時,參酌該項決議作成是否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決定。
2011/07/19,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生產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0年8月8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生產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0年8月8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1/08/02,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部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100年7月29日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主旨:本部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本(100)年7月29日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蒐集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14條暨財政部本年7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005906682號函辦理。 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7月28日公告中國大陸相關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為之。 三、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7月29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 四、調查程序:本部貿委會業於本年7月18日以貿委調字第1000001945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問卷回復期限至本年8月8日止。另將擇期舉行聽證,必要時派員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由本部貿委會另行通知。 五、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部貿委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機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 itc@mail.moeaitc.gov.tw 六、洽詢方式: 本部貿委會電話號碼為(02)25066670,分機301(黃如雲)、503(林素娟)或521(張科長碧鳳)。 傳真號碼為(國碼為886):(02)25029557;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
2011/08/18,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主旨: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本部100年8月2日經授調字第1000002131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部前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100年7月29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本會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蒐集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及便利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0年8月30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B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00年8月22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 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100年8月22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1頁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www.moeaitc.gov.tw/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次: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7號30樓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13號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江路237號15樓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寶慶路37號7樓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0樓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五福三路21號4樓之1 欣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江路121號6樓 潤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08號10樓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五福三路21號5樓之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路3號14樓之5 南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7號31樓 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8樓之5 理律法律事務所(申請人代理人)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上海海螺建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中國大陸上海浦東東方路738號 裕安大樓11層大宇水泥(山東)有限公司 中國大陸山東省日照市碧波大酒店寫字樓328 室昌興水泥有限公司 香港九龍尖沙咀廣東道25號港威大廈第二雇18號1806-6室 福建省閩台衣產品市場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石井延平大道旁 青島佑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中國青島膠州市阜安工業園區 上海龍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中國上海市普陀區大渡河路1718號陽光商務樓C603室 上海上才實業有限公司 Room 802, #6, NO.112 Bo Shan Eastern Rd Pu Dong New Area District, Shanghai, 200136 ChinaShanghai Way-on Import & Export Co., Lt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長順路11號1208室 廈門恒中進出口有限公司 19/20B Guang Hua Building No. 68-72 He Xiang West Rd, Xiamen P.R.C 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口商代理人) 台北市106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96號1樓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安康路142號7樓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141號5樓 騰輝股份有限公司龍德研磨廠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自強路36號 寶虹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龍祥十路20號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縣五股鄉中興路一段6號9樓 泓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47號8樓之2 餘慶堂興業股有限公司 台中縣梧棲鎮大智路2段179號 鼎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縣燕巢鄉角宿村中興路900號 坤山商行 澎湖縣馬公市臨海路26號 南勝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鼓山區美術南五街52號1樓 新時代法律事務所(代理人) 台北市萬華區桂林路6號15樓之1"
2011/08/18,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日期為100年8月30日(星期二)下午1時40分,將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召開。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之時程。
2011/08/18,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主旨: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本部100年8月2日經授調字第1000002131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部前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100年7月29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本會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蒐集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及便利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0年8月30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B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00年8月22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 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 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100年8月22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1頁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11/08/22,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一)貨品名稱及範圍:本案以卜特蘭水泥第Ⅰ、Ⅱ型及其熟料(Portland Cement Type Ⅰ、Ⅱ and its Clinker)為涉案貨物範圍。(二)涉案貨物參考稅則號別:2523.29.90及2523.10.90(僅供參考)。第1欄關稅稅率皆為0。(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四)國內生產廠商: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潤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廠商。(五)卜特蘭水泥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六)卜特蘭水泥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七)國內卜特蘭水泥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9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
2011/09/01,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0年9月26日止。,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0年9月26日止。
2011/09/01,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0年9月26日止。,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0年9月26日止。
2011/09/22,19-95-01(100-S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日期為100年10月20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將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201BC室召開;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之時程。
2011/09/22,19-99-0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0)年9月21日下午召開第72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數量之變化、國內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本案之涉案產品為卜特蘭水泥第Ⅰ、Ⅱ型及其熟料(Portland Cement Type I、II and Its Clinker),卜特蘭水泥第Ⅰ型水泥適用於無特殊要求之一般建築、工程使用,卜特蘭水泥第Ⅱ型水泥適用於水庫工程、巨積混凝土、道路舖裝、地下構造物、港灣、碼頭、濱海、高樓之基礎及柱樑建築等。熟料則為水泥之半成品,在水泥之製造過程中必先形成熟料,再混入4%的石膏,經過粉碎研磨等簡單程序即可製成水泥。 二、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涉案進口量及其影響: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絕對數量增加,自96年之156萬公噸上升至99年之222萬公噸,100年第1季始較99年同期減少。相對數量方面,96年至100年第1季國內需求先減後增,而涉案產品在我國市場占有率先升後降,自96年之12.6%上升至98年之21.2%,後自99年之19.4%降至100年第1季之13.6%;同期間國產品市占率下降,至100年第1季雖有回升,惟仍未達96年未受傾銷影響時之水準。 (二)涉案進口對價格之影響: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中國大陸涉案進口產品之價格始終低於國產品售價;96年至98年國內總需求下降期間,國產品並未減價,而涉案產品即以低價搶占市占率,導致國產品國內市場占有率持續下滑,國內產業為挽回市場占有率,即便面對99年製成品成本上揚,仍調降國產品內銷價格。因此,中國大陸涉案產品確實對國產品內銷價格造成影響。 (三)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96年至98年間我國水泥需求衰退,但涉案進口產品持續大量低價進入我國市場,致國產品因而流失市場占有率,內銷量減少。99年至100年第1季國內水泥需求微升,99年涉案產品進口量仍持續增加,價格亦持續下降,至100年第1季由於本案已展開調查,涉案產品進口量較99年同期減少,價格微升;99年起國內產業為搶回並固守市場占有率,採取降價策略以為因應,故內銷量增加,市場占有率回升,然國產品因降價無法反映製成品成本上升,致營業利益、稅前損益及投資報酬率等經濟指標持續惡化甚至虧損,至100年第1季前述各項指標大致微幅好轉,惟仍未達96年未受傾銷影響時之狀況。 三、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如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成立,應將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四、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可於本年9月30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該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301,黃如雲。 新聞發言人:阮全和副執行秘書 聯絡人:黃如雲 聯絡電話:2506-6670分機301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發布
2011/09/22,19-95-01(100-S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公告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本(100)年3月21日台財關字第1000590233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005902332號函。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0年10月20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0月13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附件。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10月13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11/10/12,19-95-01(100-S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名稱及範圍:方巾、浴巾、枕巾、毛巾、毛巾被、餐巾、茶巾、床巾、腳踏布及桌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成品、半成品(總稱毛巾產品)。 (二)涉案貨物參考稅則號別:6302.60.00及6302.91.00。 (三)國內同類貨物:與涉案產品同。 (四)國內產業範圍:包含染色、漿紗、織造、漂染、整理、印花、繡花、包裝各步驟之國內生產廠商。 (五)毛巾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毛巾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國內毛巾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八)中國大陸毛巾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4)。99年及100年等數據將於取得最新數據後更新。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9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相關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www.moeaitc.gov.tw http://portal.moeaitc.gov.tw/icweb/webform/wFrmSearchDetail.aspx?programid=20&caseid=71
2011/10/12,19-95-01(100-S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名稱及範圍:方巾、浴巾、枕巾、毛巾、毛巾被、餐巾、茶巾、床巾、腳踏布及桌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成品、半成品(總稱毛巾產品)。 (二)涉案貨物參考稅則號別:6302.60.00及6302.91.00。 (三)國內同類貨物:與涉案產品同。 (四)國內產業範圍:包含染色、漿紗、織造、漂染、整理、印花、繡花、包裝各步驟之國內生產廠商。 (五)毛巾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毛巾落日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 參閱表1)。 (六)毛巾相關價格表( 毛巾落日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 參閱表2)。 (七)國內毛巾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毛巾落日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 參閱表3)。 (八)中國大陸毛巾產業相關資料(毛巾落日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 參閱表4 )。99年及100年等數據將於取得最新數據後更新。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9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相關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2011/11/18,19-95-01(100-S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經濟部貿委會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決議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0)年11月18日下午召開第73次委員會議。會中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調查所得相關資料,依法定調查事項綜合評估,發現如停止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品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本案之涉案產品為方巾、浴巾、枕巾、毛巾、毛巾被、餐巾、茶巾、床巾、腳踏布及桌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成品、半成品(總稱毛巾產品)。涉案產品之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6302.60.00 及6302.91.00,進口關稅稅率為10.5%。 二、貿委會指出,財政部於95年3月1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調查,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95年6月1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除6家廠商核定價格具結外,其餘廠商核課稅率204.1﹪。本案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於99年11月17日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於本年9月22日通知經濟部傾銷調查結果:「傾銷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三、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5年,應停止課徵。但經調查認定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在此限。貿委會表示,前述「如停止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結論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將繼續或再度增加:中國大陸毛巾年產量持續增加,出口金額亦逐年成長。此外,中國大陸曾於98年發布提高紡織品出口退稅率至16%,顯示中國大陸仍非常重視毛巾產品外銷市場。中國大陸僅需轉移些微之出口比例至我國,其數量對我國市場規模而言即相當龐大。 (二)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將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 中國大陸毛巾產業規模逐年上升,未來仍有能力壓低國際市場價格並提高競爭優勢,且中國大陸毛巾產品仍將以中低階產品作為主要出口產品。未來如停止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涉案貨物將回復課稅前以低價毛巾產品為輸出至我國之主力產品,並透過價格下降再度占有課稅期間被國產品取代之市場。 (三)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將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我國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後,進口量大幅降低,國內產業營運狀況才得以改善。未來如停止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極可能再度以低價方式進口至我國市場,其進口價格將回復至課稅前之低價水準,致影響國內產業低價產品之銷售或迫使國產品以降價方式與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行價格競爭,進而影響我國產業之生產、銷售、市場占有率及獲利狀況,使我國毛巾產業因進口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傾銷而再度受到損害。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應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五、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調查結果,可於本年11月28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我國案例」下載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70,劉建宏。 新聞發言人:阮全和代執行秘書 聯絡人:劉建宏 聯絡電話:2506-6670分機570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發布
2011/12/28,19-95-03(100-S1),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我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是否繼續課徵案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我國於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即將於明(101)年3月15日屆滿5年,案經國內產業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並經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會議決議後,財政部業於本(100)年12月19日公告展開調查,經濟部爰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及財政部函,自該日起就「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進行調查。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將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之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傾銷調查認定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亦即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必要時得予延長至12個月)完成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2012/01/05,19-95-03(100-S1),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生產廠商等利害關係人下載並於本(101)年3月16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並於本年4月16日前以書面表達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一、本會為進行「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生產廠商等利害關係人下載並於本(101)年3月16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並於本年4月16日前以書面表達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 二、本案相關背景如下: (一)原案:財政部於95年10月13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鞋靴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調查,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除48家廠商核定價格具結外,其餘廠商核課稅率0%~43.46%。 (二)本案:財政部依據94年2月23日公告發布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100年6月30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將屆滿5年,請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爰於100年7月29日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經該部於100年12月19日以台財關字第10005922380號公告對本案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本會爰依實施辦法第44條及第19條規定,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答覆調查問卷,並提供有關資料。另將擇期舉行聽證,必要時派員實地訪查,日期將由本會另行通知。 三、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傾銷調查認定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亦即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必要時得予延長至12個月)作成產業損害認定。 四、請國內生產廠商(詳正本收受者清單)填答所附生產廠商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 五、請進口商(詳正本收受者清單)填答所附進口商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 六、請購買者(詳正本收受者清單)填答所附購買者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 七、請台灣區皮革製品工業同業公會暨台灣省皮革製品商會聯合會、台灣區製鞋工業同業公會、台中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未列入本文正本收受者之會員(廠商),填答問卷或其電子檔。 八、請中國大陸生產商或出口商(詳正本收受者清單)填答所附中國大陸生產商或出口商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 九、本案各項產業損害調查問卷請於本(101)年3月16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問卷電子檔可至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下載。 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消費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於本年4月16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 十一、為求時效,前開各項資料可以電子郵件方式先傳送至本會,紙本請以掛號郵寄。 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傳真號碼(國碼為886):(02)25029557,電子郵件:itc@ mail.moeaitc.gov.tw。 各項資料若有無法提供者,請說明理由;所提供資料如須保密,請於資料中適當處註明「機密」字樣,並提供公開版本。 十二、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會調查組,電話號碼為(02)25066670,分機521(張碧鳳)、525(蔡佳雯);本會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
2012/02/15,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之塗佈紙展開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召開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1)年2月7日起針對「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預定於本(101)年3月19日前作成初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該部將併同傾銷初步認定結果,對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作出決定。 本案申請人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主張,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進口之塗佈紙(Coated Paper)傾銷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財政部於本年2月3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若經濟部產業損害及財政部傾銷之最後調查均作成肯定認定,將由財政部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經濟部貿委會已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已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另訂本年2月29日下午2時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辦聽證等。(相關細節詳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郭妙蓉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4
2012/02/15,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期日為101年2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將於臺北國際會議中心(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召開;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2012/02/21,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塗佈紙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間、聽證期日及問卷回復期限,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填復期限、該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及調整調查時程之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6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變更本(101)年2月13日貿委調字第10100004300號公告第三項有關「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期日,並延長調查期間;另展延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回復期限如下: 一、聽證期日:延至本年3月9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行,聽證前程序會議配合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舉行;擬出席聽證者請於本年3月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等資料傳送本會。 二、調查期間延長:調查期間延長二分之一至本年4月6日止。 三、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回復期限:展延至本年3月2日止。(相關細節詳見附檔)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郭妙蓉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4
2012/02/21,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變更本會本(101)年2月13日貿委調字第10100004300號公告第三項有關「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期日,並延長調查期間。,主旨:變更本會本(101)年2月13日貿委調字第10100004300號公告第三項有關「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期日,並延長調查期間。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6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聽證期日:旨揭案件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填復期限、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及調整調查時程之需要,聽證期日延至本年3月9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行,聽證前程序會議配合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舉行;擬出席聽證者請於本年3月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等資料傳送本會。 二、調查期間延長:基於前述理由,調查期間延長二分之一至本年4月6日止。
2012/03/09,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召開塗佈紙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 活動地點:臺北國際會議中心 201DE室 活動日期:2012-03-09 活動內容: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本(101)年3月9日下午召開「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由該委員會委員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系徐世勳教授主持。聽證分4部分進行,即正反方意見陳述、相互詢答、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本聽證目的為提供案件當事人(包括案件申請人及申請的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並著重於案件事實的發掘。與會者主要包括支持本案之正方: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國內廠商、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及反對本案之反方:進口商、臺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教科書出版協會、臺灣區印刷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臺灣區黏性膠帶工業同業公會、國外廠商、出口商等。參加人數超過120人,現場發言踴躍,順利完成聽證程序。
2012/03/20,19-95-03(100-S1),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展延至本(101)年4月6日止,有關「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經綜合考量損害調查作業時程、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展延至本(101)年4月6日止。
2012/03/27,19-101-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1年4月10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1年4月10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2/03/27,19-10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1年4月10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1年4月10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2/03/28,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進口涉案貨物對國內塗佈紙產業造成有實質損害之虞,一、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1)年3月28日上午召開第74次委員會議,會中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數量之變化、國內塗佈紙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塗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進口涉案貨物對國內塗佈紙產業造成有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 本案之涉案產品為塗佈紙 (Coated Paper),且基重(每平方公尺重量,基本單位為g/m2) 在60至200 g/m2間,其中單面塗佈紙基重60至165 g/m2,雙面塗佈紙基重72至200 g/m2。主要用於彩色印刷等較講究印刷效果之海報、標籤、廣告傳單、書籍、型錄、期刊雜誌、書籍封面、月曆等。不包括鏡面塗佈紙、噴墨紙、相片紙,亦不包括一般教科書內頁最常使用之道林紙及部分雜誌經常使用之微量塗佈紙。 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課徵辦法)之規定,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之程序,係由財政部公告展開調查,負責傾銷之認定,即調查涉案國生產之涉案產品是否存在傾銷以及計算傾銷差率。該部展開調查後即交由經濟部貿委會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如認定成立,則財政部進行傾銷初步及最後調查,如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則再交由經濟部貿委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認定結果最終由財政部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目前本案只進行到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階段。 四、 本案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依課徵辦法第13條,須符合三要件,即:(一)初步認定產業有損害;(二)初步認定有傾銷;(三)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經濟部貿委會雖然初步認定我國塗佈紙產業有損害之虞,惟仍有待財政部傾銷初步調查認定,以及認定塗佈紙產業是否將繼續受到損害,方可決定是否臨時課稅。因經濟部貿委會就目前初步調查所得資料僅認定國內塗佈紙產業有遭受實質損害之虞,爰應無我國塗佈紙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故該會將建議財政部對該進口貨物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五、 至於各界關切最後本案是否課徵反傾銷稅,仍待財政部最後傾銷認定以及經濟部貿委會最後產業損害認定。此外,即便財經兩部最後作成傾銷及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依據課徵辦法第16條第2項,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仍得基於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考量,包括課稅對下游產業及消費者之影響,而決定是否不課徵反傾銷稅。 新聞發言人:阮全和代理執行秘書 聯絡人:2506-6670分機524,郭妙蓉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發布
2012/03/28,19-101-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1年4月1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1年4月1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2/04/05,19-101-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展開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召開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1)年3月28日起針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預定於本(101)年5月6日前作成初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該部將併同傾銷初步認定結果,對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作出決定。 本案申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自中國大陸及韓國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Carbon Steel Cold 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傾銷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財政部於本年3月26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若經濟部產業損害及財政部傾銷之最後調查均作成肯定認定,將由財政部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流程詳附圖)。 經濟部貿委會已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已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另訂本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見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林素娟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3
2012/04/05,19-10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展開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召開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1)年3月27日起針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預定於本(101)年5月5日前作成初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該部將併同傾銷初步認定結果,對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作出決定。 本案申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自日本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Low Grade Non Grain-oriented Electrical Steel)傾銷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財政部於本年3月26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若經濟部產業損害及財政部傾銷之最後調查均作成肯定認定,將由財政部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流程詳附圖) 經濟部貿委會已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已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 另訂本年4月27日下午2時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許承賢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1
2012/04/05,19-101-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1)年3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23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2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3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234號函,自本年3月28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碳鋼冷軋鋼捲及鋼片 (以下簡稱冷軋鋼品,英文名稱為carbon steel cold 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係以鐵(iron)或非合金鋼(non-alloy steel)為材質,經酸洗、以常溫軋延後所產出之鋼品,不論塗防鏽油、退火與否。 (二)涉案貨物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9.15.10.00-6、7209.15.20.00-4、7209.15.30.00-2、7209.16.10.00-5、7209.16.20.00-3、7209.16.30.00-1、7209.17.10.00-4、7209.17.20.00-2、7209.17.30.00-0、7209.18.10.10-1、7209.18.10.20-9、7209.18.20.10-9、7209.18.20.20-7、7209.18.30.10-7、7209.18.30.20-5、7209.25.10.00-4、7209.25.20.00-2、7209.25.30.00-0、7209.26.10.00-3、7209.26.20.00-1、7209.26.30.00-9、7209.27.10.00-2、7209.27.20.00-0、7209.27.30.00-8、7209.28.10.10-9、7209.28.10.20-7、7209.28.20.10-7、7209.28.20.20-5、7209.28.30.10-5、7209.28.30.20-3、7209.90.10.00-4、7209.90.21.00-1、7209.90.29.00-3、7209.90.31.00-9、7209.90.39.00-1、7211.23.10.10-0、7211.23.10.20-8、7211.23.10.30-6、7211.23.20.00-0、7211.29.11.10-3、7211.29.11.20-1、7211.29.11.30-9、7211.29.12.00-4、7211.29.20.10-2、7211.29.20.20-0、7211.29.20.30-8及7211.29.20.40-6計47項。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1年4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4月2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1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12/04/05,19-10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1)年3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17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17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3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173號函,自本年3月27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Low Grade Non Grain-oriented Electrical Steel)為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磁特性(屬電氣矽鋼扁軋製品),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W15/50鐵損值規格值>5W/kg),排除方向性電磁鋼片及非方向性高規電磁鋼片。' (二)涉案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為:72107010005、72107020003、72109010001、72109020009、72124010000、72124020008、72125010007、72125020005、72251910002、72251920000、72261910001及72261920009。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1年4月27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4月25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12/04/06,19-101-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1)年4月17日止。,「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1)年4月17日止。
2012/04/06,19-101-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展開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召開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1)年3月28日起針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預定於本(101)年5月6日前作成初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該部將併同傾銷初步認定結果,對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作出決定。 本案申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自韓國及印度進口之碳鋼鋼板(Hot Rolled Steel Plate)傾銷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財政部於本年3月26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若經濟部產業損害及財政部傾銷之最後調查均作成肯定認定,將由財政部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流程詳附圖) 經濟部貿委會已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已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另訂本年4月26日下午2時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陳育慧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60
2012/04/06,19-101-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1)年3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18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18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3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183號函,自本年3月28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碳鋼鋼板(Hot Rolled Steel Plate),係以熱軋之鐵(Iron)或非合金鋼(Non-alloys Steel)為材質,厚度六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 (二)稅則號別代表號: 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1年4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4月24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12/04/09,19-10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1)年4月17日止。,「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1)年4月17日止。
2012/04/10,19-101-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1)年4月18日止。,「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1)年4月18日止。
2012/04/24,19-101-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取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基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申請人撤回中,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爰取消前開案件原訂於本年4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舉行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林素娟 電子信箱:sc.lin@mail.moeaitc.gov.tw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3
2012/04/24,19-101-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取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基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申請人撤回中,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爰取消前開案件原訂於本年4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舉行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 會聯絡人:林素娟電子 信箱:sc.lin@mail.moeaitc.gov.tw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3
2012/04/24,19-10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取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基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申請人撤回中,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爰取消前開案件原訂於本年4月27日(星期五)下午2時舉行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許承賢電子信箱:sheucs @mail.moeaitc.gov.tw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1
2012/04/24,19-10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取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基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申請人撤回中,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爰取消前開案件原訂於本年4月27日(星期五)下午2時舉行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聯絡人 :許承賢電子信箱:sheucs @mail.moeaitc.gov.tw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1
2012/04/27,19-101-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召開中鋼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活動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活動日期:2012-04-26 活動內容: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4月26日下午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召開中鋼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由該會督導本案件之委員顏錫銘主持。聽證程序依正、反方之意見陳述及交互詢答、與會人員發問及調查工作小組發問等4階段進行,提供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案件調查表達意見之機會。
2012/05/04,19-101-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碳鋼鋼板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填復期限及該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1)年5月26日止。 承辦單位: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陳育慧 電子信箱:yuhchen@mail.moeaitc.gov.tw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60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發布
2012/05/04,19-101-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1)年5月26日止。,有關「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利害關係人展延問卷填復期限及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1)年5月26日。
2012/05/24,19-101-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暫時中止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暫時中止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依據:本會101年4月5日貿委調字第10100010310號函、禾同國際法律事務所101年4月20日禾101字第0044號函及101年5月9日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67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有關旨揭案件申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該申請案,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67次會議決議略以「自申請人提出撤回之日(101年4月20日)起至下一次會議審議是否同意撤回並終止調查之期間,不計入案件處理期間」,本會爰自101年4月20日起暫時中止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2012/05/24,19-101-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暫時中止碳鋼冷軋鋼品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財政部針對申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申請案,於101年5月9日召開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67次會議,決議略以「自申請人提出撤回之日(101年4月20日)起至下一次會議審議是否同意撤回並終止調查之期間,不計入案件處理期間」,爰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101年4月20日起暫時中止案件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貿委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發布
2012/05/25,19-10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暫時中止電磁鋼片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財政部針對申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申請案,於101年5月9日召開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67次會議,決議略以「自申請人提出撤回之日(101年4月20日)起至下一次會議審議是否同意撤回並終止調查之期間,不計入案件處理期間」,爰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101年4月20日起暫時中止案件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貿委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發布
2012/05/25,19-10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暫時中止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主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暫時中止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依據:本會101年4月5日貿委調字第10100010301號函、禾同國際法律事務所101年4月20日禾101字第0045號函及101年5月9日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67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有關旨揭案件申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該申請案,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67次會議決議略以「自申請人提出撤回之日(101年4月20日)起至下一次會議審議是否同意撤回並終止調查之期間,不計入案件處理期間」,本會爰自101年4月20日起暫時中止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2012/05/25,19-101-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委會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一、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1)年5月25日下午召開第75次委員會議,會中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數量之變化、國內碳鋼鋼板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碳鋼鋼板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之涉案貨物未對國內碳鋼鋼板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二、 本案之涉案產品為碳鋼鋼板(Hot Rolled Steel Plate) ,貨品範圍主要係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市場上習稱「中厚板」,主要用途為造船、結構、壓力容器及一般用途等。 三、 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國內產業無實質損害 1.涉案進口量增加有限,未對我國同類貨物銷售及市場占有率造成顯著不利影響:自96年至100年,涉案進口絕對數量由26,384公噸增加至72,891公噸。進口市場占有率,涉案貨物上升至34.8%,非涉案國產品下降至65.2%,非涉案國仍為主要進口來源。在涉案進口相對數量方面,涉案貨物在我國市場占有率逐漸增加至5%,惟國產品仍提高至8成以上,涉案貨物與國產品瓜分非涉案國產品所釋出之市場。 2.涉案貨物並未對我國同類貨物價格造成顯著影響:涉案貨物進口價格雖於98年起均低於國產品內銷價且價差逐漸擴大,惟非涉案國產品售價更低。100年與96年相較,國內總需求量減少,但國產品仍然得以調升售價,並無因涉案進口而減價之情形。另國產品製造成本上升,國產品售價之調升幅度不足,但在國內需求減少、非涉案國產品之市占率遠較涉案貨物為高且其價格為最低之情況下,國產品未因價格最高而降低市占率卻反而提高,顯示涉案貨物並非導致國產品無法完全反映成本之重要原因。 3.涉案貨物進口對我國產業並未造成明顯不利影響:自96年至100年,涉案貨物進口雖增加但仍非主要進口來源,而國產品之主導市場地位更加提高。雖國內市場需求減少,而國內產業之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內銷量僅微幅下降,內銷價格也上漲且市占率增加。而國內產業營業利益、稅前損益、投資報酬率下降應係國產品製造成本大幅上漲51.1%,而同期間國產品內銷價僅提高26.7%、外銷價更僅提高18.9%所致。但從國內需求萎縮,外銷價也低於內銷價,且國產品具有非價格競爭優勢、涉案貨物僅能搶占非涉案國產品市占率、其市占率仍然遠低於非涉國、價格也較高,自難認定國產品獲利下降得歸因於涉案貨物。 (二)國內產業無實質損害之虞國產品在國內碳鋼鋼板市場具有非價格之優勢,在可預見之未來亦不致變動。100年與99年相較,韓國貨無進口增加之情況;印度貨進口雖增加,但市占率仍低。而非涉案國產品之市占率仍遠高於韓國及印度涉案貨物之總和,涉案貨物近期內大幅增加輸出至我國而達到衝擊國內產業之程度之可能性不高。價格方面,在韓國及印度涉案貨物100年較國產品為低,但國產品仍可提高售價同時擴大市占率,因此難謂市占率仍低的涉案貨物對國產品有明顯壓抑,且在國產品具有明顯非價格優勢下,對低價涉案貨物進口需求增加之可能性並不高。因此涉案進口貨物可能導致損害之情況並無明顯之可預見性及立即性,爰認定進口涉案貨物對國內碳鋼鋼板產業並無實質損害之虞。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公告周知。 五、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年6月25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委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發布"
2012/07/10,19-101-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終止碳鋼冷軋鋼品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調查,依據財政部本(101)年7月3日有關對中國大陸及韓國碳鋼冷軋鋼品反傾銷案終止調查之公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終止該案之產業損害調查。 該案緣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貿易調查委員會依財政部之移案於本年3月28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嗣申請人於本年4月20日申請撤回,財政部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及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本年6月18日第169次會議決議,公告同意撤回並終止調查。 貿委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發布
2012/07/12,19-10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終止電磁鋼片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調查,依據財政部本(101)年7月3日有關對日本電磁鋼片反傾銷案終止調查之公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終止該案之產業損害調查。 該案緣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產製進口之非方向性低規電磁鋼片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貿易調查委員會依財政部之移案於本年3月28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嗣申請人於本年4月20日申請撤回,財政部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及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本年6月18日第169次會議決議,公告同意撤回並終止調查。 貿委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發布
2012/08/16,19-95-03(100-S1),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將召開「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訂於本(101)年9月14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201BC室召開「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之時程。 貿委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1年8月 16 日發布
2012/08/16,19-95-03(100-S1),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100年12月19日台財關字第1000592238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005922382號函。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本(101)年9月14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9月1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附件。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8月30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12/08/30,19-95-03(100-S1),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中國大陸特定鞋靴反傾銷落日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 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所有尺寸、規格、款式、用途與底材之皮面與膠面紳士鞋、女高跟鞋、童鞋、休閒鞋、涼鞋及馬靴產品,不包含運動鞋、工作鞋及拖鞋。 (二)涉案產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0項如下(以下括弧為98年前相對應之稅則號列。) 1.紳士鞋:6402.99.00.21.0(9)、6403.59.00.10.9、6403.99.00.11.1(0); 2.女高跟鞋:6402.99. 90 (00).23.8、6403.59.00.30.5、6403.99. 90 (00).13.9; 3.馬靴:6402.91. 90 (00).00.3、6403.51.00.00.9、6403.91. 90 (00).00.2; 4.童鞋:6402.99. 90 (00).26.5、6402.99. 90 (00).27.4、 6403.59.00.61.7、6403.59.00.62.6、6403.99. 90 (00).16.6、6403.99. 90 (00).17.5; 5.涼鞋:6402.20.00.00.8、6402.99.90(00).31.8、6403.20.00.00.7、6403.59.00.64.4、6403.99. 90(00).21.9; 6.休閒鞋:6402.99.90(00).10.3、6402.99. 90 (00).22.9、6402.99.00(90).24.7、6402.99. 90 (00).39.0、6403.59.00.20.7、6403.59.00.40.3、6403.59.00.90.2、6403.99.90 (00).12.0、6403.99. 90(00).14.8、6403.99.00.90.5。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產業範圍: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家公(協)會所屬鞋靴製成品會員廠商。 (五)特定鞋靴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特定鞋靴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特定鞋靴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八)中國大陸鞋靴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www.moeaitc.gov.tw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2012/08/30,19-95-03(100-S1),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中國大陸特定鞋靴反傾銷落日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 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所有尺寸、規格、款式、用途與底材之皮面與膠面紳士鞋、女高跟鞋、童鞋、休閒鞋、涼鞋及馬靴產品,不包含運動鞋、工作鞋及拖鞋。 (二)涉案產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0項如下(以下括弧為98年前相對應之稅則號列。) 1.紳士鞋:6402.99.00.21.0(9)、6403.59.00.10.9、6403.99.00.11.1(0); 2.女高跟鞋:6402.99. 90 (00).23.8、6403.59.00.30.5、6403.99. 90 (00).13.9; 3.馬靴:6402.91. 90 (00).00.3、6403.51.00.00.9、6403.91. 90 (00).00.2; 4.童鞋:6402.99. 90 (00).26.5、6402.99. 90 (00).27.4、 6403.59.00.61.7、6403.59.00.62.6、6403.99. 90 (00).16.6、6403.99. 90 (00).17.5; 5.涼鞋:6402.20.00.00.8、6402.99.90(00).31.8、6403.20.00.00.7、6403.59.00.64.4、6403.99. 90(00).21.9; 6.休閒鞋:6402.99.90(00).10.3、6402.99. 90 (00).22.9、6402.99.00(90).24.7、6402.99. 90 (00).39.0、6403.59.00.20.7、6403.59.00.40.3、6403.59.00.90.2、6403.99.90 (00).12.0、6403.99. 90(00).14.8、6403.99.00.90.5。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產業範圍: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家公(協)會所屬鞋靴製成品會員廠商。 (五)特定鞋靴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特定鞋靴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特定鞋靴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八)中國大陸鞋靴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
2012/09/18,19-95-03(100-S1),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延長調查期間至101年12月18日止。,主旨:有關「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因處理調查資料之必要,將調查期間延長至101年12月18日止。 依據:旨揭案件財政部係於100年12月19日公告展開調查,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5項規定,調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惟經濟部調查期間不得逾十二個月。
2012/09/18,19-95-03(100-S1),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中國大陸鞋靴反傾銷落日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處理調查資料之必要,於本(101)年9月11日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延長調查期間至101年12月18日止。 本案係財政部於100年12月19日公告展開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5項規定,調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惟經濟部調查不得逾12個月。 有關本案之相關訊息請逕上本會網站(http://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點閱。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1年9月 18 日發布
2012/10/02,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生產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1年10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生產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1年10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2/10/15,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部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101年9月27日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蒐集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101)年9月25日公告本案涉案廠商經傾銷最後調查認定,除中國大陸金東紙業(江蘇)股份有限公司、金華盛紙業(蘇州工業園區)、海南金海漿紙業公司及韓國Moorim茂林無傾銷外,其餘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其傾銷差率如下:中國大陸為14.04%,日本為50.57%,韓國為6.05%~15.17%,芬蘭為29.73%。財政部並於本年9月25日以台財關字第10105529371號函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本部爰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14條辦理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期限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9月27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調會)為之。本部貿調會業於本年10月1日以貿委調字第1010002651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問卷回復期限至本年10月15日止。另將擇日舉行聽證,必要時派員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由本部貿調會另行通知。 本部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一)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二)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或消費者選擇產品之影響;(三)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部貿調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 寄送地址:臺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 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 聯絡方式:本部貿調會電話號碼為(02)25066670,分機524(郭妙蓉)或504(梁明珠)。 傳真號碼為(國碼為886):(02)25029557。 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
2012/10/26,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之塗佈紙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1)年11月25日止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1)年10月26日公告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年11月25日止及舉行聽證。 貿調會表示,本年9月25日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之塗佈紙反傾銷案作成傾銷最後調查認定,除中國大陸金東紙業、金華盛紙業、海南金海漿紙業公司及韓國Moorim茂林公司無傾銷外,其他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涉案廠商均有傾銷情事。其傾銷差率如下:中國大陸為14.04%,日本為50.57%,韓國為6.05%~15.17%,芬蘭為29.73%。經濟部接獲財政部通知後,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即交由貿調會進行調查。該會依前開辦法第14條規定,自翌日(本年9月27日)起40日內,須作成本案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將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 貿調會表示,目前其刻正辦理產業最後損害調查,惟為利資料蒐集之完整性,並考量損害調查作業需要,爰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年11月25日止。另為便利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將於本年11月5日下午2時於臺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見公告) 貿委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2012/10/26,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1)年11月25日止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1)年11月25日止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第18條、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本年9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10552937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10552937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9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105529371號函,自本年9月27日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為蒐集調查資料之需要,爰延長二分之ㄧ至本年11月25日止。 二、聽證: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一)時間:101年11月5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二)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01年11月2日中午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101年10月29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1頁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12/10/31,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取消「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基於「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申請人已於本(101)年10月29日向財政部申請撤回案件中,爰於財政部審議決定是否同意撤案前,經濟部貿調會暫時取消原訂於本年11月5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舉行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 貿委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發布
2012/10/31,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取消本會本(101)年10月26日貿委調字第10100029600號公告第2項有關「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主旨:取消本會本(101)年10月26日貿委調字第10100029600號公告第2項有關「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6條。 公告事項:基於旨揭案件申請人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已於本年10月29日向財政部申請撤回案件中,爰於財政部審議決定是否同意撤案前暫時取消原訂於本年11月5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舉行之聽證。
2012/11/20,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塗佈紙反傾銷案自本(101)年10月29日起不計入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間,針對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撤回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通知本案自申請撤回之日(本年10月29日)起至該部召開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同意撤回並終止調查之期間,不計入案件處理期間,爰本會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亦不將上述期間計入。 貿委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2012/11/20,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申請人本(101)年10月29日申請撤回之日起,不計入產業損害調查期間。,主旨:「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申請人本(101)年10月29日申請撤回之日起,不計入產業損害調查期間。 依據:本會本年10月12日貿委調字第10100029510號函及財政部本年11月2日台財關字第10105012000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案件申請人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本年10月29日向財政部申請撤回案件,嗣該部復以本案自申請人申請撤回之日(本年10月29日)起至該部召開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同意撤回並終止調查之期間,不計入案件處理期間,爰本會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亦不將上述期間計入。
2012/11/22,19-95-03(100-S1),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決議產業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1)年11月22日上午召開第77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調查所得相關資料,依法定調查事項綜合評估,發現如停止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本案之涉案產品為特定鞋靴產品,為所有尺寸、規格、款式、用途與底材,鞋底及鞋面為皮面與膠面之紳士鞋、女高跟鞋、童鞋、休閒鞋、涼鞋、馬靴等6類鞋類。涉案產品之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6402.99.00.21 等30項號列。 二、貿調會指出,財政部係於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除48家廠商核定價格具結外,其餘廠商核課稅率0%~43.46%。嗣經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等3公協會向財政部申請課徵5年屆滿後繼續課徵,案經該部調查後,於101年7月20日通知經濟部傾銷調查結果為「傾銷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並請經濟部就「損害是否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完成調查認定。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5年,應停止課徵;但經調查認定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在此限。 三、貿調會表示,前述「如停止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 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結論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將繼續或再度增加課稅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減少,惟中國大陸在受到各國貿易救濟措施而出口受阻及國際經濟景氣衰退等影響之下,其產能、總出口量或對全球各洲出口量卻幾乎不受影響而繼續增加;而其內陸市場之行銷管道及消費能力等則仍有待開發,在未來5年內尚難看出內陸市場足以吸收其龐大之產能。因此,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將繼續或再度增加。 (二)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將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 課稅後涉案進口產品雖未再使國產品減價,在涉案國與國產鞋靴產品具有替代性且涉案國進口價格仍遠低於國產品價格下,國產品價格仍未能完全反映銷售成本之上漲,應係涉案產品低價競爭所導致。又中國大陸亦面臨越南及印度等國與日遽增之激烈競爭,故仍可能以低價搶占出口市場。因此,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將繼續低價出口至我國並使國產品無法提高售價。 (三)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課稅後,因中國大陸進口大量減少、價格提高及我國政府提供國內產業相關輔導措施,我國鞋靴產業狀況改善且少部分廠商增購部分製程小型機器,鞋業第二代也進入產業。惟中國大國不斷擴大產能、在面臨其他鞋靴大國激烈競爭及不放棄任何出口市場之行銷策略之下,又以85%之產能生產中低價位之產品,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極有可能再以大量出口並擴大價差或低價方式出口至我國市場,勢將再次迫使國內產業以降價或抑價方式與涉案進口產品進行價格競爭,使我國鞋靴產業再度受到損害。因此,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應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五、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調查結果,可於本年12月7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我國案例」下載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25,蔡佳雯。 貿委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業務聯絡人:劉組長必成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2;行動電話:0931-109033 電子信箱:pcliu@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發布
2012/12/14,19-101-01,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終止塗佈紙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調查,依據財政部本(101)年12月11日有關對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塗佈紙反傾銷稅案終止調查之公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終止該案之產業損害調查。 該案緣於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於本年2月3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先後經經濟部及財政部分部作成產業損害初步、傾銷初步及最後之肯定認定結果後,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依財政部之移案於本年9月27日起續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嗣申請人於本年10月29日申請撤回,財政部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及該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本年12月5日第174次會議決議,公告同意撤回並終止調查。 貿調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2013/02/27,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召開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2)年2月22日起針對「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本案申請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自中國大陸及韓國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Certain Cold-rolled Stainless Steel Products)傾銷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財政部於本年2月20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若經濟部產業損害及財政部傾銷之最後調查均作成肯定認定,將由財政部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流程詳附圖) 經濟部貿調會已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已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另訂本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見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 承辦單位:貿易調查委員會 聯絡人:林素娟 電子信箱:sc.lin@mail.moeaitc.gov.tw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3
2013/02/27,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期日為102年3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將於臺北國際會議中心(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召開;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2013/03/06,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2)年3月12日止。,「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2)年3月12日止。
2013/03/18,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修正「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之問卷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98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修正「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之問卷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98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2013/03/27,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不銹鋼冷軋鋼品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填復期限及該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2)年4月22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102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發布
2013/04/12,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2)年4月12日上午召開第78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卓次長士昭主持。會中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數量之變化、國內不銹鋼冷軋鋼品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不銹鋼冷軋鋼品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本案之涉案產品為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Certain Cold-rolled Stainless Steel Products),包括鋼捲及鋼板,如SUS 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含其他對應規格產品,包含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主要化學成分為鐵,另添加矽、錳、鉬、氮、鎳及鉻等元素,屬工業原料,因具良好的耐蝕性與機械性質,加工性佳,故應用廣泛。主要提供下游廠商經加工處理製成不同之用品,如汽車業、餐廚用具業、家電業、建築裝潢業、航太業、石化業、食品業、機械業、交通業等。 三、貿調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涉案進口量及其影響:在98年至101年之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產品進口量自28,566公噸逐年增加至96,925公噸,涉案產品占進口市場比例自38.0%上升至70.7%,已成為主要進口來源。在98年下半年景氣復甦之際,國內需求逐步上升,至101年始下降,此期間涉案產品在我國市場占有率由4.9%逐年增加至15.3%,同期間國產品內銷量雖與需求呈相同走勢,但其增加之幅度不若需求增加幅度,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反被增加之涉案進口產品搶奪,由98年之87.2%逐年降至101年之78.3%。因此,涉案產品進口大量增加,對國產品之內銷量及市場占有率已造成不利影響。 (二)涉案進口對價格之影響: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產品進口價格均低於國產品銷售價格。自100年起雖然國內需求仍呈增加趨勢,卻由於涉案產品持續以低價大量增加進口,國產品為維持市場占有率及機器運轉,在國際鎳價上漲之際,不僅無法隨成本上漲而調升價格,反而開始降價求售,以縮減與涉案貨物間的價差,甚至降到低於製成品成本銷售,呈現虧損狀況。因此,涉案產品傾銷進口對國產品內銷價格造成影響。 (三)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貨物以低價持續大量進入我國市場,排擠了國產品之內銷空間。迫於低價競爭,為保住國內市場,國內業者不得不降價求售,甚至降到低於製成品成本,造成國內產業之產能利用率及生產力下降、存貨增加,市場占有率持續滑落,營業利益、稅前損益、投資報酬率及僱用員工數等經濟指標亦呈現虧損及衰退趨勢。因此,涉案產品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四)綜上所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四、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之規定,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之分工,是由財政部負責傾銷之調查,即調查涉案國生產之涉案產品是否存在傾銷以及計算傾銷差率;經濟部貿調會負責損害之調查,即調查產業是否遭受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在調查程序方面,我國制度先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如認定成立,則移請財政部進行傾銷初步及最後調查,如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則再交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認定結果最後再交由財政部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目前本案只進行到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階段。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該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六、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年5月12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elhsieh@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發布"
2013/10/08,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決議進行調查,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申請人)於本(102)年7月17日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貨品辦法)代表國內受害產業,向經濟部申請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經本年10月8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調會)第79次委員會議審議,認定申請書內容已具備貨品辦法第8條規定之申請要件並達合理懷疑,因此決議進行調查。 本案後續將由貿調會主任委員(經濟部次長兼任)指定之委員、邀集專家學者並請有關機關派員等組成工作小組展開調查。調查方式包括問卷調查、實地訪查、舉行聽證等。 依貨品辦法第18條規定,貿調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60日。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貿調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經濟部,如同意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設定輸入配額)。另如經初步調查顯示嚴重損害存在,在延遲將造成產業難以彌補損害之緊急情況下,得於展開調查後70日內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流程圖如附。 本案經濟部將依貨品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於近期內將審議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5-600430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2013/10/18,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本部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進行調查。,"主旨:公告本部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進行調查。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9條及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本(102)年10月8日第79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於本年7月17日向本部申請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並於本年9月17日補提臨時措施之申請,經本年10月8日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第79次委員會議決議進行調查。 二、輸入貨品說明: (一)高密度聚乙烯1、品質:原生料2、規格:熔融指標:0.07~24g/10min;比重大於或等於0.94 3、用途:購物袋、帆布、沙拉油桶、飲用水管、搬運箱等4、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01200000 5、主要輸出國: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伊朗、泰國、科威特、卡達 (二)線性低密度聚乙烯1、品質:原生料2、規格:熔融指標:1~21g/10min;比重小於0.94 3、用途:食品包裝袋、超大型水桶、家用器具等4、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01100010 5、主要輸出國:沙烏地阿拉伯、泰國、卡達、日本、美國、伊朗 三、進行調查之理由: (一)申請人資格經審查符合「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受害國內產業所屬相關團體。 (二)申請書內容及檢附資料經審查符合「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 (三)申請人主張近4年貨品輸入數量大幅增加,高密度聚乙烯由98年62,189公噸上升至101年79,883公噸,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由98年62,341公噸上升至101年121,052公噸,導致國內生產相同產品之產業遭受嚴重損害。經審查已達合理懷疑程度。 四、調查時程:本案應自本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60日。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應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本部同意後,依措施報請行政院核定或核備實施。另如經初步調查顯示嚴重損害存在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在延遲將造成產業難以彌補損害之緊急情況下,得於展開調查後70日內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實施期間最長不得逾200日)。 五、登記為利害關係人及意見表達: (一)除第七項所列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外,具有利害關係人身分而欲就本案提供相關意見者,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向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登記,登記表格請至該會網站點選「案件調查」項下之「參加登記及聽證報名」。 (二)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產業嚴重損害之有無、因果關係、實施進口救濟措施之必要性等表達意見,包括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等,請將書面資料送交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如欲查閱申請書公開版本,請至該會網站點選「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參閱。 六、聯絡方式: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地址為臺北市松江路317號8樓, 電話(02)25066670,分機511(許承賢)或521(張碧鳳);傳真(02)25029557; 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七、已知利害關係人: (一)申請人: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 (二)國內生產商: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國內進口商:強全(強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騏寶有限公司、弘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百淳貿易有限公司、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伊藤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菱商事股份有限公司、WESCO CHINA LIMITED。 (四)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Borouge Pte Abu Dhabi(阿拉伯聯合大公國)、EQUATE Petrochemical Company(科威特王國)、Marun Petrochemical Complex(伊朗)、Arya Sasol Petrochemical Co.(伊朗)、Rabigh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 Co.(沙烏地阿拉伯)、SABIC(沙烏地阿拉伯)、Q-CHEM(卡達)、PTT Global Chemical Public Company Limited(泰國)、Chevron Phillips Chemicals Asia Pte.Ltd.(新加坡)、Linkers Chemicals & Polymers LLC(阿拉伯聯合大公國)、COSUMETICS WHOLESELLER AND RETAI(沙烏地阿拉伯)、伊朗石化商務公司上海分公司、PTT Polymer Marketing Company Limited(泰國)、ITOCHU PLASTICS PTE.,LTD.(新加坡)、三菱商事株式會社(日本)、Multiplas International, Inc.(美國)、VINMAR INTERNATIONAL, Ltd.(美國)、PLASTIC SOLUTIONS, INC.(美國)、SOLMAX INTERNATIONAL(加拿大)。 (五)主要輸出國: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伊朗、泰國、科威特、卡達、日本、美國。"
2013/10/18,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公告本部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進行調查。,"主旨:公告本部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進行調查。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9條及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本(102)年10月8日第79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於本年7月17日向本部申請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並於本年9月17日補提臨時措施之申請,經本年10月8日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第79次委員會議決議進行調查。 二、輸入貨品說明: (一)高密度聚乙烯1、品質:原生料2、規格:熔融指標:0.07~24g/10min;比重大於或等於0.94 3、用途:購物袋、帆布、沙拉油桶、飲用水管、搬運箱等4、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01200000 5、主要輸出國: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伊朗、泰國、科威特、卡達 (二)線性低密度聚乙烯1、品質:原生料2、規格:熔融指標:1~21g/10min;比重小於0.94 3、用途:食品包裝袋、超大型水桶、家用器具等4、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01100010 5、主要輸出國:沙烏地阿拉伯、泰國、卡達、日本、美國、伊朗 三、進行調查之理由: (一)申請人資格經審查符合「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受害國內產業所屬相關團體。 (二)申請書內容及檢附資料經審查符合「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 (三)申請人主張近4年貨品輸入數量大幅增加,高密度聚乙烯由98年62,189公噸上升至101年79,883公噸,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由98年62,341公噸上升至101年121,052公噸,導致國內生產相同產品之產業遭受嚴重損害。經審查已達合理懷疑程度。 四、調查時程:本案應自本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60日。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應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本部同意後,依措施報請行政院核定或核備實施。另如經初步調查顯示嚴重損害存在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在延遲將造成產業難以彌補損害之緊急情況下,得於展開調查後70日內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實施期間最長不得逾200日)。 五、登記為利害關係人及意見表達: (一)除第七項所列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外,具有利害關係人身分而欲就本案提供相關意見者,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向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登記,登記表格請至該會網站點選「案件調查」項下之「參加登記及聽證報名」。 (二)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產業嚴重損害之有無、因果關係、實施進口救濟措施之必要性等表達意見,包括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等,請將書面資料送交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如欲查閱申請書公開版本,請至該會網站點選「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參閱。 六、聯絡方式: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地址為臺北市松江路317號8樓,電話(02)25066670,分機511(許承賢)或521(張碧鳳);傳真(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七、已知利害關係人: (一)申請人: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 (二)國內生產商: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國內進口商:強全(強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騏寶有限公司、弘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百淳貿易有限公司、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伊藤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菱商事股份有限公司、WESCO CHINA LIMITED。 (四)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Borouge Pte Abu Dhabi(阿拉伯聯合大公國)、EQUATE Petrochemical Company(科威特王國)、Marun Petrochemical Complex(伊朗)、Arya Sasol Petrochemical Co.(伊朗)、Rabigh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 Co.(沙烏地阿拉伯)、SABIC(沙烏地阿拉伯)、Q-CHEM(卡達)、PTT Global Chemical Public Company Limited(泰國)、Chevron Phillips Chemicals Asia Pte.Ltd.(新加坡)、Linkers Chemicals & Polymers LLC(阿拉伯聯合大公國)、COSUMETICS WHOLESELLER AND RETAI(沙烏地阿拉伯)、伊朗石化商務公司上海分公司、PTT Polymer Marketing Company Limited(泰國)、ITOCHU PLASTICS PTE.,LTD.(新加坡)、三菱商事株式會社(日本)、Multiplas International, Inc.(美國)、VINMAR INTERNATIONAL, Ltd.(美國)、PLASTIC SOLUTIONS, INC.(美國)、SOLMAX INTERNATIONAL(加拿大)。 (五)主要輸出國: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伊朗、泰國、科威特、卡達、日本、美國。"
2013/10/18,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本會進行之「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欲參加登記者請填列相關資料。,本會進行之「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欲參加登記者請填列相關資料。
2013/10/22,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本會為進行「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2年11月2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2年11月2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
2013/11/08,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2年11月2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2年11月2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3/11/19,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2)年11月28日止。,「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2)年11月28日止。
2013/11/27,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將召開聽證,財政部於本(102)年11月21日公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傾銷最後調查結果,認定中國大陸及韓國涉案廠商均有傾銷情事,傾銷差率分別為:中國大陸20.18%〜38.11%,韓國26.53%〜37.65%,並於本年11月21日通知經濟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調會)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課徵辦法)第3條及第14條辦理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期限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11月22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經濟部貿調會業於本年11月8日寄送調查問卷,問卷回復期限至本年11月25日止。另將於本年12月24日上午9時於臺北國際會議中心101C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 另為提供財政部依據課徵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一)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二)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或消費者選擇產品之影響;(三)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經濟部貿調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 寄送地址:臺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2013/11/27,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課徵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本(102)年11月21日台財關字第1021026543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11月21日公告中國大陸及韓國相關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課徵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11月22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11月8日以貿委調字第1020002528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問卷回復期限至本年11月25日止。另將舉行聽證,必要時派員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課徵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 itc@mail.moeaitc.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課徵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11月22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及便利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本年12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2月2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8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本年12月16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1頁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www.moeaitc.gov.tw。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2013/11/29,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2年12月1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2年12月1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3/12/03,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召開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2)年11月26日起針對「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本案申請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Computer to Plate)傾銷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財政部於本年11月25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若經濟部產業損害及財政部傾銷之最後調查均作成肯定認定,將由財政部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流程詳附圖) 經濟部貿調會已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已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另訂本年12月27日下午2時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見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2013/12/03,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期日為102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將於臺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召開;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2013/12/10,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2)年12月18日止。,「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2)年12月18日止。
2013/12/16,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及鋼板 (SUS 300 series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cold-rolled《cold-reduced》, whether in coils or sheets),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含其他對應規格產品,包括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 (二)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7219329011、7219329012、7219329019、7219339011、7219339012、7219339019、7219349011、7219349012、7219349019、7219359011、7219359012、7219359019、7220209011、7220209012、7220209019等15項。現行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皆為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生產廠商: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遠龍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五)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 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 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www.moeaitc.gov.tw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2013/12/17,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回復期限及該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3)年1月24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阮代理執行秘書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小姐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發布
2013/12/17,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回復期限及該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3)年1月24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阮代理執行秘書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小姐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發布
2013/12/18,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不銹鋼冷軋鋼品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3年1月20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發布
2013/12/23,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經濟部貿調會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決議不採行臨時措施,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2)年12月23日上午召開第80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是否採行臨時措施進行審議,並決議:尚無明確證據顯示,增加之進口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且國內產業狀況未達延遲採行措施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的緊急情況,爰不對進口貨品採行臨時措施。 本次委員會議主要係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6條之1,在作成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前,審議是否先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貿調會表示,前項結論係基於:以現有資料,無法由各項指標綜合判斷國內產業是否已達「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又102年前3季進口貨品大量增加情形已緩和,各項經濟指標已不再惡化,國內產業狀況未達延遲採行措施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的緊急情況。本案將持續調查以完成產業受害之認定。有關案件相關進展,包括召開聽證時間,請隨時上貿調會網站:www.moeaitc.gov.tw查詢。 本案源自經濟部依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之申請,於本年10月18日公告及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並由貿調會負責調查及認定。該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即103年2月17日,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60日至103年4月16日。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貿調會應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經濟部同意後,依措施報請行政院核定或核備實施。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5-600430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發布
2014/01/10,19-102-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3)年1月10日下午召開第81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卓次長士昭主持。會中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數量之變化、國內不銹鋼冷軋鋼品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不銹鋼冷軋鋼品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 二、本案之涉案貨物為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Certain Cold-rolled Stainless Steel Products),包括鋼捲及鋼板,如SUS 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含其他對應規格產品,包含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主要化學成分為鐵,另添加矽、錳、鉬、氮、鎳及鉻等元素,屬工業原料,因具良好的耐蝕性與機械性質,加工性佳,故應用廣泛。主要提供下游廠商經加工處理製成不同之用品,如汽車業、餐廚用具業、家電業、建築裝潢業、航太業、石化業、食品業、機械業、交通業等。 三、貿調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涉案進口量及其影響:在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貨物進口絕對數量增加,自98年之28,566公噸逐年增加至101年之96,925公噸,至102年前3季始較101年同期減少。相對數量方面,在98年下半年起國內需求逐步上升,至101年始下降,並於102年再上升,此期間涉案貨物在我國市場占有率由98年之4.9%逐年增加至101年之15.3%,至102年前3季始降為10.4%;同期間國產品內銷量雖與需求呈相同走勢,但其增加之幅度不若需求增加幅度,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反被增加之涉案進口產品奪取,由98年之87.2%逐年降至101年之78.3%,至102年前3季需求上升,加上本案展開調查,進口量開始減少,國產品市場占有率爰回升至85.1%,惟仍低於98年未受傾銷影響之水準。 (二)涉案進口對價格之影響:調查資料涵蓋期間除102年前3季外,涉案貨物進口價格均低於國產品銷售價格。自100年起雖然國內需求仍呈增加趨勢,卻由於涉案貨物持續以低價大量增加進口,國產品在國際鎳價上漲之際,不僅無法隨成本上漲而調升價格,反而開始降價求售,以縮減與涉案貨物間的價差,甚至降到低於製成品成本銷售,呈現虧損狀況。101年鎳價大跌,涉案進口貨物價格下降幅度仍較國產品下降幅度大,價差再度擴大,至102年本案展開調查後,抑價情形才緩和。 (三)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貨物以低價持續大量進入我國市場,排擠了國產品之內銷空間。100年國內業者迫於低價競爭,為保住國內市場不得不降價求售,甚至降到低於製成品成本,雖然內銷量上升,但市場占有率持續滑落,存貨增加,內銷營業利益、稅前損益等經濟指標亦呈現虧損及衰退趨勢。101年涉案貨物進口量仍持續增加,國內產業之各項經濟指標更形惡化。102年2月展開本案反傾銷調查,8月15日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致使102年前3季涉案貨物進口量相較於101年同期減少,在國內市場需求成長下,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因而回升,國內產業之各項經濟指標除淨現金流量惡化外,大都有好轉趨勢,內銷營業利益、稅前損益雖仍呈現虧損,但幅度已有縮減。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如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成立,應將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五、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可於本年2月10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發布"
2014/01/10,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進口涉案貨物對國內產業造成有實質損害之虞,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3)年1月10日下午召開第81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卓次長士昭主持。會中就「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進口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數量之變化、國內同類貨物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進口熱敏涉案貨物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惟從其進口增加率、中國大陸生產者之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進口熱敏涉案貨物對國內同類貨物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至於自中國大陸進口光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基於國內產業並未生產,故無相對應之我國同類貨物。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本案之涉案產品為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Computer To Plate(簡稱CTP數位版材),依成像技術區分為「熱敏CTP數位版材」及「光敏CTP數位版材」兩種。主要原料為純鋁卷及感光液,於純鋁捲表面塗佈感光原料後進行裁切。常見之長度為1030mm,寬度為800mm、790mm及770mm,標示厚度介於0.15mm至0.3mm之間。熱敏CTP數位版材主要用於商業印刷、包裝印刷及其他直接印刷,而光敏CTP數位版材主要用於印量大、速度快、紙張薄之傳統報紙。 三、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之規定,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之分工,是由財政部負責傾銷之調查,即調查涉案國生產之涉案產品是否存在傾銷以及計算傾銷差率;經濟部貿調會負責損害之調查,即調查產業是否遭受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在調查程序方面,我國制度先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如認定成立,則移請財政部進行傾銷初步及最後調查,如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則再交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認定結果最後再交由財政部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目前本案只進行到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階段。 四、本案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3條,須符合三要件,即: (一)初步認定產業有損害; (二)初步認定有傾銷; (三)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經濟部貿調會雖然初步認定我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惟仍有待財政部傾銷初步調查認定,以及認定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產業是否將繼續受到損害,方可決定是否臨時課稅。因經濟部貿調會就目前初步調查所得資料僅認定國內同類貨物產業有遭受實質損害之虞,爰應無我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實質損害之情事,故該會將建議財政部對該進口貨物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該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六、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年2月10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發布
2014/01/13,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公告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延長調查期限及舉行產業損害聽證,主旨:公告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延長調查期限及舉行產業損害聽證,請 查照。 依據:貿易法第18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3條及第18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延長調查期限:有關旨揭案件產業損害調查,為蒐集調查資料之需要,爰延長60日至本(103)年4月16日止。 二、聽證: (一)事由: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3年2月12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2月7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 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檔案 三、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1月27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欲提供與本案相關資料者,諸如產業嚴重損害之有無、因果關係、實施進口救濟措施之必要性等表達意見,包括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等,請於本年3月5日前儘速以傳真、電郵、郵寄或親送本會,以利於調查時限許可下納為調查參考資料。
2014/01/13,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延長調查期限及舉行產業損害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期日為103年2月12日(星期三)下午2時,將於臺北國際會議中心(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召開;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另為調查之必要,將120日調查期限延長60日至103年4月16日止。
2014/01/27,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輸入貨品說明: 1.高密度聚乙烯(High Density Polyethylene;簡稱HDPE) (1)品質:原生料(virgin) (2)規格:熔融指標(MI):0.07~24 g/10min;比重大於或等於0.94 (3)用途:購物袋、帆布、沙拉油桶、飲用水管、搬運箱等 (4)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01200000,進口關稅稅率為2.5% 2.線性低密度聚乙烯(Linear Low Density Polyethylene;簡稱LLDPE) (1)品質:原生料(virgin) (2)規格:熔融指標(MI):1~21 g/10min;比重小於0.94 (3)用途:食品包裝袋、超大型水桶、家用器具等 (4)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01100010,進口關稅稅率為2.5% (二)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與輸入貨品同。 (三)國內產業範圍: HDPE及LLDPE二項產品之調查範圍均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HDPE及LLDPE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分別參閱表1-1及表1-2)。 (五)HDPE及LLDPE相關價格表(分別參閱表2-1及表2-2)。 (六)國內HDPE及LLDPE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分別參閱表3-1及表3-2)。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進口救濟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www.moeaitc.gov.tw
2014/04/10,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經濟部貿調會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認定產業受害不成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3)年4月10日上午召開第82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卓次長士昭主持,會中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產業受害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高密度聚乙烯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產業受害均不成立。 貿調會指出,進口救濟案件之產業受害與否係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貨品辦法)第2條第3項有關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之規定據以認定,亦即須符合「顯著全面性損害」之「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尚未發生,但明顯即將發生」之「嚴重損害之虞」之程度。貿調會進一步說明,前述之「嚴重損害」較反傾銷稅案件「實質損害」之損害程度為高。 貿調會表示,依貨品辦法有關「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定義及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委員會議係分別就高密度聚乙烯(HDPE)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2項產業進行個別認定。在HDPE部分,認定進口絶對數量及相對數量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未顯著增加,且國內HDPE產業未達貨品辦法第2條第3項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之程度。在LLDPE部分,認定進口絶對數量及相對數量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雖有顯著且急劇之增加,惟國內LLDPE產業未達貨品辦法第2條第3項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之程度,且進口之增加並非造成損害之主要原因。因此,委員會對本案之決議為:「本案依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分別就進口之高密度聚乙烯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之絶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對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之影響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進口貨品數量、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進口之高密度聚乙烯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均未足以認定已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本案緣自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於去(102)年7月17日依貨品辦法代表國內產業,申請將進口之HDPE及LLDPE進口關稅自現行之2.5%提高至6.5%。案經經濟部於去年10月18日公告進行調查後,由經濟部貿調會邀集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組成「產業損害調查暨調整措施專案小組」,並經問卷調查及各利害關係人意見陳述之資料蒐集、實地訪查及舉行聽證等調查程序後,專案小組將調查報告提交本次委員會議審議。 貿調會表示,前述委員會議之決議將於15日內,即本年4月25日前提報經濟部,由經濟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公告結案。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調查結果,可於本年4月30日起至貿調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5-600430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發布
2014/04/30,18-102-01,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公告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產業受害不成立,爰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主旨:公告「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產業受害不成立,爰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 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於上(102)年7月17日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代表國內產業,申請將進口之高密度聚乙烯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進口關稅自現行之2.5%提高至6.5%。案經本部於上年10月18日以經調字第10204605710號公告進行調查,並經本(103)年4月10日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調會)第82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依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分別就進口之高密度聚乙烯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對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之影響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進口貨品數量、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進口之高密度聚乙烯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均未足以認定已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二、本案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基於產業受害不成立之認定,爰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 三、有關產業受害認定理由可於本年4月30日起至本部貿調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本部貿調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1,許承賢。 四、本案處分書已於103年4月30日以經調字第10304602143號函檢送予申請人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
2014/08/22,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問卷或公文後製作答卷電子檔或提供相關資料,並於103年9月9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問卷或公文後製作答卷電子檔或提供相關資料,並於103年9月9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4/08/29,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課徵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本(103)年8月20日台財關字第1031018611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8月20日公告中國大陸部分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課徵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8月21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8月22日以貿委調字第1030002076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問卷回復期限至本年9月9日止。另將舉行聽證,必要時派員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課徵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之未來發展及競爭能力,課稅對對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環境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臺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課徵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8月21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及便利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本年9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 (三)地點:臺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9月23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臺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8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本年9月19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1頁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附檔
2014/08/29,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將召開聽證,財政部於本(103)年8月20日公告「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傾銷最後調查結果,認定中國大陸部分涉案廠商有傾銷情事,除富士膠片印版有限公司、富士膠片印版(中國)有限公司、柯達(中國)圖文影像有限公司【出口商Kodak (Singapore) Pte. Limited】、愛克發(無錫)印版有限公司、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星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無傾銷或傾銷差率微量外,其他涉案廠商傾銷差率為18.70%。財政部並於同日通知經濟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調會)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課徵辦法)第3條及第14條辦理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期限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8月21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經濟部貿調會業於本年8月22日寄送調查問卷,問卷回復期限至本年9月9日止。另將於本年9月26日上午9時於臺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2014/09/18,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3)年10月20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阮代理執行秘書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小姐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發布
2014/09/18,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延長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3年10月20日止。,主旨:有關「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3年10月20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
2014/09/19,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Thermal CTP Plates,簡稱熱敏CTP版材)。熱敏CTP版材常見之長度為1030mm,寬度為800mm、790mm及770mm,厚度介於0.15mm至0.3mm之間。主要用於商業印刷、包裝印刷及其他直接印刷。 (二)所涉現行稅則號別:3701.30.00及3701.91.0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生產廠商: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五)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www.moeaitc.gov.tw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2014/10/14,19-102-02,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3)年10月14日上午召開第83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卓次長士昭主持。會中就「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原產於中國大陸之傾銷進口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數量之變化、國內同類貨物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原產於中國大陸之傾銷進口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又從其進口增加率、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等方面綜合評估,原產於中國大陸之傾銷進口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對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二、本案前經財政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富士膠片印版有限公司、富士膠片印版(中國)有限公司、柯達(中國)圖文影像有限公司(出口商:Kodak (Singapore) Pte. Limited)、愛克發(無錫)印版有限公司、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星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6家廠商無傾銷或傾銷差率微量,貿調會爰對該6家廠商終止調查。由於前述無傾銷或傾銷差率微量廠商進口量占總進口量約9成、傾銷進口量僅占總進口量約1成且其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歷年來均極為有限,加以國內產業近期營運狀況不佳部分原因為其出口減少等因素,爰認定傾銷進口貨物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雖成長,惟降價幅度低於國產品,且傾銷貨物僅占總進口量之1成,而且具有品牌優勢之無傾銷貨物則占總進口量之9成。又版材世代交替的高峰期已過,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的市場趨於飽和,利潤下降,而中國大陸近年來產能並未擴充,且存貨比例未增加及因其內需增加而使出口降低,產能利用率高,況且傾銷廠商僅為中國大陸產業之一小部分,剩餘產能有限。加以在傾銷進口未造成國內產業實質損害之情況下,傾銷貨物進口增加且低價傾銷貨物進口對國產品售價造成明顯壓低或抑制的可能性不大,可能導致損害之情況變化並無明顯之可預見性及立即性,爰認定進口傾銷貨物對國內產業並無實質損害之虞。 四、本案之涉案產品為熱敏電腦直接感光數位版材(Thermal CTP Plates,簡稱熱敏CTP版材)。供商銷之熱敏CTP版材係於純鋁捲表面塗佈感光原料後進行裁切。熱敏CTP版材之尺寸係因應印刷機之設備與需求進行裁切。常見之長度為1030mm,寬度為800mm、790mm及770mm,厚度介於0.15mm至0.3mm之間。熱敏CTP版材主要用於商業印刷、包裝印刷及其他直接印刷。 五、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結案。 六、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可於本年11月14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發布
2015/06/10,19-98-01(104-S1),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4年7月2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04年10月31日前送達)。,本會為進行「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4年7月2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04年10月31日前送達)。
2015/07/22,19-98-01(104-S1),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展延至本(104)年8月4日止。,有關「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經綜合考量損害調查作業時程及申請人所請,展延至本(104)年8月4日止。
2015/11/19,19-98-01(104-S1),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將召開「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訂於本(104)年12月7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於該會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召開「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中華民國104年11月 19 日發布
2015/11/19,19-98-01(104-S1),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聽證。,主旨:公告就「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本(104)年11月11日台財關字第1041025959號函。 公告事項: 一、聽證: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4年12月7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2月1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 (地址:臺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 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附件。 二、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11月30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網站。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可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2015/11/30,19-98-01(104-S1),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供工業用含量純度為70%~80%之過氧化苯 甲醯(benzoyl peroxide)產品,惟不包含供食品用、試藥用、 藥品用等用途者。 (二)涉案產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2916.32.10.0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生產廠商:育宗企業有限公司。 (五)過氧化苯甲醯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過氧化苯甲醯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過氧化苯甲醯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八)中國大陸過氧化苯甲醯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 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 下列網址: http://www.moeaitc.gov.tw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2016/01/08,19-98-01(104-S1),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於本(105)年1月6日公告就「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因處理調查資料之需要,將調查期間延長至本年5月10日止。 本案係財政部於104年5月11日公告展開調查,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調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惟經濟部調查不得逾12個月。 有關本案之相關訊息請逕上本會網站(http://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點閱。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中華民國105年1月 8 日發布
2016/01/08,19-98-01(104-S1),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因處理調查資料之需要,將調查期間延長至105年5月10日止。,主旨:有關「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因處理調查資料之需要,將調查期間延長至105年5月10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5項。
2016/01/18,19-98-01(104-S1),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決議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5)年1月18日上午召開第84次委員會議。會中就「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調查所得相關資料,依法定調查事項綜合評估,發現如停止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本案之涉案產品為供工業用含量純度為70%~80% 之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 peroxide,簡稱BPO)產品,惟不包含供食品用、試藥用、藥品用等用途者。涉案貨物之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2916.32.10.00.9,第1欄關稅稅率為5.0%。 二、貿調會指出,前案財政部於98年12月8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過氧化苯甲醯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調查,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公告自99年5月20日起對中國大陸過氧化苯甲醯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至104年5月19日止,稅率為江蘇強盛化工有限公司 (製造商)、常熟市盛德進出口有限公司 (關聯貿易商)、香港東田國際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稅率為4.73%,中國大陸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稅率為59.70%。本案育宗企業有限公司於103年10月21日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於104年5月11日公告展開調查,並於104年11月11日通知經濟部傾銷調查結果:「傾銷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三、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5年,應停止課徵。但經調查認定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在此限。貿調會表示,前述「如停止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結論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將繼續或再度增加: 課徵反傾銷稅後初期,中國大陸進口量雖減少,而後卻於近期仍課徵反傾銷稅之情況下大量進口,增加3至4倍,回復到課稅前的水準。又中國大陸仍為我國最大進口來源國,其出口量相當穩定,為消化過剩的產能,隨時可能再度大量進口我國。 (二)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將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 課徵反傾銷稅後期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之價格從先前高於國產品價格反轉至低於國產品價格,顯見其價格的波動變化大,未來可能因過剩產能壓力而調低出口價格。又中國大陸在長期供過於求與持續擴充產能情形下,出口將成為平衡產銷的重要手段,且其與我國地理環境接近,海運費較低,且在我國市場已建立行銷通路,未來如停止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仍可能再以低價方式出口至我國市場。 (三)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我國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後,初期其進口量大幅降低,進口價格提高,國內產業營運狀況才有所改善。至課稅後期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再度大量低價進口,國內產業營運狀況雖有改善,惟主要是由於出口業務獲利所致。未來如停止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極可能再度以擴大價差或低價方式進口我國市場,其進口價格將回復至課稅前之低價水準,致迫使國產品以降價或抑價方式與中國大陸進口涉案產品進行價格競爭,進而影響我國產業之生產、銷售、市場占有率及獲利狀況,使我國過氧化苯甲醯產業因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傾銷進口而再度受到損害。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應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五、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調查結果,可於本年2月18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我國案例」下載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60,陳育慧。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發布
2016/02/25,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5年3月1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5年3月1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6/02/25,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5年3月1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5年3月1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6/03/09,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召開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5)年2月24日起針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本案申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主張,自中國大陸及韓國進口之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傾銷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財政部於本年2月22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若經濟部產業損害及財政部傾銷之最後調查均作成肯定認定,將由財政部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流程詳附圖) 經濟部貿調會已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已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另訂本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見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6/03/09,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5)年2月22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9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90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2月22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903號函,自本年2月24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物名稱: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 (二)貨物範圍: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 (三)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5年4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3月29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1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詳本會網站「最新動態」之「公告」選項。"
2016/03/09,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召開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5)年2月24日起針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本案申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傾銷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財政部於本年2月22日公告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若經濟部產業損害及財政部傾銷之最後調查均作成肯定認定,將由財政部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流程詳附圖) 經濟部貿調會已組成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已函請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另訂本年4月1日下午2時整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見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6/03/09,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5)年2月22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87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875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2月22日台財關字第10510035875號函,自本年2月24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 (二)貨物範圍: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 (三)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5年4月1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3月29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詳本會網站「最新動態」下之「公告」選項。
2016/03/09,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5)年3月16日止。,「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5)年3月16日止。
2016/03/09,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5)年3月16日止。,「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展延至本(105)年3月16日止。
2016/03/18,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填復期限及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5)年4月23日止。,主旨:有關「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填復期限及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5)年4月23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2016/03/21,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填復期限及該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5)年4月23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6/03/22,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反傾銷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展延問卷填復期限及該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5)年4月23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6/04/21,19-105-01等2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等2案,經濟部貿調會就碳鋼鋼板及鍍鋅鋼品2件反傾銷稅調查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5)年4月20日下午召開第85次委員會議,會中分別針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反傾銷稅案以及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2案均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 該2件反傾銷稅案,貿調會係就初步調查所得資料,針對涉案進口產品數量變化、國內同類貨物市價所受影響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該2案如需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2件反傾銷稅案涉案產品用途方面,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大致運用在造船、結構、壓力容器、一般用途及中高碳類鋼板用以製作工具鋼及模具鋼等;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則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及家具電器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之規定,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之分工,是由財政部負責傾銷之調查,即調查涉案國產品是否存在傾銷以及計算傾銷差率;經濟部貿調會負責損害之調查,即調查產業是否遭受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在調查程序方面,我國制度先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如認定成立,則移請財政部進行傾銷初步及最後調查,如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則再交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認定結果最後再交由財政部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目前本2案只進行到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階段。 本2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該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貿調會另表示本2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年5月20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 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 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 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6/07/25,19-99-02(105-S1),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本會為進行「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5年9月9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05年10月31日前送達)。,本會為進行「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5年9月9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05年10月31日前送達)。
2016/08/24,19-99-02(105-S1),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展延至本(105)年9月19日止。,「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經綜合考量損害調查作業時程及本案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展延至本(105)年9月19日止。
2016/10/24,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5年12月2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5年12月2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6/10/24,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5年12月2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5年12月2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6/11/14,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修正「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涉案貨物範圍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問卷配合事項,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填答時注意。,財政部修正「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涉案貨物範圍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問卷配合事項,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填答時注意。
2016/11/23,19-99-02(105-S1),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於105年12月21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本(105)年11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51024455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5年12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2月1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12月13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會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之「申辦專區」下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並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16/11/28,19-99-02(105-S1),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經濟部將就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落日調查案召開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訂於本(105)年12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召開「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6/12/05,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將召開聽證,基於財政部本(105)年11月25日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傾銷最後調查結果,認定該6國涉案廠商均有傾銷情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調會)爰自本年11月29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另將於本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見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14條等相關規定,貿調會辦理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11月29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必要時得延長二分之ㄧ。 此外,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財政部於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時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貿調會亦將代為蒐集各界意見提供該部參考。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6/12/05,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本(105)年12月28日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本年11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510251736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11月25日公告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等6國相關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11月29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10月24日以貿委調字第1050002492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問卷回復期限至本年12月2日止。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之未來發展及競爭能力,課稅對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11月29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5年12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2月23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1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本年12月21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請點選「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俾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16/12/06,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反傾銷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將召開聽證,基於財政部本(105)年11月25日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傾銷最後調查結果,認定中國大陸及韓國涉案廠商均有傾銷情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調會)爰自本年11月29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另將於106年1月4日上午9時30分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舉辦聽證。(相關細節詳見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14條等相關規定,貿調會辦理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11月29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必要時得延長二分之ㄧ。 此外,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財政部於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時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貿調會亦將代為蒐集各界意見提供該部參考。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6/12/06,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反傾銷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6年1月4日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6年1月4日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本(105)年11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51025163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11月25日公告中國大陸及韓國相關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11月29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10月24日以貿委調字第1050002491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問卷回復期限至本年12月2日止。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11月29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6年1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2月3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1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提供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本年12月27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俾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16/12/13,19-99-02(105-S1),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之名稱及範圍:卜特蘭水泥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分為8型,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市場之水泥亦需符合我國CNS標準,其添加物不得超過5%。本案以卜特蘭水泥第I型、II型(Portland Cement Type I、II)及其熟料(Clinker)為涉案貨物範圍。其餘詳見財政部105年5月18日台財關字第10510104121號公告。 (二)涉案貨物之稅則號別:2523.29.90及2523.10.9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生產廠商: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廠商。 (五)卜特蘭水泥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卜特蘭水泥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我國卜特蘭水泥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八)中國大陸水泥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85
2016/12/20,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一、依據本會105年12月1日貿委調字第1050002898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二、(十一)辦理。 二、調查資料: (一) 涉案貨物之名稱、範圍、成分及用途: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 ,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詳見財政部105年11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51025173號公告。 (二)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72254000908、72269100905等21項。第1欄關稅稅率為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生產廠商: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東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五)碳鋼鋼板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碳鋼鋼板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碳鋼鋼板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三、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四、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五、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
2016/12/27,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一、依據本會105年12月5日貿委調字第1050002933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二、(十一)辦理。 二、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之名稱、範圍、成分及用途: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係指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詳見財政部105年11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51025163號公告。 (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等30項。第1欄關稅稅率皆為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生產廠商: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特定鍍鋅鋼品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特定鍍鋅鋼品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特定鍍鋅鋼品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三、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四、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五、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
2016/12/30,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6年1月27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6/12/30,19-105-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6年1月27日止。,主旨: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6年1月27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
2017/01/03,19-99-02(105-S1),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於105年12月30日公告「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基於處理調查資料之需要,延長產業損害調查期間至106年5月17日止。 本案係財政部於105年5月18日公告展開調查,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調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惟經濟部調查不得逾12個月。 有關本案之相關訊息請逕上本會網站(http://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點閱。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21-623058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7/01/03,19-99-02(105-S1),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基於處理調查資料之需要,延長產業損害調查期間至106年5月17日止。,主旨:公告「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基於處理調查資料之需要,延長產業損害調查期間至106年5月17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
2017/01/04,19-105-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6年1月27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7/01/23,19-105-01等3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等3案,經濟部貿調會就碳鋼鋼板、鍍鋅鋼品2件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與卜特蘭水泥落日調查案之產業損害調查作成肯定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6)年1月23日下午召開第86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王次長美花主持,會中先分別針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反傾銷案以及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2案均認定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 前述碳鋼鋼板案業經財政部最後調查認定涉案6國確有傾銷情事,現由貿調會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發現涉案進口量自100年之314,604公噸大幅增加至103年之490,934公噸後才回降,並以低於國產品價格銷售且持續降價競爭,致國產品必須相應減價,降價幅度甚至超過製成品成本。由於涉案產品低價競爭,國內需求回升時產業表現不如預期;國內需求下降時,產業狀況更加惡化。105年展開反傾銷調查後涉案進口因而大幅減少,國內產業始得免因需求萎縮而惡化。因而認定自涉案國進口碳鋼鋼板之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鍍鋅鋼品案亦經財政部最後調查認定涉案2國確有傾銷情事,現由貿調會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發現涉案進口量自100年之153,360公噸逐年增加,並持續以低於國產品價格銷售,致國產品內銷量不僅無法隨市場需求增加,市場占有率反而於103年下降為69.7%;內銷價已貼近製成品成本,內銷營業利益虧損。至105年前3季因本案展開調查,涉案進口大幅減少,始紓緩內銷價下跌壓力,國產品市場占有率回升,內銷營業利益由負轉正。因而認定自涉案國進口鍍鋅鋼品之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以上2案產業損害最後認定結果將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此外,本次貿調會委員會議接續針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已屆滿5年是否應繼續課徵之落日調查案,審議產業損害調查結果,作成我國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該案前經財政部認定傾銷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再發生,現由貿調會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發現課徵反傾銷稅期間,涉案產品已停止進口至我國,未影響國產品,國內產業營運狀況已不受其影響而有所改善,顯見課徵反傾銷稅之效果。由於目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有龐大的過剩產能亟需拓展外銷市場以去化產能,且極可能再度以擴大價差或低價方式大量出口涉案產品至我國,在目前我國需求萎縮的情形下,勢將再次迫使國內產業以降價方式與中國大陸之涉案產品進行價格競爭,使我國產業再度受到損害,因而認定我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產業之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該案產業損害認定結果亦將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3件調查案涉案產品用途方面,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大致運用在造船、結構、壓力容器、一般用途及中高碳類鋼板用以製作工具鋼及模具鋼等;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則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及家具電器等;卜特蘭水泥第I型、II型(portland cement type I、II)及其熟料(clinker)為建築物、公路、橋樑、碼頭、水壩、機場及軍事設施等土木工程之中常用基本建材。 貿調會另表示,該3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公開版可於本年2月23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之「調查報告」下載。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
2017/02/17,19-95-01(105-S2),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6年5月15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06年6月30日前送達),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6年5月15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06年6月30日前送達)。
2017/05/26,19-95-01(105-S2),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展延至本(106)年5月31日止。,「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經綜合考量損害調查作業時程及本案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展延至本(106)年5月31日止。
2017/10/06,19-95-01(105-S2),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經濟部貿調會將就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召開產業損害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訂於本(106)年10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召開「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2017/10/06,19-95-01(105-S2),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公告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於106年10月27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於106年10月27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106年9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61020896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本(106)年10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0月23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8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10月20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會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之「申辦專區」下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並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17/10/20,19-95-01(105-S2),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之基本事實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之名稱及範圍:方巾、浴巾、枕巾、毛巾、毛巾被、餐巾、茶巾、床巾、腳踏布及桌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成品、半成品(總稱毛巾產品)。其餘詳見財政部105年11月30日台財關字第1051025495號公告。 (二)涉案貨物之稅則號別:6302.60.00 及6302.91.0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生產廠商:二清棉織廠有限公司等87家(參閱附件1)。 (五)毛巾產品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毛巾產品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我國毛巾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八)中國大陸毛巾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4)。 前開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二、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將依據前項經確認後之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三、有關本案調查相關訊息及本法規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
2017/11/24,19-95-01(105-S2),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經濟部貿調會對中國大陸毛巾產品反傾銷落日調查案作成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6)年11月24日上午召開第87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王美花次長主持,會中針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毛巾產品於第1次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已屆滿5年後是否應第2次繼續課徵之落日調查案,審議產業損害調查結果,作成我國產業之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 財政部前於95年6月1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毛巾產品課徵反傾銷稅5年,經第1次落日調查後,自100年12月20日起繼續課徵反傾銷稅5年至105年12月19日,稅率均為86.6%至204.1%。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於第1次繼續課徵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第2次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於105年11月30日公告進行本(第2)次落日調查並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本次落日調查案業經財政部認定傾銷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現由貿調會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發現100年12月20日起繼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後,涉案貨物仍維持一定比例出口至我國,惟因其價格持續為市場高價,尚不致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售價,我國產業狀況持續改善,顯示課徵反傾銷稅的效果。另外目前國際毛巾市場前景不確定,加上中國大陸涉案貨物國內市場的競爭激烈及其出口量被迫減少,亟需加強去化原已過剩的產量並另尋出口市場,因而可能再度大量出口低價涉案貨物至我國。再者目前國內毛巾產業大部分仍以代工及協同營運模式生產,如再次面臨低價競爭,產業迫於維持一定的生產量以回收投資,恐將再次被迫降價與中國大陸涉案貨物競爭,使我國產業再度受到損害,貿調會因而認定我國毛巾產業之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該案涉案貨物為方巾、浴巾、枕巾、毛巾、毛巾被、餐巾、茶巾、床巾、腳踏布及桌巾等棉質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織物製品,與未漂染、未印花、未繡花等毛巾疋布、成品、半成品(總稱毛巾產品)。主要用於清潔、盥洗及廚房使用。涉案貨物之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6302.60.00 及6302.91.00,進口關稅稅率為10.5%。 貿調會另表示,該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案之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可於本年12月25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之「調查報告」下載。 發言人:貿調會阮全和副執行秘書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郵件信箱:chjuan@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貿調會調查組梁明珠科長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郵件信箱:mcliang@moea.gov.tw
2018/02/05,19-95-03(106-S2),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5月15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07年6月30日前送達)。,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5月15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07年6月30日前送達)。
2018/04/17,19-107-01,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4月24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4月24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8/04/17,19-107-02,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 」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4月24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 」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4月24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8/04/17,19-107-0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4月24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4月24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8/04/17,19-107-04,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4月24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4月24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8/04/17,19-107-05,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4月24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7年4月24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18/04/17,19-107-01,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1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11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11號函,自本年4月19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物名稱: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 (二)貨物範圍: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 (三)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s://web.customs.gov.tw)。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7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1時20分。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4月23日中午12時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整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登記為利害關係人及聽證報名」選項下載。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點選本會網站「最新動態」下之「公告」相關選項。"
2018/04/17,19-107-02,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2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2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2號函,自本年4月19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物名稱: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 (二)貨物範圍: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惟不包括: 1、NK-KL24B及KL27抗凍攝氏負50度鋼材; 2、Grade EH40及EH47厚度80公厘及以上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3、Grade A、B、D、E厚度超過50.8公厘之普通拉力船用鋼板; 4、經各國驗船協會(如美國ABS、日本NK等)認證,寬度超過3.8公尺、長度無限制惟不得小於寬度,或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之船用鋼板; 5、ASTM規範:A36厚度超過150公厘;A516 Gr.60及Gr.70厚度85公厘以上;A537 Class2;客製化A572 Gr.50及A709 Gr.50,厚度超過127公厘;A841厚度64公厘以上; 6、JIS規範:SS400厚度超過180公厘;G4053 SCM440厚度超過125公厘;S43C~S55C(碳含量0.4%~0.58%)厚度超過125公厘;SB450、SB450(M)、SB480、SB480(M)厚度超過51公厘;SM490A厚度125公厘以上;SPV490Q; 7、SX105V GO5; 8、PC1050厚度185公厘以上; 9、PZ30H(P20)厚度90公厘以上。 (三)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7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3時40分。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4月23日中午12時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DiscloseCase.aspx?menu_id=391)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3時2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下載。(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ITC/main/content/wfrmContent.aspx?menu_id=862。)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詳本會網站「最新動態」下之「公告」選項。(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ITC/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31)
2018/04/17,19-107-0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3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33號函,自本年4月19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物名稱及範圍: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及鋼板(SUS 300 series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cold-rolled《cold-reduced》, whether in coils or sheets),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 (二)成分及規格:主要化學成分為鐵,另添加矽、錳、鉬、氮、鎳及鉻等元素。包括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 (三)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s://web.customs.gov.tw/)。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7年4月30日(星期一)下午3時40分。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4月26日中午12時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3時2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下載。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下載。"
2018/04/17,19-107-04,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4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4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43號函,自本年4月19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物名稱:不銹鋼熱軋之特定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hot-rolled)。 (二)貨物範圍:200系、300系、400系等捲盤狀與非捲盤狀之不銹鋼熱軋扁軋鋼品,包括所有寬度在內。 (三)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s://web.customs.gov.tw/)。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7年4月30日(星期一)下午1時20分。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4月26日中午12時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調查中案件」下之本案選項。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整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登記為利害關係人及聽證報名」選項下載。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點選本會網站「最新動態」下之「公告」相關選項。"
2018/04/17,19-107-05,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0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03號函,自本年4月19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物名稱:特定碳鋼冷軋鋼品(certain carbon cold-rolled steel products)。 (二)貨物範圍:以冷軋之非合金鋼及其他合金鋼扁軋製品,捲盤狀或片狀,不論是否經退火、噴漆或被覆塑膠等非金屬物質,惟不包括表面塗鍍金屬之扁軋鋼品。 (三)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通關服務/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7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50分。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4月23日中午12時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下載。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詳本會網站「最新動態」下之「公告」選項。
2018/04/19,19-107-01等5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等5案,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鋼鐵產品展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調查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辦聽證,財政部日前(107.4.16)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以及「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展開調查,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遂於本(107)年4月19日公告針對上述「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及「不銹鋼冷軋鋼品」5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調查案件程序可參考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處理程序流程圖(如附)。貿調會已組成5案之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並函請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另訂於4月25及30日舉辦各案聽證。 各案聽證訊息如下: 1.案名: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 時間:本年4月25日(三)上午9時50分 2.案名: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 時間:本年4月25日(三)下午1時20分 3.案名: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 時間:本年4月25日(三)下午3時40分 4.案名: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 時間:本年4月30日(一)下午1時20分 5.案名: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 時間:本年4月30日(一)下午3時40分 聽證地點皆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相關細節詳見各案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碳鋼鋼板」、「不銹鋼冷軋鋼品」 新聞聯絡人:梁科長明珠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moea.gov.tw 「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 新聞聯絡人:張科長碧鳳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1;行動電話:0937-932861 電子信箱:pfchang@moea.gov.tw
2018/05/09,19-95-03(106-S2),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展延至本(107)年5月31日止。,「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經綜合考量損害調查作業時程及本案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展延至本(107)年5月31日止。
2018/05/24,19-107-01,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主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2018/05/24,19-107-02,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主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2018/05/24,19-107-0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主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2018/05/24,19-107-04,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主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2018/05/24,19-107-05,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主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2018/05/25,19-107-01等5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等5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鋼鐵產品5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調查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07年6月17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 新聞聯絡人:張碧鳳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1;行動電話:0937-932861 電子信箱:pfchang@moea.gov.tw 「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碳鋼鋼板」及「不銹鋼冷軋鋼品」 新聞聯絡人:梁明珠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moea.gov.tw
2018/06/14,19-107-01等5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等5案,經濟部貿調會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鋼鐵產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5件調查案作成有產業損害之虞的初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7)年6月14日上午召開第88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王美花次長主持,會中分別針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不銹鋼熱軋鋼品2件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調查案,以及碳鋼鋼板、鍍鋅鋼品、不銹鋼冷軋鋼品3件課徵平衡稅調查案,總計5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結果均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涉案貨物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但有實質損害之虞,而為肯定之認定。 碳鋼鋼板、鍍鋅鋼品、不銹鋼冷軋鋼品3件課徵平衡稅調查案,因目前正對包括中國大陸在內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自中國大陸進口量已經減少、進口價格多已高於國產品價格、市場占有率降低,顯見課徵反傾銷稅後中國大陸涉案受補貼貨物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至於碳鋼冷軋鋼品以及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調查案,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進口量雖然增加,但國產品市場流失有限,國產品內銷價格上漲幅度高於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且營業利益增加,因而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傾銷及受補貼貨物進口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雖然上述中國大陸鋼鐵產品並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但是因為中國大陸有龐大的過剩產能、存貨量、出口量,又遭受美國、歐盟、加拿大、巴西等國對中國大陸採行反傾銷稅與平衡稅措施或展開貿易救濟案件調查,再者美國依其貿易擴張法調高鋼鐵產品輸美關稅,歐盟也對26項鋼品展開防衛調查,已嚴重限縮中國大陸出口市場,設限或貿易救濟措施於未來可能存續數年,在中國大陸產能嚴重過剩、其國內需求不振之情形下,中國大陸廠商尋求潛在出口市場為必然選項。但國際間可吸收中國大陸貨物多餘產能之市場已極為有限,因此其可能再以低價及受補貼之貨物出口至鄰近、且已建立行銷通路之我國市場。此一情形發生,將對以內需為主之我國鋼鐵產業造成嚴重衝擊,國產品之內銷價將被進一步壓抑,獲利將受侵蝕甚至造成虧損,國內產業將遭受損害。因此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 貿調會指出依我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之調查程序,本次5案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將由經濟部移請財政部續行傾銷及補貼事實之調查,如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或補貼成立,再交由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貿調會另表示,該5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報告公開版可於本年7月16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之「調查報告」下載。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碳鋼鋼板」、「不銹鋼冷軋鋼品」案 新聞聯絡人:科長梁明珠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moea.gov.tw 「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案 新聞聯絡人:副組長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5;行動電話:0910-859732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2018/10/08,19-95-03(106-S2),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將就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召開產業損害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訂於本(107)年10月30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召開「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張科長碧鳳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1;行動電話:0937-932861 電子信箱:pfchang@moea.gov.tw
2018/10/08,19-95-03(106-S2),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07年10月30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07年10月30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107年10月4日台財關字第1071022368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本(107)年10月30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0月2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調查中案件」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10月23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本會網站「調查中案件」下之本案選項。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會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之「申辦專區」下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並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登記為利害關係人及聽證報名」選項下載。 十五、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點選本會網站「最新動態」下之「公告」相關選項。
2018/10/23,19-95-03(106-S2),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之基本事實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之名稱及範圍:鞋靴產品(footwear),範圍包括紳士鞋、女高跟鞋、馬靴、童鞋、涼鞋及休閒鞋,不包括:運動鞋、工作鞋、拖鞋以及醫療用鞋。其餘詳見財政部106年12月11日台財關字第1061026591號公告。 (二)涉案貨物之稅則號別: (1)紳 士 鞋:64029990210、64035900109、64039990111。 (2)女高跟鞋:64029990238、64035900305、64039990139。 (3)馬 靴:64029190003、64035100009、64039190002。 (4)童 鞋:64029990265、64029990274、64035900617、64035900626、64039990166、64039990175。 (5)涼 鞋:64022000008、64029990318、64032000007、64035900644、64039990219。 (6)休 閒 鞋:64029990103、64029990390、64029990229、64029990247、64035900902、64035900207、64035900403、64039990905、64039990120、64039990148。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生產廠商:創舉鞋業等129家廠商(參閱附件1)。 (五)鞋靴產品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表1)。 (六)鞋靴產品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七)我國鞋靴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八)中國大陸鞋靴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85
2018/11/30,19-95-03(106-S2),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中國大陸鞋靴產品反傾銷第2次落日調查案作成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7)年11月30日上午召開第90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王美花次長主持,會中針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鞋靴產品於第1次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已屆滿5年後是否應第2次繼續課徵之落日調查案,審議產業損害調查結果,作成我國產業之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 貿調會表示,依產業損害調查所得相關資料顯示,自101年12月13日起繼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涉案貨物採行反傾銷措施後,中國大陸鞋靴產品仍然低價進口,雖然進口量逐年遞減,但仍然於我國維持3成以上的市場占有率。相對地,我國產業在反傾銷措施之保護下,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逐年提高,但近年來消費需求改變,內銷量未能成長,獲利逐年降低,整體產業處於營運不佳的狀態。 本(第2)次落日調查案已先由財政部認定傾銷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目前中國大陸為全球最大之鞋靴生產國及出口國,且持續以出口為導向,也未放棄對其採行貿易救濟措施之出口市場。此外,目前的中美貿易糾紛未來可能對其出口產生貿易轉向效果。若我國停止繼續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則中國大陸極可能善用於我國市場已建立之行銷通路,再度大量傾銷出口涉案貨物至價格極具吸引力,且地理位置鄰近之我國市場。而在國內產業營運不佳且市場需求不振的情況下,以代工為主之國內鞋靴產業將繼續或再度面臨中國大陸之低價競爭,國產品之內銷量、內銷價、以及獲利狀況將繼續或再度惡化,為數眾多的家庭代工廠及製鞋師傅之生計亦將面臨困境。貿調會因而認定我國鞋靴產業之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本案涉案貨物為鞋靴產品,範圍包括紳士鞋、女高跟鞋、馬靴、童鞋、涼鞋及休閒鞋;不包括運動鞋、工作鞋、拖鞋及醫療用鞋。涉案貨物之參考貨品分類號別為6402 及6403項下之30項稅號。 本案係源於財政部於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5年,經第1次落日調查後,自101年12月13日起繼續課徵反傾銷稅5年,除東莞興昂鞋業有限公司稅率為0%以及82家價格具結廠商外,其餘廠商稅率維持43.46%。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等3公協會於第1次繼續課徵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第2次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於106年12月11日公告進行本次落日調查案並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可於本年12月31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之「調查報告」下載。 發言人:貿調會阮全和副執行秘書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郵件信箱:chjuan@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貿調會調查組張碧鳳科長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1;行動電話:0937-932861 電子郵件信箱:pfchang@moea.gov.tw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發布
2018/12/20,19-102-01(107-S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及韓國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2月15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08年4月30日前送達)。,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及韓國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2月15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08年4月30日前送達)。
2019/06/11,19-102-01(107-S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08年6月24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108年6月10日台財關字第1081012082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本(108)年6月24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6月19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調查中案件」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方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6月17日前就目前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本會網站「調查中案件」下之本案選項。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會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之「申辦專區」瞭解「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並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登記為利害關係人及聽證報名」選項下載。 十五、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最新動態」下之「公告」相關選項。
2019/06/11,19-102-01(107-S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將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召開產業損害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日期為108年6月24日(星期一)下午2時,將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召開;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梁科長明珠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moea.gov.tw
2019/06/17,19-107-02,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7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7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9/06/17,19-107-05,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7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7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9/06/17,19-102-01(107-S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之基本事實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及鋼板 (SUS 300 series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cold-rolled《cold-reduced》, whether in coils or sheets),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包括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詳見財政部107年8月8日台財關字第1071017801號公告) (二)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7219329011、7219329012、7219329019、7219339011、7219339012、7219339019、7219349011、7219349012、7219349019、7219359011、7219359012、7219359019、7220209011、7220209012、7220209019等15項。第1欄及第2欄關稅稅率為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國內生產廠商: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遠龍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附件 之表1)。 (六)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相關價格表(參閱附件之表2)。 (七)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附件 之表3)。 (八)中國大陸及韓國不銹鋼冷軋鋼品(未分系別)產業相關資料表(參閱附件之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 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 下列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93 "
2019/06/17,19-107-01,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7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7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9/06/17,19-107-04,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7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7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9/06/17,19-107-0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7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8年7月15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19/07/16,19-107-05,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有關「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同時考量損害調查作業之法定期限,展延至本(108)年7月19日止。,有關「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同時考量損害調查作業之法定期限,展延至本(108)年7月19日止。
2019/07/16,19-107-01,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有關「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同時考量損害調查作業之法定期限,展延至本(108)年7月19日止。,有關「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問卷之填復時限,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同時考量損害調查作業之法定期限,展延至本(108)年7月19日止。
2019/07/22,19-107-01,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9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9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 依據: 一、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本(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792號函。 二、實施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7月12日公告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補貼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及延展:本案原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7月16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ㄧ至本年9月13日止。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6月13日以貿委調字第1080001234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平衡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7月16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8年8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8月1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8月12日就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本會網站(請點選「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會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之「申辦專區」瞭解本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並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19/07/22,19-107-02,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4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4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 依據: 一、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本(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782號函。 二、實施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7月12日公告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補貼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及展延:本案原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7月16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ㄧ至本年9月13日止。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6月14日以貿委調字第1080001249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平衡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7月16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8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8月12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8月7日就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本會網站(請點選「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會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之「申辦專區」瞭解本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並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19/07/22,19-107-0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3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3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 依據: 一、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本(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802號函。 二、實施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7月12日公告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補貼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及展延:本案原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7月16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ㄧ至本年9月13日止。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6月14日以貿委調字第1080001250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平衡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7月16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8年8月13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8月9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8月6日就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本會網站(請點選「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會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之「申辦專區」瞭解本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並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19/07/22,19-107-04,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3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3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 依據: 一、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本(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772號函。 二、實施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7月12日公告中國大陸確有補貼及傾銷事實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補貼及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及展延:本案原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7月16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ㄧ至本年9月13日止。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6月14日以貿委調字第1080001252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7月16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8年8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8月9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8月6日就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本會網站(請點選「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會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之「申辦專區」瞭解本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並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19/07/22,19-107-05,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4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4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 依據: 一、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本(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762號函。 二、實施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7月12日公告經最後認定中國大陸確有補貼及傾銷事實,並依規定通知本部繼續完成該補貼及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及展延:本案原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7月16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ㄧ至本年9月13日止。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6月14日以貿委調字第1080001251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7月16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8年8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8月9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8月7日就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本會網站(請點選「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會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之「申辦專區」瞭解本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並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19/07/26,19-102-01(107-S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中韓不銹鋼冷軋反傾銷落日案作成損害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8)年7月25日下午召開第91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王美花次長主持,會中針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於課徵反傾銷稅已屆滿5年後是否應繼續課徵之落日調查案,審議產業損害調查結果,作成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 貿調會表示,依產業損害調查所得相關資料顯示,自102年8月15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涉案貨物採行反傾銷措施後,中國大陸及韓國涉案貨物之進口量雖然減少,但仍然低價進口;相對地,我國產業在反傾銷措施之保護下,國產品市場占有率微幅成長,但近年來因國內需求萎縮及鎳價波動大,內銷量未能成長,時有虧損,整體產業處於營運尚不穩定的狀態。 本次落日調查案已先由財政部認定中國大陸及韓國不銹鋼冷軋鋼品之傾銷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目前中國大陸及韓國之產能均嚴重過剩,且積極擴展外銷市場,也未放棄對其採行貿易救濟措施之出口市場。此外,目前的美中鋼品貿易糾紛及其所引發之各國鋼品貿易限制措施亦使全球鋼品貿易受限。若我國停止對中國大陸及韓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則中國大陸及韓國極可能再度以擴大價差或低價方式大量傾銷出口涉案貨物至地理位置鄰近之我國市場。而在國內產業營運尚不穩定且市場需求不振的情況下,勢將再次迫使國內產業以降價方式與涉案國產品進行價格競爭,國產品之內銷價及獲利狀況將繼續或再度惡化。貿調會因而認定我國不銹鋼冷軋鋼品產業之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本案涉案貨物為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範圍包括鋼捲及鋼板,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涉案貨物之所涉貨品分類號別為7219及7220項下之15項稅號。 本案係源於財政部於102年8月15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5年,稅率為中國大陸具結廠商除外之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38.11%,韓國廠商26.53%〜37.65%。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課徵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於107年8月8日公告進行本次落日調查案並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可於本年8月30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之「調查報告」下載。 發言人:貿調會阮全和副執行秘書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郵件信箱:chjuan@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貿調會調查組梁明珠科長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郵件信箱:mcliang@moea.gov.tw
2019/08/06,19-107-01等5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等5案,貿調會將對中國大陸鋼品雙反5案舉辦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8)年7月16日針對中國大陸鋼品雙反5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訂於8月13、14及19日舉辦各案聽證。另延長5案之調查期限至本年9月13日止。 財政部係於本年7月12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2案,以及「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3案之補貼或傾銷之最後肯定認定,並函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各案聽證訊息如下: 1.案名: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 時間:本年8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 2.案名: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 時間:本年8月13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3.案名: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 時間:本年8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 4.案名: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 時間:本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5.案名: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 時間:本年8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 聽證地點皆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相關細節詳見各案最後調查、聽證及延長調查期間公告。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31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特定碳鋼冷軋鋼品」、「不銹鋼冷軋鋼品」 新聞聯絡人:梁科長明珠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moea.gov.tw 「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碳鋼鋼板」 新聞聯絡人:張科長碧鳳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1;行動電話:0937-932861 電子信箱:pfchang@moea.gov.tw
2019/08/06,19-107-0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之基本事實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之名稱、範圍、成分及用途: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及鋼板 (SUS 300 series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cold-rolled《cold-reduced》, whether in coils or sheets),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包括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詳見財政部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71014880號公告。 (二)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7219329011、7219329012、7219329019、7219339011、7219339012、7219339019、7219349011、7219349012、7219349019、7219359011、7219359012、7219359019、7220209011、7220209012、7220209019等15項。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五) 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附件之表1)。 (六) 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相關價格表(參閱附件之表2)。 (七) 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附件之表3)。 (八)中國大陸不銹鋼冷軋鋼品(未分系別)相關資料表(參閱附件之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平衡稅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89"
2019/08/06,19-107-04,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之基本事實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 涉案貨物之名稱、範圍、成分及用途:不銹鋼熱軋之特定扁軋鋼品 (certain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hot-rolled),200系、300系、400系等盤捲狀與非盤捲狀之不銹鋼熱軋扁軋鋼品,包括所有寬度在內。惟不包括200系、300系、400系表面經熱軋退火酸洗處理且鋼品厚度超過7公厘或寬度超過1600公厘之不銹鋼熱軋扁軋鋼捲。詳見財政部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77號公告。 (二)參考稅則號列:721911、721912、721913、721914、721921、721922、721923、721924、722011、722012共10目。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五)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附件之表1)。 (六)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相關價格表(參閱附件之表2)。 (七)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附件之表3)。 (八)中國大陸不銹鋼熱軋鋼品相關資料表(參閱附件之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90"
2019/08/07,19-107-02,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之基本事實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之名稱、範圍、成分及用途: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係指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詳見財政部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78號公告。 (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72254000908及72269100905。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五)碳鋼鋼板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附件之表1)。 (六)碳鋼鋼板相關價格表(參閱附件之表2)。 (七)我國碳鋼鋼板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附件之表3)。 (八)中國大陸碳鋼鋼板產業相關資料(參閱附件之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平衡稅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92
2019/08/07,19-107-01,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之基本事實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之名稱、範圍、成分及用途: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係指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詳見財政部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79號公告。 (二)參考稅則號列: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等30項。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五)特定鍍鋅鋼品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附件之表1)。 (六)特定鍍鋅鋼品相關價格表(參閱附件之表2)。 (七)我國特定鍍鋅鋼品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附件之表3)。 (八)中國大陸特定鍍鋅鋼品產業相關資料表(參閱附件之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平衡稅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88"
2019/08/07,19-107-05,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之基本事實資料,一、調查資料: (一) 涉案貨物之名稱、範圍、成分及用途: 特定碳鋼冷軋鋼品(Certain carbon cold-rolled steel products)以冷軋之非合金鋼及其他合金鋼扁軋製品,捲盤狀或片狀,不論是否經退火、噴漆或被覆塑膠等非金屬物質,惟不包括表面塗鍍金屬之扁軋鋼品。詳見財政部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76號公告。 (二)參考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72091510、72091520、72091530、72091610、72091620、72091630、72091710、72091720、72091730、72091810、72091820、72091830、72092510、72092520、72092530、72092610、72092620、72092630、72092710、72092720、72092730、72092810、72092820、72092830、72099010、72099021、72099029、72099031、72099039、72107010、72107020、72107030、72107090、72109010、72109020、72109030、72112310、72112320、72112911、 72112912、72112920、72119010、72119020、72119030、 72119040、72124010、72124020、72124030、72124090、72125010、72125020、72125030、72126000、72251910、72251920、72251930、72255000、72259990、72261920、72261930、72269210、72269290、72269990 共63 項。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五)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附件之表1)。 (六)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相關價格表(參閱附件之表2)。 (七)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附件之表3)。 (八)中國大陸特定碳鋼冷軋鋼品產業相關資料表(參閱附件之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法規與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
2019/08/22,19-107-04,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3日召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之紀錄,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3日召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之紀錄。
2019/08/22,19-107-0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3日召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之紀錄,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3日召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之紀錄。
2019/08/22,19-107-05,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4日召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之紀錄,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4日召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之紀錄。
2019/08/22,19-107-02,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4日召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之紀錄,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4日召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之紀錄
2019/08/29,19-107-01,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9日召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之紀錄,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9日召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之紀錄
2019/09/06,19-107-01等5案,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等5案,貿調會對中國大陸鋼品雙反5案作成實質損害之虞之認定,但建議暫不課徵並將適時檢討,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8)年9月6日下午召開第92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王美花次長主持,會中分別針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不銹鋼熱軋鋼品2件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調查案,以及碳鋼鋼板、鍍鋅鋼品、不銹鋼冷軋鋼品3件課徵平衡稅調查案,總計5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結果均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涉案貨物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但有實質損害之虞,而為肯定之認定。 依調查資料顯示,雖然中國大陸鋼鐵產品並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但是因為中國大陸有龐大的過剩產能、存貨量、出口量,又遭受美國、歐盟、加拿大、巴西等國對中國大陸採行反傾銷稅與平衡稅措施或展開貿易救濟案件調查;再者美國依其貿易擴張法調高鋼鐵產品輸美關稅,歐盟也對鋼品採行防衛措施,已嚴重限縮中國大陸出口市場,該等措施未來可能存續數年。在中國大陸產能過剩、其國內需求有限之情形下,其廠商尋求潛在出口市場為必然選項,而國際間可吸收中國大陸貨物多餘產能之市場已極為有限,因此其可能再以低價及受補貼之貨物出口至鄰近、且已建立行銷通路之我國市場。此一情形發生,將對以內需為主之我國鋼鐵產業造成衝擊,國產品之內銷價將被進一步壓抑,獲利將受侵蝕甚至造成虧損,國內產業將遭受損害。因此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 惟考慮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就國內產業、上下游產業、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貿易與競爭環境等層面綜合分析評估,以及目前均已對中國大陸之碳鋼鋼板、鍍鋅鋼品、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經濟部將建議財政部暫時不對碳鋼鋼板、鍍鋅鋼品、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亦暫時不對碳鋼冷軋鋼品、不銹鋼熱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同時由於國際經濟情勢詭譎變化,將適時檢討其對我國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 貿調會指出依我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之調查程序,本次5案產業損害最後認定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將調查結果及暫不課稅之建議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做出最終決定。貿調會另表示,該5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公開版可於本年10月9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之「調查報告」下載。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碳鋼鋼板」、「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特定不銹鋼熱軋鋼品」案 新聞聯絡人:科長張碧鳳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1;行動電話:0937-932861 電子信箱:pfchang@moea.gov.tw 「特定碳鋼冷軋鋼品」、「不銹鋼冷軋鋼品」案 新聞聯絡人:科長梁明珠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moea.gov.tw
2020/08/07,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9年8月2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9年8月21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20/08/11,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將就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特定鋁箔課徵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召開產業損害初步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訂於本(109)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將於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召開「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張科長碧鳳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1;行動電話:0937-932861 電子信箱:pfchang@moea.gov.tw
2020/08/11,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9)年8月4日台財關字第1091017977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91017977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8月4日台財關字第10910179773號函,自本年8月5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物名稱及範圍:特定鋁箔(certain aluminum foil),且符合下列事項: 1、鋁純度在99.9%(含)以下,但超過99.3%。 2、厚度低於0.007公厘,但高於或等於0.005公厘。 3、經軋製但未進一步加工。 4、未經表面處理。 5、無襯。 6、無論其長寬、重量、捲狀或非捲狀。 7、單面光。 (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6071120006、76071190001。 (三)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s://web.customs.gov.tw/)。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9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 (三)地點: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9月7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10483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選項。(本會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項下「調查中案件」之相關選項。 (十三)因應COVID-19疫情,參加聽證人員需遵守實名制報到,並配合量測體溫以及全程配戴口罩,倘經測量有發燒情況(例如:額溫≧37.5℃),不得參加聽證。若疫情嚴重致無法舉辦聽證,將另行公告並於本會網站公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交之書面意見電子檔,詳情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2020/08/19,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變更「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地點至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第105會議室。,主旨:變更「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地點至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第105會議室。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6條。 公告事項:本會本(109)年8月10日貿委調字第10900013240號公告發布後眾多利害關係人表達參加聽證之意願。考量COVID-19疫情期間應維持適當之社交距離,而原訂舉行聽證之場地空間不敷所需,故將聽證地點改至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5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號)。
2020/08/19,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變更「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地點至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5會議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本(109)年8月10日以貿委調字第10900013240號公告就「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公告發布後眾多利害關係人表達參加聽證之意願。考量COVID-19疫情期間應維持適當之社交距離,而原訂舉行聽證之場地空間不敷所需,故將聽證地點改至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5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號)。(相關細節詳見原公告)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張科長碧鳳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1;行動電話:0937-932861 電子信箱:pfchang@moea.gov.tw
2020/09/08,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延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本(109)年9月7日以貿委調字第10900015260號公告就「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調查期間延長二分之一至本年10月5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張科長碧鳳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21;行動電話:0937-932861 電子信箱:pfchang@moea.gov.tw
2020/09/08,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調查期間延長二分之一至109年10月5日止。,主旨:公告「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調查期間延長二分之一至109年10月5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2020/09/28,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貿調會初步認定中國大陸鋁箔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9)年9月28日上午召開第93次委員會議,會中就「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鋁箔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貿調會指出,在涉案進口量方面,涉案貨物進口量自104年之1,454公噸逐年顯著倍增至108年的4,750公噸,增加率高達226.7%,109年前2季為2,979公噸,較108年同期增加34.8%。涉案貨物於我國之市場占有率由104年之不到3成大幅增加至109年前2季達9成以上。相對之下,國產品內銷量無法增加,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由104年約5成持續下降,甚至108年不到1%,109年前2季內銷量為零,國產品已被大量之涉案貨物逐出國內市場。 在涉案進口對國產品價格之影響方面,涉案貨物之進口價格始終低於國產品內銷價。國產品與涉案貨物間之價差自104年的每公噸6千多元,逐年擴大至107年的每公噸1萬多元;至108年略為縮小,但此時國產品內銷量不到10公噸,已完全無法與涉案貨物進行不公平的低價競爭;至109年前2季已無內銷而無可比較之內銷價格。 在涉案進口對國內產業之影響方面,涉案貨物逐年持續大量低價進入我國市場,以致即便在國內需求增加時,國產品內銷量亦無法增加,反被涉案貨物持續以低價壓制至完全失去國內市場。國產品除始終無法反映成本以致內銷營業利益嚴重虧損外,甚至最後須停止內銷以避免更進一步虧損;工資及僱用員工數亦均下降,幾乎所有國內產業生產及獲利指標均處於極為不利的狀態。 貿調會指出,依我國反傾銷案調查程序,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將由經濟部移請財政部續行傾銷事實之調查,於經濟部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如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再交由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年10月28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報告」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張碧鳳科長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21;行動電話:0937-932861 電子信箱:pfchang@moea.gov.tw"
2020/11/02,19-109-02,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 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9年11月16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09年11月16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20/11/13,19-109-02,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 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並於109年11月30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9年12月27日止。,主旨:公告就「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並於109年11月30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9年12月27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第18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9)年10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91025423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9102542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一)旨揭案件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10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910254233號函,自本年10月29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1、貨品名稱:陶瓷面磚(Ceramic Tiles)。 2、貨品範圍: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型,經高溫燒結而成,無論有釉或無釉,且最高耐熱溫度未達攝氏1500度之陶瓷面磚,包括壁磚、地磚及鋪面磚等。 3、貨品規格 (1)吸水率:以重量計不超過17%。 (2)尺寸:各邊長為7公分或以上。 (3)厚度:未達21公厘。 4、排除產品:異形陶瓷面磚,以1個或多個瓷磚面所構成,主要用於開口部、角隅部等之面磚,不屬涉案貨物。 5、參考貨品分類號列:69041000003、69049000006、69072100212、69072100221、69072100310、69072100329、69072100418、69072100427、69072100515、69072100524、69072100613、69072100622、69072100711、69072100720、69072100917、69072100926、69072200211、69072200220、69072200319、69072200328、69072200417、69072200426、69072200514、69072200523、69072200612、69072200621、69072200710、69072200729、69072200916、69072200925、69072300210、69072300229、69072300318、69072300327、69072300416、69072300425、69072300513、69072300522、69072300611、69072300620、69072300719、69072300728、69072300915、69072300924,計44項,進口關稅為10%。 6、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二、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9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2時。 (三)地點:臺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1月2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10483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項下之「聽證報名」選項。(本會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項下「調查中案件」之本則公告相關選項。 (十三)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參加聽證人員需遵守實名制報到,並配合量測體溫以及全程配戴口罩,倘經測量有發燒情況(例如:額溫≧37.5℃),不得參加聽證。國外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作業,並留意COVID-19檢疫規定。若疫情嚴重致無法舉辦聽證,將另行公告並於本會網站公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交之書面意見電子檔,詳情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三、延長調查期間:本案原應於本年10月29日起之40日內作成產業損害初步認定,惟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年12月27日止。
2020/11/13,19-109-02,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 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將就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舉行聽證及延長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自本(109)年10月29日起針對「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貿調會並訂於本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臺北國際會議中心第201 DE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號)召開本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作業並留意COVID-19(武漢肺炎)檢疫規定。 本案原應於本年10月29日之40日內作成產業損害初步認定,惟基於貿調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年12月27日。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梁科長明珠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 @moea.gov.tw
2020/12/23,19-109-02,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 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初步認定陶瓷面磚反傾銷案應繼續進行最後調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9)年12月23日召開第94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陳政務次長正祺主持,會中就「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惟將向財政部建議不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此外,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貿調會表示,本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國貨物進口量增加,自105年之1,018萬平方公尺增加至108年之1,202萬平方公尺,109年前3季亦較108年同期增加;其進口市場占有率約在7成以上,為我國主要進口來源。國內陶瓷面磚表面需求量於106年小幅下降,107年增加,108年持平,涉案國貨物持續削價競爭,其進口價格均低於國產品內銷價,兩者價差占國產品價格比例呈上升趨勢。反觀國產品內銷量因較高價產品被涉案國貨物取代,為維持窯爐運作,只得生產進口競爭較少的較低單價或差異化產品因應,又因國內產業需投資改裝及擴大生產較低單價產品,並被迫停止部分窯線,內銷營業利益大幅減少,投資報酬率至108年已大幅下降至0.4%,遠低於正常利潤。109年前3季相較於108年同期,國內市場需求增加,而使得內銷量增加,加上天然氣等成本大降因素,使國內產業從108年前3季的內銷營業虧損轉為109年同期獲利;惟此營運之改善應為暫時之情況。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之規定,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之分工,是由財政部負責傾銷之調查,即調查涉案國貨物是否存在傾銷以及計算傾銷差率;經濟部貿調會負責損害之調查,即調查產業是否遭受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在調查程序方面,我國制度先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如認定成立,則移請財政部進行傾銷初步及最後調查,如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則再交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認定結果最後再交由財政部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目前本案只進行到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階段。依前開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財政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貿調會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該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委員會議方式進行審議。該會表示,本案初步調查結論係於有限之法定調查時限下,依既有調查資料作成有合理跡象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之認定。後續如財政部作成傾銷初步及最後之肯定認定因而該會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時,將就國內產業狀況進行進一步之瞭解及查證,並將初步調查至最後調查期間國內產業之最新狀況納入最後調查之資料及認定之依據。另亦將蒐集各方針對課徵反傾銷稅對下游產業與購買者等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提供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作為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之參考。 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110年1月22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報告」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劉必成組長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2;行動電話:0931-109033 電子信箱:pcli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梁明珠科長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moea.gov.tw"
2021/04/19,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等下載並於110年5月28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等下載並於110年5月28日前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
2021/06/03,19-109-02,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 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資料,並請於110年7月16日前回復。,本會為進行「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填復相關最後調查問卷、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資料,並請於110年7月16日前回復。
2021/06/16,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將召開視訊聽證,基於財政部本(110)年6月3日公告「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傾銷最後調查結果,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有傾銷情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調會)爰自本年6月8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另將於110年7月2日下午2時舉辦視訊聽證,並於110年7月1日下午2時先行召開視訊程序會議,不參與聽證者亦可申請閱覽聽證資料。(相關細節詳見展開調查及聽證公告,「聽證及書面資料閱覽」報名時間於110年6月22日上線,最新訊息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14條等相關規定,貿調會辦理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6月8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必要時得延長二分之ㄧ。 此外,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財政部於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時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貿調會亦將代為蒐集各界意見提供該部參考。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梁科長明珠 聯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moea.gov.tw
2021/06/16,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10年7月2日舉行視訊聽證。,主旨:公告就「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10年7月2日舉行視訊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本(110)年6月3日台財關字第1101014933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6月3日公告中國大陸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6月8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4月16日以貿委調字第1100000709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070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6月8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辦理方式:近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全國新冠肺炎疫情警戒至第三級,為落實防疫工作及考量調查案件之法定期限,採視訊方式辦理聽證。 (三)時間:110年7月2日(星期五)下午2時。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線上報名:為便利人員報名及相關行政作業,請擬參與聽證者於本年6月30日前至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選項下「調查中案件」點選本案報名(本會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報名者務必將參與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參與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對本案支持、反對之立場、是否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等逐一填列,以利通知視訊會議之相關資訊。不參與聽證者亦可經由該網頁申請閱覽聽證資料。 (八)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110年7月1日下午2時先行召開視訊程序會議,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進入視訊會議。未獲排定發言者,原則上不允許於意見陳述階段發言。 (九)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本年6月25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俾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且發言時間與翻譯時間併計。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21/06/25,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基本事實資料,一、依據本會110年6月10日貿委調字第1100001094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二、(九)辦理。 二、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名稱及範圍:特定鋁箔(certain aluminum foil),且符合下列事項: 1、鋁純度在99.9%(含)以下,但超過99.3%。 2、厚度低於0.007公厘,但高於或等於0.005公厘。 3、經軋製但未進一步加工。 4、未經表面處理。 5、無襯。 6、無論其長寬、重量、捲狀或非捲狀。 7、單面光。 詳見財政部110年6月3日台財關字第1101014933號公告。 (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6071120006、76071190001,前者關稅為0%,後者為6.5%。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特定鋁箔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請參閲附件之表1)。 (六)特定鋁箔相關價格表(請參閲附件之表2)。 (七)特定鋁箔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請參閲附件之表3)。 三、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四、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委員會議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9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五、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95
2021/07/01,19-98-01(110-S2),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本會為進行「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10年7月30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10年8月30日前送達)。,本會為進行「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10年7月30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10年8月30日前送達)。
2021/07/14,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延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間,本會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之規定,就「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之調查期間延長二分之一至110年8月6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梁科長明珠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 @moea.gov.tw
2021/07/14,19-109-02,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 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延「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至本(110)年7月21日止。,展延「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至本(110)年7月21日止。
2021/07/28,19-109-02,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 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就「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本(110)年8月16日舉行視訊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本年9月17日止。,主旨:公告就「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本(110)年8月16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本年9月17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第18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本年7月14日台財關字第1101018260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7月14日公告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部分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及展延: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7月20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據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年9月17日。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6月3日以貿委調字第1100001034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必要時將派員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070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7月20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辦理方式:為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落實防疫工作及考量調查案件之法定期限,採視訊方式辦理聽證。 (三)時間:110年8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調查進度及視訊會議注意事項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參加聽證。 (六)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參加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線上報名:為便利人員報名及相關行政作業,請擬參與聽證者於本年8月11日前至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選項下「調查中案件」點選本案報名(本會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報名者務必將參與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參與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對本案支持、反對之立場、是否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等逐一填列,以利本會後續據以通知參與視訊會議之必要資訊,並提供經由該網頁下載聽證資料的帳號及密碼。 (八)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本年8月13日下午2時先行召開視訊程序會議,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進入視訊會議。未獲排定發言者,原則上不允許於意見陳述階段發言。 (九)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本年8月9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俾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未參加聽證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且發言時間與翻譯時間併計。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2021/07/28,19-109-02,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 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將就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舉行視訊聽證及延長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自本(110)年7月20日起針對「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貿調會並訂於本年8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召開本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視訊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 本案應於本年7月20日開始之40日內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認定,惟基於貿調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年9日17日。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 @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梁科長明珠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 @moea.gov.tw
2021/07/30,19-109-01,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中國大陸特定鋁箔反傾銷案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10)年7月30日召開第95次委員會議,會中就「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認定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 貿調會指出,在進口量方面,涉案國貨物進口量自104年之1,454公噸逐年倍增至109年的5,431公噸,增加率高達273.6%,至110年第1季始較109年同期減少27.5%。涉案貨物於我國之市場占有率104年至107年間大幅增加2倍,至109年市場占有率已超過9成。相對之下,國產品內銷量無法增加,市場占有率由104年約5成持續下降至107年低於1成,108年及109年幾乎完全流失市占率,即便自110年2月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110年第1季國產品市占率也僅個位數,仍遠低於104年,顯見國產品早已被持續大量進口之涉案國貨物隔絶於國內市場。 在對國產品價格之影響方面,涉案國貨物之進口價格始終遠低於國產品內銷價。國產品與涉案貨物間之價差占國產品價格比率自104年至107年擴大1倍,伴隨著價差的擴大,涉案國貨物進口數量更為增加,至108年及109年國產品內銷量僅剩30公噸以下,顯示國產品已徹底被逐出國內市場,自此再觀察國產品價格以及與涉案國貨物間之價差實已不具意義。 在對國內產業之影響方面,涉案國貨物持續逐年大量且低價進口至我國市場,以致即便在國內需求增加時,國產品內銷量不但無法隨之增加,反而完全失去國內市場。國產品內銷價格則始終受涉案貨物之低價競爭,除無法反映成本以致內銷營業利益嚴重虧損外,甚至曾停止於國內市場銷售以避免更進一步虧損。國內產業之內銷及各項獲利指標幾乎均處於極為不利的狀態。 貿調會表示產業損害最後認定結果將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可於本年8月30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報告」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梁科長明珠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 @moea.gov.tw"
2021/08/09,19-109-02,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 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基本事實資料,一、依據本會110年7月26日貿委調字第1100001393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二、(九)辦理。 二、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之名稱及範圍:陶瓷面磚(ceramic tiles);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型,經高溫燒結而成,無論有釉或無釉,且最高耐熱溫度未達攝氏1500度之陶瓷面磚,包括壁磚、地磚及鋪面磚等。其他內容請詳見財政部110年7月14日台財關字第1101018260號公告。 (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69041000003、69049000006、69072100212、69072100221、69072100310、69072100329、69072100418、69072100427、69072100515、69072100524、69072100613、69072100622、69072100711、69072100720、69072100917、69072100926、69072200211、69072200220、69072200319、69072200328、69072200417、69072200426、69072200514、69072200523、69072200612、69072200621、69072200710、69072200729、69072200916、69072200925、69072300210、69072300229、69072300318、69072300327、69072300416、69072300425、69072300513、69072300522、69072300611、69072300620、69072300719、69072300728、69072300915、69072300924,計44項,進口關稅為1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昌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昇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股份有限公司、國聯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源生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五)陶瓷面磚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附件之表1)。 (六)陶瓷面磚相關價格表(參閱附件之表2)。 (七)陶瓷面磚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附件之表3)。 三、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四、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委員會議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9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五、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2021/09/13,19-109-02,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 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陶瓷面磚反傾銷案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10)年9月13日召開第96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陳政務次長正祺主持,會中就「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認定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 貿調會指出,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國傾銷貨物進口量逐年增加,至110年第1季較109年同期增加幅度高達61.3%;其進口市場占有率約在6~7成,為我國主要進口來源。涉案國傾銷貨物之市場占有率自105年之25.9%增加至110年第1季之38.2%;相對之下,國產品則從58%下降至44.3%。106年至108年涉案傾銷貨物持續以12%、6.1%、3.4%之幅度降價,其進口量並因此於107年及108年以超過8%之成長率增加;在受涉案傾銷貨物之減價壓力下,國內產業營運狀況持續惡化。至109年國內產業因國內需求增加而使內銷量增加,加上生產用之燃料天然氣價格下降等因素,國內產業獲利雖有改善,惟仍未恢復至105年未受傾銷損害的水準。110年第1季涉案國傾銷貨物再降價且進口量大幅增加,致國產品持續流失市場占有率、產能利用率大幅降低、存貨大幅增加,投資報酬率僅剩1%,顯見涉案傾銷貨物對國內產業造成顯著之不利影響。 貿調會表示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認定結果將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可於本年10月13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報告」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梁明珠科長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moea.gov.tw
2021/12/17,19-98-01(110-S2),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經濟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召開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調會)公告就「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訂於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舉辦聽證,將於貿調會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召開,並於該日上午9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最新訊息請隨時關注該會網站。)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相關檢疫措施。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林科長素娟 聯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3;行動電話:0928-216718 電子信箱:sijlin @moea.gov.tw
2021/12/17,19-98-01(110-S2),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公告「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11年1月12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11年1月12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本(110)年3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0100626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11年1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相關檢疫措施。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線上報名: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及相關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11年1月10日前至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選項下「調查中案件」點選本案報名。(本會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報名者務必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對本案支持或反對等立場、是否欲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階段發言等資料逐一填列,以利本會後續據以通知參與聽證之相關資訊,包括提供經由該網頁下載聽證資料的帳號及密碼。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本年12月29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俾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一、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其中電子檔將由本會置於網頁供報名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下載。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十五、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參加聽證人員需遵守實名制報到,並配合量測體溫以及全程配戴口罩,倘經測量有發燒情況(例如:額溫≧37.5℃),不得參加聽證。若疫情嚴重致無法舉辦聽證,將另行公告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2021/12/20,19-105-01 (110-S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及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等外國生產商或出口商至本會網站下載並於111年3月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11年4月30日前送達)。,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及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等外國生產商或出口商至本會網站下載並於111年3月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11年4月30日前送達)。
2021/12/29,19-98-01(110-S2),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資料,一、依據本會110年12月16日貿委調字第1100002335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十辦理。 二、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名稱及範圍:供工業用含量純度為70%~80%之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 Peroxide)產品,惟不包含供食品用、試藥用、藥品用等用途者。 詳見財政部110年3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01006265號公告。 (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2916.32.10.00.9,現行第1欄進口關稅為5%。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五)過氧化苯甲醯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請參閲附件之表1)。 (六)過氧化苯甲醯相關價格表(請參閲附件之表2)。 (七)我國過氧化苯甲醯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請參閲附件之表3)。 (八)中國大陸過氧化苯甲醯產業相關資料(請參閲附件之表4及表4-1) 三、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四、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委員會議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9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五、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2022/01/10,19-105-02 (110-S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以及中國大陸及韓國等外國生產商或出口商至本會網站下載並於111年3月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11年4月30日前送達)。,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以及中國大陸及韓國等外國生產商或出口商至本會網站下載並於111年3月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11年4月30日前送達)。
2022/02/16,19-98-01(110-S2),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第2次),經濟部貿調會就中國大陸過氧化苯甲醯產品反傾銷第2次落日調查案作成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11)年2月16日召開第97次委員會議,會中就「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作成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 貿調會表示,依產業損害調查所得相關資料顯示,自105年3月14日起繼續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後,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仍然持續低價進口,與國產品的價差逐年擴大,以維持其一定之進口量及市場占有率。而國產品因受到涉案貨物持續低價競爭下,為提升內銷量及市場占有率只能減價因應,更是無法足額反映成本調整,致使國內產業之生產及獲利狀況等相關經濟指標皆呈現下降趨勢,國內產業整體營運狀況並無明顯改善。 本(第2)次落日調查案已先由財政部認定中國大陸過氧化苯甲醯產品之傾銷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目前中國大陸仍有大量的閒置產能必須積極找尋出口市場,也從未放棄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市場並可輕易調整出口量。而且中國大陸持續擴充產能並慣以低價競爭搶占市場,我國市場因地理位置鄰近且已有與其長期合作的行銷通路,向為中國大陸優先選擇之外銷目標市場之一,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極可能繼續以擴大價差或低價方式大量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故如停止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本案涉案貨物為供工業用含量純度為70%〜80%之過氧化苯甲醯(簡稱BPO)產品,惟不包含供食品用、試藥用、藥品用等用途者。涉案貨物之參考貨品分類號列為29163210009。 本案係源於財政部於99年5月20日起對中國大陸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課徵反傾銷稅5年,稅率為4.73%〜59.70%,經第1次落日調查後,自105年3月14日起繼續課徵反傾銷稅5年,稅率為2.35%〜26.67%。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第1次繼續課徵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本次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於110年3月10日公告進行本次落日調查並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可於本年3月16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之「調查報告」下載。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林素娟科長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3;行動電話:0928-216718 電子郵件信箱:sijlin@moea.gov.tw
2022/04/22,19-99-02(111-S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2次),本會為進行「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11年5月3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11年8月31日前送達)。,本會為進行「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11年5月31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11年8月31日前送達)。
2022/05/10,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11年5月25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11年5月25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22/05/18,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將就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之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案召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已自本(111)年5月10日起針對「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貿調會並訂於本年6月7日下午2時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號)召開本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最新訊息請隨時關注貿調會網站)。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作業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COVID-19檢疫規定。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林科長素娟 聯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3;行動電話:0928-216718 電子信箱:sijlin@moea.gov.tw
2022/05/18,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111年5月6日台財關字第111101136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111011360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一)旨揭案件本會業依財政部111年5月6日台財關字第11110113603號函,自111年5月10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1、貨品名稱: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 in sheets),分為明板浮式玻璃(clear float glass)及色板浮式玻璃(tinted float glass)。 2、貨品範圍: (1)以「浮式」方法製造之平板玻璃。 (2)厚度低於或等於19mm(公厘),但超過1.1mm(公厘)。 (3)不限寬度、長度。 (4)不含金屬線、不具「吸收、反射或不反射層」、且未經其他方式加工之浮式平板玻璃。 3、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0052990107及70052100006。 4、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二、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11年6月7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最新入境檢疫規定(包括檢疫隔離及屆滿後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相關配合措施)。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線上報名: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及相關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11年6月2日前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中案件」點選本案報名。報名者務必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對本案支持或反對等立場、是否欲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階段發言等資料逐一填列,以利本會後續據以通知參與聽證之相關資訊,包括提供經由該網頁下載聽證資料的帳號及密碼。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其中電子檔將由本會置於網頁供報名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下載。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項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十四)為兼顧防疫,請參加聽證人員配合事項: 1、依據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進入場域或參與特定活動」之建議,請參加聽證人員踴躍下載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 2、參加聽證人員須全程配戴口罩,倘有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受管制者(包含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等人員,禁止進入會場參加聽證。 3、若COVID-19疫情嚴重致無法舉辦實體聽證,將另行公告聽證辦理方式。與本案相關之即時資訊將於本會網站之「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公布,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2022/05/23,19-99-02(111-S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2次),「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展延至本(111)年6月10日止。,「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經綜合考量損害調查作業時程及本案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展延至本(111)年6月10日止。
2022/05/24,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延「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至111年5月30日止。,「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問卷之回復期限,經綜合考量產業損害作業時程及本案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展延至111年5月30日止。
2022/06/09,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11年7月8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林科長素娟 聯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3;行動電話:0928-216718 電子信箱:sijlin@moea.gov.tw
2022/06/09,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11年7月8日止。,主旨:公告「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11年7月8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
2022/06/15,19-105-02 (110-S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經濟部貿調會將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訂於本(111)年7月8日上午10時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號)召開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最新訊息請隨時關注貿調會網站)。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作業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COVID-19檢疫規定。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梁科長明珠 聯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4;行動電話:0919-375309 電子信箱:mcliang @moea.gov.tw
2022/06/15,19-105-01 (110-S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經濟部貿調會將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訂於本(111)年7月8日下午2時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號)召開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最新訊息請隨時關注貿調會網站)。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作業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COVID-19檢疫規定。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科長林素娟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3;行動電話:0928-216718 電子信箱:sijlin@moea.gov.tw
2022/06/15,19-105-01 (110-S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11年7月8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11年7月8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財政部110年8月20日台財關字第11010216235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本(111)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相關檢疫規定。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線上報名: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及相關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11年7月6日前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中案件」點選本案報名。報名者務必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對本案支持或反對等立場、是否欲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階段發言等資料逐一填列,以利本會後續據以通知參與聽證之相關資訊,包括提供經由該網頁下載聽證資料的帳號及密碼。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111年6月24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俾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一、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其中電子檔將由本會置於網頁供報名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下載。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十五、為兼顧防疫,請參加聽證人員配合事項: (一)依據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進入場域或參與特定活動」之建議,請參加聽證人員踴躍下載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 (二)參加聽證人員須全程配戴口罩,倘有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受管制(包含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等人員,禁止進入會場參加聽證。 (三)若COVID-19疫情嚴重致無法舉辦實體聽證,將另行公告聽證辦理方式。與本案相關之即時資訊將於本會網站之「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公布,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2022/06/15,19-105-02 (110-S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11年7月8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11年7月8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110年8月20日台財關字第11010216224號函。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11年7月8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相關檢疫規定。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線上報名: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及相關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11年7月6日前至本會網站(本會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選項下「調查中案件」點選本案報名。報名者務必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對本案支持或反對等立場、是否欲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階段發言等資料逐一填列,以利本會後續據以通知參與聽證之相關資訊,包括提供經由該網頁下載聽證資料的帳號及密碼。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本年6月24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俾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一、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其中電子檔將由本會置於網頁供報名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下載。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十五、為兼顧防疫,請參加聽證人員配合事項: (一)依據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進入場域或參與特定活動」之建議,請參加聽證人員踴躍下載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 (二)參加聽證人員須全程配戴口罩,倘有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受管制者(包含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等人員,禁止進入會場參加聽證。 (三)若COVID-19疫情嚴重致無法舉辦實體聽證,將另行公告聽證辦理方式。與本案相關之即時資訊將於本會網站之「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公布,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2022/06/24,19-105-02 (110-S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資料,"一、依據本會111年6月10日貿委調字第1110001045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十點辦理。 二、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之名稱及範圍: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係指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詳見財政部110年8月20日台財關字第1101021622號公告。 (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等30項。第1欄關稅稅率為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特定鍍鋅鋼品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附件之表1)。 (六)特定鍍鋅鋼品相關價格表(參閱附件之表2)。 (七)特定鍍鋅鋼品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附件之表3)。 (八)中國大陸及韓國特定鍍鋅鋼品產業相關資料表(參閱附件之表4及表4-1)。 三、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四、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委員會議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五、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100"
2022/06/24,19-105-01 (110-S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資料,一、依據本會111年6月10日貿委調字第1110001044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十點辦理。 二、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名稱及範圍: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詳見財政部110年8月20日台財關字第1101021623號公告。 (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前述16項為碳鋼鋼板專屬號列)、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254000908及72269100905(前述5項為非專屬號列),現行第1欄進口關稅為0%。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五)碳鋼鋼板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請參閲附件之表1)。 (六)碳鋼鋼板相關價格表(請參閲附件之表2)。 (七)我國碳鋼鋼板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請參閲附件之表3)。 (八)涉案國碳鋼鋼板產業相關資料(請參閲附件之表4及表4-1) 三、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四、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委員會議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五、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2022/07/05,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初步認定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案應繼續進行最後調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111年7月5日召開第98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陳政務次長正祺主持,會中就「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惟將向財政部建議不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此外,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貿調會表示,本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貨物進口量自106年17,982公噸大幅增加至109年57,911公噸,其占總進口量與占我國生產量之比率以及其於我國市場占有率均逐年增加,為我國主要進口來源。同期間我國浮式平板玻璃表面需求量互有消長、變化不大,在涉案貨物價格逐年下降的情況下,國產品為與之競爭不得不跟進減價,然在減價幅度不及涉案貨物的情況下,致使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之生產量、內銷量、市場占有率、營業利益等經濟指標均大幅下降,存貨量逐年增加。自110年起,全球COVID-19疫情造成缺櫃、塞港及國際海運費大漲,該些外在因素之影響使涉案貨物之出口成本大增並因而降低其出口意願,涉案貨物暫時減少進口,國產品價格方得以因應成本之上升而調漲,我國市場恢復公平競爭的環境,國內產業整體營運狀況暫獲改善,惟其獲利情形仍較106年未受傾銷影響的水準衰退,尚未恢復到正常水準。以上顯示,除110年及111年第1季海運費大漲之異常期間外,涉案貨物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顯著不利影響。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之規定,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之分工是由財政部負責傾銷之調查,即調查涉案國貨物是否存在傾銷以及計算傾銷差率;經濟部貿調會負責損害之調查,即調查國內產業是否遭受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在調查程序方面,我國制度先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如認定成立,則移請財政部進行傾銷初步及最後調查,如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則再交由經濟部貿調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認定結果最後再交由財政部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目前本案只進行到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階段。依前開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財政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貿調會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該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委員會議方式進行審議。該會表示,本案初步調查結論係於有限之法定調查時限下,依既有調查資料作成有合理跡象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之認定。後續如財政部作成傾銷初步及最後之肯定認定因而該會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時,將就國內產業狀況進行進一步之瞭解及查證,並將初步調查至最後調查期間國內產業之最新狀況納入最後調查之資料及認定之依據。另亦將蒐集各方針對課徵反傾銷稅對下游產業與購買者等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提供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作為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之參考。 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111年8月5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報告」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科長林素娟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3;行動電話:0928-216718 電子信箱:sijlin@moea.gov.tw"
2022/08/09,19-105-01 (110-S1)等2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次)等2案,經濟部貿調會就鍍鋅鋼品及碳鋼鋼板2件反傾銷落日調查案作成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111年8月9日召開第99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陳次長正祺主持,會中分別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以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審議,2案均作成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 由於財政部已於111年6月2日認定涉案國涉案貨物之傾銷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貿調會表示,有關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以下稱特定鍍鋅鋼品)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發現,針對自中、韓兩國進口特定鍍鋅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期間,涉案貨物進口量已大幅減少,國內特定鍍鋅鋼品產業營運狀況在課徵反傾銷稅前期雖有改善,惟嗣後涉案貨物仍有低價競爭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價格之情形,使得國內特定鍍鋅鋼品產業營運狀況又再度惡化,顯見我國特定鍍鋅鋼品產業仍處於易受傾銷進口影響之狀態。再者,目前中、韓兩國之鍍鋅鋼品相關產能龐大且過剩亟需拓展外銷市場加以去化,卻受制於部分國家對其採行貿易救濟措施致使其出口受阻,加上其仍有傾銷涉案貨物至他國市場之情事,而我國因地理位置與其鄰近並有與其長期合作之行銷通路,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涉案國極可能再度低價大量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在目前我國需求有限下,我國特定鍍鋅鋼品產業之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有關碳鋼鋼板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發現,針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期間,涉案貨物進口量已大幅減少,部分國家甚至已停止出口至我國,國內碳鋼鋼板產業營運狀況已有改善,惟仍處於易受傾銷進口影響之情況。由於目前涉案6國均存在龐大產能且多有產能過剩問題,且財政部已認定傾銷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顯示各涉案國涉案貨物之出口未來仍極可能以低價競爭爭取市場。又由於我國碳鋼鋼板市場對於涉案貨物具價格吸引力且該6國涉案貨物出口之主要目標市場均有因貿易救濟措施而受限制之情況下,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涉案貨物極可能再度低價大量進口至我國,我國碳鋼鋼板產業之損害很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有關該2案涉案貨物用途方面,特定鍍鋅鋼品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及家具電器等;碳鋼鋼板大致運用在造船、結構、壓力容器、一般用途及中高碳類鋼板用以製作工具鋼及模具鋼等。 前述2案係源於財政部自105年8月22日起對涉案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至110年8月21日止。該2案之申請人於課徵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於110年8月20日公告進行本次落日調查案並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貿調會另表示,該2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調查結果,可於111年9月8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報告」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itc.gov.tw 特定鍍鋅鋼品案之新聞聯絡人:科長林素娟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3;行動電話:0928-216718 電子郵件信箱:sijlin@moeaitc.gov.tw 碳鋼鋼板案之新聞聯絡人:科長林馨山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3;行動電話:0928-672400 電子郵件信箱:sslinbob@moeaitc.gov.tw
2022/08/15,19-99-02(111-S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2次),公告「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11年9月7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主旨:公告「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於111年9月7日舉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111年2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11004335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11年9月7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相關檢疫規定。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線上報名: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及相關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11年9月5日前至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選項下「調查中案件」點選本案報名。(本會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報名者務必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對本案支持或反對等立場、是否欲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階段發言等資料逐一填列,以利本會後續據以通知參與聽證之相關資訊,包括提供經由該網頁下載聽證資料的帳號及密碼。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本年8月29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俾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一、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其中電子檔將由本會置於網頁供報名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下載。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十五、為兼顧防疫,請參加聽證人員配合事項: (一)依據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進入場域或參與特定活動」之建議,請參加聽證人員踴躍下載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 (二)參加聽證人員須全程配戴口罩,倘有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受管制者(包含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等人員,禁止進入會場參加聽證。 (三)若COVID-19疫情嚴重致無法舉辦實體聽證,將另行公告聽證辦理方式。與本案相關之即時資訊將於本會網站之「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公布,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2022/08/15,19-99-02(111-S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2次),經濟部貿調會將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訂於本(111)年9月7日下午2時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號)召開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最新訊息請隨時關注貿調會網站)。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作業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COVID-19檢疫規定。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林科長馨山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3;行動電話:0928-672400 電子信箱:sslinbob@moeaitc.gov.tw
2022/08/29,19-99-02(111-S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2次),「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資料,一、依據本會111年8月9日貿委調字第11100011491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十點辦理。 二、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之名稱及範圍:卜特蘭水泥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分為10型,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市場之水泥須符合我國CNS標準,其添加物不得超過5%。本案以卜特蘭水泥第I型、II型(Portland Cement Type I、II)及其熟料(Clinker)為涉案貨物範圍,詳見財政部111年2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11004335號公告。 (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2523.29.90及2523.10.90。第1欄關稅免稅。 (三)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四)調查產業範圍: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廠商。 (五)卜特蘭水泥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附件之表1)。 (六)卜特蘭水泥相關價格表(參閱附件之表2)。 (七)我國卜特蘭水泥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附件之表3)。 (八)中國大陸卜特蘭水泥產業相關資料表(參閱附件之表4及表4-1)。 三、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四、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委員會議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8位委員則由具有產、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五、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101
2022/10/12,19-99-02(111-S2),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2次),經濟部貿調會就中國大陸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第2次落日調查案作成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11)年10月12日召開第100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作成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 由於財政部前已認定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之傾銷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貿調會表示,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顯示,本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雖未出口至我國,但其產能嚴重過剩,存在以出口去化產能之潛在壓力,且中國大陸國內水泥價格競爭激烈,鄰近之我國可能成為其目標市場。且財政部已認定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之傾銷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顯示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之出口未來仍可能以低價競爭爭取市場。本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初期,國內產業營運狀況仍然不佳,自108年後產業營運狀況開始有所改善,但表現最佳之110年國內產業整體獲利僅10億餘元,遠不及第1次落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之表現,顯示國內產業仍處於易受傾銷而損害之情況。甚且,未來國內產業經營須面對諸多挑戰,如須配合政府政策逐步減少外銷比例、投資淨零排放相關技術與機器設備造成生產成本上升以及自110年起國際煤炭價格大幅上升等因素,將使國內產業更難以承受中國大陸涉案貨物再度低價傾銷所造成之損害。而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過剩產能將近我國進口量之500倍,只要中國大陸政府放鬆管制,其過剩產能小部分出口至我國即會對我國產業造成嚴重衝擊。故如停止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本案涉案貨物為卜特蘭水泥第I、II型及其熟料,第Ι型又稱普通水泥,係指不具其他任一型水泥之特性者,為國產及進口業者之主要產品,其抗硫酸鹽性較差、水合熱較高。第II型又稱平熱水泥或稱中熱水泥,其特性為具備中度抗硫酸鹽侵蝕及中度水合熱特性;早期強度較第Ι型為低,但90天以後之晚期強度較高;乾燥收縮較低,耐久性較佳。涉案貨物之參考稅則號別為25232990及25231090。 本案係源於財政部於100年5月30日起對中國大陸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5年,稅率為91.58%;經第1次落日調查後,自106年2月20日起按原案核定稅率91.58%繼續課徵反傾銷稅5年。申請人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於第1次繼續課徵期限屆滿前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該部於本年2月18日公告進行本(第2)次落日調查並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貿調會另表示,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可於本年11月12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之「調查報告」下載。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馨山科長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3;行動電話:0928-672400 電子郵件信箱:sslinbob@moeaitc.gov.tw
2023/01/09,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最後調查相關問卷及資料並於112年2月21日前回復。,本會為進行「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最後調查相關問卷及資料並於112年2月21日前回復。
2023/02/24,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12年3月21日舉行聽證。,主旨:公告就「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12年3月21日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112年2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2100387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112年2月18日公告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部分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112年2月19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112年1月6日以貿委調字第1120200003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未來發展及競爭能力之影響,課稅對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之影響,課稅對貿易與競爭環境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070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itc.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112年2月19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12年3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相關檢疫規定。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線上報名: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及相關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12年3月17日前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中案件」點選本案報名。報名者務必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對本案支持或反對等立場、是否欲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階段發言等資料逐一填列,以利本會後續據以通知參與聽證之相關資訊,包括提供經由該網頁下載聽證資料的帳號及密碼。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其中電子檔將由本會置於網頁供報名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下載。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112年3月14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俾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項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十五)為兼顧防疫,參加聽證人員建議全程戴口罩,確診隔離者禁止進入會場參加聽證,請依我國政府最新防疫措施辦理。 (十六)與本案相關之即時資訊將於本會網站之「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公布,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2023/03/01,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之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案將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基於財政部本(112)年2月18日公告「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傾銷最後調查結果,認定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部分涉案廠商有傾銷情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調會)爰自本年2月19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另將於本年3月21日下午2時舉行聽證,場地改為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號),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最新訊息請隨時關注貿調會網站)。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作業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COVID-19檢疫規定。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14條等相關規定,貿調會辦理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2月19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必要時得延長二分之ㄧ。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林科長馨山 聯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3;行動電話:0928-672400 電子信箱:sslinbob@moeaitc.gov.tw
2023/03/01,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地點因故變更至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主旨:「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地點因故變更至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6條。 公告事項:本會112年2月23日貿委調字第11202000390號公告舉行聽證之地點因故變更至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號)。
2023/03/01,19-95-01(111-S3),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3次),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3次落日調查)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12年4月18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12年6月30日前送達)。,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為進行「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3次落日調查)產業損害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中國大陸生產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12年4月18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同時蒐集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請於112年6月30日前送達)。
2023/03/14,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 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之基本事實資料,"一、依據本會112年2月23日貿委調字第1120200039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二、(十一)辦理。 二、調查資料: (一)涉案貨物說明 1.貨品名稱: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 in sheets),分為明板浮式玻璃(clear float glass)及色板浮式玻璃(tinted float glass)。 2.貨品範圍: (1)以「浮式」方法製造之平板玻璃。 (2)厚度低於或等於19mm(公厘),但超過1.1mm(公厘)。 (3)不限寬度、長度。 (4)不含金屬線、不具「吸收、反射或不反射層」、且未經其他方式加工之浮式平板玻璃。 3.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0052990107及70052100006。 詳財政部112年2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21003873號公告。 (二)國內同類貨物說明:與涉案貨物同。 (三)調查產業範圍: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浮式平板玻璃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參閱附件之表1)。 (五)浮式平板玻璃相關價格表(參閱附件之表2)。 (六)我國浮式平板玻璃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附件之表3)。 (七)涉案國浮式平板玻璃產業相關資料(請參閲附件之表4)。 三、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四、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委員會議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9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五、有關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4 案件調查相關訊息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case/wfrmExamineCase.aspx?menu_id=44&caseid=102"
2023/03/24,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延長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基於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之規定,公告「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12年4月19日止。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林科長馨山 聯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3;行動電話:0928-672400 電子信箱:sslinbob@moeaitc.gov.tw
2023/03/24,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12年4月19日止。,主旨:公告「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112年4月19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
2023/04/14,19-95-01(111-S3),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3次),「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3次落日調查)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展延至本(112)年5月2日止。,「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毛巾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第3次落日調查)產業損害調查問卷之填復期限,經綜合考量損害調查作業時程及本案申請人之申請,展延至本(112)年5月2日止。
2023/04/17,19-111-01,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就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案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112年4月17日召開第101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認定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 貿調會表示,本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傾銷貨物進口量自106年至109年間大幅增加,增幅達231.3%;致其占總進口量之比率以及其於我國市場占有率均逐年增加。同期間我國浮式平板玻璃表面需求量大致小幅萎縮,在涉案傾銷貨物價格逐年下降,且降價幅度分別達15.1%、19.3%及26.1%的情況下,國產品為與之競爭不得不跟進減價,然在減價幅度不及涉案傾銷貨物的情況下,致使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之生產量、內銷量、市場占有率、營業利益等經濟指標均大幅下降。但自110年起,全球COVID-19疫情造成缺櫃、塞港及國際海運費突然急遽大漲,該些外在因素之影響使涉案傾銷貨物之出口成本大增因而降低其繼續低價銷售之能力,涉案傾銷貨物之進口因而減少,國產品價格方得以反映成本而調升,國內產業整體營運狀況始獲得改善;但海運費高漲之異常已隨全球疫情趨緩而於111年第4季逐漸消失。以上顯示,除110年及111年海運費高漲之異常期間外,涉案傾銷貨物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顯著不利影響。 貿調會另表示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認定結果將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可於112年5月17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報告」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科長林馨山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3;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sslinbob@moeaitc.gov.tw
2023/05/26,19-112-01,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為進行「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12年6月9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本會為進行「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等下載並於112年6月9日前填復相關初步調查問卷。
2023/05/31,19-112-01,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濟部貿調會將就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案召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已自本(112)年5月26日起針對「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貿調會並訂於本年6月21日下午2時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號)召開本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相關細節詳見聽證公告,最新訊息請隨時關注貿調會網站)。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如欲參加聽證,請提早作業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邱光勛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1;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gschiou@moeaitc.gov.tw 新聞聯絡人:林科長素娟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03;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sijlin@moeaitc.gov.tw
2023/05/31,19-112-01,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公告就「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召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聽證。,主旨:公告就「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112年5月25日台財關字第1121012307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121012307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一)旨揭案件本會業依財政部112年5月25日台財關字第11210123072號函,自112年5月26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1、貨品名稱:平面印刷用版材(Offset printing plate)。 2、貨品範圍:以鋁含量90%(含)以上之純鋁或鋁合金為底材,表層塗佈對紫外光及紫光等光或熱能敏感之感光膠,用以作為平面印刷用尚未曝光之版材。 3、貨品規格: (1)厚度:0.135公厘(含)以上至0.44公厘(含)以下。 (2)尺寸:任一邊超過255公厘。 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3701.30.00.108、3701.30.00.206及3701.30.00.901。 5、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二、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12年6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線上報名: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及相關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12年6月19日前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中案件」點選本案報名。報名者務必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對本案支持或反對等立場、是否欲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階段發言等資料逐一填列,以利本會後續據以通知參與聽證之相關資訊,包括提供經由該網頁下載聽證資料的帳號及密碼。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8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其中電子檔將由本會置於網頁供報名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下載。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項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十四)與本案相關之即時資訊將於本會網站之「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公布,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