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採購案件開標過程,開標主持人誤認投標廠商報價已達於可決標狀況,於未決標前逕自公布底價。(一)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前段:「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二)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甲機關辦理財務類採購案件,開標前指派甲機關副首長A擔任開標主持人,決標原則係採合格最低標低於底價決標,底價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萬元。
副首長A於機關開標室辦理採購案件之開標作業,僅有投標廠商乙公司1家參與,副首長A於開標拆閱乙公司投標文件後,知悉乙公司投標標價為578萬元,高於上開核定底價,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減價程序,且應注意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應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予以保密,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當場宣布乙公司得標並公布底價,嗣發覺乙公司投標價格高於底價,遂請乙公司人員減價後,以其底價承攬採購案,後自覺程序有誤,向甲機關政風單位自承程序疏失,並經向上陳報,始悉上情。(一 )副首長A公務員因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二)案經機關決議副首長A擔任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於決標前公布底價,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核定申誡2次。
2採購案件開標過程,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前,卻先行公布底價。(一)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前段:「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二)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甲機關簡任處長A於辦理勞務類採購案件之開標時,共有5家廠商進行價格標之開標程序,其中最低標廠商之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簡任處長A本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惟簡任處長A於依該規定宣布保留底價前,卻疏於注意逕行公布底價,致誤洩漏底價予參標廠商代表人知悉情事,顯有違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前段:「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規定。(一)簡任處長A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二)案經機關決議簡任處長A擔任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於宣布保留決標前,先行公布底價,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核定申誡2次。