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場設施屍體火化本市具13,500一、撿骨封罈,不另收費。
二、死產或流產之胎兒火化,依其父或母之戶籍地視為其戶籍地。
三、屍體火化:
(一)死者於死亡次日起三日內火化:
(1)設籍本市者:免收費用。
(2)非設籍本市者:減半收費。
(二)死者須司法相驗,於相驗證明書開立之次日起三日內火化者,適用前述減免規定。
(三)於農曆七月火化者:免收費用。
(四)於主管機關年度公告之淡日火化者:減半收費。
四、殘肢火化:
(一)一箱以六十公斤為限,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
(二)個人殘肢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收費比照屍體火化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五、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館里、本和里、本元里、鼎金里、鼎西里、鳥松區大華里等六里,免費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大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
六、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仁福里,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烏林里、大樹區和山里、興山里、龍目里等四里,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優惠減免僅得擇一適用。
火化場設施屍體火化外縣市具110,000一、撿骨封罈,不另收費。
二、死產或流產之胎兒火化,依其父或母之戶籍地視為其戶籍地。
三、屍體火化:
(一)死者於死亡次日起三日內火化:
(1)設籍本市者:免收費用。
(2)非設籍本市者:減半收費。
(二)死者須司法相驗,於相驗證明書開立之次日起三日內火化者,適用前述減免規定。
(三)於農曆七月火化者:免收費用。
(四)於主管機關年度公告之淡日火化者:減半收費。
四、殘肢火化:
(一)一箱以六十公斤為限,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
(二)個人殘肢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收費比照屍體火化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五、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館里、本和里、本元里、鼎金里、鼎西里、鳥松區大華里等六里,免費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大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
六、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仁福里,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烏林里、大樹區和山里、興山里、龍目里等四里,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優惠減免僅得擇一適用。
火化場設施骨灰再處理本市具1免收一、撿骨封罈,不另收費。
二、死產或流產之胎兒火化,依其父或母之戶籍地視為其戶籍地。
三、屍體火化:
(一)死者於死亡次日起三日內火化:
(1)設籍本市者:免收費用。
(2)非設籍本市者:減半收費。
(二)死者須司法相驗,於相驗證明書開立之次日起三日內火化者,適用前述減免規定。
(三)於農曆七月火化者:免收費用。
(四)於主管機關年度公告之淡日火化者:減半收費。
四、殘肢火化:
(一)一箱以六十公斤為限,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
(二)個人殘肢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收費比照屍體火化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五、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館里、本和里、本元里、鼎金里、鼎西里、鳥松區大華里等六里,免費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大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
六、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仁福里,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烏林里、大樹區和山里、興山里、龍目里等四里,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優惠減免僅得擇一適用。
火化場設施骨灰再處理外縣市具1300一、撿骨封罈,不另收費。
二、死產或流產之胎兒火化,依其父或母之戶籍地視為其戶籍地。
三、屍體火化:
(一)死者於死亡次日起三日內火化:
(1)設籍本市者:免收費用。
(2)非設籍本市者:減半收費。
(二)死者須司法相驗,於相驗證明書開立之次日起三日內火化者,適用前述減免規定。
(三)於農曆七月火化者:免收費用。
(四)於主管機關年度公告之淡日火化者:減半收費。
四、殘肢火化:
(一)一箱以六十公斤為限,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
(二)個人殘肢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收費比照屍體火化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五、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館里、本和里、本元里、鼎金里、鼎西里、鳥松區大華里等六里,免費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大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
六、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仁福里,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烏林里、大樹區和山里、興山里、龍目里等四里,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優惠減免僅得擇一適用。
火化場設施骨骸火化本市具1免收一、撿骨封罈,不另收費。
二、死產或流產之胎兒火化,依其父或母之戶籍地視為其戶籍地。
三、屍體火化:
(一)死者於死亡次日起三日內火化:
(1)設籍本市者:免收費用。
(2)非設籍本市者:減半收費。
(二)死者須司法相驗,於相驗證明書開立之次日起三日內火化者,適用前述減免規定。
(三)於農曆七月火化者:免收費用。
(四)於主管機關年度公告之淡日火化者:減半收費。
四、殘肢火化:
(一)一箱以六十公斤為限,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
(二)個人殘肢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收費比照屍體火化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五、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館里、本和里、本元里、鼎金里、鼎西里、鳥松區大華里等六里,免費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大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
六、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仁福里,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烏林里、大樹區和山里、興山里、龍目里等四里,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優惠減免僅得擇一適用。
火化場設施骨骸火化外縣市具13,000一、撿骨封罈,不另收費。
二、死產或流產之胎兒火化,依其父或母之戶籍地視為其戶籍地。
三、屍體火化:
(一)死者於死亡次日起三日內火化:
(1)設籍本市者:免收費用。
(2)非設籍本市者:減半收費。
(二)死者須司法相驗,於相驗證明書開立之次日起三日內火化者,適用前述減免規定。
(三)於農曆七月火化者:免收費用。
(四)於主管機關年度公告之淡日火化者:減半收費。
四、殘肢火化:
(一)一箱以六十公斤為限,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
(二)個人殘肢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收費比照屍體火化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五、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館里、本和里、本元里、鼎金里、鼎西里、鳥松區大華里等六里,免費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大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
六、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仁福里,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烏林里、大樹區和山里、興山里、龍目里等四里,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優惠減免僅得擇一適用。
火化場設施殘肢火化箱18,000一、撿骨封罈,不另收費。
二、死產或流產之胎兒火化,依其父或母之戶籍地視為其戶籍地。
三、屍體火化:
(一)死者於死亡次日起三日內火化:
(1)設籍本市者:免收費用。
(2)非設籍本市者:減半收費。
(二)死者須司法相驗,於相驗證明書開立之次日起三日內火化者,適用前述減免規定。
(三)於農曆七月火化者:免收費用。
(四)於主管機關年度公告之淡日火化者:減半收費。
四、殘肢火化:
(一)一箱以六十公斤為限,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
(二)個人殘肢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殘肢相關證明,收費比照屍體火化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五、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館里、本和里、本元里、鼎金里、鼎西里、鳥松區大華里等六里,免費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三民區本武里、寶珠里、本文里、灣利里、灣勝里、灣成里、灣子里、灣愛里、鼎泰里、鼎中里、鼎強里、鼎力里、鼎盛里、本安里、寶玉里、仁武區大灣里、赤山里等十七里,使用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
六、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仁福里,免費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死者設籍本市仁武區烏林里、大樹區和山里、興山里、龍目里等四里,使用第二殯儀館火化場設施減半收費。優惠減免僅得擇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