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海科館秘字第10310010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海科館秘字第1041001787號令修正
一、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博物館功能、倡導終身學習、
營造學習型社會,在不影響本館正常營運情況下,提供各界運用本館場地,
辦理演講、研習、會議、探索學習、實驗、教育推廣及其他相關活動,特
訂定「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館內各單位及館外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
三、 本要點適用範圍及收費標準,依本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附表)。
四、本要點所稱使用,僅指場地及相關設施之使用,並不提供停車位及代訂、代購物品。
五、申請程序:
使用單位(人)可於申請使用日前第二十日以前進入本館網站場地使用申
請系統(http://www.nmmst.gov.tw),填具「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場地使
用申請表」,並上傳相關文件向本館提出線上申請,經本館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後續申請事宜。
六、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納,依下列規定及本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辦理:
(一)使用單位(人)須經本館審核通過並接獲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場
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之繳費(保證金為尚未折扣之場地使用費50%),未依期辦理繳費者,視同棄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予優惠:
1、本館或教育部因公務需要主辦之活動,得免費使用場地及設備。
2、本館與館外機構共同主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依收費標準50%計費。
3、本館與館外機構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依收費標準80%計費。
4、其他經本館核定之優惠。
(三)本館或教育部因公務需要主辦之活動免繳納保證金,其他均須依尚未折
扣之場地使用費50%繳納保證金。
七、取消使用:
(一)已簽訂之場地使用案如因法令禁止或其他特殊狀況,本館有權終止或
暫停使用,使用單位(人)不得有異議或請求賠償,本館將依行政程
序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二)使用單位(人)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檢具可
資證明之文件向本館申請改期或取消,經本館同意後改期或無息退還
所繳費用。
(三)除前二款之情況外,如欲取消使用,應先於使用日前向本館提出線上
或書面申請,經本館同意後,依行政程序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其保
證金退還方式依下列情形辦理:
1、使用日前第二十日以前申請取消使用者,退還全額所繳保證金。
2、使用日前第十九日內至第七日以前申請取消使用者,退還50%所繳保證金。
3、使用日前六日內申請取消使用者,不予退還保證金。
(四)取消使用若未告知或未遵守前項退費申請期限者,所繳場地使用費用
不予退還,另外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退費申請(含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單位(人)檢具原收據正本及退
費申請領據向本館提出申請。
九、場地申請使用其活動性質皆須符合本館營運目標,既經核可不得擅自變更
原使用用途。除事先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如有擅自變更原使用用途或
未依原申請使用日期辦理活動者,沒入保證金且該使用單位(人)三年內
不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十、使用單位(人)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使用期間,使用單位(人)須全程派員負責會場入口人員進出之管理,
其所屬工作人員應佩帶該活動之識別證。
(二)館外使用單位(人)非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及從事其他商業行為。
(三)使用單位(人)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及本館規定之其他行為。
(四)場地環境維護:
1、場地佈置:使用單位(人)應先於填列使用申請表時一併提出申請(如
活動企劃、安全維護、清潔計畫、使用範圍規劃或配置圖等),並徵得
本館核可後,於核可使用範圍與時間內自行佈置(搬運車輛禁止進入草坪)。
2、使用單位(人)未經事先申請並獲本館核可,不得於會場內擅自張貼
海報、設置宣傳標幟、散發傳單或以黏貼、裝釘等方式將物品固定於
會場之牆面、地板及相關設備之上,另不得噴畫任何標誌及釘樁。違
者本館得限期要求使用單位(人)改善。本館亦得逕行改善,其費用
由保證金抵扣,使用單位(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3、使用單位(人)申請使用本館戶外場地,如需搭設舞臺或帳篷等臨時
性建築物,應依「基隆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申
請許可,併同申請文件送交本館,未依規定完成申請者,不得搭設。
4、場內一律禁止吸煙、嚼口香糖、飲用食物等可能沾污座椅及地板之行為。
5、使用單位(人)於場地使用期間應遵守環境基本法、空氣污染防治法
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如妨礙週遭環境安寧,經環保單位取締告
發,使用單位(人)應自行負擔罰款。
6、使用單位(人)應負責使用場地環境清潔,對於本館所提供之場地設
施及設備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於活動使用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並與
本館場地管理人確認,如有遺失、毀損或未清理回復等情事,本館得
限期要求使用單位(人)改善。本館亦得逕行改善或照價求償,其費
用由保證金抵扣,保證金如有不足得追償之,使用單位(人)不得異
議或要求賠償。
(五)未經事先申請核可,使用單位(人)不得增設座位,與會人數不得超
出本館提供使用之座位數量。
(六)戶外活動現場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使用單位(人)
自行準備,如需額外使用電力,其電費由使用單位(人)自行負擔,
並繳納開電箱費。
(七)使用單位(人)活動用品及設備之運送,均由使用單位(人)自行負
責,不得直接寄送本館,活動結束之後,活動用品及設備應立即運離
本館,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未即時清除,視同廢棄物,本館有權作
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均應由使用單位(人)全
部負責。
(八)使用單位(人)應依其活動性質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
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九)活動範圍僅限使用場地:申請使用場地之館外使用單位(人),包括活
動前之勘查人員及活動期間之工作人員及與會人員,非經本館同意,
不得任意進出會場後方之監控室或其他空間;若需參觀本館各展示廳
或IMAX劇場,應依規定出示參觀證或購票。有違以上規定者,須補足
參觀費用且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場地之使用。
十一、申請本館場地進行攝影、錄影、錄音、實況轉播等,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發生衝突事件。
(二)拍攝的範圍以申請核准拍攝範圍為準,如因特殊需要,應事先於使
用申請表內說明,並經本館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
(三)使用單位(人)應自備各項設備器材,本館不提供拍攝道具及機電
設備等協助。欲從事現場攝、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架設機器等,
均應事前與本館協調。
(四)拍攝畫面及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
範,所有的攝、錄影、錄音、轉播等,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行為者,
應由使用單位(人)自行負責。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一、收費原則
(一)本收費標準表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辦理。
(二)場地使用期間指包含事前布場、事後撤場及場地恢復時間。
(三)其他事項依「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各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及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四) 保證金為尚未折扣之場地使用費50%。
(五) 場地使用時段為:08:00~12:00或13:00~17:00,如需於各時段以外申請使用者,應
經本館特許同意,並以小時計費,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場地使用
費二分之一。例如:申請國際會議廳,時間為14:00~18:30,計費方式為14:00~17:00
收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