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30
律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法律扶助案件及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之收入50
會計師30
建築師35
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31
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72
地政士30
著作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30先減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免稅額。
著作人自行出版者75
經紀人保險經紀人26
經紀人一般經紀人20
經紀人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60
藥師20
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94藥費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藥師藥費收入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100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藥師藥事服務費收入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35
中醫師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20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
中醫師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5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
西醫師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20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內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0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外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5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牙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0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眼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0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耳鼻喉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0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婦產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5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小兒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0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精神病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6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皮膚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0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家庭醫學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0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骨科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5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其他科別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每點0.8元7843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核付點數。2.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減除必要費用。
西醫師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35
西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兒童、婦女、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入78
西醫師自費疫苗注射收入78
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10
獸醫師醫療貓狗32
獸醫師醫療其他動物40
醫事檢驗師(生)每點0.78元7843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工匠工資收入20
工匠工料收入62
美術工藝家工資收入20
美術工藝家工料收入62
表演人演員45
表演人歌手45
表演人模特兒45
表演人節目主持人45
表演人舞蹈表演人45
表演人相聲表演人45
表演人配音表演人45
表演人特技表演人45
表演人樂器表演人45
表演人魔術表演人45
表演人其他表演人45
節目製作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45
命理卜卦20
書畫家、版畫家30
技師35
引水人25
程式設計師20
精算師20
商標代理人30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30
仲裁人依仲裁法規定辦理仲裁業務者15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30
未具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30
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23
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35
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30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23
公共安全檢查人員35
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30
不動產估價師35
物理治療師每點0.78元7843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職能治療師每點0.78元7843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營養師20
心理師20
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30
牙體技術師(生)40
語言治療師每點0.78元7820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執行業務者適用之費用標準依下列規定調整(計算後之費用率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一)第四點(助產人員)、第八點(藥師)第一款第二目之2及第二款、第九點(中醫師)、第十點(西醫師)、第十一點(醫療機構醫師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者)、第十三點(醫事檢驗師)、第三十六點(物理治療師)、第三十七點(職能治療師)、第三十八點(營養師)、第三十九點(心理師)、第四十一點(牙體技術師、生)、第四十二點(語言治療師)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該費用率之百分之一百十八點七五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零點八元提高為零點九五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百分之七十八提高為百分之九十三);第八點(藥師)第一款第一目適用之費用率由百分之九十四提高為百分之九十七。 (二)其他執行業務者當年度收入總額較一百十年度、一百零九年度或一百零八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三十者(執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該費用率之百分之一百十二點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