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沿革:
國防部為使官兵勇於任事,無後顧之憂,增進國軍依法行政效能,凝聚官兵向心,促進團結,民國88年3月16日,成立「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辦理官兵權益工作及權保案件之審議。102年1月1日,因應中央政府組織再造,並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更名為「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並區分二級,第一級官兵權益保障會,設置於三軍司令部及政治作戰局,第二級官兵權益保障會設置於國防部。
各級官兵權益保障會為常設任務編組,編成秘書處,處理官兵權益保障工作,並遴聘具有與審議案件相關專長之社會人士、學者、專家或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副主管11至15人擔任或兼任委員,專責審議官兵遭受不當管理措施或處置,或其他個人權益受損案件。
貳、保障對象:
一、 國防部所屬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含不服原任職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
二、 官兵眷屬、遺眷(須基於官兵本人之權益遭受損害)。
三、 聘雇人員。
參、受理案件範圍:
一、 遭受不當管理措施或處置之案件。
二、 因公涉訟輔助申請之案件。
三、 其他個人權益受損之案件。
肆、非受理範圍:
一、 人事調任職決定。
二、 影響申請人身分變更或公法上財產請求者。
三、 應依民事、刑事、訴願、教師評議或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其他救濟程序者。
四、 性騷擾事件以外,依法令核予機密屬性,未經解密者。
伍、受理期限:
一、 自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管轄之第一級權保會提出申請。
二、 不服第一級權保會委員會議之申請駁回或不受理決議者,於決議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防部權保會提出申請。
三、 第一級權保會委員會議決議撤銷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之全部或一部、自為處置或諭知另為適法處理者,申請人不得對之提起再審議;申請人不服新處置,應重新向第一級權保會提出申請。
陸、各級官兵權益保障會職掌:
一、 第一級權保會:
(一)各軍司令部:
辦理所屬部隊、學校管理措施或處置之權益保障審議案件,及因公涉訟輔助申請案件。
(二)政治作戰局:
辦理各軍司令部以外之國軍各機關(構)、部隊、學校管理措施或處置之權益保障審議案件,及因公涉訟輔助申請案件。
二、 第二級權保會受理不服第一級權保會審議案件之再審議。
柒、聯繫資訊
一、 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會
諮詢電話:02-85099382
受理信箱:臺北中山郵政91199號信箱。
二、 陸軍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會
諮詢電話:03-4897192
受理信箱:桃園龍潭郵政91059號信箱。
三、 海軍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會
諮詢電話:02-25335669
受理信箱:臺北大直郵政90151-13號信箱。
四、 空軍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會
諮詢電話:02-25320540
受理信箱:臺北中山郵政90251-3號信箱。
五、 政治作戰局官兵權益保障會
諮詢電話:02-85099062
受理信箱:臺北中山郵政90012號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